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刑法学精篇复习资料 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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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空题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为严厉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中的合理因素。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条文中的 但书 表示的情况有三种, 即: 对前段的补充、

2、是前段的例外或者是对前段的限制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6 周岁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 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

3、额。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十年对于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

4、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根据解释的方法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根据属地原则, 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根据属人原则,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构成, 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犯罪主体就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

5、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刑罚 ,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

6、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 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 即: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拘役的期限, 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

7、负刑事责任。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法定最高刑为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经过15年后不再追诉。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不得少于一年追诉期限通常应当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选择题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只有(A危害行为 )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下列情况中,我国刑

8、法有溯及力的是(A. 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D.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重下列人员中,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有(D. 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某甲在行车中不小心将某乙撞伤,为了尽快逃脱,便将流血昏迷的某乙拖人路边树林。某乙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B.间接故意 )的犯罪。某甲被判处无期徒刑, 依法假释时, 其考验期限为(B十年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捕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 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D

9、. 间接故意犯罪 )。某甲已满15 周岁不满16 周岁, 当其扭(C.放火罪 D.抢劫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某甲在行车中不小心将某乙撞伤, 为了尽快逃脱, 便将流血昏迷的某乙拖入路边树林。某乙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D. 间接故意 )的犯罪。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A.想象竞合犯某乙没有实行某甲教唆的犯罪,对某甲可以(A从轻或再减轻处罚某甲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同时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为(C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某甲故意用言语和行动挑逗某乙,诱使其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对某

10、乙实行“防卫”而造成某乙损害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D.防卫挑拨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C. 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犯罪,经过20年后仍须追诉的,应当(A.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我国刑法分则中侵犯财产罪 一章规定有12 种具体犯罪, 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B.同类客体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规定, 对于预备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B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目的只存在于(B.直接故意 )犯罪中。犯罪既遂的类型有

11、(A.行为犯 B.危险犯 C.结果犯 D.举动犯犯罪既遂是指(D. 犯罪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是(D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追诉期限从(D. 犯罪行为终了 )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c. 作为与不作为管制的执行机关是(C 公安机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B.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D. 没有故意犯罪 )。死刑不适用于(A. 犯罪时不满18 周岁的人B. 审判时不满18 周岁的人D.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不适用死刑,对于(A. 犯罪时不满1

12、8 周岁的人B. 审判时不满18 周岁的人D.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C.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生理醉酒后犯罪的人属于(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C 一年)刑法第93 条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种情况属于(B立法解释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A. 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D.是曾前段的例外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是A. 时空性 B. 自动性 D. 彻底性数罪并罚时,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c. 三年对于被判处

13、(A. 无期徒刑 B. 死刑) 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 A. 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际执行B. 十年以后,可以假释。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A.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B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划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按照C 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划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盲人犯罪后可以(B.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C. 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名词解释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主

14、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15、的整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属于资格刑。数罪并罚: 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 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 行为人具备的

16、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连续犯: 是指行为人基于数

17、个同一的犯罪故意, 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累犯: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和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载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

18、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日寸效期问归十无效的制度。解答题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负任年龄阶段的?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

19、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则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 周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1 )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2 )自 动 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3 )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4) 有 效 性。指行为人必须

20、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已经产生与存在。(2)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3) 对象条件: 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4) 主观条件: 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5) 限度条件: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

21、之日起计算。(3) 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 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4)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迫诉期限的限制。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数罪并罚, 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

22、应决定执行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 采用吸收原则, 只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3)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采用并科原则, 附加刑均须执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犯罪构成是行为

23、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利1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o (2) 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了下来。(3) 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减刑的概念和条件。减刑,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根据刑法典的

24、规定,对犯罪分子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减刑的对象条件,即刑法对减刑适用范围的限定。(2)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实质条件,也是决定性要件。(3) 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o 这是减刑的限度条件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必须具备如下条忏:(1)主体要件必须是二人以上.(2)客观条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1)自动投案。即犯罪事实或者

