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网络典抢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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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典抢的法律规制 网络典抢的法律规制.冯广涛(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绍兴312016) 摘要网络典论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典论的不足,使民情民意得以充分表达,但由于我国对网络典论的监督和管理没有建立一个合理标准,也基落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何正确引导和规制网络典论,成为一个新的课题。网络典论的治理雷要引导、教育、规制等多种梁道,本文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谈谈对网络典论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网络典论/规制/措施 互联网的普及,使人们可以比以前更快地了解和认识世界,并可以利用其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它被一些学者称为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它正在对人类社会的文明悄悄地起着越来越大

2、的作用。民众可以通过网络,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了解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并对公共问题和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自己的态度、信念和价值观。它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以往媒介的“平民话语权”障碍,是对传统媒介的有力补充。网络出现后,网络舆论也应运而生,并极大影响着人们对中介性事件的态度和意见。网络舆论是指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通过言语、非言语形式公开表达的态度、愈见、要求、情绪,通过互联网的传输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感染,整合而成的、具有强烈实践意向的表层集合意识,是“多数人”整体知觉和共同惫志的外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认为,以往我国拥有世界

3、上独特的媒介制度,即一元体制、二元运作。“一元是指媒介为国家所有制,二元是指传媒用国家所有制斌予的政治优势在市场上获取经济收人,又用这种收人完成意识形态领域需要完成的政治任务”。传统的媒介制度的特点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平民无法轻易地表达自己观点,而现在利用互联网,每一个人都拥有了表达话语的权利,普通人的观点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为众人所知,并可能引起很多人的共鸣。 任何事物有利就有弊,网络舆论也是如此,它这把“双刃剑”的锋利程度已经凸显,如果不对其加以规制,势必会伤及自身。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研究,使其更好地为我所用。 一、网络舆论的正面效应 网络舆论没有出现之前,普通人如果想要进行思想表达

4、,很难在传统媒介如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上自由实现。但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使普通人的思想表达变得十分容易。公众一旦发现了互联网这一十分方便、经济的表达和传播方式,就会把其充分利用,用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者发泄自己的情绪。网络舆论的正面效应表现如下:1.网络典论成本低、效率高。以往,当人们需要社会关注的时候,首先是寻找政府或相关机构,其次是寻求有影响力的传统媒体。这种做法效率低、成本高,普通人很难利用这种传媒得到社会的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很多民意无法表达。人们心中的不满长期积累必然会导致爆发力量的加强。 而网络舆论一旦出现,人们遇到不满时,就会很自然地选择这种低成本、高效率的诉求渠道。网

5、民大多通过新闻评论、论坛发贴或跟帖、个人博客或微博等多种形式最大程度地参与到新闻事件、社会事务和公共决策中去,并借助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和交互性的特点,迅速形成舆论合力,从而实现社会监督的目的。这是民主建设的进步,能够促使对社会有利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关注。尤其适合我国这样地域广、人口多的国家。 2.网络典论使用更加方便,使普通人拥有话语权。传统的由新闻媒介代替公众进行舆论表达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充分发挥大众舆论监督的作用。而在网络传播中,传统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被打破,信息传播途径的多样化、快捷化也促使了信息获取能力和言论表达的平台,普通民众可以更加方便、更加快速地表达自己意见,使普通百姓

6、真正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打破了所谓精英阶层对媒体话语权的垄断。而网络的匿名性也给言论的发表者带来了更高的安全感。更多的人一旦有发言的冲动,首先想到利用网络表达自 己的观点。例如,周久耕“天价烟”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 等,都是个别当事人通过网络使事件得到曝光,进而引起社会 的关注,形成“舆论群”。 3.网络典论具有良好的交互性。网络传播具有很强的互动性,它将传统媒体与受众的传播关系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或多向互动的传播关系。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的、抽象 的、手法单一的特点,受众都是被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而网络这种开放的、新的传媒方式使得受众告别简单的被动

7、接受,他们可以针对某一事件自由、随意地发表看法,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实时相互交流。同时,这种交流形式使相互间身距千里的民众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自由碰撞,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 4.网络典论具有超强聚合力、巨大的广度和力度、快捷的传播速度等特点。这也是传统媒体舆论无法比拟的。网络舆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引起很多人的关注,并且是互不相识的人形成共识,共同支持或者反对某种意见,这种凝聚力是普通传媒无法达到的。网络在传播速度上远远超过传统媒体。报纸内容更新的周期以天来计算,电视以小时来计算,网络则是以分秒来计算。网络还能将社会方方面面的新闻公之于众,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产生、聚

