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律师推荐规范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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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制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四年四月特 别 告 知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

2、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七、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并注明经纪资格证书编号。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 室 厅 卫,平房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

3、使用面积 平方米,装修状况 ,其他条件为 ,该房屋(已 / 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种:(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第四条 交验身份(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 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 等真实有效的

4、身份证明。第五条 房屋改善(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 ,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 / 乙方)承担。(二)甲方(是 / 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 ,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第六条 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5、但应提前 日(书面 / 口头)通知对方。第七条 租金(一)租金标准: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 元(大写: 元)。该房屋租金 (年 / 月)不变,自第 (年 / 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二)租金支付时间: , , , ,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 银行开立账户,通过该账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 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 银行。)(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

6、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 / 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 元)。(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第九条 其他费用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一)乙方承担( 水费 / 电费 / 电话费 / 电视收视费 / 供暖费 / 燃气费 / 物业管理费 / )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一)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7、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 / 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 乙方放弃收回 / 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

8、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二)甲方对于乙方的装修、装饰和添置的新物不承担维修义务。(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

9、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该房

10、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 日的。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11、7、其他: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

12、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八)其他: 。第十六条 无权代理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 。(二) 。(三) 。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13、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 执 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住所: 住所: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出租方代理人(签章): 电话:住所:电话: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持证经纪人员应填写以下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章):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姓名:经纪资格证书编号: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注:甲乙双方可

14、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市区路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第二条 租赁房屋(场所)法定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规定为1年以上20年以内)。第三条 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_ (备注:拟新设

15、或者变更企业的名称)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第四条 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如:乙方按每 月的月初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直接汇入甲方帐户,开户银行: ,帐号: )。租金变动条款: (如第一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度递增百分之 %)。第五条 定金(或押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须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第六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

16、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七条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2、上述房屋手续齐全,属于合法建筑;3、上述房屋未被登记为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场所;4、查验承租方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发现承租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所出租的房屋符合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消防条件的要求;6、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7、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

17、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8、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9、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10、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11、其他约定: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1、乙方如将本租赁场所作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保证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投入使

18、用或者开业;2、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3、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4、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5、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 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6、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8、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

19、度;9、乙方不得在本房屋从事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10、乙方变更营业场所,应在迁出本房屋之前七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结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手续;11、其它约定: 。第九条 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场所)进行正常的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如承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隔断等,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承租方若将承租的房屋(场所)转租给第三人,须经出租方同意。租赁期满,租赁房屋内可移动的装修物品归乙方

20、,不可移动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4、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 天或累计达 天以上的;5、因租赁房屋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6、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第十一条 承租方在出租房屋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活动或为他人的违法活动提供场所便利条件的,甲方一旦发现或经有关部门通知,应立即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21、赔偿。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押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 天以上;2、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3、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4、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现状;5、以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或租金。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占所欠租金 %的滞纳金。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转租造成出租房屋(场所)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4、承租方因住所

22、(营业场所)变更或终止经营活动需终止本合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向出租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方可终止合同。否则,视为续租,承租方必须按原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向出租方支付租金。5、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第十五条 提前终止合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调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

23、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当在 天内返还租赁的房屋(场所),租金应在租赁期限到期时由甲方一次性归还乙方(不计利息)。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 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租给乙方,租金参照当时周围同档次房屋的租金价格。如果续租,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的房屋交接约定: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 天内,按以下约定条款交接:1、装修清场约定:乙方应负责将房屋恢复原装修状况(或保留租期届满时的装修状况,或在

24、期满前 天与甲方协商后另定交接条件: )。2、定金(或押金)约定:乙方向甲方交房时,甲方应将定金(或押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欠缴的租金及其他未结清的费用,则甲方可将定金(或押金)折抵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3、遗留物约定:甲方向乙方交房 天后,或乙方向甲方交房 天后,一方有权任意处置另一方的遗留物。4、变更或注销登记约定:乙方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结住所变更登记的证明;如终止经营,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结企业注销登记的证明。5、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被撤消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

25、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送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一份。 出租方(盖章、签字): 承租方(盖章、签字):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意事项:1、出租方应当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处分权),承租方是指拟设立的企业或拟变更住所(营业场所)的企业。2、承租方为拟设立的企业的,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

26、者全体股东签字,承租方为拟变更住所(营业场所)的企业的,由企业加盖公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尽量不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3、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无效。租房合同根据荷兰王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租用于乙方使用,乙方承担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

27、一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与租约费用声明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Leeuwarden东区,房屋租期定1年,乙方承租房总面积为12平方米,乙方每月需向甲方交纳房屋租金300欧元。房屋租赁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在合同时间内搬离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先租。如乙方续租,需在合同期满提前一个月提出。乙方在租房期间内自己不住,甲方不退房租费,乙方交房交钥匙时,需不拖房屋租金。第二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明1) 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和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承负担。2) 乙方交纳的租金里包含水费,电费,瓦斯费和无线上网费,

28、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3) 租赁期间,甲方无故提前收回租房,按违约赔偿乙方违约金100欧元,如乙方不按时(最迟7天内)交纳租金要赔偿甲方违约金100欧元。第三条:房屋修缮与使用说明1)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提出进行维修,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维修。2)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以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事故或人生伤害的由乙方自负。第四条: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声明1) 未经甲方书面或口头同意,转借、转租、装修、承租房屋。2) 损

29、坏承租房屋或设施,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或赔偿的。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口头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住房租赁用途。4) 利用承租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以居住的房去经营。5) 合同到期内提前1个月,没有交纳下次房租费,视为不租,合同无效;甲方有权租给他人,乙方要配合甲方租房和看房。6) 乙方租房时的人数,单间1人,如果增加人数另加其他费用,(未经甲方同意随意增加人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房)。7) 乙方在房屋内吸烟、吸毒、喝酒或捣乱犯法而导致的不良后果。8) 乙方不在租房期间保持卫生清理而导致的不良视觉后果。9) 甲方出租其他的房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第五条:房屋交付及

30、收回的验收说明1)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水、电、家具、电器、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3日内向双方说明。2) 乙方在租房期间水、电、家具、电器损坏,由乙方承担配件维修费用。3) 在正常使用家具、电器等设施期间,人为故意的如刀划、火烫和其他人为破坏,按每处50欧元赔偿给甲方,在门上、墙上如订钉、打钻孔等按一个10欧元赔偿。4)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房屋及附属设施、家具电器设备交还甲方。应保证房屋及设施、水、电、家具、电器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垃圾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

31、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理。第六条 :免责条件声明1) 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迁,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3) 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的计算,多退少补。4) 不可抗拒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5) 乙方在租约期间任何物品被偷或是丢失,甲方不承担责任。6) 乙方在租约期间如有任何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备注:乙方无权登记当前住址,如乙方未经甲方允许登记而造成任何损失,均有乙方承担。甲方: 乙方:电话: 电话: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合同时间:2011年9月1日起-截止至2012年9月1日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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