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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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1325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

2、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

3、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4、。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第三章 问责基本标准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发生重大、恶

5、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

6、规的;(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

7、除外;(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第十六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

8、、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十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

9、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第二十条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第四章 问责基本程序第二十一条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

10、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

11、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对确需延长案件办理时间的,应当征得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同意。第五章 问责监督第二十五条 问责工作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负责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问责工作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釆取监管措施,督促其严肃问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第二十八条 个别金融机构组织构

12、架和层级不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机构法人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XX市XX县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增强全员案件防范责任意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依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转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

13、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是指信用社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信用社或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信用社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第四条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处罚恰当、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问责处理。第二章问责对象第五条案件问责对象是以主要责任人为中心的所有直接责任

14、人和间接责任人。第六条直接责任人:指信用社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案件风险隐患、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规人员。第七条间接责任人:指信用社从业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风险隐患的发生,对形成的案件风险隐患或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人员。(一)管理责任人1.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信用社、贷款服务中心及分社(储蓄所)主任(代位履职的副主任或负责人)。2.业务条线部门管理责任人:指联社职能部室负责人。(二)其他间接责任人指信用社从业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

15、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的案件风险隐患或事故案件负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第三章问责处理第八条因对国家政策法规和内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力、内控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到位、风险隐患整改纠正不彻底进而形成案件风险隐患或引发事故案件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对责任人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绩效薪酬和赔偿损失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1.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

16、职务、待岗、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停职、辞退、除名。以上处理可以单独执行,也可并处。对相关责任人还可视情况,同时给予批评教育以及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第十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规则依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对形成案件风险隐患或引发案件的基层机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形成案件风险隐患或引发案件的直接责任人,一律按规定程序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对基层机构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第十二条对全辖各营业网点形成的案件风险隐患或发生事故案件的,视情节轻重,

17、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经济处罚、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第十三条对出现案件风险隐患及发生事故案件负有责任的联社业务管理、监督检查条线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案件问责应坚持“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问责政策。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管理责任人可从轻或减轻问责:(一)通过加大案件防控治理力度,完善操作流程、改进业务管理、加强稽核检查及采取恰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或暴露案件风险隐患和事故案件的。(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规范,或曾主动反映、举

18、报案件风险隐患和事故案件线索的。(三)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四)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管理责任人从重问责:(一)对发现案件风险隐患或事故案件线索故意隐瞒不报的,或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事故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二)决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发生事故、案件后,不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四)发生事故案件后,因处置、引

19、导不力进而引发支付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由于提名、推荐不当,人事管理部门考核失实,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带病”提拔,或把有不良行为人员安排到重要岗位进而酿成案件风险隐患的。(六)发生外部侵害案件(诈骗、抢劫、盗窃等),本机构及人员存在违规或过失,或发生人员伤亡的。第十七条离开原工作单位或岗位后(含退休、退养及在本系统交流、调动人员),被发现在任职(岗)期间负有本办法规定应承担责任的,按本办法规定问责。第十八条问责处理由联社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九条发生案件风险隐患或事故、案件造成损失的要赔偿,赔偿金额以案件损失总额为限,并视责任大小由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第二十条相关责任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市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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