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网络话语权对行政问责制的影响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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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话语权对行政问责制的影响及完善 网络话语权对行政问责制的影响及完善宋涛高凛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网民对行政官员的问责的力度也越来越强。与传统话语权相比,网络话语权凸显了其权利和权力两重属性的特征,不仅拓展了网络舆论的空间,更是对行政问责甚至反腐廉政建设有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相关法律、建设主流媒体、提高网民素质,及技术层面上对网络话语权的完善,以带动行政问责的有效进行。 【关键词】网络话语权;行政问责;主流媒体业。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2008年12月,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擅自对媒体发表不当言论时,网友经“人肉搜索”发现其抽高价烟、

2、戴名贵表、开高档车,事件曝光后,检察机关调查发现他确实存在挪用公款进行奢侈消费行为,江宁区委经研究决定免去其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后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周久耕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 上述代表性事件一个特点是,通过网民在互联网上揭发,进而引起传统媒体关注,舆论哗然,最终对政府工作人员达到有效监督和问责。这些因“网”落马事件的背后显示出一个积极的信号:网络监督已经逐步在民间推动力和官方引导力的协调下逐渐实现与行政问责制、司法监督的良性互动。 二、网络话语权的界定与特征 在网络平台中,与传统的话语权相比,网络话语权有着其自身的特征。 首先,网络话语权具有权利与

3、权力的双重属性。权利即资格,指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拥有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网络平台具有平等性和开放性,它赋予公民平等的话语权,任何一个个体都可以在网络中发表言论,与他人交流,也有选择网页浏览、点击的自由。网络话语权又具有权力的属性,这种权力直接表现为话语主体的意志表达可以通过网络形成强大的影响力,从而对社会行为主体产生压力。网络话语权虽未获得政治共同体所赋予的强制性,但由于表达的主体往往是“很多人”,于是这些共同意志的表达可以形成一种“场域”,不同的声音往往会被淹没。而相同的声音则会通过网络得以放大,通过交互作用,会促使舆情汹涌,形成强大的舆论声浪,产生了传统话语表达所不能产生的影响,对负有

4、社会管理责任的公权力形成压力。因此,网络话语权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却有着很强的现实影响力。其次,网络话语权具有开放性和平等性的特点。网络平台的出现,消除了各群体各阶层之间的障碍,超越了地域、阶层、文化程度的限制,使得过去很难有机会相互交流的人们可以就共同的兴趣、爱好、关心的话题展开讨论与激辩。同时不必受到在传统话语世界的限制与约束,自由地畅所欲言。再次,网络话语权具有互动的快捷性和透明性。与传统的媒介相比,网络平台先天的技术优势,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的传播,非常适合更多的普通民众自由表达意见立场,这些信息是公开透明的,而无须象传统媒介那样,层层上报,经批准后再向公众予以公布。网络话语

5、权所带来的网络监督,由于其匿名、开放、透明、互动、高效,可以使人们随时随地发布信息,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 三、网络话语权对行政问责的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种转型带来的社会震动前所未有,正如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将其概括为“四个深刻”,即“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冲突交织在一起,各项制度尚在健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矛盾。在这样的大环境,网络话语这把锋利的“双刃剑”的影响也尽显无遗。 1.积极影响 首先,使得行政问责的主体多元化,克服“同体问责”的弊端。由网络话语权而产生的网络监督,是一种公众通过网络来凝

6、聚民意并整合社会力量,从而对政府及其公务员进行问责的方式,是一种典型的以公民为主体的“异体问责”,不但强化了问责主体的多元化建设,改变了过去那种依赖执政党内部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行政机关内部对其成员问责的“同体问责”模式,而且还有助于克服“同体问责”存在的问责不力、问责效率低、问责过程不透明和问责结果缺乏公信力等诸多弊端,形成一种“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结合并以“异体问责”为主的模式,使行政问责发挥最大效用。实践证明,离开“异体问责”的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的。只有加强外部异体问责,才能对政府和官员产生应有的制约和监督。网络话语权既是异体问责的一种形式,又是促进异体问责的推动力量。其次,推进现代

