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分析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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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摘要作为经济发展的引擎之一,消费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作为消费的重要模式,网络消费也日益流行起来,然而低管束、高风险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网络消费得进一步发展。侵犯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日渐增加,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急需法律的保护,因此,通过了解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困境,分析网络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以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从而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消费健康发展。关键词:网络消费;网络购物;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nsumer online Abstract As one o

2、f the power of economy development, consumption has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from the prospect of a important model of consumption, Internet consump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opular among common people. While some problems have been the barriers in the way o

3、f development of it, such as, the absence of management and high-risk. It has been more and more serious that the rights of Internet consumer are violated, and laws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are seriously needed. So by the way of acknowledg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laws that protect internee co

4、nsumers, analysising the problems aroused in the Internet consumption, then we can find the answers and give some pertinence and profound suggestions to protect Internet consumers rights and promote the well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consumption.Key words:internet consumption ;online shopping;legal pr

5、otectio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目 录一、引言1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1(一)网络消费的特殊性1(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21、消费者弱势地位更加明显22、信息安全存在隐患23、配套制度的更高要求2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3(一)网络消费欺诈3(二)格式合同3(三)信息安全风险4四、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的形成原因4(一)立法滞后4(二)网络执法监管缺位5(三)经营者和网络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5五、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建议5(一)进行专门的网络消费者权益立法51、明确网络经营者的义务62、赋予消费者反悔权63、规定网络经营者

6、和网站平台提供商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74、对网络消费纠纷实行保护管辖。8(二)加大对网络购物市场的监管和治理81、建立高素质网络执法队伍82、明确网络监管的责任分工,加强网络监管合作8(三)建立专门快速的网络消费纠纷处理机制81、建立并完善在线ARD制度82、建立并完善小额诉讼制度9(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9(五)规范快递行业,保障物流安全9六、结语10主要参考文献11致 谢12一、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开始普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而伴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网络消费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而备受追捧。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

7、测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达2.03亿人,同比增长28.5%,同时该报告显示去年全年“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接到电子商务投诉案例约10万起,其中网络购物投诉占总投诉的52%。 另有数据显示,2011年12月12日淘宝网单日成交额最高达到43.8亿元,超过北京、上海单日的零售业销售额之和。其中,仅当天凌晨第一个小时就成交了278万笔,交易额突破4.75亿。淘宝网数据揭秘2011年网购消费特征,但是网络消费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网络消费纠纷的迅速增长,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 (一)网络消费的特殊性网

8、络消费,狭义的理解认为网络消费仅仅是指通过相关的互联网络,在网络上购买有形商品的形式,即网上购物。广义的理解指“消费者直接或间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买卖行为”段兴利、赵娟:网络消费的特征、原因和管理,商业时代2010第1期。,包括狭义上的网络消费即网络有形消费和网络无形消费,比如在线影视,网络游戏等。可以看出,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之间并没有多大区别,只不过是在购买、使用商品以及接受服务的方式不同而已。但网络消费相对于传统消费来说,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性。网络消费的虚拟性,主要是互联网的虚拟性所决定的。在网络消费模式下,传统消费模式下的面对面选购商品、试用、当场验货等都不存在,一手交钱一手

9、交货的买卖方式也不再适用。买卖双方从商品信息查看、交易磋商、确认订单到支付金钱,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呈虚拟性。 2、便捷性。网络消费者选择网络消费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网络消费的快捷、方便。在当今生活工作节奏快速的社会,消费者很难抽出大量时间去实体商店选购商品,而网络消费正好解决这一问题。在网络消费模式下,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消费者只需有一台可以连接互联网的设备,然后打开网页,敲击按钮,就可以快捷的获取自己所需资料或购物,便捷快速。 3、开放性。网络消费的开放性,和网络消费的虚拟性一样,也是由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在网络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消费内容的多样性,消费对象的任意性,消

10、费地点的和消费时间的自主性等。这种全新的消费方式突破了传统消费的时空局限性,使消费者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但同时又给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给商家的违法行为创造了条件,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困难。邱平平: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07第6期。 (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 1、消费者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消费者的弱势主要表现在经济上的弱势、信息弱势以及维权弱势。经济弱势是显而易见的,此处不予累述。信息弱势即消费信息不对称,是指“在消费过程(交易过程)中,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分布不均衡的状态”。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80页

