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的司法逻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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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的提出:公司诉讼的司法逻辑,前提性问题,“公司诉讼的司法逻辑”的认知,须首先回答几个前提性问题:1、公司及其特征?2、公司法的功能?3、公司参与人的利益冲突?4、公司诉讼机制民事诉追体系?,董事,公司,经理,非自愿债权人,自愿债权人,审批与登记机构,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批准,登记,公 司 设 立 阶 段,公 司 运 营 阶 段,公司解散和清算,监事,出资,选举,选举,监督,聘任,合同,侵权,公司游戏规则,交 易 规 则,外 观 主 义,持股,持股,雇员,中介,验资,关联公司,公司法律结构图:,公司注销登记,金融债权人商业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问题1,为什么将公司视为“契约形企业”

2、?,公司,是不同风险偏好的商业参与人追逐私利从而增进财富并各得其所的一个融资工具,是一种作为合同形式而存在的企业。公司“乃一系列合约的连结”,是由包括生产者、管理者、权益投资者、债权投资者、担保债权人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等不同风险偏好的众多投资人角色构成的,这些人员的角色设置通常根据的是合同和成文法,而非根据公司法或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的法律地位。将公司当作是法人的说法往往会掩盖其交易的本质。每个公司参与人各方扮演的并不是对立的而是补充的角色,交易各方在通过交易来相互增进各自利益并各得其所。,为什么公司成为主导的商业企业形态?,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拉克教授的简短回答是: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的成

3、功,在于它的特性和使得这些特性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公司四大特性:投资人的有限责任、投资权益的自由转让、法人人格(实体权利、生命期和目的)、集中管理。三个外部社会条件:1、大型企业:技术进步、规模经济、压制竞争合力催生大型企业,人们发现企业内部协调比市场协调和合同协调成本更低;2、财富的分散:财富不可能平等,也不会极端倾斜;3、投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作为社会准则被接受。这一准则排除了单靠政府资本积累解决难题。所有因素大的商业单元、相对较为富裕的众多投资人、财产私有机制促成了拥有分散投资人,而将自身交给拥有众多雇员和所有人的大型企业的富有效率的管理层。基于这一视角,公司比它的对手个体企业、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和商业信托均具有竞争力。,公司的四个特征产生可以预见的一系列冲突和问题,既是论题也是反论题,构成公司诉讼要处理的大部分问题公司法可以理解为“综合这些论题和反论题的尝试,即解决、缓和或升华公司制度中的这一系列永恒和可以预见的问题”。,问题2,为什么需要公司法?,既然公司是一种作为合同形式存在的企业,那么为什么不任由当事人谈判随意缔约而还要制定公司法?一个并非完美的回答是:其一,公司法是一套现成的法律条款,可节省公司参与者们缔约所花费的成本和使公司价值最大化实现,众多条款如投票权以及法定人数规则等,几乎为所有公司参与人所接受。换言之,公司法实际上就是一个开放式的标准合同,是在优胜劣汰的商业

5、“为生存而斗争”的进化历程,以及千万次的市场考验以后,被立法者继受,则成为公司法规则。甚至我们可以说:公司法视为合同法在公司领域的延伸,是合同法的特殊形式。,其二,公司法的作用就是合理分配企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司法为公司企业成员之间的关系提供一套他们均可以一体遵循的规则及实施机制。公司法条款,应当是公司参与各方在协商成本足够低的情况下,必然会采纳的制度安排。其三,公司法准则与司法判决作为一种公共物品,能提供公司参与人以现成的填补合同条款的“空白和疏漏”的向导。司法对公司运作的介入,起到了“弥补合同缝隙”、“解读隐含的公司合同条款”的作用。,其四,公司法实质上是立法者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作为

