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追问法学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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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问法学教育 追问法学教育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追问法学教育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追问法学教育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内容提要从1978年恢复法科招生之后,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在数量上急剧扩张的三十年。然而,制度性瓶颈窒碍了法学教育自身实力和创新能力的发展。第一,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脱节的情况下,法学教育的使命不可能被清楚地界定。第二,在缺乏第一法学学位的

2、情况下,名目繁多的法学学位和学历不仅具有误导性,而且稀释了它们自身的价值。第三,按照繁复的“二级专业”去分门别类的研究生项目造成了法学教育的分裂、学术宗派的泛起和狭隘的思维方式。最后,统计标准的模糊、混乱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使法学教育失去了本来应有的透明。本文试分析上述问题的成因,以期促成解决问题的方案。关键词 法学教育 第一法学学位法学研究生教育 法律职业教育评估 强制性信息披露每个制度在其演进过程中,都会面对一些看起来简单不过却又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的追问,欠缺合理性基础的制度一定会被此类追问挡住进路。1978年,法学教育与经济改革同时起步,至今已经走过了整整三十年,今昔对比,我们发现

3、:法学教育仍然被那些基本问题阻挡在起步阶段。笔者在此只是按照多年前的理路,继续对法学教育进行批判性思考和追问,我一直希望自己有关法学教育的论文尽快过时,或者变得仅仅对研究法学教育史的人才有价值,但是,这一希望正在变得渺茫。一、为什么要有大学法学教育在21世纪的中国,如果一个年轻人要想当律师、法官或者检察官,他需要参加司法考试,参加司法考试需要本科文凭,但是,不一定要法学本科文凭。就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而言,法学文凭和非法文凭没有什么区别只要是本科文凭就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因此,一个年轻人为了当律师、法官或者检察官去读法学院,是一个并不聪明的决定,因为,他本来可以在本科期间学习外语、化学、哲学

4、、工程、历史等等,毕业之后,参加3周左右的司法考试培训班,而他通过司法考试的概率不会低于法学本科毕业生。既然法学和非法学本科生有同等机会参加司法考试,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又可以被3周左右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所代替,用四年攻读法学本科、用三年攻读法学硕士、用三年攻读法学博士,也就变得没有什么理由了。1949年之后,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出现断裂。在1986年开始试行“律师资格考试”之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的一种官职。从1986年到2001年,惟有律师的行业准入需经考试,但有许多豁免考试的例外。从2001年开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入门都要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但是,法学教育和法律职

5、业还是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法学学位并不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必备条件。毛泽东曾经对法学教育存在价值表示过怀疑,没有谁比他更为坦率、更为简洁地表达过这种怀疑主义立场。1968年7月28日,毛泽东在接见红卫兵的时候谈到了大学教育。一方面,毛泽东表示重视理工科,强调文科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毛泽东说:“法律还是不学为好。”在毛泽东讲话之后不久,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相继被撤销,出现了长达8年之久的法学教育中断。毛泽东对法学教育的态度恐怕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他对法律的轻视,事实上,毛泽东在成为职业革命家之前,曾经报考过法学院(“法政学堂”),这是毛泽东亲自对斯诺的陈述。在法学意识形态化、法律职业行政化,法律职业和法

6、学教育又毫不搭界的情况下,“法律还是不学为好”或许不失为一个有关教育资源合理分配的政策判断。改革开放三十年,法学院校毕业生也从奇缺而变为过剩,但毛泽东当年对法学教育的怀疑并没有随之失效。在法学教育成为法律职业人士的养成教育之前、在法学学位成为行业准入的必备条件之前,它的立足之地是游移疏松的,它的历史使命是模糊不清的。建立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联系无须高深的理论,只需要采取一些近乎举手之劳的措施,例如:把法学学位作为申请参加司法考试的条件之一,或者对一些大学法学院毕业生豁免司法考试的要求。二、什么是中国的法学第一学位目前,法学教育并不是分类施教、循序升等,而是多种第一学位并存,每个学位都是第一学位

7、,又都不是第一学位。一个人适合报考何种法学学位,与他的法学教育背景无关,而与他在报考之前已经取得的文凭等级有关,例如:一个人已经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即使此前没有任何法学学历,也有资格报考专攻某一“专业方向”的“法学二级学科”(如:公司法、证券法、商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学博士,在这种情况下,法学博士就成了他的第一法学学位。又如:一个人已经取得了学士学位,他就有资格报考专攻某一“专业方向”的法学硕士,至于他本科所学为历史、地理、工程、医学或者文学,均可在所不问,因此,法学硕士对那些没有本科法学文凭的人来说,也是第一学位。对于各种法学学位的序位可作以下归纳:1高中生报考法学本科,法学学士对他们来讲是第

