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1.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2995019 上传时间:2023-03-07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42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课件1.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合同法课件1.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合同法课件1.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合同法课件1.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合同法课件1.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课件1.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课件1.doc(2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合同法学课件目录第一章 绪论2一、合同2二、合同的分类:2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2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2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2一、概述2二、要约3三、承诺3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4五、格式条款4六、缔约责任5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6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6二、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6三、可追认的合同6四、表见代理行为和代表行为有效7五、无效合同与合同中的无效条款7六、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7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0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11一、合同履行的意义11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1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1四、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12五、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问题1

2、3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一、合同的变更13二、合同的转让概述13三、合同权利的转让13四、合同义务的移转14五、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14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4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14二、合同解除14三、抵销15四、提存16五、免除16六、混同16第七章 合同的担保16一、合同的担保概述16二、保证16三、抵押17四、质押18五、留置19六、定金20第八章 违约责任21一、违约责任概述21二、违约行为21三、归责原则21四、违约责任形式21五、违约责任的免除与分担22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22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2八、其他规定22第十章 合同分则22第一节

3、买卖合同。22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2二、买卖合同的效力22第二节 运输合同23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3二、运输合同的一般权利义务23三、运输合同的种类和意义23第三节 委托合同24一、委托合同概述24二、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24三、委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关系24四、委托合同的终止24第四节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24一、行纪合同24二、居间合同25第一章 绪论一、合同u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u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u 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

4、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5、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四)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u 界定合同的法律规范;订立合同的法律规范;合同成立的法律规范;合同内容的法律规范;合同效力的法律规范;合同履行的法律规范;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法律规范;合同终止、解除的法律规范;合同救济的法律规范;合同解释和适用的法律规范

5、;各类合同的法律规范。u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而发生的交易关系,故其为交易法。这些交易可用货币衡量,具有财产价值,故又为财产法。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u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u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u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三)公平原则u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6、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强调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付与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之间的等值性。3、规定了风险合理分配规范。4、客观合理地规定了免责条款和损害赔偿规则条款。(四)诚实信用原则(参看第6条)(五)合法原则(参看第7条)(六)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参看第7条)(七)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参看第8条)1、全面履行合同。2、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3、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合同的履行。(八)惩罚性赔偿原则1、惩罚性违约金。(第114条)2、惩罚性违约定金。(第115条)3、惩罚性价格。(第63条)4、对

7、欺诈行为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第113条第二款规定)(九)计划原则(第38条)(十)行政监管原则(第127条)(十一)合同多样化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一、概述(一)合同的订立的概念:1、合同的订立,必须在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进行。2、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互动过程。3、参与合同的订立的当事人须有缔约目的。4、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有适法性。5、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果有积极结果和消极结果。(二)合同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2、标的: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所要完成的事项。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3、意思表示u 以上三点,称为合同的三要素u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是确认

8、合同有效的前提,只有存在一个具体的合同,才有必要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判断合同成立与否,解决的是意思表示内容的一致性;判断合同生效与否,解决的是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因此,生效的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已经成立的合同未必是一个生效的合同,如合同已成立但无效或被撤销。(三)合同的形式u 法制史上严格的形式主义是早期合同的显著特点到当代对合同形式上已经无特别要求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u 如何认定各种形式及各形式的效力?(四)合同的条款u 主要条款和非主要条款u 参看合同法第12条u 对这条的评价?(五)订立合同的方式u 合同法第13条u 要约、承诺u 这种方式能否取消?二、要约(一

9、)要约的概念u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第14条)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u 要约与要约邀请(法第14条)(法第15条)u 要约邀请不具有缔约目的,其目的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发出要约邀请的当事人可随时撤回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必要阶段。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4、要约的内容必须充分5、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二)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u 口头要约u 书面要约u 法第16条并未区分2、要约效力的内容: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约束(1)对要约人的约束: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撤销要约;要约人不得变更要约的

