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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腐败典型案例】深圳司法潜规则的牺牲品揭露不白之冤真相我是1980年从广州调入深圳的国企退休干部(中共党员),合法个人财产蒙受不白之冤。现罗湖法已发出搬迁公告(详见【附件四之5】,限期搬迁不容情。想不到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法院竞如此司法不守法,法律权威荡失。利用公权力欺压百姓,对民族同胞雪上加霜,脸面何存?公道正义无觅处,朗朗乾坤已无吾立身之地!难道革命先辈打下的江山变色?“胡汉三又回来了”? 现已查明:罗湖法院执行庭本有点同情心,但顶不住罗湖检察院的民行检察科的逼迁施压,枉判同居析产案的主审法官陈霞现已调入该科,逼迁系陈霞莫属。记得在枉判之初,本人曾投诉她,终审后我已淡忘此事。想不到陈霞仍怀
2、恨在心,与本案当事人史香娇更关系密切。史香娇花在该案的劳务费近30万元,想必陈霞所得丰厚,难怪如此卖力!罗湖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责令罗湖法院执行官方媛媛逼迁,撕破以人为本外衣。为官一任,莫以百姓可欺!活生生不白之冤将激发民愤,让那些上瞒中央、下欺百姓的民族败类见鬼去吧!共产党员要坚持真理,满腔怒火告贪官,疾恶如仇抗强迁!浮想联翩,百感交集,还是毛主席好!还是“四清运动”好!盼人民救星显灵,望“为官一任”主持正义!(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9号霸房盗车侵权案和(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856号同居析产案,彻底暴露法官(检察官)同流合污、蛮不讲理狡辩、强词夺理推论、颠倒黑白裁决。体现司法潜
3、规则:“不看法律靠关系,不看证据靠人民币”。混了七年法官的杨律师坦承:律师充其量只充当法官托儿,再高明的律师也赢不了官司。律师与法官是交易伙伴,能约出来吃饭表明成事有望,谈条件、定价位;也透露一审最关键,上诉、再审、申诉各程序,级别越高难度越大、劳务费越高,省城再审案付标的30%的劳务费,上京则更高;我的案子标的小,无人会接手。据分赃不匀的惠来县神泉镇陈透露,史香娇用于同居析产案的劳务费近30万元,盗卖汽车的赃款都用于霸房盗车侵权案,难怪法官如此卖力!如此黑暗的司法潜规则,唯恐“司法独立”更猖狂!当今“冤假错案”何其多?京城上访有啥用都是他们说了算。“法治中国”成与否上访民众感受最深刻!不白之
4、冤源于歪曲“同居财产一般共有”,罪魁祸首却是“司法潜规则”和审判机关的同流合污。一、同居期间个人合法置业,应受到法律保护(一)、1999年10月底,我与冒名林娇(原名史清娇,惠来县葛山村人,2001年改名史香娇,曾充当惠来县公安局一名副所长林文的情妇十多年)的女人同居后购置如下财产:1、2000年6月7日购买商品房一套,房产证权利人林100%;2、2001年4月10日购置本田雅阁轿车一辆,登记于林名下;3、2002年底在鹤围村投资15万的服装店,一年后被史香娇私下转卖。(二)、置业资金来源清晰、证据齐全(同居女人没有出资证据):1、林1998年11月20日现有的农产品股票82208股,2000
5、年1月19日至2月29日期间卖出60635股,共获得资金178万元,用于购房、买车绰绰有余(详见【附件二】之1的股东股份变更报表第1页2327行)。2、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供的金祥都市花园金玉苑栋208产权登记资料(详见【附件二】之2),显示房产权利人林100%。3、深圳市深业汽贸公司提供的林经工商银行付出的购车款2笔共32.6万元(详见【附件二】之3): a、林2001年5月18日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现金存款凭证(人民币22万元);b、林2001年4月10日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银行进帐单(人民币10.6万元);c、2001年5月18日深业汽贸公司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代征车辆购置税缴
6、税收据的购车人为林。4、粤BM8565本田雅阁轿车被盗时的报警回执(时间2006-2-10)。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及房屋登记办法第廿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上述财产均属林的个人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下面是法律专家、学者对非婚同居财产归属的评述及案例:1、著名法学博士徐静莉教授在主编的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教程中指出:“非婚同居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转化为配偶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来对待,而不是共同共有,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
7、(引自该书第1923页)”。2、中顾法律网()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原则的概述:“若证明不了是双方的,那么财产登记在哪方名下,即属哪方的。至于房产、汽车、银行存折、公司股权和有价债券,原则上记名属谁的就是谁的,非登记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且登记方又否认不动产系双方购置,则该不动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出版社2012.1 ISBN978-7-5118-2734-0)的案例同居期间所购置房产,分手后的处置(详见【附件一】):“在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人是邵小琴,张浩然虽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房产是其出
8、资购置。在张浩然证据如此匮乏的情形下,法院只能依房屋所有权证固有的法律含义确定房屋归属”。二、霸房盗车侵权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史香娇霸房盗车已于2005年12月分手的被告史香娇仍占踞房产;并于2006年1月21日盗走粤BM8565本田雅阁轿车(已即日报警)过户转卖。被告骏鹏公司捏造“车主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原价32.6万元的涉案车辆卖给史香娇”的交易事实,为盗车人出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引自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16及23条)”;被告夏国华盗用车主林的居民身份证、假冒车主的“亲笔签名”及“代理人”补领粤BM8565轿车的机动车登记
