07.202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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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QG/SHCZ 07202-2008 (A/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保护知识产权活动的管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及职工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保密提醒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员工保密协议3 术语和定义3.1 知识产权是指沧州分公司购买引进的专利技术、与合作方合同约定的保密技术、职工在执行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权利、专有技术、技术诀窍、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商

2、业秘密,管理方法等。3.2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操作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生产成本、负债情况、重大诉讼、谈判底线、标底及标书内容、行销计划、发展战略、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 “商业秘密”,既包括本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持有的商业秘密,也包括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沧

3、州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4 职责和权限4.1 成立以公司主管副经理为组长、各专业副总、技术开发部、法律顾问为成员的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技术开发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职责4.1.1 组织制定、修订和落实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战略,并对其实施情况予以监督。4.1.2 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纠纷及诉讼事务,保护企业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流失,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4.1.3 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泄漏我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理。4.2 技术开发部4.2.1 负责企业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4.

4、2.2 负责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咨询、申请法律保护等事宜。4.2.3 负责知识产权的登记,权属界定,协同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开展知识产权的评估工作。4.2.4 负责对外有关知识产权宣传报道的审查工作。4.2.5 对专利或专利申请,负责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以维持其有效。4.2.6 对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保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2.7 负责对职工进行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4.2.8 负责对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申请总部及以上奖励和保护。4.3 人力资源部4.3.1 负责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员工保密协议和职工离职前签定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4.3.2 负责在每年度(一

5、般9月底前)向有关员工书面发出保密提醒函。4.3.3 负责调离、退休、解除合同、离职等人员的脱密管理工作,负责对协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2年内任职调查。4.3.4 负责书面提醒涉及技术秘密的退休和高职人员,在退休离职两年以内,不允许发生侵犯中国石化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旦发现并查实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4.3.5 负责与改制分流企业在改制分流完成新设的工商登记后与之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4.4 企业管理部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纠纷及诉讼事务,及相关的调查取证。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5.1 企业建立科技成果奖励制度,鼓励职工在职期间进行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5.2 职工职务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术

6、诀窍和商业秘密产生后,应及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不得私自保留。根据有关规定与要求,企业应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企业名义进行申请、注册、登记等。5.3 职工职务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企业署名的除外)、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有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取得个人荣誉和获得个人奖励等权利,企业尊重职工的上述权利并协助行使这些权利。5.4 职工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企业业务不相关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职工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按企业有关

7、规定办理非职务发明手续。经技术开发部核实并书面同意,确实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职工本人享有知识产权。 5.5 在引进项目之前,应对拟引进的技术进行专利技术和法律状况综合分析,作为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报主管领导审核,避免为失效专利付费。5.6 对外签定的技术合作开发、对外委托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合同,必须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要求,签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保密及利益分享等条款,双方严格遵守,同时应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不得接受限制自己发展和改进技术等的不合理要求。5.7 企业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秘密不受侵犯,企业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应本着谨慎、诚实的

8、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企业的(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我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秘密性。职工应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上报。5.8 各部门及基层单位认真履行技术秘密保护职责,对载有专有技术的文字、图纸、磁(光)盘、图象、声像等资料必须注明保密和注有密级字样,根据专有技术保密级别,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借阅制度,专利和专有技术内容不得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也不得在集团、股份公司内部或同行业内部刊物上刊登。5.9 对于引进专利技术,员工应按合同要求在保密期内承担保密责任。对合同约定的保密内容不得以文字、图纸、磁(光

9、)盘、图像、互联网等方式向第三方公开,确因工作需要而涉及这些内容的,应与第三方签定保密协议。5.10 承担企业所属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成果转化项目的科技人员,有将项目研究的技术内容和资料在确定保护技术内容的范围内,向企业相关人员充分公开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将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妨碍成果的转化工作。5.11 任何人(包括发明人)无权私自转让职务发明成果和改变职务发明成果的归属权。职务发明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5.12 实施或发表经企业登记注册的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报技术开发部批

10、准,否则视为侵权。5.13 退休、辞职、停薪留职或调动工作的职工,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实习、合作开发或临时聘用解聘前,应将在原单位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设备、样品、产品、图纸等交还原单位。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5.14 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指劳动合同到期、离退休、调动、辞职、自动离职、除名等原因),不得向单位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披露和使用企业技术秘密;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以本企业以外的任何名义申请与原工作内容相关的专利。5.15 实行论文发表审查制。凡是欲在国内外发表的与本单位有关的著作、论文或会议上交

11、流的论文,必须先通过技术开发部进行知识产权审查。如有必要须经专业副总对知识产权进行详细审查,确认无泄密及侵权情况后,报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公开发表。5.16 技术开发部组织对职工做出的发明创造进行分析评价,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号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活动。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将纳入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范围,加以保护。5.17 技术开发部对专利或专利申请,负责按照主管经理的安排,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12、。5.18 对与改制分流单位签定的涉及设计、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的管理交易协议,应明确无形资产及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及技术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技术开发部负责监督、检查。5.19 相关单位要明确保密内容和资料管理人及责任人,并列入考核。5.20 分流改制企业,在完成新设的工商登记后与改制前所属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5.21 对外技术许可和转让按照总部有关规定执行。6 检查与考核6.1 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厂范围的保密资料的检查,对不符合无形资产安全防范措施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酌情进行处罚。6.2 对发明人或专利权人,经技术开发部确认的专有技术持有人,按照科

13、技成果管理办法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按照总部及本企业有关规定,及时参加国家级、股份公司/省级和厂级技术评奖。6.3 全体在职和离职职员工均有对泄密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若情况属实,每举报一例,奖励举报者500-1000元。6.4 未经技术开发部同意并登记,私自将载有企业技术秘密的文字、图纸、磁(光)盘、图象、声像等资料借给他人者,发生一次罚泄密者所在单位500元,每增加一次加倍处罚。6.5 未经技术开发部同意并登记,私自在刊物(包括系统内部刊物、报纸)上公开发表与企业专有技术或保密技术有关的内容的文章,发现一次罚泄密者所在单位500元,增加一次加倍处罚。6.6 与外单位签定技术合同的部门,应有约

14、束对方技术泄密的条款。外单位人员或部门泄露本企业技术秘密,与外单位签定技术协议的本企业相关部门协助法律部门进行调查,视企业遭受的经济损失程度接受相应处罚。6.7 对于企业引进的、按照合同要求需要我方保密的技术,发现一次泄密行为,罚泄密者所在单位500元。6.8 本企业在职职工,有擅自公开、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发现一次泄密行为,罚泄密者所在单位1000元,罚泄密者本人500元,并没收其不合理收入。6.9 外来人员在结束实习或临时聘用人员在解除聘用前,需将本企业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设备、样品、产品、图纸等材料交还,将资料带走的,每发现一次罚相关单位500元。6.10 发生丢失载有企业专有技术和保密技术的资料的行为,发现一次,罚相关单位500元,罚有关职工100-500元。6.11 由于泄密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7 形成的文件与记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保密提醒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员工保密协议8 附则8.1 本标准解释权归技术开发部。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沧州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技术开发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朝森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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