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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资瑕疵的理论与实务探讨 摘要:新公司法鼓励股东出资形式的多样性,并许可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客观上会加剧股东出资瑕疵风险。为保护交易安全,新公司法同时健全了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守约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承担出资瑕疵责任的制度设计。准确把握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制度,对于正确理解公司资本制度乃至整个公司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股东;出资瑕疵;交易安全;法律责任 1股东出资瑕疵的构成 1.1股东出资瑕疵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是指股东具有虚假、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行为,或公司成立后需要履行出资填补义务的情况。也有观点认为,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未履行法定出资义务或履行义务存在瑕疵的情
2、形。 股东出资瑕疵的构成应当包括以下四个要件:(1)股东未履行法定出资义务或履行出资义务行为存在瑕疵。具体而言,股东在出资时或出资后实施了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行为;(2)股东出资瑕疵行为违背了公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股东出资瑕疵行为损害了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的合法利益;(4)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或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瑕疵的规定可以参见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条、二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 1.2股东出资瑕疵行为的类型分析 结合公司法规定及实际,笔者试将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分为
3、实体瑕疵和程序瑕疵两大类。 实体出资瑕疵行为包括:(1)股东完全未出资;(2)股东未完全出资,包括未足额出资和未及时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实践中,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此即股东未完全出资;(3)股东出资不实。指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其评估价格高于其本身价格的情形;(4)股东在出资后抽逃
4、出资;(5)股东出资的现物之上存在权利负担,可能受到第三方的权利追及;(6)股东出资违背了公司法关于货币与非货币财产比例的规定;(7)股东以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财产出资。其他如以劳务、债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尚存争议的财产类型出资的,也可能导致出资瑕疵。 程序出资瑕疵行为包括:(1)未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2)未依法履行验资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3)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5、,未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船舶等动产出资的,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未交付出资物。 2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此即对股东出资瑕疵行政责任的规定。 股东出资瑕疵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
6、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股东出资瑕疵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对股东间契约的违背及对公司、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侵害,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更多地表现为民事责任。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的界定,涉及到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公司主体资格是否存续、出资瑕疵股东和其他股东的法律关系、出资瑕疵股东和公司债
7、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重大问题。因此,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一直是学界与实务界热切关注的一个公司法命题。按照通说,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包括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资本补足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偿赔偿责任、对守约股东的违约责任等,下文将主要对此进行论述。 (1)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资本补足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若股东拒不履行自己的足额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表达了此意旨。由于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危害了公司资本充实和公司信用,股东补足出资当为应有之义。此外,因股东出资瑕疵行为还可能造成公司利息损失及造成公司商业
8、机会丧失,出资瑕疵股东亦也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和公司能够证明的间接损失。若仅限于补足出资,则不足以遏止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并可能导致对其姑息直至危及公司资本制度。因此,笔者以为,出资瑕疵股东除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的规定即表达了这样的立法取向,该条指出: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未出资、出资不足或者出资物存在瑕疵,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补正瑕疵或补足出资,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此即对出资瑕疵股东资本补足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前
9、述征求意见稿将损失范围限定为利息损失,可能出于方便操作的阶段性设计及避免出资瑕疵股东责任过重以影响交易等考虑。但为建设市场信用和充分发挥公司制的市场效用长远计,应当加重股东的失信成本和违约成本。笔者建议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损失赔偿以其造成的全部损失为宜,或者可以考虑计算双倍利息以示制度的惩罚警示功能。 (2)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偿赔偿责任。 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源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公司的债权人面前,公司为债务人,出资瑕疵股东为次债务人。倘若公司缺乏债务清偿能力,又怠于请求出资瑕疵股东补足差额,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出资瑕疵的股东列为