9、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18条及民法通则第99条。2、一审“驳回原告林的诉讼请求”2006年11月20日,林以“霸房盗车”为由向罗湖法院起诉史香娇侵权,骏鹏公司、夏国华负连带赔偿责任(期间史香娇伪造结婚证诬告重婚罪)。一审无视“事实依据与法律准绳”,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2007)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史香娇虽认可卖车当时未经原告允许,但事发后2年之久原告才向公安机关报告(注:主审法官李春华篡改“盗车报警”的铁证,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之(五),可以认定,原告事后已经默认许可了被告史香娇卖车以获得生活费的事实;同时
10、,原告的身份证原件由被告史香娇持有,原告未作出合理解释,应视为原告同意委托被告史香娇通过被告出卖该车,故原告认为三被告串通卖车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涉案房产的问题,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史香娇同居期间购买涉案房产的购房款项均由原告自己一人支付,故其要求被告史香娇搬离涉案房产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引自一审判决书第5页第15行第6页第2行)。”3、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上诉(2008年9月22日)深中院期间,主审法官黄国辉劝说原告“补偿被告20万元即能返还车辆及房产”;还逼原告“撤消汽车诉求即可结案,否则将拖下去”。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五条。深中院无视“事实依据与法律准绳”
11、,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在没有确认涉案房产和涉案车辆的所有权的前提下,林主张史香娇的行为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涉案房产和涉案车辆的所有权问题,本案不予处理,林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引自二审判决书第12页第814行)。”注:著名法学专家江平教授说过:只有法院才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法院放弃,就等于不给公民以权利保障了。4、广东省高院“驳回林的再审申请”广东省高院无视“事实依据与法律准绳”,于2012年4月22日作出“驳回林再审申请”的 (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47民事裁定书
12、,认为:“涉案房产和车辆均在同居生活期间购买,林无有效证据证明购房款项及购车款项系由其一人支付,林提出史香娇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林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理据,裁定:驳回林的再审申请(引自再审裁定书第2页第13行第3页第3行)。” 5、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无视“事实依据与法律准绳”,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深检民不字20139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上述财产的贡献大小的情形下,林主张史香娇的行为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没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引自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第3页第1行第7行
13、)。” 至此,霸房盗车侵权案的司法程序完结,被告史香娇侵占房产合法、盗卖汽车有理;参与盗卖汽车的骏鹏公司与夏国华免除法律责任。林“以个人名义出资及登记的财产”付之东流。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没啦! 三、“同居财产一般共有”焉能等同“夫妻财产共同共有”? 1.一审支持史香娇的同居析产诉求林夺回被霸占了六年的房产居住权,引发史香娇起诉同居析产。一审无视“事实依据与法律准绳”,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原告要求依法进行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补偿上述房产市场价值的一
14、半,即人民币60万元(引自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424行)”(注:一审法官陈霞司法不守法,把最高院若干意见第10条等同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目张胆地把“同居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改为“夫妻财产共同所有”,侵犯林的合法权益!)。2、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2012年3月13日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院无视“事实依据与法律准绳”,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a、“涉案房产购置于双方同居期间,为同居生活之需购置且事实上为双方同居生活所用,虽然登记在林个人名下,仍应当认定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引自二审判决书第5页
15、第1214行)”(即:为同居生活所用的房产,不管登记于谁人名下,仍应当认定为共同购置的财产 。注:法官王雅媛的逻辑推理何等荒唐!b、“林以个人名义支付房款、购买房产,并不能证明其支付的房款为个人所得或者其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引自二审判决书第5页第2022行)”。注:法官王雅媛否定房屋登记办法第廿五条“房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权的证明”;无视林2000年1月19日至2月29日共卖出农产品股票60635股(详见【附件二】之1),获得人民币178万元是“支付的房款为个人所得”的事实!却对原告没有“主张产权的出资证据”默不出声?这是一、二审串通徇私的证据。 3、深中院“驳回林的再审申请”2013
