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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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信誉卡诈骗罪是我国最常见的一种金融立功,近年来呈现迸发式增长的态势。据统计,上海法院受理的信誉卡诈骗立功案件数为178件(2006年)、235件(2007年)、379件(2008年)、651件(2009)年、948件(2010年),分别上升32.02、61.29、71.76、45.62。而其中90的案件又是歹意透支型信誉卡诈骗立功。随着立功数额的增长及金融部门金融管理及金融活动的创新,歹意透支型信誉卡诈骗立功呈现了许多新状况、新问题,搅扰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加以深化研讨的必

2、要。一、歹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歹意透支型信誉卡诈骗立功常常牵涉到几个不同的数额,歹意透支数额即立功数额如何认定,是一个十分值得研讨的问题。详细来说,持卡人透支的原始钱款即为本金,在透支期间需求支付利息,假如在规则期限内没有出借,还需求支付滞纳金。歹意透支的数额终究以本金计算还是包括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以及在持卡人出借了局部钱款的状况下,本金和利息、滞纳金如何肯定,均存在疑问。实务中,有些银行允许持卡人出借透支款的一局部作为最低还款额,且只对最低还款额停止催收,那么歹意透支数额终究应当以最低还款额计算还是以透支总额计算?有些银行还允许持卡人对透支数额分期付款,关于曾经透支但分期付款期限还没有到的数额

3、局部能否计入歹意透支数额?这些问题亦均存在争议,需求我们认真研讨。(一)歹意透支数额能否包括本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本金和其他费用如何计算关于歹意透支数额终究是仅指本金还是既包括本金又包括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肯定和否认两种观念。例如,王某办理某银行信誉卡后连续多年正常运用,其后无力出借透支款,未出借本金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另查,王某正常用卡期间出借的欠款本金、利息和手续费合计已超越办卡至今一切透支本金总额。对该案的处置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以为依据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誉卡管理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则,歹

4、意透支型信誉卡诈骗立功金额应依据透支本金认定,持卡人出借的钱款也应视为对本金的出借,若累计出借数额超越累计透支本金,则不能认定构成立功,银行经过账务处置优先将持卡人还款支付利息及费用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效能;另一种意见以为,银行依据与持卡人签署的用卡协议提供透支效劳并收取利息和费用等,系法律维护的合同行为。因而,持卡人有义务出借利息和费用,支付的上述费用不能视为对本金的出借。理论中,即便累计还款总额超越透支总额,仍可能被认定为信誉卡诈骗罪。笔者以为,依据解释第6条第4款的规则,歹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出借的数额或者尚未出借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依据这一

5、规则,歹意透支的数额只能计算本金,其他费用不应当计算在内。那么,是不是只需持卡人实践出借银行的总数超越其透支的本金总数,就表示持卡人曾经实践出借全部本金,从而不构成信誉卡诈骗罪呢?笔者以为不应当这样了解,还需求依据案情作详细处置。关于信誉卡持卡人的透支状况,能够分为正常透支和非正常透支两种,所谓正常透支,是指持卡人在规则期限内依照银行的请求出借了本息;所谓非正常透支,是指持卡人没有依照银行的请求出借本息。信誉卡诈骗罪的详细立功行为能够分为两种状况:一种状况是持卡人开端是对信誉卡正常透指使用,即持卡人既有透支行为,又有还款行为,且还款都是依照银行规则的期限和数额正常停止。在正常运用信誉卡一段时间

6、以后,持卡人产生歹意透支的成心,透支以后没有依照银行规则的期限和数额正常还款。在这种状况下,歹意透支数额的计算应当有一个时间界线的划分,即以持卡人透支第一笔没有正常出借的钱款的时间为歹意透支的开端时间,在此之前的透支和还款行为,系持卡人和银行之间正常的民事借贷行为,持卡人还款的行为系其实行民事义务行为,即便其出借的钱款中包含局部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也是其和银行双方基于信誉卡申领协议的民事自愿行为,不能将这局部费用视为是对以后透支本金的出借。在此之后的行为系歹意透支行为,假如持卡人有局部还款行为,应当将出借的数额从透支本金数额中予以扣除;另一种状况是一开端持卡人就是非正常透支,以至其申领信誉卡的