8、一学位;但是,法学院又开设“双学位项目”,招收本科非法学专业的三年级在校本科生,法学学士对此类学生又是第二学位。2法学硕士对持有本科法律文凭和非法律文凭的申请人同等开放,故对于本科法律文凭持有人为第二学位,对于本科非法律文凭持有人又是第一学位。3法律硕士分全日制和在职两种:全日制法律硕士仅对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开放,是为第一学位;在职法律学士又只对本科为法律专业的在职人员开放,属第二学位。4凡持有硕士文凭都可报考法学博士,因此,法学博士对非法学专业的硕士文凭持有人为第一学位,对同时持有非法学专业本科文凭和法学专业硕士文凭的人为第二学位,对持有法学本科和法学硕士文凭的人又是第三学位。在每个法学

9、学位都可以成为第一学位的体制下,实际上也就没有法学第一学位,若干类别的法学学位也就失去了区分和辨识的意义:较高等级的学位未必表示更为专深的法学教育。多元的法学第一学位又在颠覆法学研究生项目存在的意义:既然有无法学学历的学生都在同一课堂上课,法学研究生教育如何能区别于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职能和目标,历来是模糊不清的。把“研究生”说成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生,实属奇谈怪论“研究生”的意思是本科后的学生,事实上,如今绝大部分研究生毕业之后是不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一个国家应当有一个与法律职业有关的法学第一学位,或者是法学学士,或者是法学硕士。界定法学第一学位,必定牵涉到法学教育的起点应当是

10、研究生教育抑或本科教育,就此做出判断不需要高深的知识,不需要复杂的论证,只需要经验常识。如果经验常识表明:一个人在接受过本科教育之后,有较为丰富的知识、较多的阅历去理解法律问题,法学又是派生而非原创的学科,法学需要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人类学知识的涵养,那么,法学第一学位就应当是研究生学位。相反,如果经验常识表明:涉世愈浅,知识面愈窄,对合同、侵权、婚姻、继承、刑事犯罪、欺诈、诉讼和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理解和领悟愈透彻,那么,法学第一学位就应当是本科学位。不管哪一种认识常占上风,都指向界定 法学第一学位的必要性,否则,法学第二学位是不可能有明确目标的。其实,在这方面,有许多早已为业内人士所

11、熟悉的国际经验可供参考。在美国,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法学第一学位只有一个J.D.,没有J.D.,在90以上的州是不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在德国,法学教育的证明文件与国家司法考试是结合在一起的,大学不颁发法学学士学位,也不给本国学生颁发法学硕士学位,但是,法学院自身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的初试,通过初试者,就 追问法学教育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追问法学教育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追问法学教育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

12、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获得一份“实习文官资格证”,其意义相当于中国的法学本科毕业证书、法学学士学位证书、司法考试合格证明和公务员考试合格证明四份证书,实习文官获准在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此后想当法官、检察官,再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美国和德国都有法学硕士(LL.M.),但都是以国际学生为招收对象的学位项目,因此,LL.M.的持有人不可能在美国或德国的法律职业市场与本地律师竞争工作机会。另一种就是印度、阿根廷的模式,凡获得大学法学第一学位的,就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无须另有司法考试。无论哪种模式,相通之处清晰可鉴: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都是结合在一起的,法学

13、院文凭对于法律职业准入有重要的分量。三、究竟颁发了多少法学文凭一个不止是统计学的问题2005年,我国总共有559所大学设有法学院、系,比1999年增加了200,比1989年增加了800;法学本科、专科在校生总数是449,995人,比1999年增加了300,比1989年增加了900;2005年,在校法学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的总人数是57,752人,比1985年增加了870。21世纪头五年,中美两国法学教育规模比较如下表所示:上表显示,2002年是转折的一年。2001年,中国法学本、专科毕业生数相当于美国J.D.授予数的80;2002年,中国法学本、专科毕业生数一跃超过美国J.D.授予数15。

14、中国高等院校从1998年开始“扩大招生”,2002年正是扩大招生之后的首届学生毕业,因此,法学本、专科毕业生数急剧上升。从20022005年,中国的法学本、专科毕业生数以年均33的速度递增,同一时期,美国J.D.的授予数则以年均2.5的速度递增;从20022004年,中国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数以年均36的速度递增,遥遥领先LL.M.。2004年,中国有6,166名在读的法学博士研究生。在美国,除法学第一学位J.D.之外,美国律师协会(ABA)不正式批准任何法学学位,法学院开设的LL.M.、SJD均属“额外学位”(additional degree),需得到ABA事先同意,只有在确信“额外学位”

