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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国际税收概论,2023/3/8,目录,第一章 国际税收概论,第二章 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第三章 营业利润征税权分配规则,第四章 其他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第五章 国际重复征税解决方法,第六章 国际避税概述,第七章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第八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2023/3/8,第一章 国际税收概论,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2023/3/8,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一、国际税收定义 国际税收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要点:多个国家之间跨国纳税人税收分配关系注:国际
2、税收与国家税收【资料1.1】、涉外税收、外国税收等概念的区别,2023/3/8,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资料1.1:1999年7月,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提出针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bit tax),每100封电子邮件要交1美分的“比特税”,全年估计可征收600亿美元 700亿美元的税收;联合国拥有这笔税款后,要将其用于资助发展中国家,缩小世界经济中的贫富差距。联合国倡议的这种“比特税”实际就是一种超国家的税收,它自然遭到成员国的发对。1999年8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决议,认为“比特税”是对美国主权的侵犯,从而敦促美国政府反对这种联合国征收的全球性税收。,2023/3/8,第一节
3、国际税收概念,二、国际税收研究对象狭义论 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包括对跨国所得及一般财产价值课税,而不包括对跨国商品课税 广义论 对跨国商品课税、跨国所得课税,以及跨国一般财产价值课税均应列为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 为更好地关注焦点和适应实践,本课程以狭义论为准 注:个别财产价值税与一般财产价值税的区别,2023/3/8,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三、国际税收要素课税权主体 当不同国家的征税当局依法征税而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它们就构成了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权主体。若不同国家的征税当局依法征税但不会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它们也就不是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 跨国纳税人,2023/3/8
4、,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课税客体 对物税:流转税和个别财产税(土地税、房产税)对人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遗产税、富裕税或财富税【资料1.2】)对人税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尤其是对人税中的所得税是国际税收的研究重点 跨国所得一般包括:跨国一般经营所得、跨国劳务所得、跨国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跨国资本利得等,2023/3/8,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资料1.2:印度的富裕税 富裕税是于1957年-1958年纳税年度正式开征的,也称为财富税。纳税人主要是个人(公司除外)。课税对象是纳税人在资产评估之日当时保存的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纯财产”。农用土地、农作物及其他农用资产免征财
5、富税;对免税的政府债券、短期利息、职业上的必备品、供科研用资产、专利权、著作权、养老金、生命保险证券、工业企业的新投资额等不征财富税。这个税种据纯财产额的不同,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非居民个人按减半征收。其课征方法与所得税相似,经申报、查定和缴纳三个步骤。,2023/3/8,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法国的财富税 凡居住在法国境内的居民,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达66万美元以上的人,每年得缴财富税,财产愈多税率愈高。1986年法国右派政党在国会议员大选胜利组阁执政时曾将社会党政府创立用以接济贫穷同胞的富裕税废除。1989年社会党东山再起,再次掌握政权后,重征上述税的总金额达到40亿法郎,而
6、征收的对象达11万人。1993年右派政党再度获得国会议员多数席位组阁执政以来,未放弃上述税源,同一年缴付富裕税人口则达到16.3万人,同一税目的所得为72.1亿法郎,比政府预订的76.5亿法郎低,离接济全国穷人所需的180余亿法郎则相差颇远。,2023/3/8,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定义 就是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何种税、征多少税及如何征税。二、税收管辖权类型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公民管辖权 即一国要对拥有
7、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023/3/8,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三、各国税收管辖权行使现状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占多数)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 美国、墨西哥等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 香港、乌拉圭、哥斯达黎加、肯尼亚、巴拿马、赞比亚等,2023/3/8,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一、定义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OECD范本联合国范本两者的主要区别:立场不同,2023/3/8,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议定书(protocol)是指缔约国对条约或协定的解释、补充、修改或延长有效期以及关于某些
8、技术性问题所议定缔结的国际法律文件。有时附在条约或协定之后,有的也作为独立的条约。,2023/3/8,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联合国范本区别于经合发范本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强调来源地征税原则,注重维护来源国的权益,如对常设机构的处理上,倾向于把常设机构范围划宽一些,对于常设机构应税所得范围的确定主张采用引力原则等。联合国范本同时指出,在承认收入来源国优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应考虑国家间收入分享问题,即对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利益进行平衡。,2023/3/8,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三、国际税收协定内容协定适用的范围人的范围税种的范围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各类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征税规定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规定
