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心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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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心得随着第一部反家暴法的正式实施,我省第一个家暴庇护所也成立了,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这无疑是多了一种庇护的方式,是一个可以暂时缓解伤害的驿站。更重要的是,对于反家暴法的有效实施,这也是一种积极的实践,是一种社会化的救济途径。有此庇护,善莫大焉。其实,从全国来看,近几年,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各地都在建设,有的省份甚至已经有近百个反家暴庇护所,可是从实施效果来看,却并不理想,一些反家暴庇护所数年内的受助人次仅有十来次,这与逐年增加的家暴投诉、家暴案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而在家庭暴力的认识上,整个社会的重视程度很低,公共部门也无法强制实行干预,家暴受害者觉得“家

2、丑不可外扬”,大多选择默默承受,实在不行就让亲人调解,很少有人会向政府寻求庇护,更不会诉诸法律。这不但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滋长,更是家庭暴力难以有效干预解决的症结所在。如此看来,家庭暴力庇护场所的成立只是初步,要让家暴受害者真正免予伤害,要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还需要依靠法律解决。首先,法律制度必须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反家暴的舆论共识。许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并未意识到可以向亲人以外的诸如社区、妇联、派出所等公共机构进行求助。这就需要大规模的普法宣传,加强道德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扭转人们的错误认识,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3、。其次,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不同体系形成合力。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社区、妇联、工会及诸多社会公益团体,均是反家暴的主要力量。这就需要建立起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治理体制和机制,只有多管齐下,方能有助于反家暴的不断推进。更为关键的是,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给家庭暴力案件量罪定刑,使其真正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家暴案件仍然受到“举证难”“取证难”以及“认定难”等现实因素的制约,这就需要进一步制订细则,一方面,明确家暴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和手段,同时规定对于因遭受家暴而面临生活紧急困难

4、的当事人,该如何进行司法救济,以及反家暴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衔接运用等等。只要法治发力,全社会共同努力,就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一片蓝天。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心得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笔者由于工作关系对家庭暴力以及“反家暴”工作有一定认识和体会,特别是通过参加2015年3月广元市多部门联动开展的“

5、反家暴”专题培训,对家庭暴力的现状、危害及警察怎样介入“反家暴”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思考。下面就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警察介入“反家暴”的现实性和必要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家庭的危害。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

6、人绝大多数是女性,因此,她们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家庭暴力造成一些家庭长期不和,甚至家庭解体。在调查中发现,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和成长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有诸多的心理和行为障碍。研究表明,在暴力环境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其他人要大,也更容易犯罪。年龄较大的子女则以流浪方式逃避家庭暴力。二是对社会的危害。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进步。家庭暴力若不加以制止和约束,将愈演愈烈,不仅在数量上增加,施暴的程度和手段也日趋加剧

7、,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也直接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2001年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各国都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反家暴”也已成为警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反家暴”是法律赋予警察的职责和义务一是从行政法规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8、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是民事法规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9、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是从刑事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家暴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有: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三、当前警方在干预家暴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从警察个体看,还存在思想观念上的误区、立场态度上的问题、干预技巧上的缺失。二是从公安整体工作看,还存在

10、公安工作中的缺失、法律依据上的不足、公安教育中的缺失等问题。三是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本身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特点,事后取证和处理有很大的难度。原因是“家暴”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损伤多为较易恢复的软组织损伤、包括多种不同的形式,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虐待等,很多受害人具有怕丑的心理、恐惧的心理、自身不愿声张,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外界干预者的立场态度不正确,认为“家暴”是家务事,具有隐秘性,公与私很难划分,不愿意配合警察取证。四是实践中的常见问题,诸如过度依赖警方、埋怨指责警方、态度前后矛盾等。四、警察介入“反家暴”的对策建议(一)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反家暴”意识。通过“反家暴”宣传、教育和

11、培训,一是提高群众“反家暴”意识。让群众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法规获得“家暴”救济,充分了解权利和救济途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有关家庭暴力,依法要求公权力机关予以介入,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公权力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证据,寻求法律援助和专业人士帮助。二是增强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和理解。让受害者或其它群众知道,为了更好地获得警方的帮助,应要做到以下几点:受害人要信任和理解警方,发生“家暴”时要及时报警,确保警察能迅速到场制暴,减小“家暴”危害。对来现场处置的警察,要给予的大力配合支持,正常情况下,要相信警察会秉公办事,不会消极懈怠和徇私枉法,对警察确实难以办到的事情,要求宽容心态,而不能一味责备警察,因

12、为警察也是人,不是神。受害人要与警方保持良好的沟通与联系,随时要将详细的真实情况告知警方,便于警察侦查破案,否则警察会误入歧途,影响案件侦破,不利于“家暴”处理。一定要留下警察联系电话,便于和警察沟通联系以及紧急时向警察求助。(二)为受害群众提供帮助。一是及时阻断暴力。阻止正在发生的暴力,震慑和惩处加害人,调处低危家庭暴力。二是保护受害人。设立求助电话,接受受害人24小时报警求助。必要时,协助执行人身庇护,以防受害人受到进一步伤害。三是为受害人提供证据。如出警记录和收集到的其他证据。四是进行转介或提供咨询。(三)做好接处警工作。接到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做好处置工

