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如何审查未成被告人龄的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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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审查未成年被告人年龄的证据 如何审查未成年被告人年龄的证据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如何审查未成年被告人年龄的证据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如何审查未成年被告人年龄的证据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正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是刑事诉讼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过相应的解释和批复,但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控辩双方提出的截然不同的证

2、据,如何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予以审核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仍然面临着激烈的争议。本文以具体案例为例,阐述如何通过证据审查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关键词未成年人;年龄;证据规则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示码A一、简要案情及证据汇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犯罪行为有近十起,时间跨度达三年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出生于1987年11月11日,为此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其一,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取到的户口整顿逐人登记表载明被告人出生于1987年11月11日;其二,某体育科学研究所出具的骨龄鉴定书,认定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介于1987年6月14日和1988年6月14日之间。被告

3、人供述自己出生于1988年11月11日,之所以修改年龄,是为了早点拿到驾照。除此之外,辩护律师向法庭递交了一份证人证言。证人系被告人的女邻居,被告人称其为伯母。根据该份证人证言,被告人老家有一个风俗,孩子刚出生的时候,因为妈妈没有奶水,要请其他处于哺乳期的妇女来喂奶。证人所生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孩子分别比被告人姐姐和被告人早出生几个月,她当时给被告人姐姐和被告人喂过奶,而证人的第三个孩子出生于1988年6月19日。同时,被告人就读的小学与初中的学籍资料也载明被告人出生于1988年11月11日。除此之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多份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被

4、告人一家的户口簿,但这些证明材料之间存在多处矛盾。根据上述派出所出具的书证,被告人的姐姐有3个出生日期,被告人也有3个出生日期,分别为1984年1月11日,1987年11月11日和1988年11月11日,更令人奇怪的是,在被告人一家的户口簿中,被告人之弟的出生日期比被告人要早5天。同时,在这些材料中,被告人姐姐与弟弟的名字均有不同写法,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二、对证据的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在本案中,被告人的年龄涉及到罪与非罪,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界限,因此,必须查明其出

5、生日期,但控辩双方均提出了有力证据并在法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如何审查这些证据是法官必须考察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确定被告人年龄的主要证据种类是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结论。书证主要体现在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人证言主要体现在知悉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证人向法庭所做的证言,鉴定结论主要体现在骨龄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首先考察书证,书证在认定被告人年龄方面具有很高的证明力,一旦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否认,即应当依此确定被告人的年龄

6、。如果户籍资料等书证无法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而被告人又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则可以通过骨龄鉴定来确定被告人的年龄。如果被告人说明了真实姓名、住址,则只有通过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来确定被告人的年龄。为此,法庭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认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的可靠性,如果无法确认,则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结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一)本案中书证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91年发布的

7、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在本案中,被告人的户口簿显然不可信,所以,公诉机关并没有采纳户口簿的年龄(该日期为1988年11月11日),而是采纳了在人口普查时登记的户口整顿逐人登记表,但这份表格上登记的日期与其他的,同样是由同一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相矛盾,也与被告人所读的小学、中学的学籍资料

8、上载明的日期相矛盾,兼之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书证存在其他多处矛盾,显然,单靠户口整顿逐人登记表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真实出生日期。(二)本案中鉴定结论的效力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为确定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公安机关给被告人作了骨龄测试,两者相互结合,以证明被告人出生于1987年11月11日。但需要明确的是,在什么情况下才能采用骨龄鉴定这一科学手段以确定当事人的年龄?因为现阶段的骨龄鉴定结论确定的年龄是一个幅度而非一点,也即它仍然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骨龄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始终存在疑问。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

9、据使用的批复中明确:“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虽然批复没有明确骨龄鉴定的前提条件,但可从其措辞中解释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情况下,才能以骨龄鉴定的方式来确定被告人的出生日期,这显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骨龄鉴定的审慎态度。但本案的被告人显然不属于这一情况,因此,公诉机关向法庭

10、提交的骨龄鉴定结论并不符合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法庭不应采纳。因此,在确定被告人年龄时,骨龄鉴定结论的效力低于其他证据,只有当其他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年龄时,才能依此作为证据。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出生于1987年11月11日的证据并不充分,那么,是否就能认可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出生于1988年11月11日的辩护意见呢?(三)本案中证人证言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规定,对被告人的年龄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在书证与鉴定结论都无法确定年龄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应当发挥重大的作用。但毋庸讳言,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向司法机关做伪证的现象,这就需要法院对证人的作证资格、证言的真实性予以严

11、格审查。针对前述辩护律师提供的证言,笔者认为,法院应当查证如下事实:第一,当地是否存在证人所谓的风俗?既然是风俗,当地人应当人人皆知,因此这一点并不难查证。需要注意的是,在查证时,应当多听取年纪较大的人的意见,因为随着经济状况的改善,现阶段刚出生的孩子靠喂食奶粉完全可以应付需要这一风俗解决的问题。第二,证人的第三个孩子的年龄登记是否真实?因为当地的户籍登记比较混乱,既然被告人的户籍登记出现错误,证人孩子的户籍登 如何审查未成年被告人年龄的证据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如何审查未成年被告人年龄的证据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

12、其他商业目的,如何审查未成年被告人年龄的证据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记也不能保证就是真实的。这可以通过调查证人孩子的书证予以确认,如调查证人孩子的户籍资料、人口普查时的资料、入学时的学籍登记等,如果这些材料载明的年龄与证人所述完全一致,则完全能够证明证人所言为真。同时,还应当核实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这可以通过调查被告人是否学习驾驶,当时通过何种途径来修改年龄等途径予以证实。上述事项一旦证实,则应当认可被告人的供述,以辩护律师主张的日期作为被告人的出生日

13、期。另外,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还提出,被告人老家的纪年方式是中国传统的阴历,而非公历纪年,所以,法庭也应当核实当地的传统纪年方式是否为阴历,一旦认定出生于1988年11月11日,则应将其转换为公历纪年,即1988年12月19日。总之,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出生于1987年11月11日,对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则应当予以审核,以明确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一旦确认,则应当认定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为1988年12月19日。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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