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学习课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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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学习课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完善干部学习课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完善干部学习课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完善:2013-11-15 15:56:28干部学习课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完善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大家好,今天我们讲的主题关于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是我们国家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个赔偿制度,过去大家都清楚的都是民事赔偿,就是老百姓跟老百姓之间发生纠纷,造成了损害,比如说两辆车刮了,把人打伤了,打架当中它需要赔偿损失,这是民事赔偿。但是,我们还有另外一种赔偿制度,是有一部分群众所不了解的,就叫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制度,就是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在行使职权过程当中,如果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害,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叫公赔,这不是私赔。国家赔偿法,国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如果给人造成了损害,要赔偿。这个有专门的法律,过去是由民法通则在规定,现在有一个专门的法律叫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这个规定的制度,其实我们讲目前已经在实践当中已经实行了,国家赔偿法出来后已经10来年了。赔偿的情况,我们把它做一个简单的概述。里面涉及到这个制度和它在实践当中的主要问题。第一个,功能定位问题。就是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制度到底起什么作用?它是起一个功能评价作用,还是一个损害赔偿,一个权利保护、权利救济?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是

3、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比如说,我们在实践当中,行政机关比如说检察院、公安局,它抓了这个人,他有犯罪嫌疑把他抓了,抓了以后,后来查明了真凶,这个人就抓错了,那就把他放了。现在有一个认识问题,什么问题呢?就是这个人因为涉嫌,嫌疑,那就没有证实他一定是犯罪,那就把他抓了。这个从检察院和公安局来讲,这很正常,你有嫌疑,我就抓你。但是,我抓住了以后,我调查清楚了,最后证明排除了嫌疑,不是你,那我就把你放了,所以我的工作是没错的。但是,作为被抓的这个人,他就莫名其妙,嫌疑也不是我的问题,我长的像那个犯罪嫌疑人,那我就是有嫌疑?或者我那天到现场去过,那这个也不是我的错。但是,我平白无故的被你抓进去关了两个月,

4、那我怎么办?所以,这个放出来的人需不需要赔钱,就成了一个问题?检察院说我没抓错,我抓你也是对的,放你也是对的,我就不应该赔。被抓进去的人讲,那我平白无故的在牢里待了两个月,那我的损失你为什么不赔呢?这就涉及到一个国家赔偿的功能问题。它是一个定是非、定谁对谁错的制度,还是一个保护受害人、救济受害人、赔偿受害人、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制度?我认为,全世界的国家赔偿制度和我们国家的赔偿法都很明确,国家赔偿就是它的定位。就是什么?就是受害人的损失,都是他的权利保护、他的损失的补偿问题、他的损失的赔偿问题,是这个。所以,对错无关,而是与这个结果有关。这是我们要明确的第一个问题。第二,责任主体是谁?,或者被判了

5、刑,什么原因呢?你自己承认的。比如说,我们讲有的老板去开车,出了车祸,他让他的司机来顶,然后司机就说是我开的车。公安机关又没有别的证明,好了,就认可了,然后这个人就被判刑。判刑进了牢房他不干了,这个事情不是我干的。后来一查,好了,确实不是你开的车,这个是老板开的车,因此把老板送到牢房里去,把司机放出来。司机说,那你把我关了那么长时间怎么办,你要赔我。凭什么要赔你?按照国家赔偿法就不赔了。为什么呢?因为你自己故意做虚伪供述,伪造说你有罪,其实你没罪。你在糊弄司法机关,然后你糊弄完了,你被抓起来,你被判了,你现在反过来,我把你放了,你还要求赔,这个不行。第三个,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6、。就是说,你有损害,但是不是我给你造成的,是你自己弄的。比如说,你自杀、你自残,你什么开胸验肺,你给自己浇一身汽油,然后你拿打火机点着,你把你自己烧了个半死,你住医院花那么多钱,然后你还要让国家赔你,那这个说不过去。你自伤、自残这个行为,发生的任何损害后果,国家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还有一个,就“存疑不诉”的案件,免除国家赔偿责任。这个“存疑不诉”这个问题,现在说实话,是有很大的争论的。就是我们刚才讲,我们国家的刑事案件制度里面,刑法里面规定的和刑事诉讼法里面规定的叫什么呢?我先讲这个不同的看法,就是说这个人因为证据不足,我们不能起诉它,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判他有罪。这种人释放以后,赔还是不赔

