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结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 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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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 东 安 道 永 华 律 师 事 务 所收 结 案 管 理 制 度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收 案第三章 办 案第四章 结 案第五章 归 档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案、代理行为,建立健全律师业务管理制度,保障律师事务所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严禁私自收案、办案。严禁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争揽案件或对外宣传。第三条 委托合同、收费票据及介绍信函等文件应由事务所统一

2、管理。第四条 律师承办法律业务,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及广东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收费事项统一由律师事务所指定的财务人员办理,并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收 案第五条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先由当事人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再由律师填写解答意见,交律师事务所归档存查。律师受理法律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内容和接受委托的条件。在签订上述文件时,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后果,并提交风险告知书给当事人签署。经办律

3、师应当向当事人派发律师服务征求意见表,该表将作为律师服务跟踪反馈信息和工作质量监督标准之一。公司、企业、法人委托的,应当要提供登记注册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约时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个人委聘的,应提供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其他当事人委托的,也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六条 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首先由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部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利益冲突和回避审查,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新型以及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应当由事务所业务委员会组织律师进行集体研究后,再确定是否接受委托。第七条 律师受理法律业务应当执行审批或审核程序,以

4、方便统计、监督,确保办案质量,降低执业风险。未经审批的案件不得出具任何加盖律师所印章的文书。第八条 以下业务由事务所业务委员会主任专门负责进行审核:(一)兼职、特邀律师受理的各种法律事务;(二)股份制改组或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或公司上市;(三)重大的行政案件;(四)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五)涉外案件及涉港澳台的案件;(六)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书、律师函;(七)减免律师费或办案费比例超出规定的案件;(八)敏感、群体性案件;(九)事务所认为应当进行审核的其他业务。在审查上述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配方案,确有必要的应提交事务所业务委员会讨论。情况重大或特殊的业务应进一步提交事

5、务所管理委员会或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应当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的,必须办理上报备案手续。第九条 审查不予批准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办律师可以要求合伙人会议进行复核。经办律师应当服从合伙人会议的复核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受理:(一)有利益冲突的;(二)可能存在重大执业风险的;(三)收案律师持外地律师执业证或未经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同意在事务所执业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规定的代理业务;第十条 律师接案应当填写收结案呈批表,经审批后,连同委托合同交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授权的执行合伙人在收结案呈批表、委托合同上编号盖章,收结案呈批表附卷一份,事务所留存一份。委托合同先交当事

6、人签名盖章,再交所里盖章。第十一条 只有盖章后的合同才能办理开出所函、介绍信等文件,否则一律不得以律师名义代理任何案件。第三章 办 案第十二条 律师拟发下列公文或业务文书应统一安排编号、盖章:(一)法律意见书、建议书;(二)发往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业务文书;(三)向有关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发送的公文或业务文书;(四)聘用专职、兼职或特邀律师办理的业务文书;(五)其他应由事务所签发的公文;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经过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授权的执行合伙人审核后,行政主管才能加盖公章,否则一概不能发出。第十三条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收集齐全并妥善保管有关法律文书、实务证据等材料,填写好律

7、师工作记录,建立完整的案卷档案。第十四条 对于已接受委托的案件经办律师应秉持勤勉、审慎的态度,认真、负责承办完成。经办律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应请当事人委托事务所其他律师或经事务所业务委员会指定的事务所其他律师承办完成,相关费用由有关律师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四章 结 案第十五条 案件终结时,经办律师应当向当事人收回律师服务征求意见表,交事务所备查存卷。经办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结后的 30天内办理结案手续。承办律师不得丢弃或私自保存已办结案件的卷宗,不得迟延办理结案手续。第十六条 律师业务办结后,经办律师应及时填写收结案呈批表,按收案权限规定相应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授权的执

8、行合伙人签字批准结案。第十七条 批准结案后,经办律师应将全部案卷资料按规定的顺序整理好,送交事务所档案室归档,由事务所专门负责档案的工作人员验收、登记、统一保存,并配合档案管理人员的整理归档工作。第五章 归 档第十八条 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由专门负责整理档案的人员及时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业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补齐遗漏材料,整理完毕后统一立卷归档。第十九条 行政部门要定期做好档案材料的催交工作,每季度对文书、案件材料进行清理和检查。为确保归档及时、有效,减低事务所的经营风险,每件案件收费后,应预留 “归档保证金”,案件终结归档后一次性退还给经办律师。第二十条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

9、作由行政部负责设计组卷、编号、设计目录等。行政部门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按年度、文书案件类别编制“案卷类目”。“案卷类目”必须简明清晰并且符合标准化与信息化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事务所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进行永久、长期、短期保存。第二十二条 律师离开事务所时,必须将承办已结案的案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列出案件档案存放清单给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号清理该律师的案件档案,负责核对该律师提交的清单,清单无误后签名确认。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档案管理员保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行业

10、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后者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施行。附件一: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呈批表附件二: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征求意见表收结案呈批表受理案号:_收案时间:_案件类型案 由案件当事人委托人:直接利益冲突审查法定代表人:电 话客服联系人:电 话邮政编码:传 真间接利益冲突审查联系地址:对方当事人:交办记录委托人要求:基本事实和理由:主要证据材料:经办律师意见:执行合伙人意见:收费记录代理费(顾问费):交通费:调查费:其它:律师费合计:结案记录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经办律师结案意见:执行合伙人意见:备注本表一式两份,附卷一份,本所留存一份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征求意见表服务律师姓名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式律师的业务水平以及服务态度、效率、效果律师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行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对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事项对本所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意见及结果本所监督电话:020-22382038 本所邮箱:admin本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华普广场西塔23楼 邮编:5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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