10、实质内容;要约人须接受要约经承诺后即成立合同的法律后果。(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承诺的法律地位(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其发出的要约生效以前,取消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u 要约可以撤回2、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u 要约不得撤销的几种情形:合同法第19条u 总的看起来,合同法对要约的规定有如下内容:1)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有一定的约束力,称为要约的效力。这种效力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2)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到要约生效这一阶段可以撤回要约;在要约生效到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这一阶段,可以撤销要约。但有例外情形

11、。3)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要约人再不能取消其要约。(四)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三、承诺(一)承诺的概念:u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u 何为一致?4、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u 如没有承诺期限如何确定?(二)承诺的效力1、承诺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迟到的承诺:合同法第29条3、逾期发出的承诺:合同法第28条4、承诺效力的内容: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三

12、)承诺的撤回:u 合同法第27条规定u 承诺可撤销吗?(四)承诺的特殊情形:1、强制承诺2、沉默的承诺3、以行为为承诺u 课后练习*A公司于10月20日向B公司发出一项要约,欲向其购买材料一批,第二天因为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停产,便想反悔,10月2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10月26日到达乙公司。27日,B公司正在组织讨论是否应该接受这个要约的时候,撤回通知到达。则:( )A要约有效,撤回通知后于要约到达,未被撤回B要约有效,要约未被撤销C要约无效,要约已被撤回D要约无效,要约已被撤销*甲公司欲将一批服装售与乙公司。10月14日,甲公司以信件的方式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信的落款日期是10月14日,该信件

13、于10月16日发出,邮戳日期是10月16日。要约中规定承诺的期限为10日,该信于10月20日到达乙公司。则该要约的生效日期和承诺的起算期间分别是( )A10月20日10月16日B10月16日10月16日C10月20日10月14日D10月16日10月20日u 案例分析河北省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1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北省的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出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需要标号为x x x的钢材1 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

14、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有限责任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建华公司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的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更为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购买1 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的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并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

15、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 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 收取全部钢材。建华公司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如因大成公司多运送钢材而造成的损失,由大成自行负责。第三天,内蒙古大成公司的钢材1 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100吨不予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内蒙古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概述:u 当事人双方

16、达成合意时,合同就成立。(二)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u 合同法第32条:双方签字或盖章(三)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四)书面订立合同的特殊情形:u 合同法第36条u 合同法第37条五、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由来u 定价交易垄断(附从合同)定型化合同(二)格式条款的意义u 单方性;反复利用性;内容的稳定性;公开性;书面明示性。u 其突出的特点是:总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本条款进行磋商。(三)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u 此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先合同义务1、公平拟约义务2、提醒义务3、说明义务(四)格式条款的无效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情形。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情

17、形。3、格式条款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u 总之,对合同法第40条是不容以任何方式排除适用的。(五)格式条款的解释与适用: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应当作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u 案例分析一天晚上,某市居民李某家中的电话突然不能通话,李某十分着急,他立刻与该市电信局联系,查询原因,得知因其逾期交费而被停机。李某认为电信局停机不合理,电信局提出,根据亡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在用户安装电话时,电信局曾给每个用户开出一个收据,收据的反面都印有“用户须知”,其中便列有一条规定,即“

18、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李某认为,他从没注意到收据的反面印有“用户须知”,即使知道这一规定,停机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停机前未通知李某,也没有催促其交费,由于突然停机使其遭受巨大损失,李某要求电信局赔偿损失,电信局拒绝赔偿,李某便起诉到法院。本案在审理中,对于电信局制定的“用户须知”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且是否有效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用户须知”中的规定是电信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属于行政规章,而不是格式条款,法院无权审查该条款的效力。因此根据该规定,李某未按期交费, 电信局有权停机。另一种观点认为,“用户须知”的规定,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李某在安装电话时已经接

19、受该条款,因此电信局停机是有合同上的依据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用户须知”的规定虽然是格式条款,但这一规定是不公平合理的,应当被宣告无效。六、缔约责任(一)概述:u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义务或责任,不仅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如在订立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是什么责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u 合同法用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提出缔约过失制度。(二)缔约责任的概念:u 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缔约行为或与缔约行为有关的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u 特点:1、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2、为法定责任3、为赔偿责任4、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诚实信用义务。(三)