9、特别规定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程序情报交换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内容解释请参阅国税发【2010】75号,2023/3/8,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四、我国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原则坚持所得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征税原则坚持平等互利原则税收饶让原则,2023/3/8,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资料1.3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签订的。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经合发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在国际上影响最大,是各国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样板。其中发展中国家多以联合国范本为依据。1983年我国同日本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签订
10、税收协定99个,税收安排2个,已成为税收协定大国。,2023/3/8,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资料1.4 我国截至2013年底,共签订税收协定99个,税收安排2个,,第二章居民身份确定规则,2023/3/8,第二章 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第一节 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第二节 法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2023/3/8,第一节 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界定标准 国籍标准住所标准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 居住时间标准,2023/3/8,第一节 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二、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冲突的协调 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如果一个人被缔约国双方同时认定为本国居民,其居民身份依下
11、列顺序确定:,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 籍,协商解决,2023/3/8,第一节 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讨论:1.美国如何确定其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7701节确定了判断美国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则,即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者,即为美国税收居民:(1)具有美国国籍的自然人,即美国公民;(2)拥有美国绿卡的自然人;(3)在美国居留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在美国居留时间的计算:美国财政部建立了一套计算方法,在过去的三年中(至当年最后一天止)在美国累计逗留183天,即为美国居民。具体逗留天数按照当年天数、上年天数、前年天数分别乘以1、1/3、1/6后汇总而得。,2023/
12、3/8,第一节 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2.我国对自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是如何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同时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对自然人居民身份进行界定,但应注意以下两点:(1)所谓一年,是指在纳税年度中居住满一年,而不是任意连续12个月期间,且临时离境不扣减居住天数;(2)随着居住时间的变化,无住所的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在动态变化。,2023/3/8,第一节 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在中国居住时间,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
13、内支付,境外支付,小于90天或183天,大于90天或183天,小于1年,大于1年,小于5年,大于5年,2023/3/8,第一节 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3.华侨是我国的税收居民吗?按照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和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
14、(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华侨若不在国内居住,就不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但若在国内居住超过一年,即为中国的税收居民。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附加扣除费用。,2023/3/8,第二节 法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一、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注册地标准 美国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所在地标准 加拿大、德国、爱尔兰、新加坡等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比利时、丹麦、南非、葡萄牙、西班牙等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日本选举权控制标准 澳大利亚,2023/3/8,第二节 法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二、法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冲突的协调 OECD范本和联合
15、国范本都明确规定:当缔约国双方因法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存在不同而导致公司出现双重居民身份时,应当认定该公司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2023/3/8,第二节 法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讨论:1.我国目前如何确定法人居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只要公司法人满足“注册地标准”或“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之一,就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要就其全球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实际管理机构如何界定?依照国税发200982号文件规定,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涉及4个核心要素(即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和一个关键认定标准,即全面管理和控制。关键认定标准就是企业1/2(含1
