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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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深圳法院、仲裁委关于 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指导意见 及会议纪要汇编 (2005年-2012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 李迎春律师 编 2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2年) 深人社专纪201211号 为应对劳动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全市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8月组织召开了全市劳动合同管理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如下: 一、建筑企业与非法承包、转包、分包施工人所招用的劳动者的关系问题。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建筑企业与非法承包、转包、分包施工人所招用的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建筑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餐饮企业与厨房大厨所招用的劳动者的关系问题。若劳动者同时受企业管理,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条件,则餐饮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由厨房大厨管理,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条件,则餐饮企业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餐饮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桑拿按摩企业与只拿提成、小费劳动者的关系问题。若劳动者同时受企业管理

3、,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条件,则桑拿按摩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3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条件,则桑拿按摩企业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企业搬迁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企业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要求经济补偿。企业搬迁至深圳行政区域外的,员工如果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五、三来一补企业升级转型劳动中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三来一补

4、企业升级转型后,企业如果承接了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的,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以企业升级转型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六、劳务派遣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问题。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经协商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七、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问题。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仍然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11年) 2011年11月3日-4

5、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牵头召开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疑难问题研讨会。会上,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领导、业务骨干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就近期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进行研讨,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用人单位要求已离职劳动者返还原基于职务所占用物品(如:电脑、汽车、特定资料等)产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各级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 二、船员因船员劳务(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依法应由海事法院受理,各级仲裁机构和普通法院不予受理。 三、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

6、放长假人员,已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又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工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须承担确定金额的赔偿责任”的,约定无效。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按实际损失为限予以赔偿。 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和诉讼时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而未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各级仲裁机构和法院应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行为违5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法,同时依职权直接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诉求变更为赔偿金,但裁判金额以劳动

7、者诉求的金额为限。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和诉讼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各级仲裁机构和法院应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行为合法,同时依职权直接将劳动者的赔偿金诉求变更为经济补偿,依法计算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额。 六、劳动合同期限因法定情形(如: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女职工三期等)续延的,续延期间应当计算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依法续延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七、女员工与用人单位约定工资为计件工资的,按照女员工产假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额来确定其产假期间的月工资标准。应发工资确

8、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已查明的产假前12个月实发工资的平均数额来确定其产假期间的月工资标准。 八、女员工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女员工提供医疗证明(或医嘱),证明其需停工休息的,可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九、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6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十、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就本申请提出反申请的,仲裁机构在审理时应按同一案号,将反申请与本申请合并审理。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

9、,作非终局裁决处理。 十一、仲裁机构已向当事人一方送达仲裁裁决书,申请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不应准予撤回仲裁申请。 7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 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福田区劳动、人事仲裁办,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

10、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已于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执行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检查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仲裁办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律师代理费用及法律援助范围内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等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律师代理费用的,仲裁庭应在裁决书中载明律师代理费用的处理意见。 劳动者胜诉的,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仲裁庭应根据劳动者的胜诉比例,明确用人单位承担的律师代理费用的具体数额,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仲裁庭不予处理。 8 深圳劳动争议指

11、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律师代理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委托代理人的,仲裁部门要认真审查劳动者代理人身份。未委托代理人或尚未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向劳动者出具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指引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的有关指导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意见由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解释,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参照执行。 9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全市劳动人事争

12、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10年) 2010年5月27日-28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深圳求水山酒店召开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上,市、区劳动人事仲裁机构领导和相关业务骨干与市、区人民法院领导和专家就近年来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进行研讨,并就相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的,应当受理且一般不作仲裁时效审查。 劳动者仲裁请求补办档案的,不按劳动争议受理。 二、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的审查,逐月起算。 三、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在不予受理决定或通知上注

13、明:“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或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六、劳动者仲裁请求享受年休假待遇且能证明其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应认定其具有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资格。 七、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待遇,并加付100%的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按病伤假期工资标准享受待遇。 10 深圳劳动

14、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八、开庭时劳动者本人未到庭,经仲裁庭审查,其委托的代理人不符合代理资格的,应依法中止审理,并通知劳动者亲自到庭或重新委托代理人。 九、以下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相关规定: (1)仲裁请求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四项,且每项诉求的金额不超过申请人申请仲裁时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2倍。分项以诉求本身的性质为基础,兼顾关联性。其中,劳动报酬项包括工资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经济补偿金项包括终止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50%额外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其他属于补偿性质的请求;赔偿金项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属于赔偿性质的一倍工资

15、及其他属于赔偿性质的请求。 (2)除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含停工留薪工资、工伤“三金”等。 (3)仲裁请求不涉及具体金额,但属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争议的。 十、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应予处理。具体要求金额、承担主体及支付方式,在裁决书的“裁决事项”后、“救济渠道”前表述。 11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2010年) (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妥善解决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在劳动争议审判领域出现的新类型问题,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和认识,深圳

16、市两级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于2009年9月15日、16日召开了全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市中院主管副院长、民六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各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部门负责人、市区劳动仲裁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围绕2008年两法实施以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疑难问题进行了座谈,形成了若干统一的意见,现将座谈会的意见纪要如下: 一、劳动者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二、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

17、金方案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已举证证明代扣代缴的税款已经缴交给税务机关,劳动者对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有异议的,该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代扣代缴的税款已缴交给税务机关的,该争议应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12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五、非深圳户籍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的,不予支持。 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是指包括加班工资在内