13、作。一是警察必须认识到:家庭暴力而非家庭纠纷,要对现场进行勘查和收集证据,做好询问笔录和勘查笔录,知道加害人可能做出的危险行为,熟悉有关家庭暴力处理的法律依据等。二是对正在发生的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制止伤害行为,组织救治伤员,采取措施控制施暴嫌疑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保护现场,收集、固定证据。三是对已经发生的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伤员救治、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追查施暴嫌疑人、保护现场、收集、固定证据”。四是接待家庭暴力案件要遵守职业规范,主要

14、原则是保障受害人安全、尊重、保密、赋权、合作、专业人员支持等。(四)搞好调查取证一是要清楚证据的内涵和作用。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依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如果没有证据,家庭暴力无法认定。如果没有证据,家庭暴力难于阻断。如果没有证据,诉讼请求难获支持。二是知道怎样获取证据。首先是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施暴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其次是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

15、体情节。三是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四是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办理此类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医学文件记录、门诊和住院病历、实验室检查结果、诊断证明、损伤等级评定、抢救和治疗记录、照片记录和人体图、合理处理后的实物样品、费用单据(挂号、检查、治疗、护理)。相关医疗文件对于执法部门来说都是很有用的(犯罪)证据,可以根据

16、这些医疗文件对施暴者提起公诉。重视证据保管,办案单位应当将证据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建立证据保管室,妥善保管证据,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污染、丢失或者消磁,影响刑事诉讼和案件处理。(五)讲究取证技巧一是建立信任关系。首先要充分沟通,询问问题并倾听、鼓励家暴受害人提问,目的是了解家暴受害人的家庭、社会背景,了解家暴受害人对家暴的认识,评估家暴受害人的精神状态,识别事件真相和家暴受害人需要的帮助。其次要就家暴受害人的正确做法给予积极反馈,使家暴受害者继续正确行为。第三要语言清晰、简洁、一次不说太多、语言易懂、最先提出重要的信息,次要信息放后、重复重要信息、使用具体的例子、鼓励家

17、暴受害人提问、询问家暴受害人是否已经听懂。确保家暴受害人理解了关于取证的重要信息,确保家暴受害人知道下一步该怎样做,以和医生共同更好地完成取证。二是客观详细的身体检查,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利用照相等方法固定。三是得出科学的技术鉴定结论、损伤程度的鉴定,揭示隐蔽的家庭暴力,以便司法机关介入,为加害人能否构成人身伤害罪提供证据。四是提供必要的医疗咨询、帮助家暴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五是提供必要的指导、根据身体的检查情况,为受害人的身心治疗和恢复提供必要的指导。(六)加强信息收集一是要收集受暴者病史。了解受害者精神状态、各项基本生命体征、是否存在损伤,确定损伤类型、部位、性质。二是收集抢救过程的详细

18、记录。对可能引起错误判断的印痕的解释说明。比如急诊室抢救时可能戴有金属导电项链,使用除颤仪时可能造成电灼伤。三是引导受暴者充分陈述与事件相关的时间、地点、人物等,以便了解更多与事件相关的情况。四是甄别患者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存在夸大病情、隐瞒既往病史等、进行确认和记录。五是注重医疗记录、医疗记录是针对妇女暴力的重要证明文件、不同于一般的临床病历,主要目的是收集相关的信息和证据材料,为日后的法律干预提供依据。如医疗记录和受暴妇女的陈述相矛盾,可认为医疗记录更可信。(七)搞好实物证据收集一是躯体证据。破损的指甲、指甲沟内残留组织、弄乱或撕下的头发、血痕、精斑、毛发、皮肤组织碎片、其他脏器组织碎片。生

19、物性检材。用于表明受暴事实、进行DNA分析和血型鉴定,确定施暴者身份。指导家暴受害者提供检材的真实性。二是非躯体证据。撕破、损坏或带血的衣服、弄坏的首饰被用作凶器的物品等、直到确定患者衣物没有作为证据的价值后,才可以归还给家暴受害者或其直系亲属。讲究实物证据收集方法,向家暴受害者解释现在或将来这些证据对于法律档案记录很有必要。获得其同意后作为证据保存这些东西。解释在什么条件下,这些东西可以出示。每个湿的或是带血物品单独装袋,保持干燥。每个袋子上附家暴受害者的姓名、病案号、证据收集的日期和时间、内容物清单。湿衣物完全烘干才能保存,避免腐烂或分解,影响鉴定工作。尽量不破坏或剪乱衣物上可能跟犯罪事实

20、有关的破洞,必须时也应尽可能按照衣物的线缝裁剪。三是性暴力证据。一要在征得受暴者同意的情况下,动员受害人搞好伤情评估和治疗,收集记录医疗文件、文字资料和图像资料。二要制备高质量图像资料,资料要足以反映家暴受害者入院时损伤情况,开展定期回顾,保证成像质量,增加可信度。第三要提供详细分析的资料。造成外阴损伤的原因、个人行为、个体组织的特异性、外阴组织生长周期等。运用图像信息技术分析微创原因和通过技术处理区分原因。同时,采集性暴力证据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让受害人知情同意,获得尽可能多的体检发现、证据;其次是记录所有检查发现;第三是避免证据被污染;第四是特别注意红肿、擦伤、撕裂、骨折、咬伤和烧伤等形式的物理伤害;第五是认真收集体表上附着的精液、血液、瓦砾碎片等;第六是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实验室及法医学检验。(八)借助其他力量督促警察工作。为督促警察履职尽责,警察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组织督促。一是借助妇联等组织督促警察有所作为。二是借助公安局、检察院等监督警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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