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人格混同情形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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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设计)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 作者签名: 日期: 毕业论文(设计)授权使用说明本论文(设计)作者完全了解*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设计)的规定,学校有权保留论文(设计)并向相关部门送交论文(设计)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有权将论文(设计)用于非赢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文(设计)进入学校图书馆被查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的

2、论文(设计)在解密后适用本规定。 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日期: 注 意 事 项1.设计(论文)的内容包括:1)封面(按教务处制定的标准封面格式制作)2)原创性声明3)中文摘要(300字左右)、关键词4)外文摘要、关键词 5)目次页(附件不统一编入)6)论文主体部分:引言(或绪论)、正文、结论7)参考文献8)致谢9)附录(对论文支持必要时)2.论文字数要求:理工类设计(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不包括图纸、程序清单等),文科类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2万字。3.附件包括: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4.文字、图表要求:1)文字通顺,语言流畅,书写字迹工整,打印字

3、体及大小符合要求,无错别字,不准请他人代写2)工程设计类题目的图纸,要求部分用尺规绘制,部分用计算机绘制,所有图纸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图表整洁,布局合理,文字注释必须使用工程字书写,不准用徒手画3)毕业论文须用A4单面打印,论文50页以上的双面打印4)图表应绘制于无格子的页面上5)软件工程类课题应有程序清单,并提供电子文档5.装订顺序1)设计(论文)2)附件:按照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次序装订3)其它摘要众所周知,公司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经营方式,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确保了投资人把经营风险控制在可预见及可接受的程度,鼓励了人们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4、,有限责任制度也因此被誉为堪比蒸汽机的伟大发明,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但它也会被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利用独立人格做一些不当行为,比如逃避债权,侵犯他人权益。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往往因此受到很大损害,得不到有力的保障与补偿。故有必要在一些情况下对公司“揭开公司的面纱”,无视公司法人格,追究其背后股东的责任。而公司法人格否认会暂时无视公司独立人格,揭开公司与股东之间的面纱,直接对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不法行为人追究责任,保障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稳固了现代公司制度这座大厦的基石。因为在实践中不同案件情形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颇为复杂。学者目前总结出了几种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的经典情形,其中就

5、有人格混同。在适用法人格否认的情形中,人格混同情形是适用最多的,极具研究价值。故本文将重点研究人格混同情形,以期对法人格否认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以合理适用不同人格混同情形下的法人格否认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关键词: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人格混同AbstractAs is known to all, company is the worlds most important mode of business operation. The separation of property between the company and the shareholder,

6、the separate personality of the company and the limited liability of the shareholder ensure that the risk of business operation is in the foreseeable and acceptable level which encourage people engaged in various business activities, promot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owever, with socio-econo

7、mic development, misuse of separate corporate personality are more and more done by shareholders who are hidden in the veil of independent corporate personality after the drive for self-interest, and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of creditors often been seriously damaged and without strong protection, but

8、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pierces the corporate veil, in the form of disregarding the separate personality of the company, lift the veil between the company and shareholders, directly claim on the shareholder who do the wrongful act.In the cases of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the co

9、nfusion of personitly is most. Its very valuable to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research. So I writed this tractate about the confusion of personitly and hope to be helpful to judicature.Key words: Corporation Law; limited liability;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confusion of personitly

10、 目录绪论1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2(一)概述2(二)公司法人股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情况3(三)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构成要件31、主体要件42、行为要件43、后果要件54、因果关系65、主观过错6二、人格混同情形探讨6(一)定义61、定义62、与相似概念的区分6(二)以人格混同否认公司法人格的法理分析71、人格混同导致公司独立人格的丧失72、人格要素方面的分析8(三)人格混同的具体情形81、财产混同92、业务混同93、人员混同104、其他因素混同115、各情形对最终判决的不同影响11(四)人格混同的实践适用121、人格混同的程度考量122、综合考虑各因素14结 论15 浅析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人格

11、混同情形绪论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产生于美国的判例法中,最早溯源于美国银行诉德沃一案。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谋取私利,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时,通过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来直接追责滥权股东。此举极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了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衡平。其产生后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而我国2005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确立了这一制度,也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限制实践中的大量公司法人格滥用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面对的案件情形十分错综复杂,是否适用法人格否认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但经