18、的所有应发工资。 七、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付。但双方均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八、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九、用人单位拒绝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无固定期

19、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应予支持。 十、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或未休年假工资,劳动者要求支付25%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或未休年假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十一、新公司筹备阶段聘用劳动者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新公司支付该期间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十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已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在合同期满前提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在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前提出。 13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十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20、知劳动者或未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主张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裁员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劳动者主张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十四、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十五、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劳动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十六、劳动仲裁机构认为案件属于“一裁终局”,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法院认为不属于“一裁终局”的,中级法院应以劳动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裁定撤销,并由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另行起诉。 劳动仲裁机构认为

21、案件不属于“一裁终局”,当事人向基层法院起诉后,基层法院认为属于“一裁终局”的,基层法院应对该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不得以案件属于“一裁终局”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十七、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但其已支付了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责任仅为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200%。 十八、在确定劳动者法定休假天数时,由劳动者对其主张的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承担举证责任。 14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 (2009年4月印发) 近年来,我市

22、劳动争议案件迅猛上升,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不断出台和完善,我院原施行的一些法律适用指导意见已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在对原有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意见进行汇编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

23、案件受案范围 1、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2、 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5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4、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

24、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5、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7、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

25、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16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9、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

26、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0、劳动者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对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受理;对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应受理。 二、主体问题 11、“三来一补”企业,因其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条件,在诉讼中应将“三来一补”企业与外方投资者一并列为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 向外方投资者送达法律文书时,可将法律文书送达给“三来一补”企业代收。 12、个人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列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投资人的自然情况。 13、非法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争议的

27、,可将其上级法人单位列为共同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上级法人单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14、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按上述原则,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列字号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15、法人单位在开办新单位过程中,以新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后未开办成的,列该法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开办成立的,列该新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16、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的民事诉讼主体,可按民事诉17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讼法中主体合并与分立的处理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合并前发生的争议,以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一

28、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前的争议,分立后分担分立前单位权利义务明确的,由承受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不明确的,将分立后的各单位共同列为当事人。 17、企业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应列该企业为当事人。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列清算组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没有清算组的,列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 前款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按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即国有企业为其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为其开办者或出资者;法人型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 18、因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29、同的劳动者致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现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请求确定被告。原用人单位只请求解决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问题,可只以劳动者为被告;如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提出经济损失索赔请求,应将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19、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三、举证责任问题 18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20、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原告、被告

30、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及其组织机构代码; 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原告收到仲裁裁决、决定或通知的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以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提

31、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21、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劳动时,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2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 19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

32、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3、当事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对货款回收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负担。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

33、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20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据。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

34、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上款所称的工资支付表应包括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24、 当事人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当事人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当事人主张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存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事实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举证;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25、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

35、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6、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立即指定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指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答辩期;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指定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1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28、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立案时指定新证据的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一般为十五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9、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举证责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

36、法院提交。 30、人民法院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劳动者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可对劳动者的举证期限酌定从宽。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轻易以劳动者证据不足或举证期限届满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与仲裁衔接问题 3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淮嬖诩游笏痛铩扑凸芟健讣牌诩暗却烁匆椤咚稀啦薪崧鄣戎兄故掠傻模枋芾怼?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

37、,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32、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通知,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比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3、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准许撤回申诉或按撤回申诉处理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22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4、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决定、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许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并已送达给双方

38、当事人,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5、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后提出起诉或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分别规定十五日、三十日,均应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次日起算。 36、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环降笔氯艘岳投槲缮昵肜投俨茫投橹俨梦被嵋运讲皇粲诶投髡段勺鞒霾挥枋芾淼

39、氖槊娌镁觥龆蛘咄笔氯瞬环蛉嗣穹浩鹚叩模蟛椋饺肥挡淮嬖诶投叵档模灾魈宀皇矢裎刹枚祷仄鹚摺? 37、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人民法院应视案件需要将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38、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仲裁裁决遗漏当事人的,可依法追加当事人。 39、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申诉人的请求作出某一具体裁决项后,当事人未就该具体裁决项依法提起诉讼,视为其对该具23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体裁决项的认可。 40、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关于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请求的,可认定为该诉讼请求与讼争劳动争议具有

40、不可分性。但当事人就同一请求增加数额的,不予支持。 41、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应主动审查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书是否已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如另一方当事人未收到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 42、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有给付内容的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应在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同时,将仲裁裁决中有具体执行内容的裁决以判决形式表达出来。 43、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1、。 五、其他程序性问题 44、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承担的诉讼费用予以减免。 45、劳动者未出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必须核实劳动者是否存在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不得简单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或仅因劳动者不到庭而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缺席判决。 46、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24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7、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

42、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 4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1)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2)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49、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已受理

43、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5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

44、基层人民法院25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审理上述案件。 5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执行与财产保全问题 52、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者,如确因经济困难无法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

45、法院可减轻或免除劳动者的担保义务,确有必要的可由劳动者提供保证人担保。 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5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的,用人单位不得单独就该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先予执行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1)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 (2)先予执行的裁决书; 26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3)裁决书的送达证明。 55、对于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受执行立案顺序的限制,优先予以执行。 56、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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