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英美专家证人制度为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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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人类社会跨入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专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社会生活进一步地走向现代化、科技化和专业化。在司法活动中,借助专业人士来解决专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司法活动发展的趋势。据有关统计,目前在诉讼中案起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司法鉴定制度是改革的趋势。英美专家证人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是较为成熟的制度。为探寻我国司法鉴定制改革的新出路,有必要全面深入的探讨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将联系我国具体实情,使之成为适应我国国情和诉讼文化的制度。笔者通过研究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并联系我国司法现状,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首先,笔者简单介绍了

2、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就是针对狭义的司法鉴定;接着详细论述了我国鉴定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包括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严重失衡,鉴定人出庭率极低,鉴定人收费标准混乱,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缺乏实质性,不够完善等等。因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迫在眉睫的。 其次,笔者对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评价。英美专家证人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它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相当成熟的制度。笔者详细介绍了英美专家证人的概念、性质和地位,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启动,英美专家证人的资格和审查,英美专家证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专家证言的质证和认证等内容,全面地

3、展示了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特点;接着将大陆法系鉴定制度和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进行全面的比较和分析,对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优点和弊端作出评价,得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须借鉴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原因和意义。 最后,笔者借鉴英美专家证人制度,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本部分是本文着重论述的内容。借鉴任何一种制度,都必然需要联系本国的实际情况,不能直接照搬全抄。英美专家证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对抗制下的产物,将其全盘引入我国,不符合我国司法实际,必须借鉴英美专家证人制度之长处来弥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不足,同时有必要规避英美专家证人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笔者从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方面、鉴定人制度方面、

4、鉴定结论质证及认证方面、构建专家辅助人制度方面分别详细阐述了改革和完善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鉴定人承担违法作证的法律责任,鉴定结论必须有庭前开示程序等等。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英美专家证人制度Abstract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alon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refinement of the professional division of the judicial activities, social

5、 life further alignment modernization, the technology turns to turn with the profession. In judicial activities, relying on professionals to resovle the issue has become a worldwide trend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udicial activities. According to statistics, currently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cases

6、involving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n the litigation. The conclusions directly affect the impartiality of the judicial trial. Therefore the research of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has an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But in China, the traditional litigation model built on the basis of the sys

7、tem of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has many defects. It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impartiality of justice.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necessity to amend the system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to establish a scientific, standardized and efficient system of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s a trend of ref

8、orm.There is a long history of expert witnesses in the Common law system and the system is a more mature one. In order to find a way to reform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system in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do comprehensive research in depth on the system of expert witnesses in the Common law system. On

9、 the basis of such research, combining the special conditions and the reality of China, we should make the system of expert witnesses in the Common law system adapt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litigation culture system. Through the study of content and features of expert witnesses in the C

10、ommon law system,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her own proposals about the reform and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system in China.First of all, there i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system, including the concepts and special conditions and the reality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

11、on system in China. Currently the concepts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ncludes the broad concept and narrow concept, the reform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system in China is for the narrow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Then Talk about the conditions of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n China, including the

12、starting right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expert witnesses, the extremely low rate of experts appearing in court as witnesses, the charge of expert witnesses is disorder, the verification of experts conclusion lacking of substantive.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necessity to reform and improve judicial

13、 authentication system in China. Secondly, there is an introduction and evaluation to the system of expert witness, including the concept, nature,status,qualifications, employment, review of qualifications, the starting right, obligations, admissibility for expert evidence and so on. There is a long

14、 history of the system of expert witnesses in the Common law system, and throug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it becomes a more mature system; Then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system of expert witness and compares the systems of expert witness between the C

15、ommon Law countries and Civil Law countries.At last, this is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in the article. Combining the special conditions and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it is necessary to draw on the expert witness system to build a perfect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actual cond

16、itions of our country do not allow us to copy the system of expert witness. How to reform and improv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her own proposals, including the aspects of starting right, expert witnesses, the expert evidence, expert advisor,such as exper

