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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案件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落实案件防范责任制,遏制大案要案的发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张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信用社各级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违纪案件包括贪污、侵占、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渎职、赌博、腐化堕落违反财经纪律、违反信贷管理规定、违反金融法规等性质的案件。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负有领导责任的对象系指案发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根据案件性质、影响程度、责任大小进行以下处理:1、通报批评;2、经济
2、处罚:包括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3、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职务、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4、其他处理:包括解聘、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等;5、情节严重并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理可并用。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导致农村信用社发生涉案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或造成经济损失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经济案件,视其情节对案发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对涉案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对案发单位的主要领导和
3、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同时追究上一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1、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不贯彻执行的;2、对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内控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3、对下级监督指导、检查不力,对暴露的问题、重大隐患重视不够,解决不及时的;4、对已发现问题的人员,没有及时调整和处理的;5、默许、授意、指使下属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活动的;6、对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检查出的问题有意搪塞、拖延、庇护违法违纪行为的;7、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大案要案的;8、瞒报、迟报案件,贻误破案时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发生特大经济案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应逐级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对案件防范工作不重视、不研究,对分管领导的建议不接受、不采纳,造成大案要案的加重处罚。第八条 发案后,由于单位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查处得力,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从轻处理。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主要负责人对其任期内辖内所发生的案件负责。第十条 各级领导的责任追究,按照农村信用社人事管理权限进行。需要对责任人给予党内处分时,按组织隶属关系进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