15、不会“分散维系一个坚实的J.D.项目所需要的能力的情况下”,ABA才会同意,但只是同意而非批准。在这样的政策指引下,只有全国性的精英法学院才招收法学博士(SJD),它们多集中在“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杂志排名在前的那十几所法学院。由于ABA没有关于SJD的统计数字,本文只能根据可得信息作一估算。哈佛大学法学院SJD人数为全美最多,常年保持在75人左右,其中40人在校学习,35人离校撰写论文;从20012006年,密执安大学法学院每年在册的SJD平均为9人。据此估算,在21世纪,美国法学院每年在册的SJD人数的总和不会超过600人,而SJD通常需要56年才能获得学位,因此,美国法学院每年招收的SJ

16、D约为120人左右。如果这一估计不错,那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20062007学年招收博士生148人,中国政法大学在20072008学年招收博士生137人,两个学校招生的法学博士都分别超过了美国法学院当年招收的SJD学生的总和。刺激大学提高博士学位产量的力量来自官场,随着“博士学位成为升职指标”,博士学位也变得供不应求。根据教育部官员披露的信息,一半以上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将成为“公务员”。迄今为止,我国实际上还没有能够准确反映法学教育真实情况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而分析现有法学教育统计的漏洞或许能够帮助我们观察一些制度性的弊端。反映法学教育规模的统计指标有三:其一,法学本科、专科和研究生在校人

17、数。其二,应届毕业生人数。其三,当年招收新生人数。统计数据的原始来源是教育部按照专业分类分配给每个高校的年度招生配额和每个高校汇总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应届新生数目的统计报表。但是,这些统计指标和统计数据都不能反映我国法学教育的真实情况。在教育部分配招生指标的时候,纳入“法学类”本科、专科生配额不限于法学院学生,外交学、政治学、民政学和社会学也包括在“法学类”。因此,业内人士有“大法学”、“小法学”的说法。从“大法学”分离出仅包含法学院学生的“小法学”统计指标,主要是依赖各高校填报的统计报表。因此,教育部信息中心最后有关法学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的统计或可认定为“小法学”。教育部的统计信息来自它

18、管辖范围的院校,而颁发法学文凭的机构未必都在教育部管辖范围。2007年的一起民事诉讼表明:大量法学文凭从来没有纳入教育部的统计范围。湖北省建始县法官黄志佳1999年参加中央党校在当地开办的辅导站,2001年底获得了湖北省委党校颁发的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2006年,黄志佳报名参加全国司法考试的时候,他被告知,党校文凭不属于国民系列教育,因此,他不具备报名资格。2007年6月,黄志佳以中央党校、湖北省省委党校为被告,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黄志佳主张:党校在招生简章中声称,党校文凭的持有者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构成对原告的欺诈,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原告相当于学费两倍

19、的赔偿。黄志佳案件提醒我们注意一个事实:全国大约有300万党校文凭的持有者,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持有法学本科、研究生和博士生文凭。在我国,毕业文凭有是否纳入“国民教育系列”之分,没有纳入“国民教育系列”的大学毕业文凭,在某些场合是不被接受的,而且,有关部门只承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不能代替毕业证书。相当一部分党校文凭属“国民教育系列”之外的文凭,从而也就不会纳入教育部的统计范围。更大纰漏是,上述统计指标又因为忽略制度变异而过窄。中国的高等院校毕业生有两个文凭:一是“毕业证书”,一是“学位证书”。为了陈述的方便,我们不妨把中国大学的学生分为A、B两类。A类学生纳入教育部统计范围,其统计信息有两个来源,

20、一是教育部每年下达每个学校的、按专业分类的年度招生配额;二是学校按年度上报的在校生、毕业生人数统计。B类学生的录取不经过统一入学考试,毕业时有学位证书而没有学历证书,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的持有者,有相当一部分是B类学生。按照中国教育制度的固有设计,本来是不可能出现B类学生,因为,只要教育部严格控制招生配额的分配、实行统一招生考试,只有A类学生能进入高校。但是,不可抵挡的寻租冲动、利益集团的操控大大削弱了招生配额、统一考试的作用。 在本科或者研究生入学考试失败的群体中,不乏“关系”人士的子女,满足这些人的入学需求,学校可以编织自身的“关系网”,入学机会是学校可以用来交易的、为数不多的财富