11、。消费者的维权弱势则是指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消费者缺乏内在动力和足够的经济实力以及专业的维权知识,处于弱势地位。在网络消费模式下,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表现得更为明显,尤其是在信息弱势方面和威权弱势方面。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了经营者在信息享有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经营者经过多年销售经验的积累,对自己所销售的产品的数量、质量、性能、成本、技术标准等拥有充分信息,相比而言,而网络消费者所了解的产品信息和经营者信息几乎完全依赖与网络经营者,消费信息严重失衡,最终导致网络消费者从具体权利到购物决定再到售后保障求偿,消费者均处于一种被经营者所牵引的状态。此外,在维权方面,由于网络消费的虚拟性,消费者很

12、难获取完全真实有效的经营者信息和产品信息,一旦发生网络纠纷,消费者无法确定谁是相应的责任人,也不知道向何地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而且在证据调取等方面都存在着更大的阻碍,维权弱势明显。 2、信息安全存在隐患网络消费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在促进网络消费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网络消费的健康发展带来更大的挑战。由于网络消费依托于互联网络而存在,几乎所有的网络消费程序都在网上进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及交易信息也因此被经营者所掌握,一旦这些信息被泄露或者窃取,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财产权将受到严重侵害。由于目前我国互联网络制度不完善,互联网络的安全性也难以令人安心,阻碍许多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化为网络购物实际应用。在实际网

13、络消费中,也存在大量的信息泄漏问题。网络消费的进一步发展对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的保障信息安全成为当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任务。 3、配套制度的要求更高 网络消费便捷性和开放性,对网络支付和网络购物运输的快速安全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然而,由于网络消费市场的快速壮大,与之相应的配套制度却并未因此而完全匹配。尤其是在快递运输行业,由于我国快递业的畸形发展,快递行业处于高速发展却又无序的状态,网络快递投诉成为2011年十大投诉热点之一,投诉主要涉及的还是因丢失、延误、损坏而引发的赔偿问题,而这些问题一旦与网络消费混在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就变得更为复杂艰难。同样,在网络支付方面,支付银行

14、也面临着消费者对安全和快速的追求与自身对效益的追求两难。如何完善配套的制度成为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当前任务之一。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消费欺诈网络消费模式下,网络欺诈特别是虚假广告成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表现。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编造、隐匿关键信息,或者采取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不恰当的选择并实施消费的行为。苏号朋、鞠晔:论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法律适用2012年第1 期。具体来说,网络消费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发布虚假信息,最为典型的就是虚假广告。经营者通过对的商品或服务的成份、性能、产地等进行虚假

15、宣传,捏造自身的良好信誉、夸大商品或服务质量并对售后服务做出保证以引诱消费者。由于网络消费的虚拟性,消费者所了解的信息,完全依赖于经营者单方面的宣传,在购买前消费者无法实际检查商品,消费者极易受骗。2、提供虚假身份。网络的虚拟性使经营者通过网络发布的身份往往无从考证,这给经营者随意提供与其真实身份不符的信息提供了便利。部分网络经营者故意隐藏其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身份信息不全或完全虚假,消费者无法认定其真实身份,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无法确认相应的责任人。3、利用钓鱼网站进行欺诈。钓鱼网站是近年来一种新型的网络欺诈行为,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地址以及页面内容发布虚假消息、搜集

16、客户资料,以此来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欺诈方式,在当前网上购物、在线支付、网络团购中出现较多。 (二)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由不特定的对方当事人概括接受或拒绝的一种合同。毛冬梅:弱势方在格式合同中利益的保护,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3期。由于其具有低成本、节省交易时间的优点而被广泛适用于网络交易,但是由于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定性和单方决定性以及专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格式合同制定方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在格式合同中几乎将全部的风险与不利条件都推到合同对方当事人身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同时,格式合同排除

17、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违背公平和契约自由原则。由于格式合同满足网络消费快捷性要求,因而在网络消费中被大量使用。所以在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合同基本上都是商家预先制作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如果想购买商品,就只有点击“同意”或者“确认”,否则就无法购买商品,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强制消费。同时格式合同中往往都存在着减轻经营者自己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或者是其他一些违背公平原则的条款,比如“无论在本店购买的何种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货,若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申请免费修理”、“以实物为准” “收到商品7日内可以退换,但商品已经拆封的不可退换”等。显然,格式合同成为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