6、制度供给方的立法者应该以制度需求方(商人、律师和法官)的合理预期为指引、参照和衡量尺度。单维的角度思考与提供策略,公共产品有可能偏离制度需求方的合理预期,从而诱发规避行为或带来参与商业者的游戏成本,从而整体上降低社会财富。,问题3,利益冲突如何化解?,利益冲突是纠纷产生的一个潜在因素,而非必然导致公司诉讼的启动。利益冲突首先经由事先化解机制(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安排)来预防和控制,其次经由事后矫正机制(监督/协商)来落实。公司纠纷的防范,事先配置与律师;事中配置与工商;事后配置与法院。无论是何种主体或组织的介入,均需要具备一种预见性。,问题4,为什么启动公司诉讼?,当各方商业主体行使权利(或权力

7、)或履行义务(或职责)之际,对其他人的财富构成了影响,这就可能产生利益的分野。当商业主体之间出现了利益分野,但事先的协议安排(章程)缺位或失灵,或事后的利益妥协难以达成或落实,商业投资者所能求助的最后一道屏障,即是:公司诉讼的司法救济。公司诉讼的司法逻辑旨在寻求:平衡利益分野的公司法准则是基于何种逻辑形成的?定分止争的司法判决是以何种逻辑展开的?,纲举目张:公司诉讼八大专题,专题1:公司设立诉讼;专题2:股东出资瑕疵诉讼;专题3: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专题4:股权转让诉讼;专题5:股东权益诉讼:直接诉讼;专题6:股东权益诉讼:派生诉讼;专题7:揭穿公司面纱与衡平次位规则诉讼;专题8:公司解散诉讼。

8、,请求权分析思路,法官,谁(原告),谁(被告),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诉讼根据),受损,受益,受损额度,受益额度,因果关系,谁,谁,何种请求,法律依据,王泽鉴大法官,司法思维,直接或间接,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一个流传久远的法律信条,无论该损害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当事先与事后化解机制均无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引发的损害之际,公司诉讼的司法救济则成为投资人最后的一个选择救济渠道。面对公司诉讼,司法逻辑思维从诉争的当事人请求权思维观察,其内容模式可表达为:谁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一思维的方式特征是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互逆的穿梭思考,按王泽鉴先生的评价:请求权基础是蕴含法

9、律思考的精义。,专题一:公司设立诉讼,出资人ABC三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过程中,A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D签订为期三年的写字楼租赁合同,B以拟设立公司名义向第三人E购买将来公司所需的原材料,C承诺筹资100万入股。1、公司成立后对写字楼租赁合同不予认可,或已实际占用写字楼,第三人D是向出资人A,还是成立后公司主张权利?2、出资人B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法律后果?3、C筹资未果,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费用谁来承担?4、公司成立后,A发现C以虚假证明文件零出资导致公司未达到最低资本额要求,A可否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专题1:公司设立诉讼,订,签订设立协议或章程,设立失败,设立成功,设立

10、无效,公司,合同相对第三方,出资人(或发起人),出资人(或发起人),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中公司,原始股东,原始股东,后来股东,合伙关系,出资,以谁名义?,为谁利益?,相对方善意?,冒用自己利益,公司利益,自己名义公司追认,一、公司设立诉讼的逻辑,公司设立诉讼的司法解释,以第3-6,13条五个条款,试图回答:1、设立行为所生债务承担的准则;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缔约的效力安排;3、以出资人名义缔约的效力安排;4、公司设立必要费用的分担准则;5、公司设立无效的处理。公司设立诉讼的目的:旨在厘清公司发起人、股东、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面对公司设立成功、设立不能与设立无效多元结局之下的各自风险与损失分

11、担,在平衡发起人利益、公司稳定性与外部交易安全之间寻求一个符合投资者预期的制度安排。,案例1,公司设立失败的债务承担问题?,【案情】2000年1月,汤某等人协议设立B公司,并以设立中B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1)租赁期为三年,租金签订后即付当年租赁3万元;2)在租期内,出租方不得转租,否则,承担3万元违约金。汤某代B公司签字,C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同年,汤某等开始对厂房装修并使用。期间,B公司未能成功设立。8月,汤某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即继续使用上述厂房并生产。8月9日,C公司以承租方为依法设立为由,终止承租协议,转手他人。,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要求终止双方租赁协议