17、ts appearing in court as witnesses, obligations and admissibility for expert evidence and so on.Key Words:Judicial authentication system; Reforms; Expert witness in the Common law system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I引 言1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2(一)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严重失衡2(二)鉴定人普遍不出庭3(三)鉴定人收费标准混乱不一4(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缺乏实质性5(五)鉴定结论的认证制度不够完

18、善5二、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评介7(一)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内容7(二)对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评价15三、借鉴英美专家证人制度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25(一)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方面的改革和完善25(三)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30(四)建立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32结 语35参考文献36致 谢40引 言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人类自身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与知识领域的无限性之矛盾愈发难以调和,导致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局限于特定的领域,仅仅能够掌握自己所属领域的专业知识。这种社会分工的细化带来的问题也体现在诉讼中,案件的复杂化和专业化使得如今的诉讼中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情况越

19、来越多。而事实裁判者大多仅熟悉法律专业知识,对法律专业之外的其他学科,如物理、化学、生物等等一般很少涉及,因而,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起到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服务于司法裁判的科技实证活动,其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方法的种类之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更是被视为“证据之王”,在证明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然后不尽如人意的是,当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还存在着诸多弊端,包括诸如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严重失衡;鉴定人缺乏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鉴定人普遍不出庭;鉴定人收费标准混乱;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不够完善等问题,使得冤假错案时常发生,所以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进

20、行改革和完善是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尝试对发展比较早且比较成熟的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进行研究,欲借鉴其先进之处取长补短、融会贯通,来弥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不足,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提出若干想法。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其理论和制度已经相当成熟,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活动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实现公正和效率的诉讼价值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英美专家证人制度内容的详细论述并将其与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吸收借鉴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合理先进之处,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路。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我国,

21、司法鉴定可以分为广义的司法鉴定和狭义的司法鉴定。广义的司法鉴定指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争议解决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狭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界定司法鉴定这一概念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1条就规定了“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

22、鉴定意见的活动。”从此可以看出,决定中所规定的是狭义的司法鉴定。狭义的司法鉴定是仅服务于诉讼领域,也是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对象。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源自于前苏联,具有典型的超国家职权主义特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在组织机构、技术队伍、业务水平等方面都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一)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严重失衡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基本照搬前苏联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司法鉴定启动模式,即司法鉴定权高度集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司法鉴定启动权,而诉讼中的当事人却没有司法鉴定启动权,顶多在公安、检察、法院初次鉴定不

23、服时才有权利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当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此外,决定中也规定了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但是不能面向社会接受鉴定委托。从此可以看出说侦查机关不仅单方面拥有鉴定启动权,而且同时拥有司法鉴定的实施权。同样,法院对鉴定启动和鉴定机构的选任也拥有绝对的决定权。这样就面临两个问题:因重复鉴定降低了诉讼的效率,鉴定人的中立性及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值得质疑。因为通常大多数案件都会经历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而相应的各个阶段的公安、检察和法院机关都有权独立委托鉴定,这就很难避免发生重复鉴定的情

24、况;此外,诉讼中的当事人没有鉴定启动权和鉴定人选择权的,控辩力量极不平衡。这一方面无法保护诉讼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公安、检察、法院对自己选任的鉴定人都是极其信任的,通常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也是毫无实质上的验证就直接采纳,导致严重的影响了裁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此,笔者认为司法鉴定只是运用科学技术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种方式,根本没有必要将诉讼当事人拒之门外,毕竟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特别的证明方式,诉讼当事人应当平等的享有举证的权利。(二)鉴定人普遍不出庭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保证鉴定人的资格和鉴定结论得以在法庭上公开审查和质证的一个重要环节。法院

