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调查情况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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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春市法律援助工作调查情况报告法律援助是由国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经济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给予减、免费用的法律帮助。自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该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法律援助事业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但是,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应当改进提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将法律援助作为改善民生问题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

2、新时期我们应当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2012年7月,我利用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实习的机会,对宜春市的法律援助情况进行了初步的调查研究,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随机走访的方式以探寻目前人们对于法律援助的了解和认识,利用实习机会了解目前法律援助的落实情况,下面,将调查报告基本情况报告如下:一、调查总体基本情况宜春位于江西与湖南交界处,全市总面积达18669平方千米,总人口达544.46万人,2008年宜春市少儿人口比例占20.64%,老年人口占到了8.17%,农业人口占全市70%,女性比例占全市人口的44.71%,这些人口构成了弱势群体,也是潜在的受援对象,与我市法律援助资源的比例极不协调。(

3、一)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力资源情况宜春市法律援助中心自2002年成立,目前,全市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均已设立法援工作站,共计203个,建站率达100%;在村(居)委会设立联系点2329个,设立率达100%;同时针对特殊群体的诉求,加强与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在社会团体和相关单位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67个,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截止到2012年年初,宜春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有编制51名,实有52人,其中男性38人,女性14人,年龄分布为30岁以下的有6人,31-40岁的有21人,41-50岁的有19人,51岁以上的有6人,35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42人为法律专

4、业,28人已通过司法考试,并已取得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或实习律师执业证。各法援中心的负责人多数为科班出身,熟悉法律援助业务,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二)近两年内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2010年,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2302件,完成省厅下达任务数的115,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80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877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45件,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965件,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19898件,完成省厅下达任务数的117,总计为2496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挽回各类经济损失1302万。法律援助案件的来源主要是申请,占案件总数的68.6%,指定案件均为刑事案件。受援对象集中在农民

5、、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上,农民受援比例占援助对象的一半以上。刑事案件类型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为36.4%;民事案件类型依次占前三位的是婚姻家庭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比例为48.1%;行政案件比例极小;执行案件尚未进入我市法律援助范畴。(三)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建设情况2010年我市法援经费均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实行全额拨款。法援经费共计256.46万,其中人员经费47.69万,基本公用经费14.67万,业务经费194.1万。业务经费中同级财政拨款34.1万,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39万,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103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

6、资金18万。 由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目前宜春市的法律援助情况正蓬勃发展,各级机构和相关组织建立编制完善,从业人员数量快速增长,有效地帮人们挽回了各项经济损失,在刑事案件中帮助当事人最大限度的还原案件真相,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普及法律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样,我们也在调查中发现了,随着法律援助的日益发展,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二、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衡量法律援助工作宣传效果的标准是“社会认知度”。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社会认知度”较低,弱势群体和社会层面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较低,维权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困难群众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或者知道法律援助,但不知道法律援助是

7、干什么的,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也是自己的权利,不知道去哪里请求法律援助,不知道如何去利用法律,人们对于申请法律法律援助的原因认知单一,49.7%的群众认为只有经济困难才能申请法律援助。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54.55%的群众不了解法律援助,26.1%的群众不相信法律能够帮助自己构成了人们不申请法律援助的最主要原因。同样,由于受援人员多为弱势群体,老年人和儿童、农民工占了绝大多数,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不了解法律援助,维权意识薄弱,一旦发生侵权事件,要么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或者采用极端暴力方式解决问题,造成严重后果。(二)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力量不足 宜春市常住人口533.2万,其中

8、农村人口358.2万,而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仅有52人,其中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28名,面对广大弱势群体的涉法援助需求,现有工作人员既要从事日常的管理工作,又要对来访的困难群众进行咨询解答和办案,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宜春地区目前共有律师事务所28家,共有律师近200人,社会律师人数占全地区律师的85%,却只承担了极少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量;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志愿者承办了大部分的案件,但由于其不具备律师资格,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而援助工作站没有专业人员,工作迟迟没有开展起来。全市法律援助人员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的供需矛盾突出,不能做到应援尽援。同时,现有法律援助人员的素质参差

9、不齐,虽然大部分提供援助人员是法学专业毕业,但水平高低不一,调查中有反映个别律师承办的刑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特别是由公诉人出庭,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案件,个别援助律师责任心不强,草草阅卷,准备不充分,辩护质量不高。还有个别律师受经济利益驱动,不愿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对于法院的指定辩护案件甚至出现从头到尾几乎没有发言的情况,律师对于承担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三)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较窄。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仅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小部分和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因此,民事案件中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处于弱势的当事人,行政案件中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相