12、过归纳,可以发现涉及法人格否认诉讼的案件中被告都会有一些典型情形,比如资本不足、欺诈。而在这些情形中,人格混同情形是最多的,可见人格混同的重要地位。本文就将重点探讨人格混同情形,对其加以分析。以期可更好地理解、掌握、运用该制度。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概述现代公司法制度中,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财产与人格均独立于股东,是一个以自己名义和财产独立参与民事活动,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独立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具有法律赋予的拟制人格,基于此确立了公司与股东财产分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法制度基本理念。作为公司法人制度大厦的基础,股东有限责任使公司的投资者在有限风险的基础下安全地追逐利润,

13、大大刺激了投资,大为促进经济发展。使公司这种形式成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经营形式,甚至被赞美为媲美蒸汽机的发明。美国学者巴特尔就曾称赞道:“有限责任形态的公司是现代最伟大的创举,以至于蒸汽机及电子的发明都无法与其媲美。”有限责任大大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有很多弊端,因缺乏对股东行为的约束能力,股东隐于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之后滥用特权,以各种形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任何一种具体的制度规范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因其自身机构对某种价值要求的偏向而导致其制度的不足或缺陷。由于该制度基本的合理性,又使人们不可能因为这种局部的不足或缺陷而否定该制度本身,只能以其他方法来加以弥补。” 张

14、卫平:守望想象的空间,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第 1 版,第 178 页。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因而产生,此制度刺破公司人格独立的面纱,直接追责于滥用有限责任的股东。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被形象的称为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之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具体来说就是当出现股东滥用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时,法律在该案件中暂时无视(disregard)公司与

15、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直接负责,从而矫正被股东滥权行为导致的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实现法律追求的利益衡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制度,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司法人格否认实质上是个别情况中对公司法中股东有限责任的排除适用。同时,因股东侵犯了公司人格,公司人格实已不存。公司法人格否认实际上也是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它并未否认或削弱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反之,正是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维护股东有限责任本来目的,阻止其异化,维护这一公司法制度大厦的基石。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正确翻译其实应该是公司

16、法人格无视(disregard),不是完全否认法人格,只是在个案中暂时无视,去追究股东责任。但原翻译已形成习惯,更改困难且已意义不大。(二)公司法人股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情况我国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引入了人格否认制度,以改善我国越来越多的法人格滥用现象。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我国是比较特殊地以成文法方式规定的,而法人格否认因在实践中案件情况非常复杂,是否需要适用主要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衡量股东与债权人利益,自由裁量,很难依靠成文法判案,故国外基本依靠判例。且我国公司法规

17、定比较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故实践中法人格否认之诉很少。考虑到我国的成文法传统,我国现在并不适合效仿国外走判例模式,而应暂且实行成文法。同时,我国公司法目前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应予以细化,以期可以更好地在实践中适用。同时应努力提高法官素质,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提高判例地位,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能得到良好适用,发挥作用。(三)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构成要件对于各种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情形,实践中外国法院都是根据公平、正义的法理念去判断某一具体案情,自由裁量。并根据诚信、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和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在个案中实现这一法理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公司法人格否认作为对公司法中法

18、人独立人格的否定及对股东有限责任这一基本原则的突破,要求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必须谨慎,否则势必会动摇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违背这一规则产生的初衷,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必须对其适用条件有准确而深刻的理解,制度的构成要件的把握要明确且深刻。朱慈蕴教授认为,股东的法人格滥用其实是一种第三人侵犯债权的侵权行为。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年第 1版.P56本人也深以为然。由此推出,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构成要件基本类似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主体、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1、主体要件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原告方应是受到侵害的债权人,公益债权人亦可。公司与

19、公司股东可否自己发起法人格否认之诉目前仍有争议。本人认为应该予以认可,当公司沦为股东工具时,那么可以允许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与社会公平而自己提出否定自己的人格。而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股东,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他们处于弱势地位,没有发言权。大股东操纵公司会侵害其利益,小股东救济手段有限。允许他们提起法人格否认之诉有助于保护其利益。被告方面,应该只是积极股东,即在公司里持有公司大部分股份从而掌握控制权的股东。不应追究无控制权的消极股东。同时,为实现公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可以被列为被告。2、行为要件股东要有滥用法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学者对法人格滥用情形有不同的总结,内容各自不同,