25、近年也开始逐渐重视鉴定人的出庭率,法律也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将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是鉴定人的义务列入了办法。在相关法律出台前,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的鉴定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比例不超过5%。 王丽英:中国与英美国家鉴定人制度的比较,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即使是在相关法律出台后,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仍是普遍存在。例如,在江苏省苏南某基层法院,2007年审结刑事案件320件,涉及司法鉴定的268件,占案件总数的83.75%,无一案件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宁红:刑事鉴定人出庭率为何低,江苏法制报2008年第3期。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是必须出庭的,通过直接询

26、问和交叉询问来审查专家证人的资格和专家证言的可采性,从而有效的保证司法的公正。而我国鉴定人不出庭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由于在我国鉴定人多是由公检法指派和聘请,他们对于自己选任的鉴定人无论从资格方面还是能力方面都给予极高的信任,因而认为再传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会影响诉讼效率,仅对书面鉴定结论进行形式审查就足够了;其次,我们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人们对“权威”具有轻信心理。无论是鉴定人还是当事人都没有认识到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人必须行使的一项义务也是当事人不可缺少的一项权利;再次,各地的鉴定人收费标准不一,与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出庭按时计费相比收费非常低廉,这也扼杀了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性,即

27、使有的城市鉴定费用标准比较符合鉴定人的要求,当事人又会认为没有必要因此增加诉讼成本而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再加上由于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不够完善,对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措施不够到位,使得很多鉴定人因为担心事后被报复而不敢出庭作证。此外,在我国鉴定人不出庭的原因还包括鉴定人缺乏接受庭审质证的能力和心理素质,现实条件问题如缺少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之类的补偿等等。我国绝大多数鉴定人都不出庭作证,这也造成了书面证言笔录充斥庭审过程的现象。这种书面的审判方式难以对鉴定人的资格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法院无论是采纳或拒绝鉴定结论,当事人都无法了解其中具体缘由,这就很难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正如一位

28、资深法官说过:“在中国,因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而得不到纠正的鉴定错误,成为产生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2页。(三)鉴定人收费标准混乱不一依据决定的相关内容,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但是并没有具体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我国目前的收费标准状态比较混乱,标准是各个地方自己规定,费用自收,标准不一。例如,江西省规定的鉴定死因、死亡方式和死亡时间的收费标准是每具2000元至2500元;黑龙江省是每具500元至800元;湖南省是每具800元至1200元。 张军主编:中国司法鉴

29、定制度改革和完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页。差距还是很明显的,黑龙江省的收费标准最高价才达到湖南省的最低价。虽然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因地制宜,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做相应的调整,但不能因为地区差异而导致鉴定收费标准过高的差距。还有诸如鉴定活动中还存在返还“回扣”现象,鉴定人与委托人为鉴定费用而讨价还价等现象。这都扭曲了鉴定费用的性质,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 黄维智:论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证据制度的四大突出问题(下),中国司法鉴定2004年第3期。(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缺乏实质性鉴定结论的质证是为鉴定结论的认证服务的,不能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的质证,就无法进行鉴定结

30、论的认证。在我国鉴定人一般是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指定或聘请的,他们做出的鉴定结论在可采性审查方面,不像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证言可采性的审查要经过严格的庭前开示和当庭质证。在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不够完善。通常在实践中,鉴定人的资格不受审查,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样也没有受到多少质疑就被直接采纳。其次,在我国,鉴定结论很少在庭前开示,通常对鉴定结论在庭审前都是持保密的态度。而鉴定结论的开示是为了诉讼双方当事人庭审时的质证提前做准备,有了充分的准备,庭审时的质证才能有的放矢,针对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提出异议。此外,上文提到的鉴定人普遍不出庭,仅仅由大量的书面证言笔录充斥庭审