20、缔约责任成立的要件:1、受害人须在合同订立前参与了合同的准备或磋商行为;2、受害人须受有损害;3、加害人须有行为能力,须有过失。u 就第一点言,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就有过失而言,与违约责任不同。(四)直接的缔约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五)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u 合同法第43条,又称缔约侵害商业秘密的责任。u 案例分析1999年11月3日,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派其代理人王某与天腾公司进行接触,磋商东方公司购进天腾公司一套先进的食品包装设备。在洽谈过程中,王某认为天腾公司的该种设备不可

21、能达到其产品说明书上所列的性能指标。为了证明其设备的功能完全符合该设备说明的要求,天腾公司向王某出具了其该种设备的设计图纸。王某将该图纸带回后进行研究,认为该设备不符合东方公司对设备的要求。双方未达成协议。但王某未将天腾公司的设备设计图纸返还天腾公司。半年后,天腾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一家个体户生产的同类设备正在出售,并且功能设计与天腾公司的设备完全相同。经调查,该个体户刘某是王某的朋友,正是其在王某处得到了天腾公司的设备设计图纸,用于自己的生产。为此,天腾公司以东方公司和个体户刘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停止生产该类设备,东方公司与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对于东方公司应否承担

22、赔偿责任,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东方公司与本案无关,侵害天腾公司权利的是个体户刘某,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由刘某承担侵害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东方公司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u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A欺诈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C恶意磋商 D正常的商业竞争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的生效要件1、主体合格u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人(核准的经营范围与已经取得相关的民事权利)、

23、其他组织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u 合同法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三)统一论的例外:国家行政权力依照公法采取两种方法加以监督。u 事后监督u 事先监督二、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一)附条件合同1、条件:限制合同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事实。2、条件的特征:(1)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2)是当事人约定。(3)合法的条件。3、附条件与合同效力的关系(1)生效条件(2)解除条件4、对期待权的保护u 附条件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是期待权,指于条件成就时应当发生的权利和利益,而在条件未成就时该权利和利益尚未发生,处于期待状态,与之相

24、对应的是期待义务。u 合同法45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妨碍期待权实现的排除。(二)附期限合同1、期限的特征(1)为将来肯定发生的事实(2)对于合同是能的期限,而不是不能期限(3)是约定期限,而不是法定期限、指定期限2、期限与合同效力的关系(1)期限与期限届至、届满(2)期限届至、届满的效力(3)在期限届至届满前合同当事人权利是期待权三、可追认的合同u 合同法第47、48、51条规定的是可追认的合同。(一)何为可追认合同?1、合同的主体资格欠缺2、经有权人追认,合同即自始生效3、可追认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追认,未追认前是既未成立又未生效的无效合同,在追认后是既成立又生效的合同。(二)第47条、

25、48条规定的可追认合同1、47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欠缺情形(1)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的限制民事行为人。(2)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是有效合同2、48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欠缺情形u 订立合同的人无代理权3、相对人、法定代理人和本人的权利(1)法定代理人和本人的追认权(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三)第51条规定的可追认的合同u 其主体资格欠缺是合同当事人无处分权1、处分权:所有权四项权能中最重要的权能。2、权利缺陷的补救(1)处分权人享有追认权,处分权人追认的,合同有效。(2)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u 案例分析1999年11月陈某将自己的电脑借与王某使用。同年12月,王某将该

26、电脑以市场价卖与张某。张某在买该电脑时,并不知道该电脑并不为王某所有。陈某在得知这一情形后,告知张某,该电脑为其所有,并要求张某将电脑返还给他,张某表示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根据张某的要求,追加王某为第三人。 李某(15周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录音机出卖。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 000元人民币。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录音机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录音机送到王某处。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并表示不买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为限