8、集,并以其巨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影响甚至决定事件的发展和结果。 二、网络舆论的负面效应 虽然网络舆论使民意表达的渠道达到前所未有的畅通,具有强大的社会监督功能和推进民主进步的作用,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规制,这种随心所欲、自由表达的特点势必会引发很多问题。网络舆论的缺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典论呈现非理性的特点。在杭州市抓车案被告人胡斌出庭接受审讯的新闻播出后,部分网友突然对杭州市靓车案被告人胡斌是否为替身提出质疑,此观点一出,立即引起广大网民的高度关注。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否认被告人以替身出庭后,西湖区检察院也出面辟谣,表示出庭受审的就是胡斌本人。从此案来看,舆论漩涡的起因乃是一条猜疑的

9、帖子,凭着仅有的“胡斌突然长胖了”的照片猜想,一场要求对被告人胡斌验明正身的舆论追讨大战,就一直从互联网打到各大纸媒的评论版面上。我们需要认真反思: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网络谣言满天飞?某些人哗众取宠、标新立异的猜测很容易引起不明真相的网友的激烈讨论。信息的准确性无法核实,网络的开放性也就带来了它的一个负面结果,即虚假信息的泛滥。它妨碍人们获得真实信息,导致人们形成与现实不相符合的意见,严重的还会使人们产生思想上的混乱和极端行为。这就需要政府引导网络舆论走向理性的表达。 2.网络典论具有情绪化表达的特点。网上新闻事件发生后,部分网友的表达存在不少发泄情绪的偏激言论,甚至还有进行谩骂和人身或者地域攻击

10、的帖子。如果偏激或者极端的情绪化观点占了上风,无主见的群体成员的情绪就会受到影响,被偏激的观点所感染,造成人多势众的局面,原本的舆论监督就会变成非正常的舆论暴力,例如不文明的粗口、人身攻击、地域攻击、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即便它是为了追求 良好的结果,也不能掩盖这种过激行为的非法性。 3.网络典论很容易侵犯他人隐私,将私事公开化。比如“艳照门”事件”兽兽门”事件,这些事件本身属于当事人的私事,别人无权干涉。但这些事件一旦通过网络被传播后,就立即引发网友的讨论和追捧。“艳照门”、“兽兽门”等事件是对网络道德、艺人操守和法律底线的一次前所未有的考验,也是对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挑战。作为网民,如果

11、失去了自律,无视和放纵这种事件的发生、蔓延,那么,网络将会走向一个道德迷失、法律虚无的德盲法盲时代。 4.在网络典论中形成的典论压力影响和干预司法审判,影响司法公正。一些社会重大刑事案件出现并在网络上传播后,不懂法律的网络舆论开始根据自己的好恶程度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很容易形成势力庞大的“声援团”,无形中对审判结果起到某种导向作用,从而造成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执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当网络舆论的力量过大时,哪怕这种力量是错误的,司法机关的审判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之下,不得不考虑“民愤”或者“民怨”。 三、如何利用法律规制网络舆论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舆论传播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地域上都不再受

12、到限制。有调查表明,一篇负面的言论信息出现在网上,至少需要10条正面信息和文章来抵消其负面影响。面对突如其来的网络舆论危机,我们采取的措施实际上是一场正面舆论与负面舆论之间的遭遇战。正负舆论在一定时间内此消彼长,如何有效地控制传播渠道决定着正负舆论交锋持续时间的长短,也决定舆论危机带来的损失大小。因此,加强网络舆论危机管理需要动用各方面的力量和多种方法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规制,其中有道德宣传、正面舆论引导和法律规制等方法。在这里,笔者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分析网络舆论规制的措施。 第一,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以便对网络典论加强约束和引导。道德教育和引导是对网络舆论的“疏”,但仅仅靠疏导是不够的,当道德无

13、能为力时,我们需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加以约束。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舆论需要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做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网络舆论是一个新兴的事物,与其他网络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相比较,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还相对滞后。法律建设的滞后给目前网络舆论的管理带来了困难,对随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散播谣言的网民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来加以制止和管理,再加上网络的匿名性很难准确地查询到当事人的资料,这些都在无形中淡化了网民的法律意识。因此,在立法方面,应针对现阶段网

