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废除死刑后刑罚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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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废除死刑后刑罚制度的完善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废除死刑后刑罚制度的完善按照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的发展,废除死刑是毋庸置疑的,当前面对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废除死刑以后建立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由于我国的“死刑过重,生刑(只要指‘死缓’和无期徒刑)过轻。也就是,我国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死缓,两年缓刑期满后一般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又由于我国的无期徒刑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犯罪人并不会出现把牢底坐穿的情况,因此我国缺少真正的无期徒刑。死缓、无期徒刑既然没有威慑力,人们也就只能寄希望于死刑立即执行了,这也就是我国很多民众不赞成死刑的最大的一个理由:如

2、果废除了死刑,就没有什么比较实际和可行的制度能够压制犯罪。以下是笔者就这个问题做的一些具体的设想。(一)废除我国的死缓制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制度),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1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死缓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其本质就是严格的限制对死

3、刑适用。1.死缓的积极意义。废除死刑的道路上,死缓必不可少,它是一块奠基石,一个很好的转折点,时至今日,也在继续发挥着它的作用——限制死刑实际执行的范围和促进对被执行人的改造。2死缓制度正好弥补了死刑立即执行在教育功能上的欠缺。2. 死缓存在缺陷。我国对于死缓制度的适用是相当有限的,而采用死缓制度的案件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没有什么差别,也就是形同虚设。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均可适用死缓的规定;二年期满后如果不执行死刑,那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而最轻的很有可能就变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我国以往处理的案件来看,一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4、都不会再执行死刑。按照这样,犯罪分子在两年期满后通过减刑、假释,十多年就出来了,对于罪犯而言并不是真的很能起到一个威慑的作用,这不能真正的做到惩罚罪犯,其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受到了质疑,民众又怎能信服?3.死缓制度的终结。与死刑立即执行相比,死缓制度对犯罪人生命全和人格尊严的重视提到了一个层次,但是依然属于死刑这一刑种,我们不能把它和死刑立即执行理解为两种不同的刑种,该制度在设计上仍然保留了执行死刑的可能性。死缓在发挥功能的同时也表现出了其存在的不足,既然它是作为废除死缓立即执行的一个转折点,那也就应该在死刑被废止的同时,完成它的历史责任,退出历史的舞台。(二)让无期徒刑制度替代死刑无期徒刑是对

5、犯罪分子终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并押送监狱执行强制犯罪分子劳动改造,类似于外国的终身监禁,即将那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与社会永久的隔离。它以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满足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同时又痛过劳动改造对犯罪人起到了教育作用,这正是刑罚的目的。1.无期徒刑很好的体现了人道主义思想。国际上对死刑最大的不满即是其的残酷性,对生命的漠视。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人们有理由厌恶、憎恨杀人犯,这是健康正直的社会心理,但是杀人犯的生命始终应该受到尊重。”而无期徒刑虽然剥夺了犯罪者的终身自由,但却保留了其生命,真正体现了“生存权就是最大的人权”的人权理念。2.

6、无期徒刑的威慑力并不比死刑低。无期徒刑的概念是无限期的关押犯罪,并强制其劳动,惩罚一个自由人所能够享受的快乐和幸福。“处死罪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动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1 无期徒刑的强制劳动是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联合国在1988年和1996年组织的两次关于死刑与杀人罪的关系调查中,都得出了结

7、论说: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另外,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经验表明,废除死刑并不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如加拿大,在1975年,也就是废除死刑的头一年,谋杀罪的比率为每10万人中3.09人,但到1980年即下降到2.41人,1999年,也就是废除死刑后的第23年,下降到1.76人,比1975年低了43%。13.我国现行的无期徒刑仍存在缺陷。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所确立的假释和减刑制度,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者在死缓——减刑——无期徒刑之后,实际执行十多年就可能因减刑或者假释而早早的回归社会。由于我国的无期徒刑并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ld

8、quo;无期”,也就大大降低了无期徒刑的威慑力。这也使人们担心废除死刑后的犯罪率会大幅度上升,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也就无法认同废除死刑了。我们要恢复无期徒刑自身真正的优势,从而发挥死刑替代措施的威慑力,起到威慑罪犯的作用。唯有如此,死刑的立法废止才有了根基,民众也才能接受死刑废止的结果。(三)完善有期徒刑一旦死刑废止,社会的刑罚总量将大大减少,就可能不足以控制和预防此时的犯罪总量,因此,国家应通过增大无期图形和有期徒刑的刑罚总量来应对这一状况。由于许多重罪最高刑由死刑减少为无期徒刑。因此,许多原来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其最高刑将相应的减为有期徒刑。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9、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仅为15年,数罪并罚最长为20年。这对上述的要求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对有期徒刑也要进行改良,也就是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把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定为25年;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35年。(四)善用资格刑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3 刑罚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制止犯罪,死刑采用的是比较极端的剥夺生命的方法,因此我们在废除死刑后,要以一种人道的方法去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在适用前述的无期徒刑等方法的同时,附加资格刑,即在剥夺罪犯自由的同时剥夺其他的一些权利,使其不能利用某些资格再实施犯罪。善用资格刑,是实现刑罚目的、预防犯罪的客观要求。重视运用资格刑能够增加刑罚的严厉性,可以以禁止犯罪者的公权、民事权和亲权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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