27、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让录音机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其与王某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该合同得到了李某父母的同意,因此合同有效,王某应当履行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这是由于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王某可以撤销该合同,而不必履行。四、表见代理行为和代表行为有效(一)表见代理行为有效1、表见代理有效: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因有足以使人相信为有权代理的法定情形。u 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有效,被代理人应对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该合同有无效力,被代理人也不得以表见代理人无权或越权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2、规定表见代理的法理依据过错原则(1

28、)表见代理的成立以第三人无过失为前提(2)表见代理的成立是本人有过失u 如本人已授权他人代理但未将对代理权的限制通知第三人,以至足以使人相信其为有代理权3、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是对民法通则的补充和完善4、表见代理的三种法定情形(1)越权代理(2)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u 案例分析李某原为海生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9月被公司解聘。1999年10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制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海生公司向三环公司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棉纱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积极

29、组织货源,并发函给海生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海生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三环公司不要向其发货。三环公司接到海生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海生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海生公司拒绝接受。三环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海生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使用盗取来的空白合同书与三环公司订立的合同,其行为严重违法,所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海生公司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海生公司不必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对于三环公司的损失,由李某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没有代理权而与三环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李某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的合同,由于没有被海公司(被代理人)

30、追认,因而对海生公司不发生效力。海生公司不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应由李某赔偿三环公司的损失。(二)代表行为有效1、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2、本法规定的原则是代表行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3、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表行为越权的除外u 知道、应当知道的区别?五、无效合同与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一)无效合同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2、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具有法律效力3、由国家予以取缔(二)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u 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应当解释为刑法、行政法这些公法保护的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3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u 何为强制性规定?(三)对民法通则的重大发展和完善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既可以是无效的合同,也可以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不是“违反法律”,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四)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合同中法定无效条款u 参看合同法第53条:针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六、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一)重大误解1、误解是对事实的不正确假设2、误解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事实的不正确假设3、重大误解时使误解方遭受了重大损失的误解u 误解与欺诈有什么区别?(二)显失公平1、显失公平使指对合同一方过分有利2、显失公平是在订立合同时同

32、时存在的3、显失公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是利用了对方的无经验(三)欺诈1、有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2、有欺诈的故意3、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受欺诈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四)胁迫1、胁迫人有胁迫行为。胁迫行为的对象不限于本人,还可以扩张到亲友,胁迫的客体是人身权、财产权。2、因胁迫而使受胁迫人产生其权利将受到损害的恐惧。(五)乘人之危1、对方当事人正处于危难之机2、趁对方处于危难而提出苛刻条件3、对方不得不接受苛刻条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u 案例分析北京密云县南天村的农民孙某1999年5月与南天村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孙某以200元钱承包下一片荒山的经

33、营权25年。合同中约定,孙某承包的荒山范围的界定是:东至集体杨树林东边,也就是说荒山的范围包含了一片杨树林。在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村委会认为合同中所说的承包的范围是错误的,不应当包括那片杨树林在内。其中“至集体杨树林东边”应当为“西边”。所以该片杨树林的所有权仍然是村里的,孙某无权对其进行处分。这片杨树林总共有481棵杨树,它的价值近万元。孙某对此不服,认为既然合同中明确写着应当至杨树林东边,杨树林自然归其所有,并且其已经管理近一年的时间,光施肥浇水就花去近千元,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并且双方各自持有的一份合同中均明确写着“至杨树林东边”,合同也没有任何涂改的痕迹。村委会说是写合同时笔误

34、造成的。而与孙某同样承包荒山的刘某以同样的价格承包了相邻的荒山,合同中规定的为至杨树林西边。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保护其合法利益。王某与史某是好朋友。王某从国外回来,带回一随身听,史某见后十分喜欢,试听后更是爱不释手,于是对王某说,“这随身听质量不错,能给我吗?”王某见史某特别喜欢,就表示同意。于是史某将随身听带走。几天后,王某见到史某,王某问史某:“随身听用的好吧?”吏某说:“相当不错。”王某说:“是不是该将钱给我了,1 200元。”史某一听大惊: “不是你送给我的吗?我们可是好朋友啊!”王某坚持说是卖给他而不是送给他。史某非常气 愤,说:“我不要了!”遂

