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精品信用社人员触犯的罪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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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人员触犯的罪名:1职务侵占罪。 案例一、 自贷自批侵吞资产 江西黎川县一信用社主任受严惩 作者:涂国华 杨彦 发布时间:2008-10-14 11:16:40 中国法院网讯 10月14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原黎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田信用社主任黄永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被告人黄永生,于2002年10月至2006年4月担任黎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田信用社(集体所有制企业)主任。期间,被告人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采取冒用他人名义、复印、借用他人身份证、私刻他人印章,自己填写贷款手续自己审批以及截留还贷款项不入帐等手段,先后64次侵吞集体资产用于个

2、人投资、买彩票等,累计侵吞金额74.92万元,其中729319.44元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于2006年12月逃匿,200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永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将本单位的资金74.92万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黄永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 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例二、 违法发放贷款1160万 河南两信用社主任被起诉 正义网河南28日讯(通讯员 王宏杰 何淑芳)今天,河南省灵宝市农村信用社西闫信用社主任姚战波、副主任董欣欣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3、1160万元,给单位造成损失400多万元,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法院。 经查,从2006年1月21日至2006年5月11日,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西闫信用社主任姚战波、副主任董欣欣违反有关规定,为王建乐、王秋亮夫妇分别用他们本人及李金层、郜刚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黄金质押贷款4笔计1160万元。2006年8月27日,经对王建乐、王秋亮4笔未到期贷款的3件质押物进行检测发现,黄金质押贷款质押物为真实黄金,但重量不符,质押黄金入库登记为86055.38克,经称量实际重量为43796.4克,共计相差42258.98克。按贷款当日黄金牌价计算,西闫信用社造成损失约4758174元。2007年1

4、月30日西阎信用社将质押物提纯后网上拍得6901098.14元,实际给西闫信用社造成损失为4698901.86元。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战波、董欣欣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遂移送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三、 三亚:一农村信用社原主任违法放贷被批捕 海南省三亚市保港农村信用社原主任和一名信贷员,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违法发放贷款246万余元。三亚警方经过侦查,成功告破了这起基层信用社内部出现的金融犯罪案件。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日前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 据了解,2008年7月15日,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报案:在对保港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

5、核查清收过程中,发现该社员工有骗取贷款的行为,数额巨大,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对三亚保港农村信用社近几年发放贷款情况进行缜密审查,三亚警方初步查明:黎某、麦某于2006年至2007年6月任该社主任、信贷员期间,在开展“工资担保贷款”业务中,违反金融信贷有关规定,未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对工作不负责任,使申请贷款人提供虚假贷款材料办理贷款有可乘之机。目前,警方已核对73笔,涉案贷款金额高达人民币246万余元。 据了解,黎某、麦某在发放的73笔贷款过程中,两人对贷款人所提供的贷款资料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查,对于贷款人提供的虚假身份证明、虚假单位工资证明、虚假

6、工资账户等存在明显漏洞的申贷材料没有认真审查核实,违法发放贷款。截至今年7月,尚有贷款218万余元无法追回,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 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徐正武说,在这73笔工资担保贷款中,有部分人员冒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申贷材料,行为涉嫌骗贷。 3、挪用资金罪。 案例四、 中国法院网讯 1月3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311.2万元的原江西省弋阳县双港信用社主任徐某被弋阳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徐某自1995年11月17日至2005年5月25日期间 利用在弋阳县双港信用社担任主任职务之便,先后使用李某、徐某等十三人名字,通过自填、自审、自批的手段

7、从双港信用社贷出291.2万元,归本人用于营利活动。至2006年3月30日徐某已归还150万元。 2003年1月2日,谢某从弋阳县双港信用社贷款20万元 此笔贷款到期后,2004年2月30日徐某到谢某家办理了收回贷款手续,然而徐某收回贷款后未将贷款入双港信用社的账,只是在用款人一栏签名,证明实际用款人是徐某,并一直归本人用于营利活动。 2007年4月27日、2007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先后追缴赃款4万元。2007年8月21日徐某归还了1212万元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金融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归本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徐某在案发后认

8、罪态度较好,已归还挪用的全部资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五、 重庆梁平县一镇信用社主任利用职务便利,竟然编造了个假名,套取.万元贷款,除小部分用于偿还贷款利息外,其余供自己挥霍。犯罪嫌疑人李立江日前被梁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年至年月期间,李立江利用自己担任镇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便利,编造了秦某、陈某等个虚假姓名,然后通过自己填写借贷申请并审批的方法套取贷款共计.万元,其中万元用于偿还套取贷款的利息,其他贷款被他用于个人投资和日常开销。 今年月,梁平县信用合作联社在对各镇信用社的例行检查中发现李立江所在的信用社存