7、目的就是为了歹意透支,在这种状况下,持卡人出借的一切钱款准绳上应当全部作为本金计算。由于在这种状况下,持卡人和银行之间不是一种正常的民事合同关系。(二)银行催收金额与立功金额的关系及认定理论中,有些银行依据信誉卡运用惯例及提升信誉卡盈利程度的需求,允许持卡人透支后无需全额出借本金,在支付透支利息的状况下,仅需每月出借透支本金的一局部作为最低还款,持卡人保存继续运用信誉卡的权益。因而,银行在催收时也常常只对最低还款额停止催收。对最低还款额的催收普通持续半年至一年不等,其后银行会依据规则对信誉卡作清账处置并请求持卡人出借全额欠款。而银行依据持卡人用卡的实践状况,为了维护资产平安,可能在清账之前即向

8、公安机关报案。因而,催收中存在着催收金额与实践欠款金额不同的状况,终究以实践欠款金额还是以银行催收金额作为歹意透支数额,目前对此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以为,最低还款额的设定并未改动实践欠款金额,对此,持卡人客观上也有认识。在持卡人具有歹意透支成心的状况下,其非法占有的成心及于透支本金的全部,而非最低还款额。经二次催收超越3个月拒不出借最低还款额的,足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全部透支本金的成心,立功金额应以实践未出借的全部透支本金认定;另一种意见以为,银行寄送给持卡人的对账单上允许持卡人出借最低还款额,且银行催收的金额决议了被告人客观上对行为客观危害性的认识。若催收金额与实践欠款金额不分歧,

9、应以催收金额为准就低认定。笔者以为,在这种状况下,应当以银行的催收数额作为歹意透支数额,而不应当以实践欠款数额作为歹意透支数额。由于歹意透支型信誉卡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信誉卡诈骗罪如运用伪造的信誉卡施行诈骗、运用作废的信誉卡施行诈骗不同,歹意透支型信誉卡诈骗罪对行为人非法占有成心是采用推定认定的方式,关于非法占有成心的认定,就必需严厉依照法律规则的催收条件停止,即只要银行曾经催收所及的数额,才干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成心,从而认定为歹意透支。银行催收所没有触及的局部,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成心而认定为歹意透支。由于既然银行和持卡人曾经达成最低还款的协议,则持卡人对最低数额以外的局部,在协

10、议商定的时间内不还款是其权益,不能由于持卡人没有归还商定的最低还款数额,而推定持卡人对银行允许延期归还且也没有实践催收的局部具有非法占有的成心,否则就是对罪刑法定准绳的违犯。假如要认定持卡人对这局部数额具有非法占有的成心,必需由银行对这局部数额停止二次催收,且持卡人超越3个月未还。当然,假如持卡人没有依照商定出借最低还款数额,持卡人曾经构成对与银行达成的协议的违犯,银行能够据此对持卡人的透支总额停止催收,而不用等到商定的还款期限降临之后才催收。假如由于持卡人对商定的最低还款数额没有出借就认定其对透支的总数具有非法占有成心从而承当全部刑事义务,还存在另外一个不合理之处,即假如持卡人依照银行的催收

11、出借了最低还款数额,则其行为不构成立功;假如持卡人没有出借银行催收的最低还款数额,就要对全部透支数额承当刑事义务,这二者之间的反差太大,显得既不公正也不合理。假如只以银行催收数额为歹意透支的数额,那么可克制上述弊端,从而显得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三)银行分期付款业务调整欠款余额后立功金额的认定实务中有些银行允许持卡人对单笔透支本金申请分期付款业务,一旦申请胜利,银行经过账务处置将已透支的本金一次性扣除,之后依据分期期数,逐渐计入透支本金。局部银行寄给持卡人的对账单上显现的欠款余额也相应调整,分期本金从欠款余额中扣除。例如,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1月申领了某银行信誉卡一张。在2010年3月至2

