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论第三人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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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第三人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论第三人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作者:刘伟当前审判中以及民政处理的案件中,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其中以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情形居多。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就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第三者应如何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作出规定。仅仅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因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具体解释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确

2、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过错方,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不得不说明我国立法之中的缺憾,笔者认为,仅仅在离婚时给予过错方以财产上的打击是远远不够的,第三者在破坏他人家庭中给无过错方带来了各种损失及精神痛苦其就应得到法律方面的制裁,为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三种制裁方式都可以发挥作用。由于这种违法行为都发生在人民内部,因而民事制裁方法更能发挥他的职能作用。现就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一些粗略的见解和认识

3、。毕业论文本人首先从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所破坏的法律关系上加以论述。一、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首先破坏了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而第三者插足破坏他人家庭的表现形式多以重婚,有配偶者另与人同居等等,这些行为与一夫一妻制度相抵触。二、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侵害了相对方的配偶权。配偶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相互间的同一称谓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认配偶为亲属之一种,与姻亲、血亲共同构成亲属的三大种类,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配偶也是夫妻之间任何一方对其对方的称呼,同时还是夫妻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

4、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一方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其特征有:第一、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配偶权是配偶双方的共同权力,因此,配偶双方均为配偶权的主体,这种共同的权利包含有两种含义:一是对于配偶利益由配偶双方支配,任何一方不能就配偶的利益为单独决定;二是双方配偶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权利义务完全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享有高于或低于他方的权利。第二、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配偶权为基本身份权,其基本利益是确定夫妻配偶关系所体现的身份利益。不包括法律明定的财产权利,如财产共有权、相互继承权,也不包括离婚自由权。第三、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配偶权虽

5、然权利主体为夫妻二人,但它的性质不是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是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是表明该配偶之所以为配偶其他任何人不得于其成为配偶。因而,配偶权的权力主体虽为配偶二人,但该对配偶特定化,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配偶权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害行为。第四、配偶权具有支配权的属性。配偶权支配的是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而不是对方配偶的人身。第三者破坏的配偶权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种:1、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配偶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要件,同居义务是配偶双方共同的义务,平等的义务

6、,双方互负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同居义务的发生是以婚姻关系的有效成立为标志,当男女双方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无论其是否举行了结婚仪式,其婚姻关系均为有效成立,配偶双方即承担同居义务。同居义务的内容首先是性生活的义务,其次是共同寝食的义务,再次是夫妻双方相互协力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能违反同居义务。例如英国法律规定配偶违反同居义务,他方有恢复同居的诉讼请求。2、配偶之间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也称贞操义务,通常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对贞操义务或忠实义务的广义解释还包括不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

7、应负忠实、互相尊重,这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忠实义务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不为婚外性交的不作为义务,因而忠实义务与忠实权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忠实权是公民的具体人格权,是公民保持性生活贞洁操守的权利,而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内容,是为保护爱情忠诚而负担的义务。忠实义务不仅约束配偶双方当事人,而且也约束配偶权利的义务人。配偶权的权力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人负有对配偶权不得侵害的义务,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一方配偶的忠实义务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忠实义务是对一切违背贞操、卖淫、通奸等社会丑恶现象的否定的谴责。3、配偶之间的相互抚养抚助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

8、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抚养是指夫妻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互相供养、相互扶持、相互协力,这种权利义务完全平等。在现代民法理论中,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对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的侵害,即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而使对方配偶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第三人破坏他人家庭行为的实质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三、第三者插足往往破坏了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指点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过错的一方在投向第三者的怀抱时往往会付出许多金钱

9、的代价,特别是“包二奶”、“包二爷”的行为,夫妻关系中的过错方所投入的大量财产很多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过错方处分这些财产时已侵害了南朝鲜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第三者在得到或者使用这部分财产时就明显的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使无过错方丧失了对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四、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稳定,破坏了中华民族的公序良俗之优良传统。每个婚姻家庭都是社会稳定的细胞,这个细小的细胞要靠我们每个人来保护。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致使夫妻关系产生矛盾与隔阂,从而产生家庭暴力,更甚者我们也从报纸杂志及新闻报导中不乏看到因婚外情而故意杀害一方的案例。另外,在家庭中子女已长成具备了思想能力与辩别是

10、非能力的情况下,很容易给他们带来思想上和社会舆论上的压力,从而导致其工作、学习颓废,给社会上又提供了一定的不安全因素。五、无过错方的精神伤害更是显尔易见的。感情是人特有的一种自然属性。一般而言,感情是人们基于共同生活、交流、居住或者对某物的占有而形成的一种心理愉悦或憎恶之情。从本质上讲,感情属于精神生活而不属于物质范畴,但感情受到伤害通常对人造成持续的、难以弥合的创伤,有时会令人终生痛苦。配偶权的忠实利益表现为配偶之间互负贞操义务,其他第三人不得与有合法配偶身份关系的男女发生性关系,因而保持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专一。配偶利益的损害必然导致对方配偶精神痛苦和创伤。侵害配偶权也会造成对方配偶的利益

11、权损害,这时侵害配偶权行为所引起的间接后果,在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中,应当包括名誉损害在内,不必另行认定又损害其名誉权。以上几种情况也不尽然地能够反映和概括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插足给一个家庭所造成的各种危害,给无过错方乐造成的伤害,我们是非常明白由于第三者的插足会给一个美满的婚姻家庭带来这样或那样的痛苦与损害,第三人插足别人家庭予以破坏,受害人在愿意保持现有婚姻关系而不追究其配偶的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不将配偶作为加害人,而只将第三者作为加害人予以追究。这样既可以制裁违法行为,又可以保护现存的合法婚姻关系不致破裂,有利于社会的安危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在确定权利义务主体后,笔者就从工作实践中及法律

12、认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阐述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提出一些粗浅的务实性意见。一、第三者应承担对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感情伤害赔偿,设立这种赔偿的目的,一方面是对损害他人感情的行为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是对感情受到伤害的人进行精神上的安抚与慰藉。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赔偿。其基本内容是赔偿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法官在处理

13、案件时有自由酌量的权力,但自由裁量不是无限制的权力,并不意味法官可以确定赔偿金的随心所欲、主观臆断,其必须遵循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二、第三者要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所有:1、工资;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指明给一人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外,还具有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

14、性从属于人身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的人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15、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毕业论文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得到过错方给付的大量金钱与财物,而其接受的往往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时的给付行为违反了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而接受方的接受行为往往也是明知接受后会损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接受目的,均是不合法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第三者取得这些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其行为本身违法就不能使用赠与来对抗,况且接受行为的行使其本身就出于恶意,该 恶意目的就是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特别是第三者在接受贵重财物时,其并不会支付相应对价,善意、有偿这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缺失,致使该接受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没有履行

16、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折价赔偿。三、第三者还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责任与义务。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任何正在实施侵害行为的不法行为人都应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所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责任形式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此种责任形式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后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都有权维护家庭的和睦统一,同时外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这种和谐统一,一但遭到干扰均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之请求。四、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应受到民事制裁。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可以对民事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其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违法行为人实施民事处罚,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教育广大群众从而减少和防止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侵害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度,侵害了相对方的配偶权,违法侵害了相对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支配权,其行为就应予以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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