16、/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和高管的国籍没有直接关系】,2023/3/8,第二节 法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境外注册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对其税负的影响:一方面,其全球所得要向中国政府缴税;但另一方面,可 以享受对来自于境内股息免税的待遇 注:境外注册中资企业与受控外国公司的区别 境外注册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而受控外国公司 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外。某企业被界定为境外注册中资企业 后,不再作为受控外国企业进行管理(国税发200982号),2023/3/8,第二节 法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 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17、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9号)按国税发200982号文要求,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层上报税务总局审核批准。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已上报国务院下放这一项目的认定。根据这一精神,新办法规定,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不再层层上报至税务总局审核确认。,第三章营业利润征税权分配规则,2023/3/8,第三章 营业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第一节 常设机构的确认,第二节 常设机构营业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2023/3/8,第一节 常设机构的确认,一、确认常设机构的意义二、常设机构类型(一)实体性常设机构(二)劳务性或服务性常设机构(三)代理
18、性常设机构(四)母子公司间派遣员工形成的常设机构,2023/3/8,第一节 常设机构的确认,(一)实体性常设机构 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一般意义上讲,常设机构不是法人。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 不要求具有完整性;租用还是自有不影响营业场所的存在;重要、有形物体,但轻便、可携带机器设备或工具不构成营业场所【案例2.1】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2023/3/8,第一节 常设机构的确认,理解:1.对于在相邻地点移动的经营活动,若该移动是营业活动的固有性质,则可以认定为存在一个单一的固定场所 如:一个办事处根据需要在一个宾馆内租用不同的房间,或者租用不
19、同的楼层,可将整个宾馆看成为一个营业场所 一个新加坡企业在中国同一个商场内的不同地点设立摊位,可将该商场视为新加坡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营业场所 2.营业活动暂时的间断或停顿营业场所时间上的持久性 3.即使从使用目的看属于短期使用,但若实际使用超出了临时性范围,可以追溯为常设机构,2023/3/8,第一节 常设机构的确认,4.从使用目的看属于长期使用,若发生特殊情况导致实际只存在了很短时间,可以从设立起就视为常设机构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 美国公司驻中国代表处有二三百员工,同时派到其他省市工作,则应把代表处视为一个常设机构,而不能将各个地区的办公地视为常设机构。美国公司驻中国代表处有三
20、个,分别位于不同地点从事营业活动,则应该按照在不同地点构成常设机构作出判断从事营业活动而非辅助性或准备性活动,2023/3/8,第一节 常设机构的确认,不属于常设机构的情形:专为储存、陈列本企业货物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场所专为储存、陈列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库存专为通过另外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库存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商品或搜集情报而设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专为本企业从事任何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目的而设有的固定营业场所 例外:若非居民企业的主营业务就是广告、采购服务等活动(名义上是辅助活动),则设在缔约国对方的场所从事这种活动就构成常设机构【案例2.2】,2023/3/8,第一
21、节 常设机构的确认,(二)劳务性或服务性常设机构 1.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2.外派雇员到缔约国对方提供劳务超过183天(任意连续的12个月中)(三)代理性常设机构 一般情况下,独立代理人不构成常设机构,但非独立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四)母子公司间派遣员工形成的常设机构,2023/3/8,第一节 常设机构的确认,四、实践中常设机构的分类实体性常设机构劳务或服务性常设机构 第1类: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第2类:外派雇员到缔约国对方提供劳务超过183天(任意连续的12个月中)代理性常设机构 一般情况下,独立代理人不构成常设机构,但非独立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
22、2023/3/8,第一节 常设机构的确认,母子公司之间派遣员工出现的常设机构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一般情况下不是母公司的常设机构,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母公司派员到缔约国对方的子公司为母公司工作;子公司成为母公司的非独立代理人,2023/3/8,第一节 常设机构的确认,理解:外派人员的评价管理由境内子公司进行,工资、保险由母公司支付给人员或其家属,再由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那么该派遣人员不是为母公司工作,这种情况下不能将该派遣人员视为母公司在中国的常设机构。转支付的形式不影响中国公司为该派遣人员真实雇主的实质。【谁是真实雇主的判断是关键】实践中,在转支付的情况下,需要中国公司向税务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3、,并在汇出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可。,2023/3/8,第一节 常设机构的确认,讨论:1.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界定常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就其营业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10】75号文件对常设机构做出了具体规定。2.如何理解“母公司派员到缔约国对方的子公司为母公司工作”?母公司派员到缔约国对方的子公司为母公司工作,子公司就成为母公司的常设机构。依照国税发【2010】75号文件精神,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即可确定外派人员的真实雇主为母公司:(1)母公司对派遣员工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2)派员的数量和标
24、准由母公司决定;(3)派员的工资由母公司负担;(4)母公司因派员到子公司工作而从子公司获取利润。,2023/3/8,第一节 常设机构的确认,3.一家位于美国芝加哥的机械公司向中国某企业销售了20台数控机床,取得了50万美元的利润。这家美国公司需要向中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不用,因为这家美国公司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4.我国四川有一个水电项目,工程监理由法国一公司派员来完成,工程历时一年零三个月,法国监理人员全程参加。该法国公司取得监理费30万美元。它需要就这笔收入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吗?要向中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该监理人员在中国的持续时间超过183天,构成了法国公司在中国的常设机构。,2
25、023/3/8,案例2.1,美国税务法院在1965年的一项判决中将一个作家的书房视为营业场所;加拿大税务法院于1990年将一个外国商人在加拿大集贸市场租用的摊位(每年租用3个月,作为签订交易合同的场所)判为常设机构;一个外国公司派遣一位总经理到法国长期管理一家宾馆,在宾馆里拥有一间办公室,被法国高等法院判为该公司在法国设有常设机构。,2023/3/8,案例2.2,新加坡企业A的主业是为客户提供采购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其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在中国进行采购活动。这种情况下,该代表处的业务性质与总部的业务性质一致,不能认为代表处从事的是辅助性活动,境外,境内,业务一致,新加坡企业,驻中国代表处,构成中国的