18、自主选择权的重要表现。 (三)信息安全风险正如前文所说,网络消费的发展对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的快结和方便时,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面临着诸多风险。这里的风险来自于多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黑客,他们可以凭借专业而深入的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获取网络平台提供商、网络经营者以及网上支付银行所保存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二是网络平台提供商、网络经营者本身可能会通过出售消费者信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三是某些非法组织或者个人伪造网络经营商或者网络经营平台或者网上支付银行的网站,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消费者的这些信息泄露,将对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财产权造成严重损害。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19、,将会极大的制约未来网络消费的进一步发展。四、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的形成原因 (一)立法滞后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系统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系,这不仅为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也为网络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基础。但不可忽视的是,有关网络消费的立法几乎空白,一旦发生网络纠纷,网络消费者只能依赖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以及一些效力较低的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比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来进行维权。同时现行法律法规也只是较原则地对网络消费和网络安全进行法律调整,基本上没有直接针对网络消费行为的法律规范,而这

20、些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消费迅速发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的要求。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单纯依靠现行的法律法规,很难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情形下,消费者无法可依,法官无例可循。所以可以说,立法的滞后是导致网络消费者难以维权的根本原因。 (二)网络执法监管缺位 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管是保证网络消费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之一。良好的立法需要顺利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建设法治社会,行政执法是重中之重。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有关机关的执法监管。然而一方面由于网络消费监管权责不清,网络购物市场几乎不存在行政机构执法。另一方面网络消费模式与传统消费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虚拟性,由

21、于所有一切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传统的执法手段难以规制网络消费市场,网络消费市场的监管存在缺失。这直接导致了经营者肆无忌惮的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经营者和网络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网络纠纷大量出现,网络投诉的不断增加,表明了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但是就网络购物投诉量和我国目前网上商品质量来说,我国依然存在大量的网络纠纷并未显现,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被侵犯时,依然有许多消费者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以自认倒霉的心态接受现状。而且对消费者而言,网络购物所追求的是其便捷快速,一旦花时间去寻求救济,费时费力,这也就违背了消费者的初衷,所以只要不是严重侵犯自己权益的,绝大多数消费

22、者会选择息事宁人的方式。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此外,网络纠纷大量出现,网络投诉的不断增加,直接表明网络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薄。因为大量的网络纠纷都是网络经营者的原因导致的,包括商品质量与描述不符、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买到假货后商家消失无法维权、团购规则或服务随意变更、网络购物售后服务无法保障等等,正是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依法经营,才导致这些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产生。五、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建议 (一)进行专门的网络消费者权益立法通过对上文的分析,显而易见的是,立法方面,专门性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是极为必要的。对于专门立法的构想,有的学者提出应该1、建立电子商务储备金制度,

23、作为企业(或公司)赔付消费者损失的保证金2、建立网络销售公司与网络营运商的连带责任制度。3、要建立消费者权益最大保障制度。凡涉及标的物本身权益损失及消费者为维权所支付的其余合理性开支均全由网络销售商与营运商全额赔付的制度。刘少平: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信息网络安全2006第5期。对此,笔者认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重规定。 1、明确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在此处,网络经营者不仅指网络交易中产品服务提供方,还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方以及其他网站运营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是针对于传统消费,对于网络消费模式,还需要增加相应的义务,笔者认为应增加以下几点义务:(1) 信息披露义务。在

24、网络消费模式下,由于网络消费的虚拟性,消费者所了解的所有信息绝大多数都是依赖于网络经营者单方面的宣传和提供,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有义务披露真实完全的交易信息,这里的信息应当包括经营者身份信息和商品服务信息以及交易条件信息。(2) 格式条款合理提示义务。网络格式合同在网络消费中大量存在,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表现之一,为此,立法时,应要求经营者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要给予明显合理的提示,并且经营者应当确保其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提示方法的合理性。刘映春: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知情权,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第5期。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依正常情形显

25、非相对人所能预见的约款,提供方不能仅因交付或展示包含此约款的文件而使该约款成为合同的内容,其必须更进一步地使之显著化或采取其他特殊步骤提请注意。 G HTreitel:The Law of Contract,London Stevens & Sons 1983版,p.170。(3)信息保存义务。网络消费中,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来举证,特别是那些电子证据,因此,要求经营者保存有关的电子证据和有关交易的证据是一种很好的尝试。笔者认为,可以在法律中规定网络经营者应当对每次的网络消费信息保存2年。(4)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网络消费模式下,要求消费者提前进行注册,个人信息就会被经

26、营者所掌握,同时交易信息也在经营者手中,经营者应当负起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不被泄露的责任,确保消费者隐私安全。(5)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的审查监督义务。电子交易平台是网络消费发生的基础,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开办和管理的法人单位,在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营利时,理应杜绝不良的、非法的交易行为,因此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突出强调网络服务商对网络购物监管义务。笔者认为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对进入其平台的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并要求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提交给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时,平台提供商应当定期对经营者信息