20、分析角度各自不同,但本质相同。本人认为,股东滥用法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人格混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重要情形之一便是人格混同,是指一公司与其成员之间或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人格没有互相独立,出现了人格模糊或重合等现象。人格混同稍后将着重讨论。(2)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必要的资本是公司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公司需要赖以维持正常经营,并以此来保证公司责任的承担。这里的资本显著不足应扩大解释,理解为如果公司资产需与经营所需匹配,如明显与经营所需不匹配,就会危害到债权人利益,构成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如果公司设立时的资本即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那么公司肯定是资本显著不足;但是如果由于公司

21、经营业务的性质和业务量使公司需要远大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资本,那么即使公司设立时的资本超过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可能出现资本显著不足的问题。但是,如果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外部因素导致公司资产贬值,我们自然不应认为公司资产不足。(3)过度控制 过度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实施了不正当的甚至非法的影响,对公司控制超过限度。当这种影响出现了不符合公司独立人格的不合立法目的性时,公司独立人格被无视从而使公司成为股东利益争夺的工具,则有适用人格否认的必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年第 1版.P102法人归根到底还是要有人的行为、人的控制。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确

22、实会对法人形成一定的控制。但如果股东通过此点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公司的意志,无视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使公司成为股东争取利益的工具,且损害了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就有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可能。举例来说,实践中出现过母公司通过对子公司的过度控制,使子公司无偿将其名下的土地、房产等资产为母公司作抵押,从而损害了子公司其他债权人和职工利益。(4)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即实质上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者沦为股东的代理机构或工具,形成了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形。理应否认公司法人格。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年第 1

23、版.P102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情形是最严重的无视公司人格情形。公司已完全沦为股东工具,没有独立人格,比如空壳公司。3、后果要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行为已经造成了债权人损害。既然股东的法人格滥用可以看作是一种第三人侵犯债权的侵权行为。则应该有已造成实际损害这一要件。事实上,实践中作为民事纠纷的法人格否认之诉要求有原告提起可见原告方一定有受到损害,否则不会提起诉讼。4、因果关系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要有因果关系。这也是侵权行为理应有的要件。因为股东滥用法人格就是要逃避债务,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已造成损害。损害与滥用行为基本是必然关系,故可推定存在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适用

2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这也是侵权行为理应有的要件。因主观方面难以得知、难以证明,故学界多采取客观滥用说,股东实施了滥用行为,即推定其有主观故意。以上是对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大致介绍。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极其重要的制度,对完善公司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有极大帮助。在司法实践中,法人格否认案件会遇到多种情形,其中人格混同情形数量最多,极具研究价值。下面本文将分析人格混同情形。二、人格混同情形探讨(一)定义1、定义人格混同,是指一公司与其成员之间或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人格没有互相独立,出现了人格模糊或重合等现象。2、与相似概念的区分过度控制、人格形骸化与人格混同在概念上有类

25、似的地方,容易混淆。理应现予以澄清,以明确人格混同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指实质上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者沦为股东的代理机构或工具,形成了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形。理应否认公司法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曾被认为只是人格混同的不同叫法。但其实从概念上可知,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已是人格混同的最高级别。因此与人格混同不完全一样。过度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实施了不正当的甚至非法的影响,对公司控制超过限度,完全控制公司。公司独立人格被无视从而使公司成为股东利益争夺的工具。 过度控制相比人格混同比较单一,只关注了决策层面和独立意志的形成领域,没有关注其他方

26、面。过度控制中,公司独立意志消失,这也是人格混同的一方面,但人格混同还有其他方面内容。人格混同与过度控制关注的角度不一样,相互之间有重合也有区别。而实践中,人格混同情形与过度控制情形经常一同出现。(二)以人格混同否认公司法人格的法理分析1、人格混同导致公司独立人格的丧失公司法人格并非自然形成,而是由人拟制。法人仍是由人控制。但法人既已拥有独立人格,其中的意思机关及背后的控制股东作为法人的“大脑”就应该尊重法人独立人格,为法人的利益而行动,否则就是破坏法人人格。法人人格若不复存在,则当揭开公司面纱,对该状态予以确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事后规制手段

27、。具体而言,对于股东,其之所以利用公司形式,原因在于公司的股东不必个人负担公司的债务或不法行为,风险低,代价小。借助于公司这层“面纱”,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用其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全部债务,而股东除了对公司承担起出资股份认购额以内的责任外,对公司债权人无任何直接责任。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对股东而言是滥用有限责任的保护逃避债务。而对公司法人而言,则表现为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被侵犯,其独立人格之不存。因此,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下使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依据在于,人格混同导致了公司独立人格的丧失。2、人格要素方面的分析法理上有人格要素的概念,是人格的各个组成部分,是人格的细化。

