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 自治、诚信计生有关文本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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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

2、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村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

3、务职能。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计生协秘书长由村计生办主任兼任,会员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第七条:村成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有接受计划生

4、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

5、养孩子。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

6、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若干制度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1、村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2、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

7、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干部、村两委成员、村计生专干等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会员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

8、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二条:诚信计生工作制度。尊重群众,相信群众,方便群众,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落实诚信管理。1.公认诚信管理。凡40周岁(注:根据本村实际,可+-2周岁)以上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且近五年内无政策外怀孕或虽有孕情但能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的育龄妇女,以及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已得到政府奖励的育龄妇女,纳入公认诚信管理,每年参加统一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一次、接受访视服务一次。2.承诺诚信管理。夫妻一方为国家机关正式工作人员且自愿以公职作为政策外生育、“两非”行为担保的或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家庭主要成员或近亲属自愿以公职担保的孕环检对

9、象,纳入承诺诚信管理,每年参加统一组织的环(孕)情检查一次、接受访视服务一次;3.行为诚信管理。凡已申请加入村(居)计划生育协会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孕环检对象,经本人申请、协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定, 5至10户可在自愿、知情、理解的基础上组成诚信小组,推选一名会员担任组长牵头负责,实行行为诚信管理模式。如果年度考核所有成员能够按要求参加两次环(孕)情检查、接受一次访视服务、无政策外生育及“两非”行为的,依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下年度继续纳入行为诚信管理。第十三条:日常管理服务制度。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应有未婚男女青年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单。征收社会抚养费花名册,外出外来人员登

10、记花名册以及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花名册等,并且村专干要做到每月进行变更。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村计生专干或会员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计生服务所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4、配合镇计生服务所,协助开展“三育”关怀行动,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5、积极实施“少生

11、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奖励惩罚、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 3、年度人口和计生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4、生育和病残儿审批程序、审批结果;5、新婚、出生、节育、生殖健康检查和生育全过程管理情况;6、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7、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标准、程序;8、市、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协议制

12、度。村委会与村民签订诚信户计生管理和服务合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计生办)的管理。第十六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村制订诚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办法,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对诚信计划生育户的奖励。(1、2、3)第十八条:对违反诚信计生有关规定的,要进行相应处罚。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村民,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

13、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3、对不能按要求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有政策外生育或“两非”行为的,取消既定所有诚信小组成员的物质奖励,取消当事成员的诚信资格。4、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委会。第二十条:本章程报 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村计划生育诚信奖励优惠待遇(体现地方特色) 为切实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对全村诚信

14、计生户除按规定兑现上级有关部门的优惠政策外,结合村情,优先享受以下诚信计生奖励优惠待遇。1、对诚信计生户由村委会统一发放诚信计生荣誉证,凭此证可优先享受村级小额贷款用于发展生产。2、在党员的培养和发展中,优先考虑诚信计生户中条件成熟的人员。3、对诚信计生户优先安排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技能培训。优先安排涉农项目和资金。4、在减少孕环检次数的同时,对每次按时参加生殖健康的计生诚信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5、对外出务工的诚信计生户,村两委安排专人联系帮助其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优先落实为民办事全程代理相关事宜。6、外出务工的计生诚信育妇返乡落实避孕节育手术的,可以报销适当的差旅费。7、对带器

15、妊娠的诚信计生户,报销所有手术及医疗费用,并给予不少于200元的营养补助。8、对特困诚信计生户优先享受有关扶助,村干部落实专人实行结对帮扶。9、对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的计生诚信户,每年给予不少于100元的奖励,并在村光荣榜予以宣传和表彰。村委会诚信计生服务承诺书广大诚信计生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特向全村诚信计生户承诺服务如下:一、主动上门宣传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节育不育等生殖健康知识和资料;二、对服用避孕药具人员按时发放所需药具;三、及时通知诚信计生户参加集中服务或寄回有效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四、按时开展诚信计生评议活动,接受群众监督;五、对诚信计生户优先优惠,确保全