26、常设机构,2023/3/8,第二节 常设机构营业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一、常设机构营业所得界定的原则归属原则(OECD范本):实际联系引力原则(联合国范本):不存在实际联系,也要并入常设机构营业所得 二、常设机构营业所得的具体核算 允许扣除由总机构分配的合理的管理费用,但不得扣除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特定劳务费、贷款利息等。三、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 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规定:以船只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以船只从事内河运输取得利润,应仅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征税。,2023/3/8,第二节 常设机构营业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讨论:日本东芝电梯公司在深圳的分公司2010年取得营
27、业收入1000万元,支付给日本总机构的管理费用350万元(能够提供相关证明),使用总机构提供的专用销售管理软件而支付给总机构80万元的费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总机构借入款项而支付的利息为60万元。不考虑其他的成本费用支出,该分公司应向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该分公司很明显是东芝公司设在我国的常设机构,且其利润核算时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及利息是不能扣除的,因此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1000-350=65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65025%=162.5万元。,第四章其他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2023/3/8,第四章 其他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第一节 投资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第二节 劳务所得征税权分配
28、规则,第三节 财产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2023/3/8,第一节 投资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一、股息所得 股息的来源地比较明确,以支付股息的公司居民身份所在国为其来源地(不是股息支付地)中港税收安排:对方居民为受益所有人,且其持有中国公司股份超过25%时,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为10%。中新税收协定与中港税收安排在股息征税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2023/3/8,第一节 投资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预提所得税 非居住国政府预先就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本国的消极所得征收的所得税,由于要为居住国对该笔所得行驶居民管辖权留出一定余地,因此,预先征收的比例要比名义税率低。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人为非居民企业,
29、但税款一般由非居住国的支付企业代扣代缴。受益所有人 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2023/3/8,第一节 投资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二、利息所得 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明确规定以利息支付人的居民身份所在国为利息来源地 中港税收安排与中新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为受益所有人且属于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利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为7%,其他情况下为10%。,2023/3/8,第一节 投资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OECD范本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
30、地没有做出规定(即只承认居住国的独占权),但联合国范本采取了与利息所得来源地一致的确认规则来界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即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人的居民身份所在国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设备租赁费也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四、不动产所得 包括直接使用、出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使用该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所得。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以不动产坐落地为不动产的来源地。,2023/3/8,第一节 投资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讨论:1.如何理解投资所得的来源地征税权与投资所得的受益所有人居住国征税权之间的关系?投资所得来源地政府行驶地域管辖权并不否定受益所有人居住国行驶居民管辖权的正当性
31、。来源地政府行驶地域管辖权要受到限制,即分配投资所得时预先征收一道企业所得税,即预提税。预提税的税率一般为10%。,2023/3/8,第一节 投资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2.我国目前对投资所得的来源地是如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的来源地按照分配或支付投资收益的企业或机构场所的所在地确定。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2023/3/8,第一节 投资
32、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2023/3/8,第一节 投资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2023/3/8,第二节 劳务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一、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OECD范本不主张劳务发生地的缔约国对方对个人独立劳务征税,除非在该缔约国对方设有固定基地。联合国范本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劳务发生地的缔约国对方征税:在缔约国对方设有固定基地,且收入来源于该固定基地收入是由缔约国对方居民支付或负担的,且收入超过一定金额一个年度中在缔约国对方停留183天以上 注:艺术家和运动员的独立劳务所得即使不满者上述条件之一,也可以在缔约国对方征税,2023/3/8,第二节 劳务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33、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缔约国对方可以对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但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由该个人的居住国独占征税权征税:收入不是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支付收入不是由缔约国一方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负担一个年度中在缔约国对方停留时间不超过183天注:若该个人收入是由其雇主在中国的常设机构负担,不仅常设机构的利润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个人收入还要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2023/3/8,第二节 劳务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讨论:1.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境外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对境外个人在我国从事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规定具体体现在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如
