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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精选多篇)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就昆明市人民法院在受理信用社诉ddd贷款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车牌号为:12345的本田小车一辆提出异议如下:异议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对12345的本田车的保全,将车返还异议人。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承担异议人由此给异议人所造成的5000元损失。请求理由:法院于二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12345的本田小车的产权属异议人所有,该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结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应当解除扣押归还异议人。其理由:1.从事实上看:12345的车在昆明市车管所登记的户主名为ddd,这是事实。但该车是ds于二000年八月购买,ds是购买该车的实际车主,因为
2、采用的是按揭方式,而ds因不是昆明市本地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获得银行按揭,所以ds和ddd协商,ds所购车借ddd的名义向东风信用社进行按揭贷款。该车以ddd的名义按揭后,车一直由ds控制使用。在ds购买使用近三年后的2014年三月,实际车主ds经与异议人协商后,达成ds将该车以25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异议人的协议,异议人在支付了车款后取得该车。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从2014年三月三日起归异议人所有,现异议人已实际控制使用该车有一年半。该车按异议人与ds的购车协议,本应当在二00三年八月前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因ds的违约未能及时为异议人过户,直到今年即二00四年八月,ds以要为异议人去昆明办理过户
3、手续为由相诱,叫异议人将车开去昆明过户,结果ds指使人采用暴力抢劫了异议人所有的12345号,在异议人报警后,西山区东风信用社也向昆明西山区公安局谎报ddd贷款诈骗,后经公安局对西山区东风信用社的报案审查后认为不成立,公安局撤了案。但是东风信用社即通过贵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扣押了异议人的车。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该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2.从法律上看: 12345车也应当属异议人所有。根据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问题的复函98号: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
4、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和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复的关于机动车财产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而
5、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12345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人的所有的12345号车,虽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主是ddd,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就是实际的车主;异议人与ds于二00三年三月三订立购车协议后,即将该车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即12345号车的所有权在一年半前就已经归异议人所有。因此,法院现在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的12345号,是属于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扣押,并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异议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损失。此呈昆明市人民法院异议人:日期:第二篇:财
6、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元冻结;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事实理由: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7、;2014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4 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
8、、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9、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此致银川市xx人民法院申请人: 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二 o 一 一年 十 月二十六日第三篇: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篇一: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元冻结;二、请求法院责
10、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事实理由: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14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
11、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
12、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此致银川市xx人民法院申请人: 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篇
13、二: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异议人:吕建林,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288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身份证号码:332521197509130019。贵院在(2014)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过程中,误将异议人所有的号牌为a730ye的宝马牌轿车,当作该案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中止执行,解除对异议人号牌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措施。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在办理浙a730ye号牌的小型轿车过户登记时,发现贵院依据(2014)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辆进行了动态查封
14、。异议人认为该车辆属异议人从潘金霞购买所有,贵院不应将该车辆作为该案潘金霞的财产进行查封。具体事实理由如下:2014年3月25日之前,潘金霞就已经将浙a730ye号牌的轿车转让给了异议人,异议人向潘金霞支付了转让价款,潘金霞将车辆交付给了异议人。2014年3月25日,异议人取得了浙a730ye号牌的轿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但因杭州市人民政府于开具发票当日发出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4)55号),该通告第六条规定,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因此异议人
15、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之后,异议人也取得了之江公证处于2014年4月15日出具的(2014)杭之证确字第266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也证明了异议人在2014年3月26日0时之前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异议人认为,虽然异议人未能在贵院查封之前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变更登记,但均系杭州市政府突然出台新规定造成的,并非异议人的原因,且异议人已经在政策规定的日期之前开具了发票,办理了转让手续,也实际由出卖人交付占有了所购车辆。因此异议人已经在2014年3月25日之前成为浙a730ye号牌轿车的所有人。贵院在此之后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属查封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中止标的的执行。根据上述