28、对公司的人格要素研究有助于理解公司法人格与法人格否认。公司的人格要素,一般认为包括:独立名称、独立意思、独立财产、独立责任四大要素。其中独立责任的形成,又依赖于前三个要素特别是独立财产和独立意思。故在这四大要素中,以独立财产和独立意思最为重要。姜婉莹:公司法人格否认之人格混同情形司法适用研究J. 商事法论集 2009年01期:P289首先,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作为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必须有财产,这既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取得法律资格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成为独立的责任承担者的担保。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人格之基础。其次,至于独立的意思,则是公司独立人格之本质。法人有没有自己

29、独立的意志,实际上涉及的是更深层次的一个问题,即法人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对于法人这种人格非自然而是人为拟制的情况而言,没有独立意志的话,法人格是否存在就值得怀疑。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其股东在财产、利益、组织管理、所营事业上出现混同,不分彼此,以至于公司人格与其主要股东的人格难以区分的情形。结合上面对人格要素的分析可见,人格混同中涉及的公司与股东的各个要素的混同,实际上就是公司与股东各个人格要素的混同。而人格要素是构成公司独立人格之前提,人格要素独立性的丧失,就意味着公司的独立人格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因而被法院认为应无视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性。在实践中,会出现一些人格混同情形,他们就会导致公司独立财

30、产或独立意思的丧失,所以此时应该否认公司法人格。下面将结合人格要素探讨下人格混同的具体情形。(三)人格混同的具体情形人格混同的情形是指人格混同的外在表现,同时也是人格混同的行为要件。人格混同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也要符合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混同的情形就是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行为要件,其他要件则基本与其他法人格否认情形一致,已在概述中写明,不予赘述。人格混同的情形被我国法官精确地总结为“人、财、务”情形,主要有:1、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人格混同的常见情形,也是认定人格混同时的一类常用的标准。与个人人格的存在条件不同,团体具有人格是要以拥有财产为绝对要件的,没有财产的团体是不能具有独立人格的。

31、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是公司拥有的,并独立于其发起人或股东的财产。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承担责任。因此,财产是否独立是认定人格混同需要考虑的标准。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挪用或被股东个人私吞,无法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且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威胁,公司的独立人格已成为股东的保护伞,这时就有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直接追责滥权股东的必要。在实践中,财产混同的情形很多,比较典型的情形有:第一,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如股东利用其为公司唯一股东,实际上拥有公司经营管理的完全控制权,违背股东与公司财产分离的原则,无视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人的独立人格,挪用公司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

32、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或者用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用途,这样不但损害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同时也对公司的债权人是极为不负责任的,这种情况下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就出现了混同;第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产混同也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混同情形,如母公司管理子公司的账务,造成了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财产的混同;第三,姊妹公司的财产混同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财产混同情形,如A公司的股东把主要资产转移到该股东实际控制的B公司,导致了A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严重损害了C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合益,这个案例中,应判定A公司与B公司出现了财产混同。 2、业务混同正如前文已经分析过的,公司的独立人格有两大基本人格要素其一是独立财产,其二是独立意

33、思。而独立意思是通过从事法律行为来表示的,这种法律行为具体到公司行为中就表现为公司业务行为。因此,如果公司的业务不独立,那么公司的独立意思也无从体现。可见,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业务混同都应当成为认定人格混同中的重要的考量因素。实践中业务混同有很多表现情形,例如: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日常事务均由股东个人或另一公司控制和实施,公司没有人格可言,股东做出决策不是以公司的角度出发而是以自己的意志代替公司意志,为了满足个人利益而经营管理,公司实际上没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自然公司的独立人格只是表面的一个形式;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由背后控制者命令,交由关联企业共同进行。如一企业签约,一企业购入原材料,

34、另一企业负责执行。如此则债权人无法得知交易具体情况,甚至连交易对象都不清楚,维权极难。公司也同样没有人格可言;公司对业务活动没有真实记录或者没有连续记录。3、人员混同人员混同也是人格混同认定时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公司作为拟制的主体本身并不能形成独立意思,必须通过公司中的自然人方能形成公司独立的意思。因此一旦人员重合,公司形成独立意志的能力也会受到质疑。所以,人员混同也应当成为人格混同的重要考虑因素。值得注意的是,以人员混同为判断依据的只适用于母子公司和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对自然人股东和公司的人格混同则一般不适用。因为人员混同主要是影响了公司形成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公司的法人机关是形成公司独立意