10、被告,请求其在出资不足的金额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范围内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债权人向出资瑕疵的股东主张补偿赔偿权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合法;公司不履行其对公司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要求出资瑕疵股东缴纳出资,致使公司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公司要求出资瑕疵股东缴纳出资的期限已到。 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偿赔偿责任,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其可以参照合同法与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但其具体运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对全部债权人的利益兼顾问题。 由于可能是某个别债权人先行行使代位权,则会出现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但损害其他普通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11、而且,也可能出现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通谋而发生个别清偿。现行法律制度对此并没有防制性措施。考虑到公司债权人在追究出资瑕疵股东清偿责任方面的公平性问题,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和按比例受偿原则得以化解。具体说来,凡是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出资瑕疵股东履行补偿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公示催告愿意对出资瑕疵股东主张补偿赔偿责任的公司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在催告期限届满后,法院可以按照债权人的各自债权比例以及出资瑕疵股东的出资瑕疵金额,判决出资瑕疵股东在出资瑕疵总金额的幅度以内对各债权人履行补偿赔偿责任。这样,既可将出资瑕疵股东的补充清偿责任锁定在出资瑕疵总金额以内,又可以贯彻债权人平等原则。 其二,对出资
12、瑕疵股东出资金额的评估问题。 若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瑕疵股东的出资形式为货币,则公司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容易计算出资瑕疵股东的出资瑕疵金额,即在原金额基础上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即可。但若出资瑕疵股东的出资形式为非货币,因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可能发生变动,则需要重新评估出资瑕疵股东的出资金额。为保护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以交由中介机构对出资瑕疵股东原拟出资财产进行现值评估,若评估现值高于原值,以现值计,若等于或低于原值,以原值计。 其三,公司法人格被否认时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问题。 公司法人格否认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
13、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和第六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若股东出资瑕疵导致公司法人格被否认,其法律后果是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出资瑕疵股东对守约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是依照契约建立的资本集合及人的集合,尤其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人合程度更高,股东之间高度信赖。出于对公司人格的珍惜与维护,股东间协议一般都对出资瑕疵股东对守约股东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除股东间协议外,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立法者对失信股东对守信股东民事责任的关注体现了立法者惩恶扬善、爱憎分明的情怀。 违约股
14、东违约责任的内容可以根据股东间协议及合同法规定加以确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出资瑕疵股东对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缴纳出资,包括足额、到位;赔偿损失,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果约定有违约金,还应当支付违约金。 需说明的是,若一个公司的多名股东都存在出资瑕疵行为,则股东间互相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互相抵销。 3股东出资瑕疵与股东资格认定 股东资格是股东身份的象征,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资格需要
15、具备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方面,实质条件是股东出资,形式条件为股东资格为公众所认知的形式所表现,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发给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等。一般认为,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同时具备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且实质条件更为重要。但随着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制度的确立,再加之实务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争议的频发,学界逐渐倾向于以形式条件认定股东资格,这样更有利于维护交易,保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就出资瑕疵股东而言,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认定其股东资格: 其一,出资瑕疵严重,导致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具有虚报注册资本
16、等行为,情节严重,导致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使公司解散,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若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复存在。 其二,出资瑕疵未达到导致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程度。即使股东存在未出资或出资后又全部抽逃的严重行为,只要出资瑕疵股东仍具备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条件,包括股东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等公司资料中,或履行了必要的工商登记程序,则应当认定为该股东仍具备股东资格,只是应当依法承担补足出资等法律责任。 其三,若出资瑕疵股东拒绝补足出资,又无可用来补足出资的财产并且怠于完成股权出让手续。则此时有两种方案可以考虑。第一种方案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取消出资瑕疵股东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因股
17、东出资瑕疵不能成为公司减资的适当理由,且减资程序复杂,并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此方案并不理想。第二种方案是,公司采取替代出资、追偿债务的方式。即由其他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继续存在,公司资本得以充实,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若追偿失败,替代出资的股东可以主张取得股权抵偿其替代履行的出资。此方案较为科学、合理,但对替代出资的股东可能会有一定风险,如出资瑕疵股东在其他股东替代出资后恶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则替代出资股东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如前所述,两种方案皆有不周全之处,建议公司法对此作出规定为宜,比如,公司或守约股东可以催告出资瑕疵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若出资瑕疵股东拒绝履行,则可以强制收购其股权并作过户登记,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因此消灭。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