16、事实理由,异议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望贵院依法中止对浙a730ye号牌轿车的执行,解除查封措施。此致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异议人:年 月 日篇三: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适用双方当事人为法人的情形)申请人: (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经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_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经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
17、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盖章)年 月 日第四篇:财产保全异议书财产保全异议书异议人:张xx,男,汉族,四川泸县兆雅镇杨九乡二郎村十组。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毛旭斌,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西山区东风信用社诉陈涛贷款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车牌号为:云?a href=www.sffw.org/hetong/qtht/dbht/target=_blank 担保担沟谋咎镄狄涣咎岢鲆煲槿缦拢?/p 异议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对云的本田车的保全,将车返还异议人。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承担异议人由此给异议人所造成的5000元损失。请求理由:法院于
18、二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云的本田小车的产权属异议人所有,该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结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应当解除扣押归还异议人。其理由:1从事实上看:云的车在昆明市车管所登记的户主名为陈涛,这是事实。但该车是熊林江(四川宜宾江安县人)于二年八月购买,熊林江是购买该车的实际车主,因为采用的是按揭方式,而熊林江因不是昆明市本地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获得银行按揭,所以熊林江和陈涛协商,熊林江所购车借陈涛的名义向东风信用社进行按揭贷款。该车以陈涛的名义按揭后,车一直由熊林江控制使用。在熊林江购买使用近三年后的二三年三月,实际车主熊林江经与异议人协商后,达成熊林江将该车以元的价格出售给异议人的协议,异议人在支
19、付了车款后取得该车。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从二三年三月三日起归异议人所有,现异议人已实际控制使用该车有一年半。该车按异议人与熊林江的购车协议,本应当在二三年八月前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因熊林江的违约未能及时为异议人过户,直到今年即二四年八月,熊林江以要为异议人去昆明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相诱,叫异议人将车开去昆明过户,结果熊林江指使人采用暴力抢劫了异议人所有的云号,在异议人报警后,西山区东风信用社也向昆明西山区公安局谎报陈涛贷款诈骗,后经公安局对西山区东风信用社的报案审查后认为不成立,公安局撤了案。但是东风信用社即通过贵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扣押了异议人的车。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
20、车,该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2从法律上看: 云车也应当属异议人所有。根据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问题的复函(2014)98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和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复的关于机动车财产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
21、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云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人的所有的云号车,虽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主是陈涛,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就是实际的车主;异议人与熊林江于二00三年三月三订立购车协议后,即将该车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即云号车的所有
22、权在一年半前就已经归异议人所有。因此,法院现在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的云号,是属于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扣押,并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异议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损失。此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异议人:张xx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温馨提示:司法服务网( www.sffw.org/ )为您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律师咨询、法律援助,敬请关注!第五篇:财产保全异议申请财产保全异议申请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继光董事长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裁定。事实及理由2014年4月12日申请人与志丹县胜大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
23、简称:胜大石油公司)签订钻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将二部32型钻机及配套钻井设备(一部是32大庆型一130钻机,一部是绞车jc-32钻机)租与胜大石油公司;租赁期限为一年,即(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交付以上设备给胜大石油公司。胜大石油公司接收设备后又转租以上设备给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石油公司),双方租赁期限也是一年(2014年1月11日2014年12月31日)。且胜大石油公司也实际交设备给予金昊石油公司。租赁合同期满后,金昊石油公司未返还设备给胜大石油公司,胜大石油公司也未返还设备给申请人。2014年6月金昊石油公司因涉案诉讼
24、,被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人民法院将金昊石油公司的财产保全,其中包括申请人以上财产,申请人认为环县法院以上的裁定明显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保全裁定,返还以上财产给申请人。此致环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继元2014年6月11日附:1、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与志丹县胜大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钻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含40512队定边院内设备交接书一份)。2、志丹县胜大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3、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25、一份5、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6、李志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孙继光,性别:男,出生:1979年2月9日,住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海康路南首,职业: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受托人:李超,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庆城县长庆医院对面欣欣招待所三楼,电话:15025943566。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陕西金天石油技术公司和财产运还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孙继光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李超的代理人权限:参与处理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纠纷在环县的相关事务(不含诉讼)。委托人:(签订)年月日证明孙继光同志系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情况属实。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11日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