12、010年4月间,其先后屡次消费及取现,共计透支本金钱2万元。2010年4月30日,张某某申请将已透支的两笔消费共计1万元转分期付款,银行经过账务处置将已计入透支本金的上述款项扣除,分为12期逐月计入消费本金。依据信誉卡运用的相关规则,张某某的首期还款日为2010年5月15日,被告人未按期出借。发卡银行尔后经过短信及电话屡次催收,张某某均未出借任何款项。2010年10月25日,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某某的家眷于同年10月26日出借全部欠款。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其与银行存在分期付款协议,银行据此调整其欠款余额,并寄送了对账单。5月对账单显现欠款余额为5300元,最低还款额

13、1300元;6月对账单显现欠款余额为6100元,最低还款额1400元;7月对账单显现欠款余额为6400元,最低还款额2100元;直至8月对账单欠款余额才显现为22400元(银行于2010年7月28日将一切分期款项一次性重新计入欠款本金),最低还款额5300元。依据对账单,银行请求其出借的欠款余额并未到达数额较大的信誉卡诈骗罪的立案规范,因而,2010年7月28日前银行的催收亦非有效催收。2010年8月28日之后的催收固然有效,但其已于2010年10月26日出借了全部欠款,催收时间距还款时间未达3个月,其行为不构成立功。关于此案反映出的分期付款终究是应将透支的全部金额认定为立功数额还是依据到期本

14、金及催收状况逐笔认定立功金额,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以下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以为,银行对账单上显现的欠款余额是被告人客观上认识到应出借的欠款额,固然与实践欠款额不分歧,但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准绳应就低认定;另一种意见以为,银行固然依据客户申请对账务停止了调整,外表上欠款余额被一次性调减,然后依据分期再逐渐计人本金,但实践欠款余额并未发作改动,仍及于持卡人实践消费及取现的全部本金,歹意透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会由于分期付款业务而发作改动。理论中,局部持卡人也正是应用分期付款业务的特性,超越规则限额透支或成心延误催收,若待一切分期款到期后再催收及报案,不利于及时打击立功。而且,肯定持卡人能否超越规则期限透

15、支的根据是信誉卡领用合约及用卡章程,详细业务项目如分期付款等,则由相关业务细则肯定。例如,浦东开展银行提供的“自在分期付款条款与细则”明白规则,“若持卡人被卡中心冻结账户、停卡、注销卡片、或发作卡中心以为有损持卡人信誉的情况,或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内逾期还款、注销卡片,或发作招致其信誉额度降低的任何状况,无须经卡中心通知或催告,一切剩余未还分期付款债务将于发作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未归还的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依据该规则,一旦持卡人发作逾期还款,则全局部期本金视为提早到期,持卡人应出借全部款项。即便对账单上显现的欠款余额与该业务细则不分歧,亦不改动持卡人一切分

16、期款均已逾期的事实,应全部认定为立功金额。笔者以为,关于分期付款的透支本金,计算歹意透支的数额应当和前述最低还款数额的规则一样,以银行实践催收的本金数额作为歹意透支的数额,而不应当以全部的欠款数额作为歹意透支数额。理由和前面根本相同,此处不再赘述。假如要将全部欠款数额认定为歹意透支数额,必需由银行对应当还款的数额停止调整,将一切欠款数额调整为应当还款数额并对持卡人停止二次催收,假如持卡人超越3个月未还,才能够认定。二、催收的方式及效能(一)关于催收的方式持卡人歹意透支后常常采取各种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如拒接银行电话、改换手机号码或拒收银行催收信函等。而银行出于本钱思索,普通采用短信、电话催收或向

17、户籍地或持卡人预留的其他地址发送催收信以及上门催收。银行双方面提供的催收记载及催收信函等,普通均无法独立证明持卡人实践已收悉银行催收。司法实务中,被告人对当庭质证的催收记载不提出异议的,法院普通对银行催收的有效性予以认可。若被告人庭审中提出异议,辩称从未收到催收信函,那么银行提供的电话催收记载、催收信函等效能如何认定就会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以为,银行只需证明依据持卡人所留的电话、地址及其他联络方式,施行过催收行为,则不管能否有充沛的证据证明持卡人收悉(如挂号信回执、持卡人短信回复)等,均应视为银行尽到催收义务,该催收均为有效催收。否则,将不公平地增加银行的催收义务;另一种意见以为,银行电话

