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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委员会评审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运作,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业务操作程序,保证合规经营,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主任(公司董事长)领导下的担保和投资最高决策机构。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三条:委员会由中心主任、副主任、业务部、业务部、资产运营部、计划财务部经理组成,主任(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第四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二) 具有担保和投资等方面的专门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五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办公会议免去其委员职务:(一)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的;(二)
2、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会委员的;(三) 不能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委员职务的。第六条:委员会属非常设议事机构,实行集体决策。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提交委员会审议:(一)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 一年以上项目;(三) 机构的接纳;(四) 其他需要提交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及集体决策事项。第三章 评审程序八条:委员会至少两周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由担保业务部或产运营部负责人提请主任委员召开。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他人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委员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第九条:担保业务部(资产运营部)将预审的担保(投资)
3、项目须报经分管领导和主任审核后,由主任(或其委托人)综合分管领导意见和部门意见,决定项目是否上会。第十条:业务部(运营部)项目经理负责报告申保(投资)企业和项目的整体情况,提供中介机构及有关专家的书面意见,撰写评审报告,提出关于额、期限、费率、措施,额、方式、退出机制设计等方面的建议。第十一条:委员可以就项目经理汇报的事项进行提问,项目经理有义务作出回答,委员在为进一步了解项目情况提问时,不发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或其他具有倾向性的意见。第十二条:委员在听取汇报并就有关问题提问后,就项目进行正式表决。第十三条:委员独立自主地表明“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可简要说明理由。对有条件通过的,必须详
4、细说明所附条件。委员的发言应简洁明确,不得就与项目无关的问题发表言论。第十四条:每位委员拥有一票,不得委托他人投票。表决事项同意票数超过评委总数半数的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但对过半数同意的事项,主任委员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投票表决实行记名投票。在确认各委员没有问题需要提问后,开始投票。主任委员根据计票情况,得出最终结果。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必须书面记录备查,委员会记录和委员所投票由专人保管。第十七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承办部门在实施时发现情况变化需要终止实施时,应向主任委员报告,经同意后,终止实施。 第十八条:有条件通过的项目,承办部门在落实后必须向评审委
5、员会通报落实情况;条件达不到需要作较大变更的,由委员以签报形式表决。第十九条:按规定必须经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在不能召开委员会会议而必须立即审议时,主任委员可决定不召开委员会会议,把材料送达各委员单独表决。第四章 简易程序第二十条: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务部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由主任审批。第二十一条:额虽超过五十万元,但经过授信的,也可以按第十八条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授信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有良好信用记录;(二)评审时未发现企业经营上出现不利变化;(三)反担保措施不变或在上次的基础上有所增强;(四)首次授信金额原则上不大于已解除过的单笔最大担保额。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第二十三条:委员和其他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及有关资料严加保密,不得泄露。第二十四条:业务部(运营部)负责核查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司)每年统计委员的表决情况与项目的成功失败情况,对委员判断项目的准确性进行考核,由主任委员综合考核结果,决定对委员给予奖惩。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委托贷款及其担保。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