25、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便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适用假释应遵守的条件: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1) 假 释 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即对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定。(2 )被 假 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这是似释的限制条件,也是前提条件。(3) 犯 罪 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26、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也是关键性条件。(4) 犯 罪 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这是假释的排除性条件,即假释对象条件的例外分析题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陈某因 为 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5000元钱。2008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

27、008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1.陈某 、昊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3. 陈 某

28、 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昊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属于主犯。4. 朱 某 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5. 对 于 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徐某某,男,1992年10月21

29、日出生,某校初三学生。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 0 0 8 年9月1 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 1 3岁)一人在家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要赵某拿点钱给他。赵某说没钱。徐某某抬手就打了赵某两个嘴巴,并说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 60元钱。这时,徐某某昕见外面有说话声传来,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赵某随即大喊抓贼。正好经过此地的王某夫妇昕见喊声,便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30、)? 1.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 本案中, 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 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对己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 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在对徐某某进行处罚时,应当

31、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胡某,男,17岁。2009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9 年11 月某日晚9 时左右, 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产管他呢!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

32、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3) 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 不仅不停车救人, 反而加速逃跑,

33、 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4) 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 应当撤销缓刑, 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 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井,决定执行的刑罚。(5) 胡某犯罪时未满18 周岁,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 胡某犯罪时未满18 周岁,不能适用死刑胡某,男,58 岁,市农场退休职工。胡某退体回家后种了3亩多地的芒果。2010年3月,芒果开花结果时,胡某担心有人会偷摘果实,便私自在芒果园四周

34、安装了电网,其子回家发现后及时拆除。临近芒果收获季节时,因有人数次潜入芒果园偷摘芒果,胡某极为愤怒,便重新安装了电网并通上了电。5月9日晚7时许农场职工子弟王某饭后出门散步,途经费胡某的芒果地旁边时,不慎触到胡某安装的电网,即立刻电击倒地。刚好路过该地的龙某见状,立即大声呼救,并上前拉扯王某,也被电击倒。附近群众闻声赶到现场,切断电源,并将龙某和王某送往医院抢数。王某团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半月后痊愈。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1)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对其行为应当按照(

35、间接故意犯罪定罪处罚。(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3)胡某明知安装电网后可能致人触电伤亡,但其却置他人安危于不顾而私自安装电网,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撞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故意犯罪定罪处罚。(4 )胡某私自安装电网的行为,主观上并非希望致人死亡,而是对于他人伤亡与否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即直接故意。(5 )胡某安装电网后并未采取任何防止他人

36、触电的措施,因而其心理态度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于某,男,17岁。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0年10月,于某到某烤鸭店打工,与老板黄某(女,40岁)相好后发生了两性关系,并一直保持到2011年2月初,2月中旬,于某开始与刘某谈恋爱,并向黄某提出分手,黄某不同意,要求于某与自己保持关系。否则就要将此事告诉刘某。3月14日晚8时许,于某在烤鸭店内再次向黄某提出分手。双方发生激烈争执。黄某恼怒无比,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边骂边向于某猛地砍过来,砍伤了于某的胳膊,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1)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 于某在

37、受到黄某暴力侵害时用椅子抵挡并将其打倒在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在黄某倒地、侵害已停止的情况下继续用椅子子打击黄某以致其死亡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而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于某明知用椅子打击黄某可能会致其受伤甚至死亡却放任不管,以致造成黄某死亡的结果发生,但纵观全案于某并无希望致黄某重伤或是死亡的故意,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间接故意犯罪论处。(4 )于某犯罪时未满18 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5)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前罪所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 决定执行

38、的刑罚.王某,男,25岁,200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王某于2010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11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便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4月1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双方发生激烈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第二天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

39、,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保安员立即将王某扑锢倒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试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如处罚(只答处罚原则),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倒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

40、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犯罪未遂。(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援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王某 ,男 ,25岁。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王某 于 2005年 12月在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作。2006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

41、,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次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请运 用 刑 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

42、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 犯 罪 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 王 某出 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4. 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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