18、催收记载有其双方面性,且电话并无录音或其他证据佐证,难以采信。关于银行向持卡人寄送的书面催收函,理论中可能存在持卡人长期在外地工作,同住人签收信件后可能并未转交给持卡人等状况,因而,仅凭银行提供的催收信函存根及挂号信记载仍无法证明持卡人确已收悉,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准绳故不能确认该催收的法律效能。银行必需证明催收曾经及于持卡人自己,否则会不合理地加重持卡人的刑事义务。准绳上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曾经及于持卡人自己,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能。这种证明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由持卡人在催收函回执上签字认可。假如持卡人外出,则其同住成年家眷签收也能够视为持卡人签收,但在这种状况下应当允许持卡人反证。假如持卡人可

19、以举出证据证明其的确没有收到催收函,比方其由于工作或者其他缘由,较长时间在外未归,没有收到家眷签收的催收函,则催收不发作效能。假如持卡人透支以后成心改换住址、电话号码逃避银行催收的,则只需银行有证据证明依照信誉卡协议商定的持卡人地址寄送了催收函,即可认定催收的效能,在这种状况下,持卡人的逃匿行为就能够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成心,此时的催收只具有方式上的意义而不具有本质上的意义。关于催收的方式,笔者以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主,只要在书面催收函无法送达持卡人的状况下,才能够采用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等方式,且银行应当有证据证明,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的确及于持卡人,如可以提供与持卡人的电话催收录音、电信部门

20、的短信记载等,否则,不应当认可这种催收的效能。(二)透支金额发作变化后银行催收的效能银行信誉卡存在循环运用及持续催收的状况,一旦持卡人不按期出借欠款或发作局部逾期,银行即开端停止催收,而催收的同时欠款余额可能也在发作变化。一旦由于持卡人新增透支或出借局部欠款,之前催收能否依然有效,能否仍需经过二次催收并超越3个月不出借,才干认定歹意透支,在理论中构成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以为,依据法律规则的“二次催收,超越3个月仍不出借”,催收行为是构成立功的要件,该要件对立功金额也具有效能,若催收后透支数额继续增加,之前催收的效能不能及于增加的透支金额,所增金额未经催收或二次催收后不满3个月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21、金额。若催收之后持卡人3个月内出借局部欠款的,不管数额几,则持卡人的行为均不契合“超越3个月仍不出借”的法律规则,银行应重新停止二次催收后视持卡人3个月内能否出借处置。如姚某某在多家银行申办了多张信誉卡且每张都透支数额较大,但其总是在银行催收3个月之内出借局部款项,与透支数额相比,所还款项相当少。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过检查以为其行为尚不构成立功,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以为,法律对歹意透支型信誉卡诈骗罪“二次催收,超越3个月仍不出借”规则的目的在于经过持卡人拒不出借的状态来推定非法占有的客观成心。一旦肯定客观成心,即便其后透支金额发作增减,只是立功金额发作变化,不改动歹意透支行为的性质

22、,详细立功金额以公安机关立案时髦未出借的透支本金肯定。而且,若依据第一种意见,持卡人每隔一两个月出借几元或几十元欠款,银行必需重新催收并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这样既不合理地增加了银行的本钱,又给持卡人钻法律的空子提供了时机。笔者以为上述两种意见均不尽合理。第一种意见显然没有操作性而十分不可取。由于照此观念,无论持卡人透支金额有多大,只需持卡人在银行二次催收期间或者二次催收后的3个月内出借了局部金额,不管出借的金额有多小,都不构成歹意透支。比方,持卡人透支5万元,在银行二次催收后的3个月内出借了100元,则催收失效,银行必需重新催收。假如银行重新催收后持卡人又出借了100元,银行的催收又失效,又必