12、;2、判令被告赔偿装修费17万元;3、判令赔偿设备灭失18万元;4、判令赔偿停产损失12万元;5、承担违约金3万元。,被告辩称,其未与原告之间签订租赁协议,所谓协议与B公司缔结,而B公司未能设立,故租赁协议不成立,过错在原告方。1、对于原告要求终止租赁协议的主张并无异议;2、装修费用应按评估报告确认;3、设备损失是原告过错,责任应由原告自负;4、停产损失是因原告自身原因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己负担;5、租金应按约定计算返还,原告既要求赔偿损失,又要求违约金不合法律规定。,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决,B是汤某等人拟设立的公司,为设立中公司租赁房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行为,若B公司成立则由B公司承担租赁权义,

13、在B公司设立失败之际,因C公司明知原告以拟设立公司名义与其缔约并收取以公司名义交付的首期租金,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并未影响租赁用途,应认定协议有效,因协议所生权益,由发起人即原告承担。1、被告违约,承担3万元违约金;2、装修物除拆除不影响其价值外,经评估由C公司接受;3、设备灭失因原告举证不足,不予支持;4、退还剩余租金费用。,案例2,公司设立中或成功后的民事责任承担?,【案情】2000年10月A某以筹建中的B浴场名义向C某购买装饰材料,欠款40万,11月B浴场筹备处两次致函C某确认该事实。该B浴场系街道办和D等四个自然人拟设立的有限公司,该公司于5月经工商部门预先核

14、准企业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期满后,B浴场未能如期成立。12月,C某诉A某和街道办共同支付欠款。,无锡市北塘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以B名义向C购买装饰材料,B筹备处确认该采购行为系受其委托而实施,故B与C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因筹备处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街道办和D某等为筹建申请人,C要求街道办而不要求D某等承担相应责任,系C的选择权,予以支持。A系B的委托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应由筹备处承担。故判决:1、驳回C对A的诉讼请求;2、街道办承担支付欠款责任。,无锡市中院二审判决,二审期间,B依法核准成立。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一审期间B尚未成立,判决B的开办人之一街道办承担责任并

15、无不当。鉴于二审期间B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本案所涉义务承受人发生变化,再由街道办承担还款责任不妥。C明知B依法成立,仍坚持要求开办人承担责任,而不表示变更诉讼主题,故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案例3,湖南省华储公司诉海南五指山股份有限公司等返还购股款纠纷案海南省院(2000)琼经终字,1993年,海南省招商总公司等五个发起人共同签署了设立海南五指山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经海南省证券委员会同意,该公司筹委会制定招商公司牵头同交行海南分行签订了总承销合同书。1994年,华储公司与五指山公司签订了法人股认购协议书,并将100万资金转至招商帐户,随即五指山公司与海南分行出具了100万元股金收据。海正事务

16、所依据筹委会提供的资料出具了设立公司的验资报告。1995年,五指山公司登记成立,其股东没有华储公司,华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股款。,海南中院一审判决,1、筹委会在五指山股份公司筹建期间即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募股协议虽然不妥,但其在筹建许可证范围内以公司名义从事筹建相关的活动并不违法,且与原告签订的认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应受法律保护;2、但筹委会未按约定将原告认股金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最终确定原告股东资格,其行为构成违约。因五指山已登记成立,原告缔约时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原告主张退还股款的诉请有理,应解除原认股协议,筹委会应退还原告100万元并赔偿利益损失。3、筹委会是为设立