35、志的机构,公司的雇员是执行公司行为的代理人。因此,人员混同主要是从公司机关、公司雇员这两个角度进行考量的,具体到某个合同关系中,一般会关注执行该合同的主要业务人员一致的情况。对于人员混同可以考虑做如下归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一、公司管理层大量相互兼任、公司员工大量一致、从事某个具体业务的主要人员一致。4、其他因素混同除了上面提到的几个基本因素之外,考虑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时,还可考虑其他一些相关的外观因素如电话号码同一,在水、电、电话费缴费中有混合现象等。本人认为,上述这些其他情形,是出现人格混同时可能出现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并不等于说存在这些外观特征就必然导出人格混同的结果。这些外围因素的混同只

36、能作为考虑人格混同是否存在的间接证据,凭某个外在情形而认定公司已经丧失独立性,显然有违法律的严谨。但是这些因素可以作为查找其他重要因素的线索,并且将其综合起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混同情形的判断。5、各情形对最终判决的不同影响财产混同标准在人格混同的认定中的重要性是很容易理解的。公司独立的财产是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同时,公司独立财产也是公司法人格的基础,意义重大。正是因财产对于法人独立人格的重要性,在德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司法实践中,财产混同甚至成为了一种独立的否认法人人格类型。业务混同在认定人格混同的各因素中也有很大的影响。其主要用于涉及母子公司和姐妹公司的人格混同认定时,业务混同是一个重要的

37、认定因素。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业务混同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相比财产混同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对人格混同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美国学者汤姆森教授的实证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根据他的统计,人格混同的考量因素包括了高级管理人员混同(揭开公司面纱适用比例50%)、董事混同(揭开公司面纱适用比例43.42%)、股东混同(揭开公司面纱适用比例48.51%)、办公场所混同(揭开公司面纱适用比例58.8%),商业活动混同(揭开公司面纱适用比例81.4%)、雇员混同(揭开公司面纱适用比例69.2%)、管理混同(揭开公司面纱适用比例65.12%)等因素。 姜婉莹:公司法人格否认之人格混同情形司法适用研究J. 商事法

38、论集 2009年01期:P323显然,相比“商业活动混同”和“管理混同”,人员混同对人格混同的影响度相对较小.本人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公司机关或者雇员的不独立只是公司独立意志丧失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同样的人对于不同的业务作出的决定仍然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在有人员混同的时候,并不能证明公司的独立意志就不复存在。因此,人员混同应当成为人格混同的重要考虑因素,但是只有人员混同并不能据此认定人格混同的存在。至于一些外观因素的混同情形,比如电话号码同一,一般不会必然导致人格混同,因此只能作为间接证据考虑。(四)人格混同的实践适用法律制度的设立目的是要被应用于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完理论方面

39、,我们更有必要讨论下人格混同的司法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因情况非常复杂,基本上判案都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而此心证务须谨慎。同样,我国将来细化法人格否认法规时,也需要求法官谨慎否认。人格否认是以维护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地位为原则,对例外的破坏公司独立人格,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进行的衡平的调整。切不可滥用导致有限责任制度受到冲击。而人格混同情形又因其外在表现容易观察导致易被适用也易被滥用,这就要求我们对人格混同的程度及混同的多因素综合做出考量,只有达到标准,才可适用人格否认。1、人格混同的程度考量 法人格否认案件中的程度问题是极复杂、难以把握,需要法官自由心证的问题。人格混同案件亦是如此。因为无论

40、是自然人股东和公司还是母子公司或姐妹公司之间,由于控制关系和关联关系的存在,某一些人格因素的混同是难以避免的。我们要避免动摇公司法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这2大对人类影响深远的制度,适用人格混同否认公司法人格需要谨慎,只有混同达到一个程度才可适用法人格否认。具体而言,从人格混同的各个情形而言,公司诸个人格要素的独立性是否丧失是其核心判断依据。(1)财产混同的程度从法律上来说,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作为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要素是公司独立责任的依据与物质基础。而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承认与确立使得公司对其全部财产可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使法人摆脱了对出资者意志的直接依附

