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政策调整对监狱管理罪犯的冲击及创新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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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事政策调整对监狱管理罪犯的冲击及创新思考作者:张涛 自我国减刑、假释等刑事政策实施以来,有效的促进了监狱改造罪犯的功能,为将有罪之人改造成为新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措施和法律手段,为稳定社会秩序,惩罚打击犯罪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刑事政策也随着一定历史时间作着不断的调整。每次刑事政策的调整都在一定时期内形成新的现实问题。当前,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整后,今年按照中政委相关指示精神,全国监狱关于新的刑事政策又有了一些新的政策调整。由此也反映出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仅从一名基层工作者的角度,浅谈一些刍荛之见和思考,期与同仁共讨论。一、 历年刑事政策调整的变化刑事政策如

2、同我国其他各项政策一样,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那么这也必将随着国家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而不断改变,我国的刑事政策从建国以来也经历了几次较大的转变过程。(一) 严厉惩治与宽大处理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建国初期,为了维护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打击主要以战犯与反新中国的罪犯为主。根据罪犯所犯罪行、认罪态度、政治立场等各方面的因素区别处理,从而达到瓦解犯罪分子,打击少数、教育改造绝大多数的斗争效果。虽然这种刑事政策具有深厚的阶级斗争色彩,从长远来说,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但是在当时却有着较为深远的历史意义,巩固了新生了人民民主政权。(二)“严打”的刑事政策。“严打”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央

3、针对文革结束后严重恶化的社会治安形势所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它以法律为依据,以从重从快为方针,以严重刑事犯罪为打击对象,采取集中打击的方式。为扭转当时混乱的社会治安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随着国家的各项政策发展变化,我们的刑事政策也作出相应调整。综合考虑其罪行轻重、客观危害大小及其他情况,做到主客观相统一,最后在法定刑范围内分别定罪量刑。并且重点提出了对主体的区别对待,主要体现在老年人与未成年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体现出一些优势,但其在贯彻落实中又出现了其他较多新问题。(四)最新的刑事政策。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的相关刑事政策

4、意见以及补充意见为主。本文所述新的刑事政策调整对监狱罪犯管理的冲击也主要源自于此。二、 刑事政策调整后对罪犯冲击的主要问题(一)新刑事政策调整带来的押犯结果变化,增加了监狱管理罪犯的整体难度。(二)新刑事政策的各项规定以及其补充规定的不断变更,使得大多数罪犯减刑计划打乱,导致心理变化易发监管改造事故。(三)新行事政策降低了降薪幅度与频度,这加大了对消极改造罪犯的管理难度: 一是对余刑较短,又无刑可减的罪犯管理。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内的罪犯,所减余刑所需的奖励也必须在最后一年三个月以内获得,那么这必将导致大多数罪犯被动放弃减余刑。 二是对原判刑期较短,无减刑可能的罪犯管理。根据现行刑事政策这类罪犯

5、从进入监狱第一天起就决定了其消极改造的主观条件。 三是经济犯罪,所涉财务数额以及所处罚金未能及时缴纳不能减刑的罪犯所受冲击巨大。三、 针对现行刑事政策引发的问题的对策建议(一)改革完善刑事政策的顶层设计,防止朝令夕改。 近年来,关于减刑、假释工作的相关规定及实施意见以及补充规定多次修改。主要弊端体现在:一是基层工作者不仅仅需要在不断的学习中合理使用,更是在罪犯的管理中疲于解释说明,有时候刚作出的解释,第二天便出现新的不同规定。鉴于此,刑事政策应该就减刑假释作出固定顶层设计,出台一部较为全面系统的相关政策。(二)采用“一步到位”的减刑方法,类似于假释。减刑、假释工作制度可以考虑减刑、假释制度中对

6、有刑可减的罪犯,每人次在服刑期间只做一次综合最终裁定,也就是说减刑“一步到位”,即为“提前出狱”,实际上也就是类同于现行的假释制度。以罪犯服刑期间的整体考核为总依据,以达到总刑期的三分之二或者二分之一时最终考核后一次性裁定。这种制度可体现出四大优势: 一是降低法院裁定减刑的工作量。以目前的减刑政策来看,法院几乎以着每年每一人次的频率在裁定减刑工作,实行“一步到位”的减刑方法后,法院只需要根据罪犯的综合表现做出一次最终裁定即可,大大缩减了法院的裁定减刑工作量;二是控制了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投机改造。目前存在的情况是,如果某一阶段不利于某罪犯的获得足够的奖励或者其他机会,或者主观上想偶尔放松的时候,便