31、过程,导致质证程序也是形同虚设。即使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因为质证规则过于简单而难以操作。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中,质证的询问规则包括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直接询问一般不限制询问的范围,但是禁止对专家证人进行诱导性提问。交叉询问是既包括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询问和反询问,也包括对鉴定结论的可采性进行询问和反询问,通常不得超越直接询问的范围,但是可以对专家证人进行诱导性提问。完善的质证规则是对鉴定结论去伪存真,帮助事实裁判者认清事实真相的保障,而我国是全面禁止对鉴定人进行诱导性提问,对于询问的范围也是有限制的,交叉询问更是流于形式,导致那些错误的鉴定结论很难在法庭上被发现,(五)鉴定结论的认证制度不够

32、完善认证就是法官依据一定的标准,将经过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认定为证据,进而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 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简言之,认证就是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对鉴定结论的认证包括对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证。对于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的认证,主要是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的认证,主要是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能起到证明的作用,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我国的鉴定结论的认证方式通常是庭下的,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不参加庭审,而是对最后报送的全部书面证据进行判断从而作出具有终极性效力的决定。法官在面对多份具有争议的鉴

33、定结论难以判断时,也会因为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而盲目认定。他们通常会认为行政级别高的鉴定机构就肯定比行政级别低的鉴定机构要更可靠,资历深的鉴定人就肯定比资历低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更可靠,这种做法极不科学,违背了科学规律。二、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评介(一)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内容 1、英美专家证人的概念、性质及诉讼地位(1)专家证人的概念一位美国学者曾经说过:“我们生活在一个专家的时代(Age of Experts)”。 周湘雄著: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随着社会分工的欲加细化,知识领域的划分也越来越细,专家因此也越来越多。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的概念比我们通常所说的专

34、家范围就要广泛得多,如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定义“专家”的:“经过某学科科学教育的男人,或者从实践经验中获得并掌握了特别或专有知识的人。” 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0页。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2条规定,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在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方面能帮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的人,就有资格成为专家。由此可见,专家证人并不局限于取得某种技术资格的人,也不局限于受过正规、系统教育的人,只要是在特定领域中具有一般常人所不具备的丰富知识、技能和经验,就能成为法庭上的专家,例如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机械师、装潢工、泥瓦工

35、、电工等等,在他们的工作范围内便应当作为专家看待,可以以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2)英美专家证人的性质和诉讼地位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对抗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聘请专家证人,专家证人提供专家意见,为当事人和法庭服务,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另外,专家证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于一般证人基本一致。专家证人和一般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法庭上,专家证人并没有特殊的诉讼地位,与一般证人同样要宣誓,接受交叉询问。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的真伪同一般证人的资格和证言一样都要接受审查和质证。所以本质上,专家证人和一般证人是一致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在证据规则上把专

36、家证人视为一种特殊的证人,专家证人在诉讼地位上与一般证人相当,都适用证据法的规定,专家证人和一般证人仅在在适用法律规则上略有不同。2、英美专家证人的程序启动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的启动程序被称为“鉴定人主义”。 何家弘:外国法庭科学鉴定制度初探,北京市物证技术学会年会论文集1995年第2期。英美国家对专家证人程序的启动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特点。一般有两种启动主体:诉讼当事人和法院。其中主要是由诉讼当事人启动。只要诉讼当事人认为需要专家证人来帮助自己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就可以自行聘请专家证人。当然,法院也有权在必要时候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并且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但在实践中由法院启动

37、还是占少数。此外,通常对专家证人的选任就意味着程序的启动。这样最大的好处是给与诉讼当事人平等的举证权利,同时双方当事人各自进行鉴定的对抗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编: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观察与借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3、英美专家证人的资格和审查(1)英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人资格是法庭首先要考察的。专家证人的资格指的是应该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在法庭上成为专家证人。在英美法系国家,聘请专家证人的目的就是借助专家证人的专业知识来解决非法律的专业性问题。一般来说,在英美国家,专家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在英美法系,一个人能否在法庭以专家的身份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发表自己