7、?有一部分观点认为,这是有疑义,而不是完全排除嫌疑,他的嫌疑还是存在的,只是证据不足,这种人不应该赔。另外一种,说不对,那就应该赔。为什么呢?因为疑就是无罪,无罪就要赔。这里面有一个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的纠结问题。比如说,按照刑法和我们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叫疑罪从无。所以这个人如果你不能定他的罪,他就是无罪的,你有天大的嫌疑,你最后把他证不死,那你就不能把他当成罪犯,你就必须释放。释放了以后,赔不赔呢?很多司法机关认为不应该赔,因为铁定了我内心确信这个事就是你干的。但是,只是我现在没找到那个最重要的证据,其他证据我都有,我就缺一个环。如果我拿到那个环,我就能把你证明了。所以,它这是一个道德标准,

8、就是他认为你肯定是有问题的,而且你也不是完全无辜的。所以,然后再赔你这种人,道德上我接受不了。但是,从法律上来讲,我认为“存疑不诉”的案件,“存疑不判”的案件,疑罪从无的案件,都应该赔。这是第一个问题。二、关于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第二,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什么呢?第一,我们过去的国家赔偿法修订以前,就是一个叫违法归责。就是说,所有国家赔偿的前提必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如果他要不违法,我们就不赔。他违法并且给你造成了损害,这个才赔,这就叫违法归责。我们来看原来的条文,这么规定的,它说: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

9、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是国法的规定。这条规定很清楚的给你有一个关键词,违法。那我要不违法呢?不违法就不赔,哪怕你有损害。这就叫违法归责原则。在实践当中,就是看整个国家赔偿法来讲,我认为它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就是这个违法也有一个行为违法还是结果违法的判断问题。你看,同样是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刑法已经执行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这是要赔的。那这是一个行为标准,还是一个结果标准?我们讲必须违法,前面不是已经讲了吗?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把这个人,原来是有罪,现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可是这个人已经被关过了,哪怕关一天呢?

10、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来的这个罚金、财产已经被没收了,已经被收缴了。罚金被收缴,财产被没收,现在要返还人家,有可能返还的了原物,有可能返还不了原物,没有了。这两条规定,按国家赔偿法里面规定是要赔的。那好,我们来看,他这就是一个结果标准。所以,国家赔偿法一方面讲说违法归责;同样,它在内容里面又包含了结果归责。它说只要改判无罪,那么你就要赔人家。它就不论是非,只论结果。所以我说,它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它有违法归责,其实还有结果归责。违法归责,完全放弃了民事赔偿的过错归责,这是不合适。我们知道,赔偿赔偿,本来就是民事制度。全世界的民事赔偿制度,它的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过错,就是你行为者有过错

11、,你就该赔。就像跟我们讲的在路上挖了一个坑,然后汽车掉进去了,孩子送到学校上体育课,孩子把自己胳膊摔折了,学校赔不赔,市政管理部门赔不赔,那就看他有没有过错了。比如说,我在路上挖了一个坑,我有提示我有栏杆,你自己违规冲进来,把栏杆撞掉,然后你自己掉进去。那我是没过错的,因为我已经尽到了我的责任。但是,不是这样的。我们有一次,我记得去一个外地,就是这样的。它有一个坑,是自然形成的。但是,市政部门什么都没有设,既没有标识,也没有栏杆,也没有围栏,也没有灯光,也没有提示。那别人要是不注意,掉下去,那市政管理部门就是有过错的。孩子在学校也是这样的。孩子在学校,他把胳膊摔折了,这是一个到底学校体育老师、

12、上课老师,有没有尽到他的保护责任、他的监管责任,这就很关键了。如果你尽到了,就不需要赔;如果你没尽到,你就要赔。你如果过错大,你就赔的多;过错小,你就赔的少。这是全世界民事赔偿的一个基本规则,这叫过错归责。这就跟我们到中餐馆去吃饭,就是你到美国,或者到德国,你去吃饭的时候,你到餐厅吃完饭,中国人有时候比如说拿个牙签剔剔牙,这个牙签在哪儿呢?桌子上是没有的。为什么?因为凡是饭桌上放牙签,在这些国家就认为是有过错的。如果那个孩子把牙签拿来,戳了眼睛呢,戳了耳朵、戳了鼻子呢?因为吃饭的人,包括成年人、也包括老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你把那么一个牙签,类似于凶器的东西放到那儿,那当然你就有过错。所以,他

