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论文 范文【 精品】理财产品市场中消费者维权困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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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财产品市场中消费者维权困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理财产品市场中消费者维权困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取得了极大发展,交易量快速增长,客户群体日益广泛,但是理财产品的结构和风险也日趋复杂化。由于我国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维权十分困难。本文分析了在理财产品市场中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现状 (一)理财市场概况 目前我国的理财产品市场具体可以分为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基金产品市场、信托产品市场、保险产品市场等。在产品种类方面,有人民币理财产

2、品和外币理财产品,集合理财产品和单一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和封闭式理财产品,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险收益结合型理财产品等。在投资渠道方面,几乎涵盖了所有金融市场和众多实体经济领域,主要涉及了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债券、基金、非上市股权、房地产、基础设施、实业等诸多项目。 (二)分业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的监管体制,银监会监管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证监会监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目前,我国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各自设力消费者保护部门,形成“一行三会”消费者保护体系。相应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自制定所监管行业的理财产品监管规则,对产品审批、发

3、行、份额、保底承诺、资金托管、业务隔离、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业务推广等多方面进行监管。 (三)法律法规分散 目前,我国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关于理财产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规定基本分散于各个专业领域的专门立法中。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等法律都有涉及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的条文规定。除了以上这些法律规定外,相关监管部门还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金融消费者维权存在的困难 (一)缺乏有效的维权法律 目前我国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金融方面保护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定义也过于狭窄,仅将“生活消费”纳入保护范围,并

4、不涉及“金融消费”的范畴。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一种产品,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金融服务。理财产品出现的问题很难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而那些不同专业领域的法规规章虽然有相对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国分业监管的现状,导致各部门规范不一致,难以协调;另一方面又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难以实施。 (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界定不明 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针对理财产品台的相关规定各自多达数十项,部门规章有商业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办法分

5、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法等。繁冗的法律法规,对审批、发行、份额、保底承诺、资金托管、业务隔离、风险揭示、信息披露诸方面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对于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界定,却是相当模糊。就理财产品的法律基础而言,其涵盖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等,而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是不尽相同的,导致消费者既无法正确理解自身所应承担的风险,也难以有效维权。 (三)维权渠道不畅通 当前我国缺乏受理金融消费投诉的专门机构。无论是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或是人民银行的地方分支都没有明确的纠纷仲裁权,缺乏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许多理财产品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

6、发生纠纷容易出现相互扯皮现象。由于理财产品方面的投诉属于投资领域,不属于消费行为,所以消委一般不受理理财投诉。理财产品的发行方也可以接受投诉,但是其作为利益关联方,出于对自身声誉和利益的考虑,往往不能给予公正的对待,多数采取受理投诉但是拖延解决。依靠传统诉讼程序维权会经历较长时间,花费更多成本,多数金融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 (四)消费者缺乏金融专业知识 金融领域知识较为专业,许多金融理财产品设计极为复杂,产品说明书中运用的大量专业术语,普通消费者根本看不明白,消费者受制于信息的高度不对称和高昂的维权成本,而放弃投诉和维权。 三、对策建议 (一)应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 应尽快改变金融消费者权

7、益保护滞后的状况,通过金融立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权益、保护模式、纠纷解决机制、维权途径等。另一方面,则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在发生法律纠纷时金融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界定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对理财产品的设定、产品风险的披露、违约责任承担等进行规范,以保障市场秩序稳定和私人财产的安全。 (二)整合金融消费者保护管理模式 我国目前实行的银、证、保分业监管模式和“一行三会”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可以采取适度统一与合理分工的管理模式,应该尽快建立统一的协调沟通机制,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综合协调“三会”分头负责的工作格局,共同承担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 (三)加大对理财产品市场的监管 监管机构要在理财产

8、品和理财服务的设计开发、审批入市、营销推介及售后评估等各个业务环节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强化监测,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运营情况,必要时开展对理财业务现场检查,及时对风险和合规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合规及投诉情况列为监管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严禁过度夸大产品收益,避免因不当宣传和错误销售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大理财知识的推广普及力度 大力开展公众金融素质教育普及宣传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投资理财教育,宣传普及科学的理财观念和理财知识,让金融消费者明明白白知道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保本、是否保收益、是否可提前赎回等,确

9、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林晓峰.银行理财产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11). 2陆徐元,方良东.论我国理财产品市场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浙江金融,2010(07). 3吴民许,杨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J.中国流通经济,2010(12). 4何颖.构建面向消费者的金融机构说明义务规则J.法学,2011(07). 作者简介: 王白石(1985),男,山西长治人,助理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 常艳丽(1986),女,山西长治人,助理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分享文档,传播知识,赠人以花,手自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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