34、中美税收协定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美国居民在中国从事文体类独立劳务(主要包括艺术及体育)可以在中国缴税,不论其在中国有无固定基地或停留时间的长短。但其他独立劳务只在美国缴税,除非在中国有固定基地或停留时间超过183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提供非独立劳务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2023/3/8,第二节 劳务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2.刘德华的北京演唱会收入该向内地政府缴税吗?材料:2011年4月23日晚7点半,“刘德华unforgettable世界巡回演唱会北京站”在工人体育场准时
35、上演。演唱会在一片展示未来世界的动画中拉开序幕。刘德华一身纯白衣裤登上舞台,由孤星泪天意谢谢你的爱三首老歌串烧正式开嗓,现场歌迷欢呼雀跃,观众席的上座率达到近九成。演唱会中刘德华始终不忘和粉丝互动,说到动情之处声音哽咽,感动落泪。分析:应该缴税。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16条规定,香港艺人在内地演艺收入的来源地是大陆,刘德华的演唱会收入应向内地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2023/3/8,第三节 财产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财产转让所得也叫资本利得一、不动产转让所得 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由不动产坐落地所在的缔约方国家征税二、常设机构营业财产转让所得 OEC
36、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由该机构常设所在地的缔约方国家征税三、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及其附属财产转让所得 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以经营船舶或飞机企业为其居民(以实 际管理机构标准界定居民身份)的缔约方国家征税,2023/3/8,第三节 财产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四、股票转让所得(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不同,现实意义非常重要)OECD范本:股票转让所得由转让者所属的居住国征税 联合国范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所转让股票的公司,其财产价值的50%以上由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组成;转让者在所转让公司中间接或直接持股比例达到a%(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如中新及中港协定为
37、25%),2023/3/8,第三节 财产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讨论:1.我国税法如何界定财产所得的来源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不动产所得,以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中国视为来源于中国;对于一般动产转让所得,若转让者是个人,以在中国境内转让视为来源于中国,所谓在中国境内转让是指过户手续在中国境内办理。若转让者是企业,以企业所在地在中国境内视为来源于中国;对于股票等权益性动产转让所得,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认来源地。若税收协定有具体规定,按照协定处理。,2023/3/8,第三节 财产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2.材料分析(非居民企业股权转
38、让征税问题):香港公司A和香港公司B,分别持有中国上市公司22.49%和15.6%的股份,且均由香港居民个人N全资控股。2009年10月9日27日,香港公司B在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了其所持有中国上市公司的15.6%股份,交易金额2.21亿元。香港公司B认为其占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未达到25%,因此认为内地没有征税权。福州市国税局通过分析年报等公开资料判断B公司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免税待遇。虽然其占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只有15.6%,但该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A与第二大股东B是行动一致人,这两家公司均由香港居民N100%控股,因此转让股票的最终受益人是该香港居民N,其间接持有中国上市公司38.09%的
39、股份。同时,中国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披露,香港的两家股东公司都是非业务经营性投资控股公司(可以判断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最终决定应征税2210万元。,2023/3/8,第三节 财产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判定的关键是确认A公司及B公司是否为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在实践中的判定可参考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2023/3/8,第三节 财产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香港个人N(实际控制人),香港公司A(关联公司),香港公司B(关联公司),中国上市公司(被收购方),境外,境内,某国公司Y(受让方),38.09%,22.49%,15.6%,2023/3/
40、8,本章思考题:跨国特许权使用费、跨国营业利润、境外单位在境外向中国居民提供设计服务等形式的区别,并思考其税收处理的不同 两个案例分析:“泛美卫星案”“猫儿不开口,税收跟着走”,第五章国际重复征税解决方法,2023/3/8,第五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第二节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第三节 税收饶让,2023/3/8,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一、重复征税 税收征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以相同或相似的税种进行多次征税的现象 对同一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如总分公司)对同一经济渊源的重复征税(如母子公司)重复征税可能是双重的,也可能是多重的,2
41、023/3/8,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二、国际重复征税 多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以相同或相似的税种进行多次征税的现象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三、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案例5.1】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案例5.2】两国不同类别税收管辖权重叠 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2023/3/8,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案例5.1 中国和加拿大同时认定赵廷为本国居民纳税人,从而两个国家对其收入同时拥有居民管辖权 中国公民赵廷2010年1月去加拿大出差,2011年2月回国。由于赵廷的永久性住所在中国,因此他是