17、公司而组成的临时机构,五指山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后,筹委会已不存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应由成立后公司承继,因此,五指山公司负有返还原告的责任。,4、海南交行作为本次募股的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虽有不当行为,但与筹委会未将原告缴付的100万元列为股本金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无过错,故对原告要求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5、五指山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法第97.1条精神,发起人不再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责任;6、海正事务所依据筹委会提供的材料出具验资报告,其报告本身是真实的,其并无过错。,案例4,公司设立撤销时的民事责任承担,A公司因出资人B和C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包括提供虚假的公司其他股东签名

18、以制造虚假的公司章程,将他人委托的房产作为公司的注册资金等,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于被冒名的股东D因其并无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而仅是委托B代办房屋产权及出资事项,因其意思表示存在缺陷,也可说存在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法院通过确认A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的必备条件而否认其人格。,二、设立公司的交易类型与面临的共同问题,1.1 设立公司过程中的交易类型:一个“公司”的诞生不是瞬间完成的,实践中,可以把公司设立前发生的交易活动分为两类,即“为公司利益”和“为个人利益”。“为公司利益”的交易活动又分为两种:1)是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实施的行为;2)是代表公司

19、先行实施的部分经营活动,例如:提前购买原材料、联系客户(包括草签销售合同)等。1.2面临的共同法律问题:1)交易主体如何更新、转换;2)“合同权利和义务如何承继;3、责任如何负担。,三、因设立公司引发的民事诉讼模式,3.1 因设立公司的交易活动所形成的纠纷 与普通合同纠纷相比,解决设立公司中交易合同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合同的主体及责任主体的问题。实践中,常见公司成立后纠纷如下:1设立人以其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第5条评析 设立人在交易时以其自己的名义(而不是公司)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应由其本人承担合同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即使该交易之目的是为了设立公司,公司也不能自动地成为该合同的主体,这既是

20、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相对人未同意之际的责任承担?,当公司成立后,如果经相对人同意,设立人将合同转让给了公司,则意味着原合同已经被“更新”,在公司与原相对人之间重新确立了合同关系。此后如因该合同产生了纠纷,诉讼当事人应是更新后的合同双方“公司”和“相对人”。否则,未经合同相对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设立人和公司之间关于转让合同的决定不得对抗合同相对人,相对人有权主张该“转让”无效,设立人作为签约人及履约人的个人责任不得解除。,公司成立后实际享有了利益,如何处理?,上述纠纷中,“相对人与签约人(设立人)之间发生纠纷”是一般情况。在公司成立后,如果相对人不同意将合同转让给公司,但公司已经实际享有了

21、该合同的履约利益,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原缔约人和公司成了事实上的合同一方。如相对人就该合同提起诉讼,其可以将缔约人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反之,如果公司对相对人履行合同之不当行为提出了异议,由于公司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相对人未同意转让合同),所以公司应通过合同的缔约人(设立人)主张合同权利。,小结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缔约的责任承担,公司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设立行为的,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该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追认发起人行为或该行为的利益归于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该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债权人一经选定被告后,不得再行变更。,2设立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

22、同,公司设立人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未告知相对人“公司未成立”的事实,则法院首先强调的是设立人个人承担责任,而以“合同更新”理论作为认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补充。如果设立人告知了“公司还未成立”的事实,则依据双方就合同对设立人产生的约束以及公司成立后是否承接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强调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即双方更新合同时约定的具体内容。,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应由成立后公司承担,设立中公司,是一种没有权利能力的社团,而发起人则是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因此,凡关于发起人基于其资格并在其权限范围内所谓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归属于设立中的公司。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公司,属于“同一体”,设

23、立中的设立行为,在公司成立后,均由设立后公司承继。,小结2,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责任(第94、95.3条),1、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第94条2款)第94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发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95.3条)第95.3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负担因注册而发生的费用,一般的结算惯例是,在公司成立前,由设立

24、人负责支付,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结算。(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因设立公司行为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内部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负担。设立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对设立公司行为发生的费用负担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出资不足或者因其他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其他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有过错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负担已发生的设立费用。,3.2 公司不能成立时的发起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之际的纠纷只有两类诉讼主体:设立人(发起人)和交易相对人,形成的两种案件:1、“设立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2、“设立人与设立人”之间。无论如何“公司”不可能成为诉讼