23、需重新催收,如此循环往复,显得既不严肃,也不合理,以至从客观上取消了歹意透支。从持卡人的客观成心来看,银行既然曾经二次催收,假如持卡人只出借局部金额,则对超越3个月没有出借的局部,完整契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歹意透支的规则,应当认定为歹意透支数额,不需求再次催收。第二种观念以为,只需银行有过二次催收的行为,即便二次催收后增加的透支数额,也不需求催收,就能够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成心而认定为歹意透支。比方,持卡人第一次透支2万元,银行经过二次催收且经过3个月,持卡人没有出借。尔后,持卡人又持卡透支3万元。关于第一次透支的2万元认定为歹意透支没有问题,但第二种观念以为后次透支的3万元银行不需求催收

24、就能够认定为歹意透支,由于既然第一次的2万元曾经认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客观成心,则后面一切的透支金额都应当直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笔者以为,这种观念也是不尽合理的。如前所述,歹意透支型信誉卡诈骗立功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主要靠推定,即持卡人透支后经二次催收,超越3个月未还的,才干推定认定为歹意透支。既然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靠的是推定,则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就必需十分严厉和慎重,由于推定毕竟不同于直接证明,其牢靠性要弱一些,假如把关不严,就有可能呈现错误。而且,普通状况下,推定只能树立在根底事实的根底上,不能在推定的根底上停止二次推定。而前述第二种观念事实上是停止了二次推定:首先,依据持卡人第一次

25、透支且经银行二次催收超越3个月不还的事实,推定持卡人对第一次的透支款具有非法占有成心,从而认定为歹意透支;然后,依据对第一次歹意透支的推定认定,直接推定持卡人对其后的透支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成心,从而不请求银行催收直接认定为歹意透支,显然这种二次推定是不契合推定的普通原理的。故关于银行催收以后持卡人又有透支行为的,要认定为歹意透支,必需由银行对后来的透支款停止二次催收,且经过3个月未还才行。综上所述,笔者以为银行催收后透支本金的减少不影响催收的效能,但假如透支本金增加,则必需由银行停止另外的催收,否则不能认定为歹意透支。三、“非法占有目的”和“催收不还”的关系界定解释第6条规则:“持卡人以非法占有

26、为目的,超越规则限额或者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三个月仍不出借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歹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才能而大量透支,无法出借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出借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动联络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富,逃避还款的;(五)运用透支的资金停止违法立功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出借的行为。”关于这一条的规则我们该如何了解,即“非法占有目的”和“催收不还”的关系该如何界定?追诉机关在指控持卡人构成歹意透支时,是只需指控持卡人超越

27、规则限额或者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二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仍不出借的,其指控的任务就曾经完成,还是必需同时指控持卡人具有“明知没有还款才能而大量透支,无法出借”等六种情形之一?或者相反,追诉机关只需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有“明知没有还款才能而大量透支,无法出借”等六种情形之一,从而证明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需求证明银行对持卡人有过催收行为,就能够认定持卡人歹意透支?关于上述疑问,有观念以为,追诉机关必需提供证据同时证明行为人具有“催收不还行为”及“非法占有目的”,才干认定行为人歹意透支,否则只能认定行为人好心透支。还有论者以为,“就歹意透支型信誉片诈骗罪而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其客观要件,超

28、越规则限额或者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行催收仍不出借,且数额较大是其客观要件,在证明行为人构成立功时,这两个要件必需同时具备。假如将证明行为人客观要件的事实同时又将其作为证明客观成心的证据,则本质上取消了刑法对该立功客观要件上的请求,使歹意透支型的信誉卡诈骗罪从成心型立功演化成严厉义务型的立功。也就是说,只需证明行为人超越规则限额或者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行催收仍不出借,且数额较大这一行为的存在,就能够认定行为人属于歹意透支,从而构成信誉卡诈骗罪。这样认定无疑背叛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准绳,滑向了客观归罪的边缘。”也有观念以为,“催收不还”并非信誉卡诈骗罪的必要要件。如有人提出,刑法之所以规则