42、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加拿大政府对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除了住所标准外,同时采用了183天的停留时间标准。因此赵廷在2010年度既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同时又是加拿大的居民纳税人,对其该年度在加拿大工作期间的收入两国都有权征税。,2023/3/8,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案例 5.2 英国和中国同时认定同一笔经营所得来源于本国,从而两国对这笔经营所得同时拥有地域管辖权 英国一家公司在中国有常设机构,中国判断经营所得来源地采用常设机构标准,英国采用交易地点标准。2011年英国甲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向中国客户销售货物,但销售合同是由英国公司与中国客户直接在英国境内签订,这时英国就要根据交易地点标准
43、判定这笔销售利润来自于本国,并据此对英国甲公司征税。中国则会根据常设机构标准判定这笔利润来自于中国,因而也要对英国甲公司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征税。,2023/3/8,第二节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一、扣除法 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案例5.3】扣除法只是减轻了国际重复征税的程度,但并没有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鼓励居住国的纳税人对外投资和国际间资本的自由流动,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方面,两个范本都不主张采用扣除法,2023/3/8,第二节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案例5.3情境:国家:甲国、乙国 年度:
44、2010年 纳税人:甲国A公司、乙国的A分公司 税率:甲国25%比例税率、乙国30%比例税率 税前利润:A公司1000万、A分公司500万甲国政府应征税款:(1000+500-50030%)25%=337.5万,2023/3/8,第二节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二、免税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待遇。【案例5.4】累进免税法全额免税法 免税法并不等同于只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免税法只有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才有实际意义;在居住国政府实施累进税率和累进免税的情况下,很可能无法做到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免税法的采用在现实生活中有较严格的限制条件,2023/3/8,第二节
45、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案例5.4情境:国家:甲国、乙国 年度:2010年 纳税人:甲国A公司、乙国的A分公司 税率:甲国累进税率见右图、乙国30%比例税率 税前利润:A公司1000万、A分公司500万甲国政府应征税款:累进免税法:(100025%+50030%)【1000(1000+500)】=266.67万全额免税法:100025%=250万,甲国累进税率:利润1000万以下,税率25%;超过1000万的部分,税率30%,2023/3/8,第二节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三、抵免法定义 指居住国政府根据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计算应纳税额,但允许纳税人在国外已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根
46、据一定条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在承认地域管辖权优先的基础上并不放弃居民管辖权,同时照顾到了居住国和非居住国的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注:境外所得是指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某国亏损不能用境内盈利弥补,也不能用境外另一国家的盈利弥补,但可以用该企业以后年度的盈利进行弥补,2023/3/8,第二节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范围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20%,2023/3/8,第二节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
47、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三个条件:居民企业直接持有第一层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A居民,B,C,20%,80%,10%,2023/3/8,第二节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四个条件:居民企业直接持有第一层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第二层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A居民
48、,B,C,D,50%,50%,20%,10%,2023/3/8,第二节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抵免限额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案例5.5】分国抵免和综合抵免【案例5.6】超限额结转单层抵免和多层抵免【案例5.7】考虑预提税情况下的抵免【案例5.8】,2023/3/8,第二节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案例5.5直接抵免(适用于总分公司):情境:国家:甲国、乙国 年度:2010年 纳税人:甲国A公司、乙国的A分公司 税率:甲国25%比例税率、乙国30%比例税率 税前利润:A公司1000万、A分公司500万 抵免限额:500 25%=125 可抵免额:125 甲国政府应征税款:(1000+500)25
49、%125=250万,2023/3/8,第二节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情境:国家:甲国、乙国 年度:2010年 纳税人:甲国A公司、乙国B公司(A的子公司)【假设A公司100%持 股,且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税率:甲国25%比例税率、乙国30%比例税率 税前利润:A公司1000万、A收到股息350万 A公司收到的股息还原为税前利润:350(130%)=500 抵免限额:500 25%=125 可抵免额:125 甲国政府应征税款:(1000+500)25%125=250(万),2023/3/8,第二节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案例5.6分国抵免情境:国家:甲国、乙国 年度
50、:2010年 纳税人:甲国A公司、乙国的B公司(A的分公司)、丙国的C公司(A的 分公司)税率:甲国25%比例税率、乙国30%比例税率、丙国20%比例税率 税前利润:A公司1000万、B公司300万、C公司200万 B公司的抵免限额:300 25%=75 可抵免额:75 C公司的抵免限额:200 25%=50 可抵免额:40 甲国政府应征税额:(1000+300+200)25%(75+40)=260(万),2023/3/8,第二节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综合抵免情境:国家:甲国、乙国 年度:2010年 纳税人:甲国A公司、乙国的B公司(A的分公司)、丙国的C公司(A的 分公司)税率:甲国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