7、责任政府的实现,提高行政效率。网络监督使得各级政府的官员明白当自身有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不当行政行为时,会接受公众和舆论的问责,由此可能受到免职、撤职、引咎辞职等惩戒,形成对公民负责理念,而这正是现代民主社会中责任政府实现的基础。 再次,有利于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现“在阳光下行政”。真实公开的政府工作信息对行政问责制的有效实施具有重大作用,网络监督话语权的蓬勃兴起,对政务信息的不断要求迫使信息提供人发布全面和真实的信息,使公众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信息得以充分了解,有利于改善政府和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使政府行政行为更具合法性、有效性和透明性,从而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负面影响

8、 首先,网民问责思维的非合理性。在社会的转型期,存在着很多潜在的社会矛盾,当关切到自身利益的时候,网民很容易借题发挥,可能借助任何一个事件在网络上炒作领导官员。中国网民群体,包括网络管理员和版主在内,多为30岁以下的年轻人。阅历和思想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使其很难在短时间内厘清事情背后复杂的社会和心理动因,非理性和过于主观的声音经常容易占据上风。其次,网民问责目的的非正当性。参与网络问责的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利用网络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还时有发生。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和匿名性的特点,网上存在低俗之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问责、监督的旗号,利用网络散布谣言,进行诽谤谩骂和人身攻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国

9、家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再次,网民问责立场的非客观性。网民来自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职业,其阐述的观点难免受到视野、情绪、利益、情感等因素的影响,未必都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例如网上发一些不实的消息,网络暴力,人肉搜索,利用网络公关等问题,都是明显的、有侵害性的网络行为,这些行为一方面反映一些网民“道德上的监督”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政府对“网民问责”缺乏规范。 四、完善网络话语权以促进行政问责制建设(一)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加强信息公开和完善相关法律首先,做到信息公开。即政府增加信息透明度,在引导网络话语的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达成这样的共识,今后除了国家机密之

10、外,在面对突发事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政府必须及时向社会通报情况,并联合网络媒体在第一时间进行客观、公正、翔实的新闻报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把谣言、小道消息或者传闻扼杀在摇篮中,从而使网络问责主体在知晓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更加权威和准确,防止因信息闭塞或不透明引发网络舆论暴力。其次,完善互联网络立法,实现网络活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这是正确引导网络话语的前提和保障。政府应针对现阶段网络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网络立法,形 成系统、有序的针对网络言论的法律体系,特别是通过立法,将政府、网络媒体、公众等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这样网民问责的行为才能有法

11、可依,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从而净化网络环境。 (二)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引导网络话语的作用政府应加强主流网络媒体建设。在资金和政策上对重点新闻媒体网站给予大力扶持,形成一支政府管得住、网民信得过的主流网络媒体正规军。发布具有权威性的相关信息,以便于网民在问责时查阅相关信息。显而易见,公众对于主流媒体开辟的网络平台的信任度还是比网络媒体的要高,参与政治生活,监督政府人员,甚至有意无意的进行网络反腐,作为信息的主要来源点主流媒体,其功能和作用不可忽视。(三)加强自律,提高网民自身素质和道德水平从根本意义上说,网络行政问责还是网民的问责,对网络的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对人的管理最终就要落

12、实到个人的自我管理。要想从根本上完善网络话语权,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无论什么样的外在方法都是次要的,只有话语主体提升个人素质和加强自律,才是终极的解决手段。因此,完善网络话语权从这个角度说,是每个网民的责任。 (四)从技术层面对网络话语实行有效把关网络话语权由于具备开放性和言论自由化的特点,极易被一些人或团体利用,捏造虚假信息,夸大不良信息,从而对政府及工作人员进行恶意中伤或诽谤。面对汹涌而来的网络舆论,必须构建互联网络有害信息的技术防控体系。具体来说,有如下操作手段。第一,对IP地址的监测、封禁、定位;网管的值班监测,对负面消息进行及时更正;论坛发贴前在后台进行审查;限制浏览国外非法网站等。第二,通过软件和技术来控制信息的显示方式,去引领网民观看某种信息;对于新闻和论坛中一些过激的言论,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屏蔽或删除,遏制造谣中伤、谩骂攻击、虚假信息、淫秽暴力等与社会和谐相背离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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