29、这一条件,主要是为了认定持卡人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这品种型的信誉卡诈骗罪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比拟艰难,为了正确辨别罪与非罪,必需辅以这一条件。但是,在持卡人巨额透支后携款潜逃的或者透支数额特别宏大,明显超越其实践支付才能的状况下,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曾经非常明白,银行一经发现即可报案,司法机关一经确认即可对行为人停止定罪处分。反之,假如还必需经过银行催收,这时分行为人可能曾经无影无踪或者没有支付才能,这就会很不利于打击这种严重危害信誉卡管理次序和银行的财富权益的立功。例如,有些不法分子在申领信誉卡后,四处流窜作案,其透支的数额宏大以至特别宏大,明显超出其还款才能,非法占有和诈骗财物的成心非常明显

30、,假如这种行为也请求“经银行催收不还”,罪犯可能早已远走高飞或者转移了财富。从实体关系而言,“非法占有目的”和“催收不还”必需同时具备,才干认定持卡人构成歹意透支。从解释第6条规则的字面含义看,司法解释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催收不还”之间用了一个衔接词“并且”,标明司法解释请求二者同时具备持卡人才构成歹意透支。假如持卡人仅仅是催收不还,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是歹意透支而是好心透支;假如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银行没有对持卡人停止催收,或者开端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二次催收后3个月内曾经出借,则由于不契合法定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歹意透支。但是,从证明方面来说,是不是追诉机关必需指控持

31、卡人具有“催收不还”行为时还必需同时提供证据指控持卡人具有司法解释规则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之一?假如追诉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持卡人能否就不构成歹意透支呢?对此笔者以为从证明方面而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和“催收不还”的关系,能够从以下三个层次了解和把握。1.假如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有解释第6条规则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之一,不能直接认定持卡人构成歹意透支,必需同时具备“催收不还”的要件才干认定持卡人构成歹意透支。由于“催收不还”是歹意透支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不能短少。2.假如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有解释第6条规则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之一,但有证据证明持

32、卡人经过银行二次催收,经过3个月没有出借,且数额抵达司法解释规则的规范的,普通应当认定为歹意透支。3.假如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有解释第6条规则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之一,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经过银行二次催收,经过3个月没有出借,且数额抵达司法解释规则的规范,但持卡人有证据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歹意透支。综合上述剖析我们能够看出,从证明的角度而言,司法解释之所以请求构成歹意透支必需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催收不还”两个条件,并不是从正面请求追诉机关在证明持卡人具有“催收不还”行为时,还要证明持卡人有司法解释规则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之一,而是从背面给持卡人一个辩白的

33、时机,以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来推翻追诉机关的推定,从而在实体上使歹意透支的推定愈加精确牢靠。当然,假如追诉机关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具有解释规则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则关于经过“催收不还”证明其歹意透支的推定具有补强作用,更能增加压服力。在司法实务中,很多歹意透支型信誉卡诈骗案件,追诉机关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具有司法解释规则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而是仅仅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契合“催收不还”的要件,假如持卡人没有提出反证,就推定其歹意透支。但是,假如在追诉机关仅仅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具有“催收不还”行为,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则其反证能够推翻追诉机关的推定,

34、不能认定持卡人歹意透支。如个体户张某持某银行发行的信誉卡携妻外出旅游,将生意交给其子代为打理。旅游期间,张某在多个城市持卡消费,透支数额宏大。其旅游完毕返回家中,打算前去归还透支款时,发现其子在代管生意期间因经历缺乏受骗上当,生意严重赔本,无力归还透支款。虽经多方筹资,仍在银行二次催收3个月后无力出借。在此案中,张某契合“催收不还”的要件,但其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没有出借透支款是由于其不能意料的不测缘由形成的,故不能认定其歹意透支。当然,关于持卡人提出的这种反证,司法部门应当认真检查决议能否予以采用,并不是只需持卡人一提出就当然成立,而是要判别持卡人提出的反证能否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及有相关证据的支撑。假如持卡人提出的反证明显违犯常理或者没有证据支撑,则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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