9、在跨区违规借贷的情况,经过对账目的进一步核查,李立江涉嫌挪用资金的行为暴露出来。 案例六、 黑龙江阿城:信用社主任挪用千万元获刑 本报讯(记者陈宝琨 通讯员张德运) 月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阿城区农村信用联社阿什河信用社原主任马百川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机关指控,年至年间,哈尔滨市阿城区某公司副经理王玉英通过朋友高志臣(二人均已获刑)找到时任阿城区农村信用联社阿什河信用社主任马百川办贷款,因贷款数额巨大又无抵押,经商议后,马百川等人以私刻假名章冒充农户的手段,先后为王玉英“贷款”万元。此外,马、王采取同一手段还为他人“贷款”万余元。 4、职务侵占罪、

10、挪用资金罪。 案例七、 龙岩一信用社主任挪用侵占百万巨款被判刑14年 正义网11月1日讯 据新华网报道 迷恋“六合彩”,挪用万元资金的事情败露后,福建龙岩一信用社主任饶某又将单位的万余元资金取出,携款潜逃,挪用、侵占资金累计达多万元。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日前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年。 年月至年月间,龙岩某县农村信用联社分社主任饶某多次冒用他人姓名在该社贷款共.万元,用于“六合彩”赌博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年月日下午,饶某又利用保管柜员业务操作卡的职务便利,通过电脑操作,将该社的万元转入到自己的帐户,随后又将该社的万元分别转入到户名为周龙灿、林秋玉、何永光、陈小玉的帐户,

11、并雇请胡某到龙岩市武平县中堡等农村信用社取款。同年月日下午,饶某利用同样的方法,将该社的.万元转入到自己帐户,并取出现金。当日时许,饶某利用保管信用社钥匙的职务便利,打开该社金库,取出.万余元,携款潜逃。同月日下午,饶某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被抓获。被告人饶某以上侵占本单位资金总计.万余元。案发后,共追回被侵占的资金.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在担任某信用分社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公款.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挪用本单位资金累计.万元,其行为分别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案例八、 信用社主任挪用储户存款买彩票获刑3年 正义网重庆8月29日讯

12、(通讯员 杜云发)一信用分社主任为了购买彩票和炒股,利用职务之便取走储户存款22余万元,并伪造他人借据从本单位贷款6万余元。近日,重庆市綦江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 李荣川于2001年8月开始任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岩分社主任,2005年7月后任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藻分社主任。 2003年12月1日、12月18日,李荣川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用擅自办理的信用卡从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打通信用社取走储户蒋某在白岩分社的活期存款110000元。 2004年1月12日,蒋某到白岩分社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李荣川担心挪用资金的情况暴露,采用“0050”通用记帐交易方法,在蒋

13、某的存款帐户上记入110000元,同时增加社内往来帐户借款110000元。 同年2月28日,李荣川通过“0050”通用记帐交易方法,分别在储户喻某的储蓄存款中取走45000元,在储户朱某的存款中取走65000元,共计110000元,用于冲减其社内往来帐户上的借款110000元。 2004年3月14日,李荣川采用“0050”通用记帐交易方法,又分别取走储户商某的储蓄存款20000元和储户李某的储蓄存款60000元,并转入其用假名李玉杰在白岩分社开设的的存折上取走。 2004年12月16日和2005年10月4日,李荣川再次用信用卡从打通信用社分两次取走储户蒋某的存款38000元和250元。 此外,

14、2005年3月29日至2005年10月10日,李荣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伪造任某等5 人的借款借据,从白岩分社和松藻分社贷款61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款项共计289250元,李荣川用于购买彩票和股票,至案发后仍未归还。 2006年1月24日,被告人李荣川主动到綦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李荣川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228250元,用于购买股票和彩票等营利活动,在案发后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贷款,骗取信用社的公款610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近日,綦江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荣川有期徒刑2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数罪

15、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对犯罪所得的赃款予以继续追缴。 案例九、 安徽一信用社原主任挪用资金440余万元被判刑 安徽省涡阳县义门信用社原主任李向阳指使手下伪造小额农贷借据、偷支储户存款,累计套取信用社资金余万元。近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向阳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李向阳于年至年任涡阳县义门信用社主任。年,李向阳安排信用社出纳张某等人用假姓名、假地址、假私章伪造小额农贷借据,套取信用社资金。此外,李向阳还采取提前偷支储户存款的方法套取资金。年月,义门信用社出现涉案冒名小额农贷笔、金额.万元,涉案偷支储户存款笔、金额万元。其中,冒名小额农贷.万元、偷支储

16、户存款.万元,合计万余元为李向阳安排、偷支。在这些款项中,除去李向阳用于社内公务的款项万余元,李向阳挪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为万余元,以做生意冒名汇往广东东莞万余元,另有万余元不能说明去向。李向阳在广东省珠海市被涡阳县公安局抓获时,其持有的汽车、电脑、手机等物品被依法扣押。 据了解,李向阳的行为还引发该信用社其他职工纷纷效仿,造成信用社资金合计被挪用达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向阳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小额农贷、偷支储户存款的形式套取信用社资金,除去信用社公务使用外,挪用余万元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李向阳还套取信用社资金万余元,不能说明去向,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以李