25、之主体公司不能成立时,各国公司法的一般理论均认定全体设立人(或发起人)之间属于合伙法律关系,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结3,正在设立中公司或设立失败的责任承担,公司正在设立中或公司设立失败的,发起人之间对内和对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适用有关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的法律规定:(1)公司发起人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按协议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公司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该发起人承担或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设立公司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26、,其他发起人追认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非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由该发起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新公司法第95条),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3 公司设立撤销时的民事责任承担,我国公司法仅有公司成立撤销的内容,没有公司成立无效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撤销公司登记制度发挥着类似其他国家公司成立无效制度的功能。新公司法第199条(原公司法第2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

27、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设立无效的特征,1、公司因某一设立行为违法,即可导致公司整体设立无效,而不同于合同法“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2、公司设立无效不要求对公司以往的交易行为作为效力评价;3、公司设立无效不是公司自始无效,而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方予以撤销;4、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公司被撤销,但撤销不意味着公司的法人资格立即消灭,

28、公司在清算后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视为公司法人的最终消灭。,公司成立无效纠纷中原公司股东的请求权,1、向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确认公司成立无效,撤销该公司的申请。2、提起公司成立无效之诉,请求法院判定公司成立无效,并由法院责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3、请求导致公司成立无效的责任人进行赔偿。,小结:公司设立诉追规则,1、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为公司设立必要行为的,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为设立公司非必要的民事行为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成立后的公司对该行为予以

29、承认的,可以要求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3、公司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设立行为的,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该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追认发起人行为或该行为的利益归于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该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债权人一经选定被告后,不得再行变更。,公司正在设立中或公司设立失败的,发起人之间对内和对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适用有关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的法律规定:(1)公司发起人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按协议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公司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30、债权人有权选择该发起人承担或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设立公司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其他发起人追认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非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由该发起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专题二 股东出资瑕疵诉讼,-在矫正与惩罚之间,【案例2.1】股东出资瑕疵诉讼,股东ABCDE共同投资一家生产性的高科技企业,A以高科技成果出资,作价100万,B以其债权出资,作价200万,C以其对外持股出资,作价300万,D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400万,E以现金500万出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公司债权人F基于供货合同向公司请求货款之际,发现A出资

31、的专利被驳回、B持有债权未实现、C履约、D出资高估,E利用其控股地位和董事资格抽逃出资。试问:1、公司无法清偿F,F可以诉谁?请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是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公司可以清偿债务,但公司怠于追索控股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小股东可提起派生诉讼吗?,案例2.2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诉讼,【案情】A公司与B公司共同设立C公司,A以货币出资312万元,B以土地厂房作价出资288万元,但B公司出资迟未能到位。另查明:C公司章程约定,未经两股东任何一方同意,公司不能作出包括提起诉讼的重大决定。A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补足288万元注入C公司;2、判令被告承担出资未到位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3

32、0万元 B辩称:A无权起诉要其出资到位,该诉权属于C公司。,福建省福州中院判决,作为C公司股东之一的B公司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理应对A公司承担未出资的违约责任,即依公司章程的规定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所有的价值288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资产履行对C公司的出资义务,并办理完毕资产转移过户至C名下的手续;由于C就B未履行出资起诉须经B公司同意,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有权代C起诉B股东,要求B承担出资义务,该诉讼的胜诉结果应归于C公司,且该诉讼对C也具有既判力,C不能以同样的诉求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案例2.3】股东抽逃出资诉讼,【案情】A公司与B公司成立C