35、将随身听还给王某。王某认为史某已经使用较长时间,而且质量也没有问题,所以拒绝收回随身听,坚持要求给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起诉到法院。王某是居住在美国的老华侨,年老后体弱多病,希望落叶归根,于是回到中国。他希望由中国的亲人来扶养自己,并继承自己的财产。王某委托曾在美国留学的孙某代为回老家寻找自己的亲人,并转告他的意思。孙某回来后说,王某家中已经没有任何较近的亲人了。王某非常失望,孙某表示愿意扶养王某,但需由其取得遗产。王某见孙某对自己还可以,而家中也没有亲人了,于是与孙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某生前由孙某扶养照顾,死后其全部遗产归孙某所有。三年后,王某在老家的姐姐的儿子辗转得知王某回到中国的消

36、息,于是前来认亲。王某见到外甥后,非常高兴,就叫外甥来自己家住,并由其外甥来照顾他。王某认为孙某骗了自己,要求解除与孙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孙某先是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已经生效,并且已经过了三年了,孙某对王某的扶养也尽心尽力,所以不能解除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与王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王某不得随意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与王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是由于孙某对王某欺诈造成的,所以该合同应当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孙某虽然有对王某的欺诈行为,但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没有任何影响,所以该

37、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有效,由于该种协议具有人身性质,所以王某得终止该合同。河北某钢铁厂(以下简称钢铁厂)与东北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有日常业务往来,工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废钢铁,然后转手卖给钢铁厂。1999年10月,钢铁厂工人在对运来的废钢进行拆包分类时,竟发现了形态完好的炮弹。钢铁厂立即报案,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该批废钢中的炮弹确实未经使用,但是已经超出服役期限,并且锈蚀严重,随时有爆炸的危险,同时还检测出相当一部分废钢具有极强的放射性,对人体具有相当的危害,完全丧失了利用价值。有关部门建议立即对该批废金属作全面检测,并分类进行技术处理,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钢铁厂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工贸公司,

38、要求来人处理退货和其他有关事宜。工贸公司回电称,预付的货款不能退回,余款可以协商,货物不能退回,建议买方自行处理或者转手倒卖。钢铁厂在工贸公司一不来人、二不退款、三不退货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工贸公司返还预付的货款,并处理货物。 一审法院认为,工贸公司交付的一部分废钢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属于不适当履行。由于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条款“违约方支付相当于价款的8的违约金后,其他责任一概不负”,根据该条款,判令工贸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该批废钢铁是工贸公司将其从俄罗斯收购的废钢铁和其非法为俄罗斯某公司有偿销毁的部分

39、军事垃圾混合起来的。二审法院认为,工贸公司事先明知该批废钢铁混有废弹药和放射性物品,但是没有告知原告,构成欺诈,并且该合同涉及的废钢铁不仅含有废旧弹药,而且有放射性很强的物品,贸然使用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这种损害造成了国家利益的损害,已经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因此应当判令合同无效,不应当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上诉人某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工商支行、被上诉人华悦公司、原审被告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11月2日,原告工商支行与被告华悦公司、空调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工商支行借给毕悦公

40、司人民币800万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自1999年11月2日至2000年1月2日,月息为千分之十点零五。空调公司为连带责任的担保单位。工商支行按期交付贷款给华悦公司。借款期满,华悦公司未还款,担保方也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工商支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华悦公司与空调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原审法院认为:工商支行与华悦公司以及空调公司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华悦公司与空调公司应当负担连带的还款责任。判决如下:(1)华悦公司偿还工商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 163 83096元,合计9 163 83096元。(2)空调公司对华悦公司以上债务负担连带责任。(3)驳回工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