7、放松最自我的改造要求,等到下一个周期有利于自己改造或者突然想努力改造时又投机积极参与改造。一旦实行“一步到位”减刑方法,罪犯就不能主观肆意安排自己的减刑计划。从而使得全体罪犯时刻保持积极健康的改造态度。三是避免了余刑期间的消极改造状况。现行的刑事政策使得较多减了最后一次刑后或者本来就刑期不长的罪犯在即将刑满释放前放松对自我要求,消极改造甚至抗击改造。实行“一步到位”的刑事政策后,最终减刑裁定即日下达,即日出狱。因此罪犯不能主观判断自己的具体刑释时间,如此一来,消极改造的现象就得到了有效的避免。 四是可以体现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和“阳光普照”的原则 (三)改革完善罪犯考核机制这是与上述“一步到位

8、”减刑方法的刑事政策建议相对应的,也是上述减刑方法实施的前提,更是“一步到位”减刑方法的核心和关键。1、 完善罪犯考核机制应坚持“量化”与“取证”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保持现有的量化考核标准,又不能完全依照现有的减刑数据化的标准。而是加强在量化基础上着重对考虑最终裁定减刑对象的现实表现取证:(1)领导提议:监狱或者监区减刑工作小组根据罪犯现实表现,对符合条件的罪犯提出在最终减刑提议。(2)民警评议:法院根据减刑提议,与直接参与该罪犯管理的全体民警直接面对面评议,确保该犯的现实表现积极、客观。(3)犯群群议:同一单位的其他罪犯,对该犯的现实表现和裁定结果进行实名(法院不直接公布具体人员)投票。到达总

9、人数的一定比例后,如90%该裁定即为有效。 (4)法院决议:法院根据罪犯的客观改造现实,结合日常量化考核作出最后决议。2、完善罪犯考核机制充分考虑去繁就简的可操作性和效率性。 3、改造表现考核至刑满释放当天。当一名罪犯进入最终减刑裁定期间也基本意味着该犯有较大可能即将离监,类似于现阶段的坐等刑满之日。如果在此期间,该犯出现消极改造行为,可根据其消极程度的大小决定对该犯延迟裁定时间,甚至取消原裁定减刑结果。(四) 全面落实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上述“一步到位”减刑方法的刑事政策的最终保障,同时也是罪犯刑罚执行的延续。我们这里所说“一步到位”减刑方法与现行刑事政策不同的地方也在此最终得以体现。这也就

10、是前文所述“一步到位”类似于“假释”的说法。具体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现“罪刑一致”:罪犯虽然凭着在监狱的积极改造获得“提前出狱”的机会,但并不能改变其为犯下的罪行所应该受到的处罚。只不过,在此变更了形式,他剩余的刑期将作为社区矫正的时间继续执行。具体执行方式可参照现行假释的各项内容。二是监狱参与社区矫正:目前的假释政策下,因为假释人员相对较为有限,对假释出监的罪犯管理不够系统不够全面。作为假释的提起机关监狱更是对出监罪犯的管理有所欠缺。在“一步到位”的减刑方法实施后,监狱可设置新的社会矫正部门,负责配合地方社区矫正部门对罪犯的管理工作。 三是罪犯与社会无缝接轨:“提前出狱”的这段时间仍然

11、处于服刑阶段,只不过将特殊人群集中管理改变成社区矫正管理。而正是这个提前出狱阶段,罪犯受到有限自由的限制同时加强了与社会的交流,极大的降低监狱现行关押成本的同时又实现了罪犯与社会的无缝对接。直到宣判全部刑期执行期满获得完全自由时,他也就自然而然得成了社会的一份子,而不是如现阶段,所有满刑罪犯突兀得踏入一个陌生的社会。现在的情况是刑释罪犯的状态,由严格的限制从踏出监狱大门那一刻起又完全自由的这种强大的心理落差,对罪犯重新面对社会有着较大的阻碍因素。而“提前出狱”的过程则使得罪犯在“服剩余刑”的期间就慢慢的和谐的融入到这个社会,对减少重新犯罪、减低对社会的危害起着较为明显的现实意义。 结语刑事政策

12、与其它社会政策一样,均是作为一套准则来指导着所规范对象的行为,同时体现着决策者所倡导的价值取向。新刑事政策的出台,可以说是决策者对于当前形势下和未来刑罚打击的对象作出的远瞻性预见和科学性决策。也必将引导犯罪行为实施者新的社会价值取向和未来犯罪者的发展方向,为稳定社会和谐,文明发展具有较大的历史意义。但是每项新政策的推行,又可能催生出新的社会问题,新刑事政策则凸显监狱在管理教育罪犯的现实问题。因此,才会有本人在此对新刑事政策对监狱管理罪犯的冲击的思考和微薄的建议,希望我们全体监狱工作者共同努力,不断探索,构建完善的刑事政策体系。更好得履行监狱职能,为监狱改造罪犯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做我们监狱系统特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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