16、部到位;六、坚持依法管理与服务;七、如对诚信计生户承诺服务不兑现,请向 镇政府投诉。 村民委员会(盖章) 二0一0年九月 日行为诚信计生户承诺书 我们夫妇郑重承诺:一、保证自己及直系亲属不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政策外生育;二、如外出务工或探亲访友主动办理外流人员婚育证明;三、自觉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如发现政策外怀孕,立即向村委会或所在的诚信计生小组长报告。四、积极参加镇村开展的避孕节育及生殖健康指导和服务,以自己实际行动做先进乡土人口文化的传播者和少生优生的带头人。五、如有违背,自觉退出诚信计生户已享受的一切待遇,自愿接受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处罚。 见证人: (诚信小组长签字)承诺人: (夫妇签字

17、) 二0一0年七月 日*村参加诚信计生户申请登记表已婚育妇姓 名出生年月采取何种节育措施丈 夫姓 名出生年月家 庭住 址申请参加诚信计生小组序号现有未婚子女情况诚 信计 生小 组成 员评 议签 名村 级审 核意 见注:“现有未婚子女情况”填写未婚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认诚信户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协议甲方: 村民委员会乙方: 组 妇女姓名 丈夫性名 现有 男 女乙方为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公认的计生诚信户。根据村民自治章程和镇政府的委托,甲乙双方协商就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签订本协议。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自觉接受甲方的宣传教育,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有益身心健康及科技致富等方面的活动,做新时代婚育新

18、风的倡导者和少生快富的带头人。2、自觉接受甲方的宣传教育,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有益身心健康及科技致富等方面的活动,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3.有依法要求甲方发给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权利,依法获得甲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服务的权利,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4、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每年带头参加一次查环或查孕服务,政策内怀孕2月内向甲方报告,主动接受孕情访视以及生殖健康服务;政策外怀孕的应主动终止妊娠。外流人员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外流人员管理与服务协议,并按协议要求按时寄回有效的避孕节育报

19、告单,外流孕环检对象在每年返乡时应主动与镇村联系一次。5. 成年育龄妇女流出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现居住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定期主动返乡参加孕环情检查或寄回真实、规范的孕环检报告单。6、如不能履行规定的义务,主动退回从签订诚信协议起享受的奖励待遇,并自觉接受处罚。7.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甲方管理与服务过程脱节或对乙方生育、节育情况不清的,乙方有说明情况、配合甲方调查的义务。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为乙方发放诚信计生荣誉证,并依据村规民约优先给予各种奖励优惠。2、每年对乙方的诚信度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3、积极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适时组

20、织相关宣传活动,并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4、及时组织通知诚信计生户参加集中服务或寄回有效孕环检报告单,按时按需发放避孕药具,提供力所能及的生育节育不育关怀需要。5、怀孕发生流产或生育死产、死婴的,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并负举证责任。政策内怀孕因病理性原因需终止妊娠的,需向甲方报告,经法定程序鉴定后方可施行手术。分娩后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结果。6、配合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进入围绝经期的育龄妇女及时安排取环;定期组织查环,对宫内节育器使用期满的及时更换;每两年组织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和妇科病初查初治。三、违约责任(一)乙方责任:1.不按约定参加孕环情检查或未寄回有效孕环检证明的,每违约一次,向甲方交纳违约

21、金300元,出具造假的孕环检报告单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2.乙方发生流产、死产、死婴等现象未及时报告鉴定导致甲方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或乙方不能举证的,对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乙方承担责任。3子女早婚、早孕、早育、新婚信息没有及时反馈的,向甲方交纳300元违约金。(二)甲方责任:1.乙方符合条件并遵守本协议,甲方拒绝或拖延为其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0元。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乙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的,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0元。3.甲方在为乙方提供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时违规收取费用或采取加大处方变相乱收费的,双倍退还乙方。4.乙方在

22、户籍地发生流产、死产、死婴并及时报告甲方,甲方逾期48小时未组织鉴定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并承担相关责任。5.甲方在行政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配合。四、附则1.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解决的,按法律程序处理。2.过去所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3.甲、乙双方违背协议约定,除缴纳违约金外,依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4.本协议的执行情况,每年底有村计生协会组织协会会员代表(村民代表)集中评议一次,如双方均无违约,此协议延续;如一方违约,此协议的约束力自然解除。本协议一式叁份,监