13、拿着个牙签戳了任何人,饭店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这些国家,它把牙签搁哪儿呢?它搁在吧台上,成年人去拿,吧台有人看守,成年人拿那可以,那我就尽到了这个责任。未成年人来拿,我不让他来拿不就完了。我们不是,我们是所有的吃饭桌子上都放牙签。那就应该说饭店就是有过错的。所以,赔偿责任民事上是讲过错的。现在国家赔偿只讲违法归责,完全放弃过错归责,这个也不合适。我认为,还是有些问题的。所以,现在实际上我们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我认为它是一个叫做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什么叫多元化呢?有违法归责、有过错归责、有结果归责,三者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运用。违法归责,就是从行政执法来讲,首先是一个违法问题。比如说,拆房子

14、。我拆你的这个违章建筑,那么你这个就是违章建筑,我就是执法机关,我所有的手续都办好,我把你的房子给你拆下来,你算不算损失呢?无论是什么楼顶花园的,还是什么深圳的什么在楼顶搞一个什么庙,那都叫违法建设。那我违法建设把你给拆了,那你是不是要损失?你当然损失了。你那儿建了一个违法建筑的楼,你弄了那么多的材料,弄了那么多的人工,现在又给你拆掉,那你可不是损失吗?对不起,你这个损失是你该当的,我不承担。为什么呢?因为我是合法的,对违法也是一个规则,但是不能全部。还有一种,就是过错。尤其在事实行为当中,过错我认为很重要。就是它在判断这个执法者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大责任的时候,过错起很大作用。还有一个,

15、就是结果。结果主要是针对什么?针对冤狱赔偿。就是你抓人,如果最后这个人不是罪犯,你要放人,你必须放人,这就是结果。出现这个结果,你就要赔。这是第二。违法的理解,我们认为,就是错拘错捕,实际上我们现在已经改为了,现在的这个情形已经就是国家赔偿法修改以后,总的都已经取消了违法的一般性规定,就是必须要达到违法,没有,没有这个。还有一个,就是错拘错捕,它实际上现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已经既然是错拘和错捕,它就不是个行为,它是个结果。所以,实际上结果归责和一般性的违法归责这两条,都做了相应的修订和调整。三、关于国家赔偿标准第三个问题,关于国家赔偿标准。国家赔偿,赔多少钱合适?这里面有一个意识形态,也有一个

16、公民权益的平衡问题。从国家赔偿这个角度来讲,从制定法律来讲,一开始觉得,国家能够赔老百姓已经不错了,然后还要拿财政的钱、拿纳税人的钱,然后要赔的很高,这个不现实。毕竟政府的钱要更多的花到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方面去。拿来赔钱,赔人家损失,这个不是一个什么很高兴的事情。所以,标准偏低,而且有它的不合理性。比如说,关于人身自由的损害等相关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原来的国家赔偿法里面,没修改以前是没有的,精神损害是没有的。后来,国家赔偿法修订以后,增加了所谓精神抚慰,精神抚慰金,也就相当于我们说的精神损害赔偿。另外一个,就是财产权的损失标准。我认为,这个标准确实有它不客观的地方。比如说,生产经营损失,它是不赔的;拍卖损失,也是不赔的。为什么?这个都被称之为间接损失。那法律上怎么来鉴定,什么叫直接损失、什么叫间接损失呢?我们拿一个出租车为例。比如说,这辆出租车被查封了,不准运营。那他的损失是,他的直接损失是他必须要付出的钱,所以他不开车也要付他也要交的钱。这叫直接损失。那好,如果说公司的份钱,他还要交。比如说,一天交300块钱,那这个300块钱算他的损失。然后,你不开车你就不会去加油,所以你就没有损失。但是,你的保险费你也得交,保险费它在这一段时间里面算多少,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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