38、的意见,首先需要得到法庭对其专家资格的认可。也就是说,在其提出专家证言之前,首先要使法庭相信其有资格对这一专门性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规定了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可以帮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对争点作出裁决,那么一个通过其自身的知识、技术、经验、培训或教育而有资格成为专家的人可以以意见的形式作证。也就是说,通过正规系统教育或培训的人可以成为专家证人,那些未经过正规教育或培训的人同样有机会成为专家证人,也许他不是该领域的顶尖人物、也许他没有众多耳熟能详的头衔,但只要在法庭上,能够证明自己在该领域内拥有足够的知识、技术、经验等能力,能够帮助法庭发现案件的真相,就可以成为专家证

39、人提出专家意见。即砖瓦工、机械修理师、木工、电工等都可以作为专家出庭作证,只要他对案件中的某个专门问题具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并且法官认为他所具备的知识和经验对法庭寻找案件真相有帮助。 何家弘:外国法庭科学鉴定制度初探,北京市物证技术学会年会论文集1995年第2期。例如,英国法庭曾允许一位毒品食用者对大麻进行辨别,尽管他没有学习过毒品的特征、结构等知识,但凭借其“丰富的食用经验”而成为大麻方面的专家证人。 季美君著:专家证据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2)英美专家证人的资格审查具体案件中使用专家证人,必须对专家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通常情况下,专家证人会受到两次资格审查,

40、第一次是当事人审查,第二次是法官审查。前者的审查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先由聘方当事人审查,再由对方当事人通过审前的专家证据开示,对该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次的法官审查又分为审前听证和庭审中的交叉询问两种。但审前听证很少发生,法庭主要在庭审过程中对专家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不专门举行庭前听证。除非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的专家证人意见有重大缺陷,并且这种重大缺陷不易被陪审团识别,因而会误导事实裁判者做出不公正的判决,此时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审前听证。但这种情况是极少数的,大多数情况下,专家资格的法庭审查还是在庭审中完成的。通常法官审查的标准除了专家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技术和经验等之外,还会受

41、到当时的政策观念的影响。尽管如今的法官对于获取知识的途径和学历背景不再那么关注,但还是更容易接受权威人士或经常从事专家证人职业的人士为证人。法官在资格审查中对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侧重点也是不同的,比如说医生、心理顾问之类的专家侧重于其职业时间及经验,对于提供DNA证据的专家则更侧重于其是否具有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及其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否精良。但是总的来说,对专家证人资格的审查并不深入,法庭也不会追根究底专家证人是否对案件涉及的特定知识领域有着非常透彻深入的研究,因为法庭的最终目的是让任何领域内具有一技之长的人都能够在需要的时候为法庭提供实用有效的帮助。4、英美专家证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1)英美专家证

42、人的义务英美专家证人的首要义务是为法庭作证,而非为诉讼当事人作证。专家证人应当在其专业领域运用其丰富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像法庭提供客观公正的专家意见。在此必须注意几点,一是专家证人应当在其专业领域内发表专家意见。专家证人之所以有资格发表专家意见,是因为其具备普通常人所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从而帮助事实裁判者辨别是非真伪,查明真相。倘若专家证人的意见跨越其专业领域,那么他的意见与普通常人的意见就没有什么不同,无法帮助事实裁判者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二是专家证人发表的专家意见必须是客观公正的,不应当受到雇佣当事人的影响。曾有法学家比喻专家证人是律师手中的“萨克斯风”, 徐景和:两大法系司法鉴定

43、制度之比较,司法鉴定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因为绝大多数诉讼当事人为了达到自身的诉讼目的,不惜花巨款聘请专家证人为其提供专家帮助,而专家证人本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念头,必然会不由自主地偏向雇佣当事人,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这么一来就严重妨碍了事实裁判者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必须保证专家意见的客观公正性;三是专家证人应该就事实问题发表专家意见,而非法律问题。英美法系国家是禁止专家证人发表法律意见的,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是专属事实裁判者的职权,绝对不许允许专家证人分割事实裁判者的职权。专家证人对诉讼当事人同样负有义务。首先,专家证人对当事人负有保密任务。没有法律的允许和当事人的批准,专家证人是不