23、督单位、村(居)及个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章) 协会见证人:(章)乙方:(盖章) 妇女姓名 承诺诚信户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协议(2) 甲方: 村民委员会乙方: 组 妇女姓名 丈夫性名 现有 男 女根据村民自治章程和镇政府的委托,甲乙双方协商就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签订本协议。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夫妇愿以一方的公职身份担保不生育政策外二多孩,不参与“两非”行为,否则愿意接受有管理权的组织所给予的任何纪律处分。2、自觉接受甲方的宣传教育,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有益身心健康及科技致富等方面的活动,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3.有依法

24、要求甲方发给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权利,依法获得甲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服务的权利,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4.初次生育的夫妻,应在孕后16周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分娩后一月内向甲方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环(平产3个月内,剖腹产8个月内)。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后生育,并在怀孕3月内报告甲方。分娩后及时落实女扎手术;女方不能结扎的,可施行男性绝育手术。不能上环

25、、结扎的,需经市计划生育服务站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5.怀孕发生流产或生育死产、死婴的,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并负举证责任。政策内怀孕因病理性原因需终止妊娠的,需向甲方报告,经法定程序鉴定后方可施行手术。分娩后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结果。6.承诺诚信户孕环检对象每年参加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接受一次访视服务。7. 成年育龄妇女流出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现居住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定期主动返乡参加孕环情检查或寄回真实、规范的孕环检报告单。8.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甲方管理与服务过程脱节或对乙方生育、节育情况不清的,乙方有说明情况、配合甲方调查的义务。9.如不能履行规定的义务,主动

26、退回从签订诚信协议起享受的奖励待遇,并自觉接受处罚。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本协议签字后,及时为乙方发放诚信计生荣誉证,并依据村规民约优先给予各种奖励优惠2.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定期开展生殖健康培训和相关服务。3.依法及时为乙方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免费向乙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按省规定的标准承担乙方施行节育手术的基本费用(剖腹产加结扎报销结扎基本费用),并及时为乙方提供术后随访服务。5.及时组织通知诚信计生户参加集中服务或寄回有效孕环检报告单,按时按需发放避孕药具,提供力所能及的生育节育不育关怀需要。6.负责与上级人口计

27、生部门联系,为乙方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提供有关服务。7.在接到乙方报告后48小时内,对乙方发生在本地的流产、死产、死婴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情况。8.负责兑现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承诺的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9.乙方在外地单位施行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甲方有权对其真实性和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进行技术鉴定。10、每年对乙方的诚信度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三、违约责任(一)乙方责任:1.不按约定参加孕环情检查或未寄回有效孕环检证明的,每违约一次,向甲方交纳违约金300元,出具造假的孕环检报告单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2.政策内怀孕3月内未

28、报告的,每逾期一个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300元;分娩后30日内未向甲方报告的,每逾期一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0元。3.逾期不落实上环、结扎手术的,每逾期一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0元。4.乙方发生流产、死产、死婴等现象未及时报告鉴定导致甲方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或乙方不能举证的,对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乙方承担责任。5子女早婚、早孕、早育、新婚信息没有及时反馈的,向甲方交纳300元违约金。(二)甲方责任:1.乙方符合条件并遵守本协议,甲方拒绝或拖延为其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0元。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乙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的,每次向乙方支

29、付违约金300元。3.甲方在为乙方提供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时违规收取费用或采取加大处方变相乱收费的,双倍退还乙方。4.乙方在户籍地发生流产、死产、死婴并及时报告甲方,甲方逾期48小时未组织鉴定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并承担相关责任。5.甲方在行政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配合。四、附则1.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解决的,按法律程序处理。2.过去所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3.甲、乙双方违背协议约定,除缴纳违约金外,依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4.本协议的执行情况,每年底有村计生协会组织

30、协会会员代表(村民代表)集中评议一次,如双方均无违约,此协议延续;如一方违约,此协议的约束力自然解除。本协议一式叁份,监督单位、村(居)及个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章) 协会见证人:(章)乙方:(盖章) 妇女姓名 丈夫姓名行为诚信户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协议甲方: 村民委员会乙方: 组 妇女姓名 丈夫性名 现有 男 女根据村民自治章程和镇政府的委托,甲乙双方协商就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签订本协议。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自愿与周围关系融洽的5至10户孕环检对象组成诚信小组,实行自我管理、相互监督。2.学习、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监督政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3.