41、费、财产保全费计110 010元,由工商支行承担22 002元,华悦公司承担55 005元,空调公司承担33 003元。空调公司上诉称:在本案借款合同之前,被上诉人华悦公司已经欠被上诉人工商支行本息800万元,为此双方恶意串通,采取“借新还旧”的欺骗手法,骗取空调公司为其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空调公司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上诉人工商支行答辩否认“借新还旧”和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华悦公司于1996年7月至1997年11月间与被上诉人工商支行工作人员王某勾结,非法侵占工商支行资金800万元。后因华悦公司无力偿还,工商支行将800万元作挂账处理。为挽回损失,工商支

42、行同意华悦公司补办贷款手续,将华悦公司800万元转为贷款,并要求空调公司提供担保。1999年9月下旬,工商支行与华悦公司到空调公司处核保,并称贷款用于联合建房。空调公司遂同意为其提供担保。1999年11月2日,三方当事人签订了上述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同年u月至12月,华悦公司与工商支行配合,以虚假票据和转账支票,通过银行内部平账,已挂账的800万元转为正常的贷款。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华悦公司与工商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工商支行没有依此合同将款贷给华悦公司,而是用于内部平账,转嫁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9条规定,

43、当事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并依据担保法第30条第1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工商支行依贷款担保合同提出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10 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 051元,由工商支行承担。1998年6月,张某开办了一家炼焦厂,当时正值煤矿企业原煤销售状况不理想,张某联系了煤矿上的几个熟人开了条子,从煤矿上大量赊购原煤炼焦。由于炼焦厂的运营成本较低,张某的路子比较活,焦炭的销路还比较好,炼焦厂投产后很快就开始盈利

44、。1999年10月,由于炼焦厂污染严重,被环保局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得知消息后,害怕炼焦厂倒闭,无法追回拖欠的煤款,立即找张某催要拖欠的原煤款,结果数次上门都没有见到张某,煤矿不得已于2000年5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炼焦厂支付原煤款。 张某辩称由于焦炭销售不好,而且很多售出的焦炭,无法收回欠款,企业实际上已经处于破产边缘,根本无力清偿煤矿的煤款,请求给予宽限。经原告申请,法院查封了炼焦厂的账户,但是账户余额已经所剩无几,工厂里极其冷清,值钱的设备、办公用具已经荡然无存。虽然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但是原告不仅没有追回欠款,反而损失了上万元的诉讼费用。后来煤矿私下了解到在炼焦厂被环保局责令停产整顿

45、之后,张某预见到由于炼焦厂采用的技术落后,在当时的资金状况下,根本无法整改,就开始私下变卖资产,把收回的账款私存到个人账户上。煤矿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炼焦厂恶意处分炼焦厂资产的行为无效。后查明,在炼焦厂被环保局责令停产整顿之后,张某于2000年2月将炼焦厂的设备全盘转让给了邻县某炼焦厂,所得款项60万(经过评估炼焦厂转让的设备价值在65万元左右)全部存于其弟的个人账户上;其他办公用品则或者抵作工人工资或者赠送给了亲朋好友。张某辩称,设备转让属实,但是已经将所得转让款60万中的40万偿还了其弟在开办炼焦厂时资助的40万,所余20万则是作为感谢已经赠给了其弟。法院在审理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46、,由于企业实际上届于张某所有,张某有权处置企业的财产,并且虽然企业已经处于破产的边缘,但是尚未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所以企业仍然有权处置其资产,法院无权干涉。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并且债权人催讨的情况下,不以正常生产为目的大肆处置企业财产,而导致债务无法清偿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虽然张某通过赠与合同、买卖合同处置财产,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当宣告无效。 某铸造厂需购买一辆汽车,运输个体户王某得知后,找到该厂欲将自己半成新的北京130型汽车卖给该厂,并保证办理汽车过户等一切手续。双方商定,汽车作价为22万元,由铸造厂先付2万元,余款2 000元由铸造厂开具一张借条,待王某办完手续后,再由该厂续付。王某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有关部门以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