10、对人和执行案件中的申请人很难获得有效地法律援助。同时,法律援助对象存在局限性。由于经济困难标准一般设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不仅忽略了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同时也把一些收入尚可,但因灾病等原因致贫的“夹心阶层”拒之门外。在医疗事故案件当中,虽然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甚至收入不菲,但是因为长期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境贫寒的家庭没有办法得到相应的帮助,而因为对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倒是这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处于不利地位,应得利益受损,由此产生对于法律的不理解甚至是不信任屡见不鲜。同样,伴随着目前个体工商业的发展,个体工商户不断增加,但这些小本经营的商人对于法律的了解并不多,尤其是商法在

11、我国属于技术性立法,很难为普通民众了解和掌握,更不懂的运用其中的条款,而这些年国际经济形势一直不明朗,商业风险较大,这些人一旦出现亏本、破产等状况,很难得到法律援助。(四)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从经费来源上看,目前各地办案经费仍是主要依靠各级财政拨款,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从经费数额上看,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各县(市、区)政府对法律援助投入的资金数额十分有限,个别县每年只拨款12万元,难于满足办案工作需要,更谈不上添置必要的设备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由于办案经费来源有限,同时宜春又是传统的农业经济为主的地区,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宣传明显不足,尽管各村镇开始着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但农村目前仍然存在无

12、网络、闭路电视等现象,大多数青壮年外出务工,只剩下老年人和儿童在家留守,导致农村信息不畅的现象;因人、财、物、时间等原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只能举办到乡镇集镇,无法深入村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因无专编专人、无工作经费等原因,导致工作只是应付,无法深入到基层。因而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村地区居民对于法律援助仍然不了解,甚至不知晓,同样对于申请过程更是一窍不通,纠纷冲突发生之后仍多采用私了的方式,依旧存在“维权难”的现象。(五)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有待提高。调查中有反映个别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够高,主要是基层法援工作人员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半路出家,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所办理的多为

13、非诉讼调解案件。而相当部分刑事案件则存在介入时间过晚的问题,很多法院指定的案件往往是开庭前几天才得到通知,律师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的时间被严重压缩,辩护效果不尽如人意。而对群众的走访过程中发现,群众对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判断,认为案件质量很有保证的仅占有5.28%,比较有保障的占36.36%,两者相加,满意率在四成左右,由此可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存在较大问题,亟需提高。三、解决问题的思路(一)加大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要全面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加大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财政预算力度,同时发挥社会作用,建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预

14、算保障。政府投入的多少直接影响法律援助实施范围的大小,并对社会多渠道的投入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此外,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后,其投入和运作受法律保障和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其他渠道无法比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检验性,所以政府投入作为整个法律援助制度主导性资金的地位和性质不能改变。政府在法律援助的投入上应该有一个最低保障,以显示政府确实负起了对公民应有的法律职责。政府相关负责人应监督保证财政拨款及时到位,并根据上年度受理援助案件情况制定预算,保证资金充足。此外,还应加强援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于援助经费的拨付,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广泛募集资金,动员

15、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是弥补财政投放不足,经费困难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应当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募集方式,努力筹措法律援助资金,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物质基础。(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配备。依据江西省实施若干规定,虽然确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但由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分布不均,有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只有司法所长一个人兼任。按平均每年每人办2件法律援助案件,全市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最多能办600件左右案件,大量的法律援助事务还是需要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办理。因此,要有

16、稳定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适应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的工作的需要。而现有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急需增加编制和人员。可以考虑和当地大学进行合作,利用法学专业学生和专业老师,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定的指导和服务,同时,法律援助中心为法律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工作的机会,既能让同学熟悉自己的专业知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能为更多的受援的人员提供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三)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受援标准。为保障更大范围内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能够享受法律援助,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最低线是比较科学的。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可以

17、补充以下几类民事法律事务:1、盲、聋、哑或者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2、无财产争议、仅涉及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3、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4、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补偿的;5、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6、因使用伪劣农资产品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7、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请求赔偿的;8、因房屋租赁纠纷造成无居所请求维权的;9、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0、触电、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在刑事辩护中,为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在公诉人出庭公诉或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

18、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也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四)创新宣传方式,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从调查法律援助知晓度的情况来看,仅仅依靠法律援助机构的自身宣传是不够,还须借助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法律援助宣传。一是借助大众媒体的力量进行宣传。积极争取媒体的支持,特别要多报道一些感人的典型案例,突出法律援助扶贫助弱、伸张正义的社会效果。二是借助相关部门的宣传力量。要进一步加强和相关部门的协作,主动参与其他部门开展的相关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五)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行风建设,培养和打造一支过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定时定期的对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帮助,同时,在律师和学生中间宣传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和意义,明确法律援助应当是法律人本应心存的怜悯之心和善念,提高法律援助工作队伍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能够明确的分析案件的性质和责任构成,利用现有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律师和社会中对于法律知识较为熟悉和了解的群众参与到法律援助的工作。因为宜春地区经济水平较为落后,因而律师数量较少,居民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因此应当适当降低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扩大法律援助队伍,让法律援助真正成为受援群众的福音。教师评语:教 师 签 名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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