31、有依法要求甲方发给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权利,依法获得甲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服务的权利,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4.初次生育的夫妻,应在孕后16周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分娩后一月内向甲方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环(平产3个月内,剖腹产8个月内)。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后生育。分娩后及时落实女扎手术;女方不能结扎的,可施

32、行男性绝育手术。不能上环、结扎的,需经市计划生育服务站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5.怀孕发生流产或生育死产、死婴的,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并负举证责任。政策内怀孕因病理性原因需终止妊娠的,需向甲方报告,经法定程序鉴定后方可施行手术。分娩后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结果。6.审定诚信户孕环检对象每年参加二次环(孕)情检查、接受一次访视服务。7. 成年育龄妇女流出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现居住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定期主动返乡参加孕环情检查或寄回真实、规范的孕环检报告单。8.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甲方管理与服务过程脱节或对乙方生育、节育情况不清的,乙方有说明情况、配合甲方调查的义务。9.

33、如不能履行规定的义务,主动退回从签订诚信协议起享受的奖励待遇,并自觉接受处罚。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经本人申请、协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定后,及时为乙方发放诚信计生荣誉证,并依据村规民约优先给予各种奖励优惠2.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定期开展生殖健康培训和相关服务。3.依法及时为乙方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免费向乙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按省规定的标准承担乙方施行节育手术的基本费用(剖腹产加结扎报销结扎基本费用),并及时为乙方提供术后随访服务。5.及时组织通知诚信计生户参加集中服务或寄回有效孕环检报告单,按时按需发放避孕药具,提供

34、力所能及的生育节育不育关怀需要。6.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乙方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提供有关服务。7.在接到乙方报告后48小时内,对乙方发生在本地的流产、死产、死婴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情况。8.负责兑现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承诺的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9.乙方在外地单位施行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甲方有权对其真实性和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进行技术鉴定。10.每年对乙方及其同一诚信小组的的诚信度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同一诚信小组所有成员能够按要求参加二次环(孕)情检查、接受一次访视服务、无政策外生育的,依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下年

35、度继续执行相关的检查约定。三、违约责任(一)乙方责任:1.不按约定参加孕环情检查或未寄回有效孕环检证明的,每违约一次,向甲方交纳违约金300元,出具造假的孕环检报告单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2.分娩后30日内未向甲方报告的,每逾期一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0元。3.逾期不落实上环、结扎手术的,每逾期一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0元。4.乙方发生流产、死产、死婴等现象未及时报告鉴定导致甲方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或乙方不能举证的,对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乙方承担责任。5子女早婚、早孕、早育、新婚信息没有及时反馈的,向甲方交纳300元违约金。(二)甲方责任:1.乙方符合条件并遵守本协议,甲方拒

36、绝或拖延为其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0元。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乙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的,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0元。3.甲方在为乙方提供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时违规收取费用或采取加大处方变相乱收费的,双倍退还乙方。4.乙方在户籍地发生流产、死产、死婴并及时报告甲方,甲方逾期48小时未组织鉴定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并承担相关责任。5.甲方在行政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配合。四、附则1.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解决的,按法律程序处理。2.过去所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

37、准。3.甲、乙双方违背协议约定,除缴纳违约金外,依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4.本协议的执行情况,每年底有村计生协会组织协会会员代表(村民代表)集中评议一次,如双方均无违约,此协议延续;如一方违约,此协议的约束力自然解除。本协议一式叁份,监督单位、村(居)及个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章) 协会见证人:(章)乙方:(盖章) 妇女姓名 丈夫姓名二0一0年 月 日计划生育文明共建协议甲 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单位:乙方夫妇:男:住址村组女:住址村组 根据村民自治章程和镇政府的委托,甲乙双方协商就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签订本协议。一、乙方的权利和