21、之一。在需要学位的官员、商人等现职人员中,许多人不愿、不屑或者不便参加入学考试,也不愿放弃职位而成为全日制学生。对于官员来说,学位不仅是表明“干部知识化”的符号,而且具有现实的利益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官员有博士学位比只有硕士学位更容易得到提拔。对于其他行业的“成功人士”来说,学位虽然只是锦上添花,但也能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心理满足。何况,学校管理层总是以拥有这样的“校友”而感到自豪。如果B类学生仅仅给大学一个抽象存在的“法人”带来经济利益,大学官员和教授都是没有动因去发展B类学生的,因为,这只会增加他们的工作量。现实情形是,B类学生的项目带动了一个庞大的营利性产业:全部收入都是在那些招揽学生的掮客

22、、考前辅导班、大学、院系、项目承包人、行政人员和授课教师之间进行分配的,而且所有的收入都可以免交所得税(大学的学费收入免交所得税)。在21世纪的中国,每个法学院、系的名称都和“研究生课程班”、“在职研究生班”、“本科双 追问法学教育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追问法学教育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追问法学教育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学位班”、“专科升本科班”、“在职法律

23、硕士班”、“法律文凭自学考试班”等光怪陆离的招生广告联系在一起,公立大学同时在经营着不折不扣的营利性项目。教育部重点监控的是“毕业证书”,而不是“学位证书”,这就在给学校发展B类学生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从2001年开始,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和注册登记。从理论上讲,一个学校授予“毕业证书”的名录与通过统一入学考试而录取的学生名录应当是完全一致的,毕业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又使两者的比对、查询成为可能,但也许没有一个机构会负责任地承担这种繁重的工作。另一方面,“学位证书”的发放则没有受到什么限制,在职人员本来就不需要什么“毕业证书”,于是,只发“学位证书”而不发“毕业证书”的项目就声势浩大

24、地发展起来了。现在,我们再回头去看统计标准。在存在B类学生的情况下,一个大学当年颁发的法学学位证书必定超过它在三年或者四年之前招收的那一届学生的总和。究竟超过多少?本人缺乏足够的信息去做出一般性回答。但是,从本人直接获得的个案信息而言,法学学位证书发放数量超过同一届、同一专业学生人数一倍或者两倍并非罕见。B类学生的存在提示三个事实:(1)学位证书的发放总量一定大大超过毕业证书。(2)已发放的学位证书的总数将成为永久的秘密,不仅因为多年前的数据已经难以收集,而且因为利益相关者有太多的理由对此秘而不宣。(3)法学教育资源的分配早已脱离择优原则,考试落选的人、不参加考试的人、甚至从来没有在校学习的人

25、最终都会和考试胜出的全日制学生拿同样的学位证书。教育资源甚至也不是按照需求进行分配的,因为,相当一部分人的需求只是文凭,而不是教育。四、为什么法学研究生要被切割为如此之多的“二级学科”从上世纪的八十年代开始,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呈现了拆分“专业”的倾向,法学也拆分成刑法、民商法、宪法、法制史等十多个“法学二级学科学位点”。一个法学院要在全部“法学二级学科学位点”范围内招收硕士生,要申请十多个许可;若还要招收博士生,又要重复申请同样数量的许可。在中国教育界,“学科建设”的意思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去获得此类“二级学科”的招生许可,从而增加本校的“学位点”。当事人常常自我解嘲,称此经历为“跑点”,与“跑官”

26、、“跑项目”同为具有时代特色之新词汇,其意思就是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去说服每个有权做出许可决定的官员和专家委员。“学位点”数量决定一个大学和大学内院、系的地位。“学位点”越多,学校越体面,从教育部获得的资源分配也越多。于是,申请“学位点”就成了大学之间、学院之间争夺资源的战场,一个大学为了申请新的“学位点”,常常用住房、职称、金钱去说服其他大学的教授加盟,而教授流动的机会因此也有所增加。在同一“学位点”的同行教授中,常常有一人会被冠予“学术带头人”的头衔。于是,“学位点”常常带有这位“学术带头人”的个人印记,例如:新人多半会是这位“学术带头人”的学生或者支持者,“学术带头人”编写的书理所当然地

27、成为“指定教材”,“学术带头人”真实的或者想象的竞争对手常常会被排挤出局。当法学院被分割为一个个“学位点”之后,研究生培养注定被封闭在“学位点”之内。例如:一个从来没有学过法律的学生考上了“民商法专业、商法方向”的研究生,他的学习兴趣和论文注定只能和“商法”有关。然而,法律职业市场不是按照”法学二级学科”去形成就业岗位,客户不是按照“法学二级学科”去寻找律师服务,当事人向法官、检察官提出的问题常常与刑法、民法、公司法、诉讼法、行政法都有一点关系现实的法律关系永远也不会按照“法学二级学科”去进行分割。因此,当法学院把学生锁定在某一个“法学二级学科”的时候,它也大大限制了学生的就业范围学生的知识成