27、及其商品宣传信息进行审查,确保这些信息的更新和真实,防止经营者虚假宣传。 2、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生效、支付价款取得商品后,依法或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无偿且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余晓辉:消费者反悔权浅论,法制与社会2008第7期。该项权利对于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限制经营者的欺诈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关系的实质公平有重要意义。对此,我国立法已经做出相关尝试,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通过的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货

28、和换货。但是该行政法规只适用于直销产品,范围过于狭窄,且法律效力较低。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欧盟远距离销售指令,赋予网络消费者以有限的反悔权,即在7天甚至更多时间内,消费者享有试用商品和无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专门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该项权利,主要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无法全面的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并非其完全的意思表示,所以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犹豫期”,对其当初意思表示进行再次选择。这不仅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会促使经营者对其商品进行真实全面的描述。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利,保障交易安全,对消费者的反悔权应做出限制,笔者认为对于以下情况

29、,消费者不得行使该项权利:对于数字化产品,一旦被消费者启封,消费者不享有此项权利;由于消费者原因导致产品无法再次销售;由于消费者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导致产品价值明显减少;超过法定“犹豫期”的。此外,需要明确的是,一旦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也必须明确,虽然反悔权的行使是无条件的,但在笔者看来,对于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费用应该由消费者承担,这样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如果由经营者承担过多的合同义务,可以预见的是,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将会是何等的畏惧,更别谈网络销售了。 3、规定网络经营者和网站平台提供商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

30、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具有同一目的,基于各别的发生原因( 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各自的原因) ,而对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的义务,因债务人中一人为给付,他债务人即同免其责任之债务。孙森焱: 民法债编各论( 下册) ,法律出版社2006版,第742页。一旦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主张多数责任主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就可进一步实现方便受害人诉讼、减轻其证明责任、将赔偿不能的风险责任分配给责任人的方式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目的姜强: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诉讼程序,法律适用2010第7期。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天生不平等,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而网络消费具有其特殊性,为保障消

31、费者的求偿权,需要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更大的保障。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法律中规定一旦发生由于网络经营者的原因导致的网络消费纠纷,消费者即有权向网络经营者、网购商品运输商、网站平台提供商中的任何一方追偿。这样既确保了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也促使网络消费环节的各个经营商相互监督。 4、对网络消费纠纷实行保护管辖针对网络纠纷的管辖难以确定的问题,可以借鉴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纠纷的管辖予以特别规定,规定一旦出现纠纷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消费者有权选择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或者经营者住所地或者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保障消费者的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又可以节省消费者的诉

32、讼成本,便于消费者诉讼,平衡网络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二)加大对网络购物市场的监管和治理 1、建立高素质网络执法队伍网络购物主要依托于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传统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很难适应,对此,需要建立起一支专门的执法队伍,以满足实际需要。笔者认为该执法队伍应当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能够充分理解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并且可以运用有关法律知识对实际问题进行妥善处理。此外,还要加强软硬件的建设,力争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进行网上巡查、网上监督、网上投诉、和网上处罚。 2、明确网络监管的责任分工,加强网络监管合作就我国目前互联网络而言,互联网络呈不规范不安全的特征,网络购物市场同样如此

33、,究其原因,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未予以明确,也缺乏合作,导致一旦出现问题,各机关相互推诿责任,而消费者也难以寻求有关行政机关的帮助。在笔者看来,应当明确工商机构对网络消费市场的主要监管职责,同时赋予商务部、计价部门、公安局、检验检测等有关部门对网络消费市场的相关监管权,并定期组织对网络购物市场的联合稽查。 (三)建立专门快速的网络消费纠纷处理机制 1、建立并完善在线ARD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ADR) ,亦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 20 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除了传统的协商、调解、仲裁外,它还包括法院附设仲裁、简易陪审团审理、早期中立评估、小型审判或咨询法庭、聘请法

34、官等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引自胡晓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适用,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1 年第3期。制度 网络消费是依托互联网络而产生的,传统的交易纠纷解决方式不能适应现实需求。因此可以建立在线替代纠纷解决方式(Online Disputer Resolution,ODR ),ODR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全部或主要程序的各种解决方式的总和,主要包括在线仲裁、在线调解和在线和解方式。聂进:电子商务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9页。相比而言,ODR同样具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即ADR的优点,如便捷迅速、意思自治、易被接受、成本低等。此外,由于ODR是在线进行的,具有更明显的优势,它可以充分