17、向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其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信用社。判决下达后,李向阳不服,已提出上诉。 5、 受贿罪。 案例十、 山东临沂:一信用社副主任受贿被判刑 本报讯(王维震 齐春云 朱崇乾)近日,山东省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副主任姜某因犯企业人员受贿罪,被临沂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年,姜某伙同该信用社原理事长赵某(另案处理)利用某公司从该社贷款之机,向该公司提出入干股,并为该公司办理汇票贴现、贷款等事宜提供帮助。之后,姜某收到“分红”万元。另外,年下半年至年上半年间,姜某还利用其分管信

18、贷工作的职务便利,共收受贿赂万元。 案例十一、 福建建瓯信用社原副主任受贿获刑 正义网福建6月22日讯(通讯员黄培元 张春华)6月14日,福建省政和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建瓯市原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王光辉有期徒刑5年3个月,没收赃款13.3万元及 “清华同方”手提电脑一台。 1999年至2005年,建瓯市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谢兴福多次向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谢兴福为感谢王光辉的关照,先后送来“好处费”13.3万元。2003年10月间,王还收到某鸿长竹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琴赠送的手提电脑一台,杨顺利得到200万元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光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

19、故作出上述判决 6、企业人员受贿罪。 案例十二、 信用社主任受贿700万违规放贷1500万 本报安阳讯 昨日,安阳县检察院办结一起涉案金额1500多万元的特大贷款诈骗案。4名犯罪嫌疑人韩振平、郭海顺、李庆丰、李书平分别涉嫌贷款诈骗罪、向企业人员行贿罪和企业人员受贿罪被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韩振平、郭海顺、李庆丰均系安阳县韩陵乡人。自2002年至今年3月,韩、郭二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编造饲养猪、牛、羊等虚假资金项目,分别冒用李金富、孙书斌、韩爱霞等人名义向安阳县韩陵乡信用社申请贷款。 检察部门已查明,韩振平、郭海顺在5年多的时间内,先后从韩陵乡信用社贷款300多笔,金额1500

20、多万元,造成巨额不良贷款,损失巨大。随着贷款数额越来越多,他们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并结息,剩余贷款被挥霍殆尽。在多次得到韩振平、郭海顺的行贿、请客、送礼等好处后,韩陵乡信用社原主任李庆丰、原信贷员李书平虽明知韩、郭二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规发放贷款。 检察机关初步查实,韩陵乡信用社原主任李庆丰靠发放贷款受贿700余万元。 目前,该系列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6、 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状态) 案例十三、 辽宁省盘锦市原合作银行副行长王长富、原合作银行中银城市信用社主任蔡焕柱为帮朋友做生意,共同挪用公款1250万元,蔡焕柱还违法放贷4000万元。同时二人受贿。大洼县人民法院日前以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

21、,一审分别判处王长富、蔡焕柱有期徒刑6年和有期徒刑18年。 1996年,盘锦市个体工商户马兆军在天津市红桥区选中一商业地段,准备与红桥区政府共同投资开发,因没有开发建设资金,便找到朋友王长富,并通过王长富认识了蔡焕柱。马兆军请求二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天津项目投资,并承诺如挣到钱,可以给好处。 法院审理查明,在金钱的诱惑、驱使下,蔡焕柱、王长富指使马兆军注册成立公司,将盘锦市合作银行中银城市信用社的资金通过马兆军的公司转入天津市红桥区的项目。2004年12月22日,蔡焕柱违反国家规定,明知马兆军的公司不具备信用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采取短期信用贷款的方式,违法发放贷款4000万元

22、。 此外,1996年12月至1997年1月,王长富、蔡焕柱为了给马兆军在天津的项目筹措资金,与马兆军共谋以同业拆借的名义从中银城市信用社挪用公款。在马兆军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经蔡焕柱决定分三次以拆借给某信用社的名义,从中银城市信用社在工商银行兴隆台支行开设的账户中给马兆军个人签发银行汇票3张,共计1250万元。 为了感谢王长富、蔡焕柱对自己开发项目的帮助,马兆军在1997年至2005年分多次,对王长富、蔡焕柱施以不同金额的贿赂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焕柱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王长富犯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

23、,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同案的马兆军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7、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案例十四、 中国法院网讯 在担任信用社主任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私自为他人出具金融保函,致使单位受损。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1年4月13日,被告人周某在担任利辛县城关信用社主任期间,根据时任县联社主任李某(已死亡)的安排,以城关信用社的名义,私自为“利辛县曙东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合同二份,通过闫某(另案处理)从中国银行利辛支行办理承兑汇票220万元,此款为李某(另案处理)使用。同年4月29日,被告人周某以同样的方式,为“利辛保康医药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合同一份,使该公司从中国银行利辛支行办理承兑汇票50万元。到期后,该款均未返还,利辛中行从城关信用社账户扣划保证金270万元。2003年4月29日,利辛康保医药有限公司还款30万元,但仍有240万元没有收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为他人出具金融保函,致使单位受损失2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根据被告人周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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