38、义务1.学习、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监督政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2.有依法获得甲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服务的权利,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3.尊重和维护育龄群众获得保健和避孕节育服务权、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权以及优先获得社会保障权。4. 子女外出务离开户籍所在地前,督促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现居住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5教育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婚姻法,注意自我保护,远离早婚早育,避免意外妊娠;子女早婚、早孕及新婚信息应在知情后一个月内及时告知乡、村计生工作人员。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9、律、法规、方针、政策,定期开展生殖健康培训和相关服务。2.依法及时为乙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晚婚、晚育青年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3.定期为乙方免费提供孕环情监测服务。督促、提醒其子女依法结婚并参加婚前检查。4.负责与公安、民政等部门联系,为乙方子女办理结婚证提供有关服务。5.负责兑现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承诺的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三、违约责任(一)乙方责任:1.子女未依法结婚、生育的,向甲方交纳违约金300元。2、子女结婚前未参加婚前检查的,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元。3子女早婚、早孕、早育、新婚信息没有及时反馈的,向甲方交纳100元违约金。(二)甲方责任:1.乙方符合条件并遵守本协议,甲

40、方拒绝或拖延为其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0元。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乙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的,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0元。3.甲方在为乙方提供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时违规收取费用或采取加大处方变相乱收费的,双倍退还乙方。4.甲方在行政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配合。四、附则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有效期至乙方退出育龄期。甲 方:(盖章)乙方夫妇:代表人: 甲方委托单位:(盖章):代表人:年月日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甲 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单位:乙方夫妇:男:住址村组女:住

41、址村组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等,签订本合同。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学习、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监督政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2.有依法要求甲方发给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权利,依法获得甲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服务的权利,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3.初次生育的夫妻,应在孕后16周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分娩后一月内向甲

42、方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环(平产3个月内,剖腹产8个月内)。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后生育,并在怀孕3个月内向甲方报告。分娩后及时落实女扎手术;女方不能结扎的,可施行男性绝育手术。不能上环、结扎的,需经市计划生育服务站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4.怀孕发生流产或生育死产、死婴的,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并负举证责任。政策内怀孕因病理性原因需终止妊娠的,需向甲方报告,经法定程序鉴定后方可施行手术。分娩后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结果。5.按时参加甲方

43、组织的每季度一次孕(环)情检查,主动接受甲方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6. 成年育龄妇女流出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现居住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定期主动返乡参加孕环情检查或寄回真实、规范的孕环检报告单。7.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甲方管理与服务过程脱节或对乙方生育、节育情况不清的,乙方有说明情况、配合甲方调查的义务。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定期开展生殖健康培训和相关服务。2.依法及时为乙方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免费向乙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按省规定的标准承担乙方施行节育手术的基本费用(剖腹产加结扎报销结扎基本费用)

44、,并及时为乙方提供术后随访服务。4.定期为乙方免费提供孕环情监测服务。妥善保存乙方提供的规范的孕环情检查报告单及计划生育证明。5.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乙方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提供有关服务。6.在接到乙方报告后48小时内,对乙方发生在本地的流产、死产、死婴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情况。7.负责兑现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承诺的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8.乙方在外地单位施行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甲方有权对其真实性和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进行技术鉴定。三、违约责任(一)乙方责任:1.不按约定参加孕环情检查或未寄回有效孕环检证明的,每违约一次,向甲方交纳违约金300元。出具造假的孕环检报告单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2. 政策内怀孕3月内未报告的,每逾期一个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300元分娩后30日内未向甲方报告的,每逾期一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0元。3.逾期不落实上环、结扎手术的,每逾期一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0元。4.乙方发生流产、死产、死婴等现象未及时报告鉴定导致甲方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或乙方不能举证的,对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乙方承担责任。5子女早婚、早孕、早育、新婚信息没有及时反馈的,向甲方交纳300元违约金。(二)甲方责任:1.乙方符合条件并遵守本合同,甲方拒绝或拖延为其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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