35、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聘用全球各地的仲裁员和调解员来解决争议。这样ODR更便捷快速,实际成本更低,而且所选择的仲裁员或者调解员也更具有中立性,所得出的解决方案也更容易被接受。可以说,ODR对解决网络消费纠纷有着无比巨大的优势。2、建立并完善小额诉讼制度 正如上文所述,由于诉讼成本高,选择诉讼方式来寻求救济,解决纠纷的话,对消费者来说,是得不偿失的,而且会浪费司法资源。如果消费纠纷所涉金额不高的,最终大多消费者会选择放弃权利救济。所以,可以通过建立区别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美国,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是一种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美杰

36、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79页。这种诉讼方式的出现,符合了现今社会对效率的追求,因其简便易行,已被许多国家的所接受,我国也应如此。 (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良好的法律意识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承担义务。因此,有关机关应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而不仅仅是在3.15或者12.4进行有限的法律宣传,对此,工商总局、商务部、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机构可以定期宣传,并在权威的报纸杂志或者媒体网站上就消费者急需了解的问题进行回答,比如消费者的权益与经营者义务、纠纷解决方式、在网络购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37、等等。同时可以规定网络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附带完整的纠纷解决方式,并需包含法律明确规定的网络消费合同必备条款,这样既限制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又可以对消费者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规范快递行业,保障物流安全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出现在物流环节,快递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远滞后于电子商务市场,两者发展并未匹配。目前由于大量的快递公司并非采取直营模式,而是加盟模式,许多的加盟商以不完善的设备,较低的资质即从事快递运输,这些加盟商并未掌握规范的快递行业准则,服务不规范,相互转包、承包现象严重。一旦出现由于运输原因导致的商品遗失或者商品缺陷问题,也无能力

38、去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无法求偿。此外,虽然新的快递国标于2012年5月1日正式在国内实施 ,但国家邮政局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对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做出的权威解读说,普通快件如果外包装完好,依然执行先签收后验货的原则,网购快件是否先验货后签收,快递公司需要与发货的商家提前约定。这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潜规则,有利于减少消费纠纷的出现,但是这并未充分体现消费者在快递运输上的诉求,而且凭包装去判定是“先签后验”还是“先验后签”,可操作性到底如何,需要实际去检验才知道。而且,快递国标并没有强制力,对于违反快递国标的惩罚后果也并未予以规定,快递行业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形势

39、也不容乐观。因此,我国急需对快递行业进行整顿和规范,并制定完善的快递行业法规,明确快递商及其加盟商在网络商品运输中所负有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六、结语 网络购物的产生与发展可以说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结果,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网络消费产业的逐渐成熟,网络购物的良好的发展前景是可以预见的。但是不能忽略的是,当今中国在涉及网络消费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网络交易环节等各个方面都不完善,网络消费出现很多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面临着重大挑战。为此,我国急需完善相关立法,创新执法方式,健全法律救济手段,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 主要参考文献:1段兴利赵娟.网络消费

40、的特征、原因和管理J商业时代,2010(1):101-1022邱平平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7(6):106-1073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4苏号朋,鞠晔论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J法律适用,2012 年(1):31-36 5毛冬梅弱势方在格式合同中利益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3期:94-96 6刘少平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J信息网络安全,2006(5):36-387刘映春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知情权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5):153-1568G HTreitelThe Law of Contr

41、actMLondon Stevens & Sons,1983,p.1709余晓辉消费者反悔权浅论J法制与社会,2008.07(中):267-26810孙森焱 民法债编各论( 下册) 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11姜强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诉讼程序J 法律适用,2010,( 7):15-20 12胡晓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适用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1(7):66-7313聂进电子商务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14美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张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致 谢感谢*老师对学生论文的指导,老师在深邃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高超的研究方法以及对学生无微不至的关怀鼓励,令学生深深折服和感动。尤其在本论文的选题和方向上,老师给了学生很具体的指导和提示,启发了写作灵感,奠定了行文基调。很庆幸自己能有这样一次直接向老师请教与学习的机会,在这难得的机会中,学生逐步释清论文中遇到的法学疑难和困惑。也感谢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其他老师对我的帮助和周三妹等同学对我论文提出的修改意见。在顺利完成本文的过程中,学生也得到了系统的理论提升和思想升华。衷心感谢老师们的倾力帮助和指教。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和工作,不辜负大家对我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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