28、为只对固定用户具有价值的“专用财产”,学生失业的风险随着“法学二级学科”的细分而增加了。五、如何评估法学院在目前情况下,任何法学院排名或是想当然,或是自我炒作,或是相互捧场都是无稽之谈。原因很简单,足以评估一个大学、一个法学院的信息从来没有向公众充分披露。在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任何排名都是虚假陈述和误导公众。教育部刚刚完成全国范围的本科教育评估。评估本应以标准化信息披露、合理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数据收集、分析的可靠性为基础,然而,标准化信息披露至今是一片空白,统计指标或与现实脱节,统计数据的收集全无监管、核查和惩戒措施,评估就在毫无基础的情况下轰轰烈烈地展开了,徒然耗费了数十亿教育经费。学校当年颁

29、发多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有多少途径获得同一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同一学位项目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究竟是多少,诸如此类的信息,对学生选择学校、专业,对用人单位评估求职者,均为至关重要,故大学绝对有义务诚实、充分、及时地披露这些信息。国家对公立大学应当实行比上市公司更为严格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对散布虚假信息、隐瞒真实信息的大学和责任人应当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因虚假信息和信息封锁而受害的当事人则应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六、结论和建议我国法学教育的弊端源于过度管制和过度放任这两种表面对立而实际互为因果的极端倾向,例如:招生的配额管制和过度招生并存,按“法学二级学科”分设的招生许可和营利性的学位项目并存,细致

30、入微的办学审批和处于空白的标准化信息披露并存,等等。过分管制导致管制失控,管制失控又引发更严格的管制,结果是管制和失控的程度一轮又一轮地攀升。如果毛病出在管制目标和方法,按照同样的逻辑去强化管制只会导致问题的恶化和制造更多问题,相反,如果毛病出在为管制不及、管制不力,延伸管制和强化管制就会有效地解决问题。法学教育固有属性要求它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建立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联系应当是制度建设的出发点。法学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学生就业都指向唯一的法学第一学位,用唯一的法学第一学位代替目前多样化的法学第一学位已是刻不容缓。择优选拔,因才施教都指向唯一的入学途径,一个项目只能有唯一的录取标准,多标

31、准、多途径的录取不仅是造成腐败的渊薮,而且是以稀释学校声誉的价值,给最优秀的学生造成最大损失为代价的一种腐败。法学教育应当是法律职业的通才教育。现有的“法学二级学科”人为地分割法学教育,限定学生的知识兴趣,增加学生的就业困难;锁定教师的发展范围,增加教师的失业风险,似应全面废除。法学院有义务向公众披露信息,政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强化对法学教育的监管。信息披露在促进透明的同时推动公平竞争,亦为有效监管、评估奠定基础。最后,也最重要的事情是,能否形成行业自律,压倒腐败势力,这是中国法学教育沉沦与振兴的决定因素。如果大学与腐败相安无事,对“跑点”、剽窃、以教育营利、招生舞弊等现象集体失

32、语,那么,它已是赢弱不堪,早就丧失了启动任何变更所必不可少的道德力量。(责任编辑:李小明)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46.Gowers, Ernest. The Complete Plain Words. London: Penguin Books, 1987.Snell-Hornby, Mary. Translati

33、on Studies: An Integrated Approach.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1987.Hu, Zhuanglin. 胡壮麟, 语言学教程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Jespersen, Otto. The Philosophy of Grammar. London: Routledge, 1951.Leech, Geoffrey, and Jan Svartvik. A Communicative Grammar of English. London: Longman, 1974.Li, Qingxue, and Peng Ji

34、anwu. 李庆学、彭建武, 英汉翻译理论与技巧 M. 北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2009.Lian, Shuneng. 连淑能, 英汉对比研究 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Ma, Huijuan, and Miao Ju. 马会娟、苗菊, 当代西方翻译理论选读 M. 北京: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9.Newmark, Peter. 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 London: Pergmon P, 1981.Quirk, Randolph, et al. A Grammar of Contemporary English. London:

35、 Longman, 1973.Wang, Li. 王力, 中国语法理论 M. 济南: 山东教育出版社, 1984.Xu, Jianping. 许建平, 英汉互译实践与技巧 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Yan, Qigang. 严启刚, 英语翻译教程 M. 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1.Zandvoort, R. W. A Handbook of English Grammar. London: Longmans, 1957.Zhong, Shukong. 钟述孔, 英汉翻译手册 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3.Zhou, Zhipei. 周志培, 汉英对比与翻译中的转换 M. 上海: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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