14、络舆论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种类,对哪些行为应付民事责任、哪些行为应付刑事责任都加以规定。笔者对当前利用网络舆论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归纳,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一是利用网络舆论混淆视听、无中生有、煽动民众的行为;二是利用网络舆论发泄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三是利用网络舆论展开“人肉搜索”“跨境追踪”等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四是利用网络舆论宣传非法不良网站、引诱他人登陆不健康网站的行为。对上述行为,立法部门应针对不同的表现、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加以规定,利用法律进行约束,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完善政府相关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

15、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很多网络舆论信息与政府的行为密切相关。目前政府信息的不够公开和透明是引起网络舆论不理性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我国对政务公开没有硬性要求,导致一些政府机关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人们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很容易被一些带有情绪化的言论所利用,进而引起大众舆论的不满,民众一旦遇到与政府相关的新闻,抨击的声音总是大于赞成的声音。鉴于这种状况,我们应该尽快建立政府政务公开的硬性规定,从法律上、制度上明确提出要求。尤其是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地把真实的情况告知公众,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遏制网络虚假信息的散布传播。同时,政府可以建立“网上信访”制度,给公众的网络舆论监督提供一个更为畅通的渠道。目

16、前的渠道是民对民的,“网上信访”其实就是建立“民对官”的渠道。这样,民众的意见能够及时被政府掌握,并及时做出处理,避免情绪无处可发泄而寻求网络,引起大众的不满。 第三,审女现有国内网站,加大网络执法力度。2009年,中国网站数量已经高达323万个,这些网站,无论是内容,还是运营者的素质都良芬不齐。其中,还有大量技术学习不系统、不完整的个人网站和非法的黄色不良网站。质量差的网站不仅不能给网民提供学习知识、沟通交流、文化娱乐等有用信息,还有可能提供虚假信息,煽动、误导民众,对社会进步和发展产生消极作用。因此,网络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对当前国内所有的网站展开一次彻底性普查,加大互联网管理法规普及

17、力度,对网站的创办者展开系统的学习和培训,使其具备应有的专业和法律知识。对不合格的乃至非法的网站,坚决依法取缔,规范整个网络市场。同时,应充分发挥互联网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作用,动员整个社会,对违规开设的非法网站,依法惩处,从源头上根治不良信息的传播,从而为网络舆论有效管理提供良好环境。 第四,加强司法公平、公开、公正。网络出现后,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一旦司法偏离公正,必然会引起人民的不满,网络舆论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法治社会要求克服传统的封建主义思想残余的影响,也要求克服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那些例如“以党代政”“重政策轻法律”“首长说了算”的“习惯”,深人

18、学习和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一系列治国的新理念、新措施,借鉴人类积累的政治文明、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勇于创新。司法活动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要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舆论的合理干预。同时,对网民有所误解的判决,司法机关也应该及时做出合理的、透彻的解释,保持最大程度的司法公开,消除部分网民绝对的“以情裁判”的误解。目前我们的司法机关自身在审判中的不足还很多,主要表现在司法过程不公开,透明度不高,司法执法随意性较大,不够公正、公平。司法过程的不公开,尤其是对一些影响性较大的案件不予公开,很容易引起公众的误解。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预防权力腐败的

19、最好方式是使之暴露于阳光之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替察”。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越强、透明度越高,其公正性程度也相对越高,司法公信力也就越强。 四、结语 总之,网络舆论的合理引导与规范需要“堵”与“疏”相结合,道德教育与法律规制相结合。在这个过程中,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摈弃封建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思想观念,尊重民众的话语,使其得以充分表达。大众都有自己的是非观念,只要我们正确的引导,对哗众取宠的和错误的观点大众也能够正确的区别和对待。其次,对非法的网络行为,我们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使广大网民知道哪些行为可为,哪些不可为。网络舆论是一个新事物,它的出现,使我们认识世界、表达世

20、界的途径有了极大的突破,同时,也对我们旧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我们在批判网络消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新事物的出现在短时间内确实会给人们带来一些困惑,但我们不应该对其全面否定,如果我们能够正确的使用,任何事物都可以给人类的进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只要我们能够认识到其工具性的本质,找出正确的方法,朝着正确的目标进行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并非难事。 参考资料: 1.李琳.从网络的发展看典论监督的本位回归.今传嫌,20052.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CNNIC )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83.马九器.网络立法,应有网络监督的一席之地.华商评论的博客,20094.江西省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现状与对策.江西省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课题调研组.20085.刘建明.基础舆论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6.朱兵.谈中国网络媒体的主要社会责任.20037.范以娜.主流媒体的典论监督不应弱化.同舟共进,2008(贵任编辑陈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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