16、年7月3日,深中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2013)深中法房申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a、“本院认为,虽然该房产登记在林个人名下,但该房产确为同居之需购买,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支付的购房款为个人所得(引自再审裁定书第2页第811行)。”注:林2000年1月19日至2月29日共卖出农产品股票60635股(详见【附件二】之1),获得人民币178万元是“支付的房款为个人所得”的铁证!而法官对原告没有“主张产权的出资证据”默不出声?b、“涉案房屋登记在林名下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涉案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引自再审裁定书第2页第1012行)。”注:深中院否定房屋登记办法第廿五条“房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
17、产权的证明”! c、“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引自再审裁定书第2页第1718行)。” 4、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深检民不立通 201328号民事申诉案仵不立案通知书无视“事实依据与法律准绳”,称本院经审查认为: a、“你与史香娇并不是简单的同居关系。虽然你们因没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而不属于合法夫妻,但你们在同居期间的生活已然与一般的夫妻关系无异(引自不立案通知书第1页第59行)”注:检察官篡改“非姻同居”的法学定义! b、“(房产)虽然登记在你的名下,但你并没有充分证明所付购房款属于你个人财产。(注:检察官否定房屋登记办法第廿五条
18、!)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因此,本案两级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你所有并由你补偿史香娇60万元,既符合上述法律精神,也切合本案实际(引自不立案通知书第1页第13行第2页第6行)”(注:最高院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检察官岂不明知故犯?) c、“本院认为(2011)深中法民终字第85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引自通知书第2页第79行)”。众所周知,房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权的证明。没有出资证据的同居人休想瓜分!而本案法官(检察官)同流合污、司法不守法,把“非婚同居”等同“夫妻关系”,把“同居财产按一
19、般共有处理”等同“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侵犯林合法房产权,破坏“法治中国”,应该彻查追究。罗湖法院的逼迁公告更雪上加霜,破坏共产党“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思想灵魂!四、感言“法治中国”蒙受不白之冤更渴望“法治”可贵。“司法腐败”使“宪法法律权威”荡失,“司法潜规则”成了法官专利。“法律”成了法官随意扭捏的塑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成了“徇私枉法”装饰品!司法不守法法律权威荡失“法治中国”何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盼“坚决反对司法不公,坚决惩处司法腐败,依法
20、依纪严肃查处害群之马,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取得成效。盼深圳在“争创一流法治城市”中铲除害群之马,纯洁司法队伍,净化司法环境,清理“冤假错案”。但愿“法治中国”不是水月镜花! “为官一任,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饭,莫以百姓可欺”!这是总书记对贪官的忠告!牢记深中院誓词:“我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发扬优良作风,捍卫公平公义,永葆清廉本色”。看看贪官的可耻下场,应验“恶有恶报、善有善报、好人有好报”的天理! 蒙受不白之冤的中共党员:林宏波 电话:13902938953 2013年12月18日 2013年12月18日【证据附件】:一.与本案有关的案例:同居期间所购置房产
21、,分手后的处置。二、涉案财产购置出资及产权登记证据(3项共33页):1、林1998年11月20日的农产品股票不少于200万元;2、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供的金祥都市花园金玉苑5-208产权登记资料(共10项,均显示房产权力人林100%);3、深圳市深业汽贸易公司提供的林购车付款凭证(2笔共32.6万元)。 三、霸房盗案侵权案的司法文书:1、(2007)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2、(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3、(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47民事裁定书;4、深检民不字20139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四、同居析产案的司法文书:1、(2011)深罗法民一初
22、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2、(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3、(2012)深罗法执一字第3865号执行通知书。4、(2013)深中法房申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5、深检民不立通 201328号民事申诉案件不立案通知书;6、(2012)深罗法执一字第3865号搬迁公告。五、涉嫌徇私枉法的办案法官:1、罗湖区法院:李春华(侵权案)、陈霞(同居析产案);2、深圳市中级法院:黄国辉、石磊、廖平、王雅媛、李君贤、唐国林、昝龙应、叶克潜、夏静;庭长:刘来平;3、广东省高级法院:刘奕冰、李磊,李安。六、曾接受信访的党政领导:中共中央委员会、中纪委、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第八巡视组、高强院长、最高院副院长沈德咏;汪洋(原省委书记)、胡春华(省委书记)、黄先耀(省纪委书记)、王荣(市委书记)、许勤(市长)、王穗明(市委副书记)刘玉浦(市人大主任)、陈涤(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市纪检书记、白天(市人大主任)、张士明(市人大秘书长)、市司法局、白新潮(市检察长)。深中院:院长霍敏;副院长:胡志光、黄常青、佟丹、黄国新、郝丽雅、郭颜敏、傅新江。七、曾接受信访的新闻媒体:深圳特区报、深圳晶报、深圳晚报、中国法制日报、南方日报、深圳市律师学会。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