41、,成为具备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因此,对财产混同的认定实际上就是对法人财产权独立性之有无的判断。我认为,在认定财产混同时,公司是否对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或财产权是主要的认定标准。例如,在注册登记时公司需要必要生产设备,倘若股东没有及时转移该设备的所有权,一直与公司共同使用股东自己的设备,则显然构成混同。而公司的盈利不加区分地归股东使用,公司与股东之间没有保留独立的会计账簿以致盈亏账目混乱等情况也显然属于混同的范畴。显然,这些因素的混同都可能动摇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物质基础。此外,混同财产的数量和重要性也是认定财产因素之独立性是否丧失的重要参考标准。,如办公场所,重要生产设备、存货、资金等,没有这些

42、财产,公司就丧失了独立进行商业活动的能力。因此,只有当这些财产存在混同时,才足以认定公司的财产已经和股东或其他公司完全混同。 (2)业务混同的程度由于业务与公司的独立意思有关。因此,业务混同的混同程度认定则主要以公司是否丧失独立意思表示能力为判断标准。以一些典型情形为例,如果公司的事务已经完全由股东或其他公司操纵,公司丧失了独立的决策权,或者在长期的经营中,公司与股东或公司的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分离,从经营过程无法判断业务的真正归属, 或者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身份和独立的交易主体地位,那么可以认为公司难以形成自己独立意志的能力。例如:公司与股东或与其他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具体交易行为受同一股

43、东指挥;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都以母公司或者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为准,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随意流动;公司对业务活动没有真实记录或者没有连续记录。(3)人员混同的程度由于人员也与公司的独立意思有关。因此,人员混同的混同程度认定同样主要以公司是否丧失独立意思表示能力为判断标准。因为,实践中,几个公司之间存在人员的兼任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人员相同也不一定意味着公司没有独立意思,人可以为不同的公司做不同的打算。因此人员混同更需要严格的认定。应当考察公司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雇员是否全部混同。倘若只有其中一个机构混同,并不足以影响公司独立意思的形成。一般只有公司的人员

44、任职上已经几乎完全重合时,或者公司人员至少是高层管理人员层面上存在统一任命、调配时,才足以认定人员混同成立。2、综合考虑各因素要防止人格混同标准的滥用,在适用每个认定标准时需要考虑各个人格因素的混同程度,还要整体考虑各个人格因素的混同程度,并最终作出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综合判断。在适用人格混同时尽量不在只存在一方面混同的情况下即认定人格混同。同时,在考虑适用法人格否认时还应尽量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是否存在资本显著不足等情形。总之,司法实践中要适用人格混同,一定要谨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认不否认公司法人格将有失公平,导致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不平衡,需予以衡平,方可适用。否则可能导致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45、的公司法人制度的动摇。结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完善市场经济制度、规范市场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研究仅有十几年的时间,在实践上的运用与探索时间更短,要想让其遏制在我国广泛出现的公司法独立人格滥用情形,维护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完善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将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仍需不断努力。人格混同情形作为最广泛的公司法人格滥用情形,对其的研究与规范对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也有重大意义。人格混同会导致法人人格要素的失去,独立人格不复存在,因而应否定法人格。混同情形主要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其他混同,同时在实践中也要注意谨慎考量混同的程度、综合各因素后再予以判定。我国对人格

46、混同的规范也还有待更进一步细化,对人格混同加以规范,以为我国建设良好的经济环境。本文对人格混同情形进行了简要探讨,从法理方面做了分析。同时也提出了实践适用方面的方法,以期能够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人格混同情形实践有所帮助。本人学识尚浅,水平有限,难免有疏漏错误之处,欢迎指正。参考文献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第 1 版.2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年第 1版.3张卫平:守望想象的空间.法律出版社M. 2003 年第 1 版.4姜婉莹:公司法人格否认之人格混同情形司法适用研究J. 商事法论集 2009年01期:P277

47、-P335附录Labadie Coal Company, Kentucky Corporation, Appellant, v. Harry Black, Doing Business as Fai Trading, Ltd., 672 F.2d 92 (D.C. Cir. 1982) 案件翻译Maxwell A. Howell,华盛顿特区,上诉人F. Murray Callahan,华盛顿特区,被上诉人上诉来自美国地方法院哥伦比亚特区(DC Civil Action80-00679号)。WRIGHT和WILKEY,巡回法官 以及 McGOWAN,高级巡回法官。法院的意见提交来自巡回法官WILKEY。 背景:在案中,上诉人Labadie是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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