44、能随意披露其当事人的信息情况的,该保密任务实贯穿诉讼整个过程的,包括诉讼前的准备阶段。其次,专家证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同样担有不同任务。在诉讼准备阶段,专家证人要协助雇佣当事人和律师了解案情、收集资料证据,以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分析案件中专门性问题;在诉讼中发表专家意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律师的交叉询问等等。(2)英美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传统上,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专家证人不会因为发表专家意见而承担法律责任,即给予专家证人作证责任豁免权,旨在鼓励专家证人无后顾之忧的发表客观、真实的意见和观念。其宗旨是好的,可以充分发挥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专家证人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

45、用,而专家证人存在的目的就是为雇佣当事人服务,让专家证人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专家意见或观念,回避不利的证据。因而出现了专家证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歪曲事实,曲解证据材料,帮助雇佣当事人作出有利于其的专家证言。还有的专家证人怠于履行义务,在法庭上胡乱发表不负责任的意见,这既妨碍了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违背诉讼的价值目标,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如今英美司法界开始对专家证人作证责任豁免权进行反思,提出限制专家证人责任豁免来强化专家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法庭因为专家证人发表虚假意见而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定罪伪证罪来警示专家证人。但是实践中,很难以伪证罪起诉专家证人。因为专家证言是思维活动的结果,专家证

46、人不会因为思维活动的错误而遭到伪证罪的追诉。第二,专家证人所属的专业团体以专家证人违反职业操守为由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英、美两国,许多专业领域都拥有专业团体,这些专业团体为其成员制定了行业规则以供遵守,倘若成员违反规则将受到所属团体的制裁。随着大量专家进入诉讼程序,专业团体的行业规则也逐渐适用到专家证人的事务当中,一旦成员在担任专家证人的任务中存在过错行为,将承担一定的行业责任。有许多案例表明英美司法界也希望通过专业团体的监管来加强专家证人的专家责任。例如,美国有一位神经外科医生奥斯丁,作为专家证人发表专业意见时,出现严重的过错行为,最后被美国神经外科医生协会吊销了医生执照。事后奥斯丁以专家证人

47、作证时享有专家责任豁免权,豁免权应及于行业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庭判定美国神经外医生协会吊销执照的行为无效,但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 徐继军著:专家证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第三,当事人对自己聘请的专家证人以违约为由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格来说,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为其服务是一种合同行为,所以专家证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违约,英、美法院是允许当事人追究其违约责任的。但是,当事人不得与专家证人约定专家服务的效果,比如说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当事人不能因此而起诉专家证人。因为这样会影响专家证言的客观性,所以当事人只能就专家证人具体工作内容的违反视为违约,比如专家证

48、人隐瞒了自己的专家资格不符合要求。5、专家证言的审查程序(1)专家证言的庭前开示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案件的复杂化、专业化使得专家证言在诉讼中起到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防止伪科学、冒牌专家的出现,必须对专家征人及专家证据严格把关。因此,专家证据的可采性标准油然而生,它解决的是证据的资格和效力问题,即证据应该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为事实裁判者所使用。不过,在专家证据接受法庭可采性审查前,还必须经过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程序。目的是使当事人在法庭审理前可以充分了解对方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意见的内容,从而更好的准备质证。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的司法实践,但真正形成为一个正式的制度则是在美国。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一份有关自己聘请的,准备在法庭上作证的专家证人的名单和身份的资料。规定了提供资料的时间,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专家资料或者无故迟延提供资料,那么该名专家的证言将不再被采纳。专家证人还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一份有关意见内容的报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26(a)(2)(B)规定了报告的内容包括:“(1)专家证人将发表的所有意见以及形成该意见的依据;(2)专家证人在形成该意见的过程中所参考的数据和资料;(3)专家证人用于支持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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