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及其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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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及其完善 摘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中国公司制的核心,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之所以把公司制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代名词,关键就在于公司的现代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是公司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制衡、相互促进,并协调发展。由于中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特殊国情,公司法人治理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健全和完善中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股权;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 公司法人治理一词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中,通过对股东与经营者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合理配置,提高企业效率的一种法律制度1。在现代公司(本文

2、主要论及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经理层)四部分分别代表所有者和经营、控制、监督者,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共同组成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所以把公司制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代名词,关键就在于公司的治理结构,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之间的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平衡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并在组织制度上最大程度的保证公司的行为理性,避免或减少独断专行的决策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一、目前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股东大会存在的问题 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失衡是股东会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股市独有的特点

3、就是“国有市”,即国有企业上市、国有机构操纵。在现有的许多上市公司中,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依然是最大的股东。“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通常使上市公司被管理层所控制,而管理层不一定代表股东的利益2。此外,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分离往往并不明晰,上市公司和母公司或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经常发生,严重侵犯了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的权益。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取决于股权结构,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改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是比较困难的事。究其原因,是因为中国公司制改造是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经营方式的一种彻底变革,在此基础上产权过于集中的现象不可避免。国有企业的产权

4、结构以国家股和法人股为主体,难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致使产权不能明晰,股东未能真正到位。股权高度集中的结果延续了原有的政企不分,法人治理结构处于“政府控制”的治理方式,董事会成为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的权力机构。这种错位现象破坏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托关系,使股东会的设立流于形式。 (二)董事会存在的问题 董事会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董事会的产生缺乏规范性。要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最重要的取决于董事的人员构成。理想的董事人选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财会和教育方面的专家。但公司法中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规定粗糙,而且在中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多是党政干部或者上级主管部

5、门的人员。董事会组成的不规范性造成了董事会的作用不是决策中心,而是管理委员会,董事长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企业的决策机构带有浓厚的执行色彩;问题之二是决策政企合一。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乏规范性,政府对企业自主权的干预仍保持较强大的惯性。改制后的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决议仍需报主管部门审批,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以管理计划经济的审批方式干预公司的自主经营。造成在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中,“外部人监控”的现象未能被克服,董事会的决策职能被削弱。 (三)执行机构存在的问题 首先,“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内部人控制”是指以前的国有企业的经理或工人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3。在企业

6、转制过程中,由于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的不确定性,所有权主体被直接分散到各个不同的行政机关手中,使得政府对企业的控制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又表现出产权上的超弱控制。这就造成一部分国有企业的经理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状况,企业行为短期化,追求高收入和高消费;同时又利用政府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托责任,转嫁风险,损害国有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经理层人员选拔机制有待进一步提高。传统的观点认为,在中国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的情况下,国有股代表尚未落实,一旦取消国家对公司人事的任免权,将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急剧流失。与此相应的是,在公司治理机构中,并不是按市场的眼光去选拔经营人才,没

7、有建立起科学的经理层人员选拔机制。 二、完善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举措 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说明了一方面目前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存在种种被扭曲的现象,另一方面现有法律也没有很好地解决企业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因此,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制改革的初衷,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困境,就必须要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和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和完善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对策: (一)优化股权结构,建立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 首先,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从目前

8、中国改制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来看,国家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股权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董事会的产生和运作方式比较封闭,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而欲改变此状况,就必须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扩大非国家股比重,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只有国家股比重降低,才能真正确保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相互制衡的决策与管理、约束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 其次,进一步松绑公有股,使其真正上市流通,克服“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一工作,近来国务院证监会已经着手实施,但还不够。公有股上市流通,有利于克服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公有股包括国家

9、股和国家法人股。中国股市中占2/3的国有股是非流通股,上市公司的股本还不能完全流通,这是中国的特殊情况。公有股上市流通将会产生多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克服中国上市公司管理中存在的“内部人控制”4。公有股上市也将对经营者产生一种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切实落实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 在公司制改革中,通过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后,可以避免任何个人、机构或国家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从而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真正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层经理人员能真正凭自己的知识和才能受聘于董事会。调整公司产权结构才能最终真正落实股东大

10、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 (三)扩大股东的知情权,加大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与救济,以加强股东个人对公司的监督作用 众所周知,公司是一个多元利益汇聚的组织体。如何协调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关系并给予其合理的制度安排,无疑是公司法的一个永恒主题5。在是否给予股东知情权以及给予其多大程度的知情权的问题上,主要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如果过于限缩股东的知情权,将有可能严重地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对股东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也不利于公司经营管理机制的形成。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与救济,无疑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也是目前许多公司产生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健

11、全董事会制度 公司董事会是作为一个控制工具而形成的6。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它对经理层作出的决定进行管理,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势在必行。这一制度应包括董事会的产生、会议、工作程序等制度。 (五)强化监事会职能,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真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牢固树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法律观念,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职权和法律责任。监事应忠诚公正地履行职责,使法律赋予的权力落到实处。可考虑引进外部监事制度,由外部监事和内部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 (

12、六)建立高效和谐有序的经营管理团队 如何既保证那些具有经营才干的高层经理人员放手经营,又不至于让所有者丧失对公司的最终控制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第一,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制度并完善经营者报酬制度。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等实际情况有区分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同时,“公司经营者的报酬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对经营者的贡献应给予应有的回报和奖励,对业绩突出的经营者的奖励上不封顶,对不能按期完成业绩指标的,应相应扣减其报酬或所拥有的股份。”7第二,严格实行经理层的董事会授权制,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培育和建立中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聘任制。在经理与公司之间,形成真正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加强经

13、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结语 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中国公司制的核心与基石。基于中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的特殊情况及存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的种种情形,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对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在结合中国的国情的同时,注意借鉴西方先进经验。这一系统工程,需要加强和完善立法,更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制度设计及政策指引。 参考文献: 1张维迎.所有权、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C/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32. 2席海涛,等.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及完善途径J.农业与技术,2003,(2):

14、77. 3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银行的作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17. 4“Public Company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4.2 Beijing.Peking University Press,2000. 5郝磊.试论利益平衡理念与中国公司立法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8):34. 6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C/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0-123. 7股票期权:国企与经营者双赢的选择G/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营者期权与股票期权法律实务讲座”,2002,(6). 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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