33、公司,在经营期间,B以扣货款方式将其出资155万元扣回,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另查明:“97董事会决议”:会议同意B抽回股本的请求,并一致同意B撤回股本后,不再行使和履行在合资期间及其撤股之后的权利义务,也不负盈亏责任。A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股份投资155万元;赔偿公司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无权代表C公司向被告主张权利,没有诉讼资格,董事会决议确认被告撤资,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山东省某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现行抽回出资,后董事会追认,违背了自愿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故“97董事会决议”为无效协议被告抽回出资事实清楚,且侵害C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降低了比例参照最高人民

34、法院“法经(1994)第269号复函”,原告应由诉讼资格,法院受理并无不当,山东省高院(1999)鲁经终字第719号判决,在本案中,C行使诉权存在障碍的疏忽,根据股东代表诉讼原理,A可以代表C起诉,依法享有诉权。根据本案事实,A和B意在解散C公司,但B未经C公司清算完结,B即抽回出资,故两股东应共同承担对该公司清算的责任。A提出B股东返还股本金的请求,与法相悖,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股东出资瑕疵的新规则之一(第31、36、94条),第3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

35、任。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94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出资瑕疵新规则之二(第200、201条),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

36、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股东出资瑕疵新规则之三(第208条),第二百零八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

37、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股东出资瑕疵诉讼的意义与问题,股东出资瑕疵诉讼,作为游戏链的最前端的出资义务的履行完善与否,关系整个投资游戏规则能否得以顺畅运行。出资瑕疵诉讼机制作为一种威慑安排与事后公平救济之道,是确保投资游戏规则得以维系与顺利运转的重要机制。股东出资瑕疵的诉讼安排,解释以第7-11条五个条款回答四个问题:1、股东出资类型的合法性认定标尺;2、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判定时点;3、股东出资不足之际,公司、已适当履行义务的股东、债权人如何追究出资不足股东的责任;4、股东抽逃出资之际,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债权人如何追究抽逃出资的股东与协

38、助者的责任。,二、股东出资瑕疵的损益格局,1、股东出资瑕疵的成因:1)股东共谋;2)某一股东与验资机构共谋;3)大股东、董事、验资机构共谋。2、利益受损的群体至少有三方:第一方,公司本身;第二方,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第三方,公司外部债权人。3、获益的群体至少也有三方:第一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第二方,未履行忠诚义务的董事(特别是未足额出资股东所选举的董事);第三方,违反勤勉尽责执业操守的验资机构。,三、股东出资瑕疵诉讼的逻辑思路,其一,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责任关系。此种责任关系主要是意定关系,通过合同规则调整,股东可根据设立协议、公司章程主动安排有关责任规则。因此,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所承担的责

39、任可视为违反合同(章程)而导致的责任。足额出资的股东可据此直接起诉出资瑕疵的股东,要求其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因股东出资不足,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并同时产生无过错股东对出资瑕疵股东的追偿权。结论1,出资瑕疵股东对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违约责任,其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此种关系是法定关系,通过强行法调整,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主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迟延履行责任和财产返还责任。其中资本充实是设立时的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让与而消灭。在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公司获得对股东直接诉权。结论2,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资本充实责任。,其三,股东与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形下,股东

40、和外部债权人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在出资瑕疵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建立起了直接的法律联系。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此种法律关系主要亦为法定关系,通过强行法调整。股东和外部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是全部出资瑕疵案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处理此种关系的关键,是何时否定公司的法人格,使债权人可以无限制地直接追索股东的财产。公司法强调出资瑕疵股东的补缴责任,以及特定情形下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对于严重的出资瑕疵情形,还可否定公司的人格,令公司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其四,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责任的有限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与本

41、院法释1997lO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结合起来一并适用。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证明),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是有限的。有限性需从两个方面来把握,即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其证明的虚假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若在其证明的虚假资金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一次或者累计已经达到其应承担责任部分限额的,对于建立在虚假验资基础上的企业法人的其他债权人即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四、股东出资类型的合法性判定,原则:1、可评估;2、可流动转让;3、财产性。4.1 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但以转让不受限制的非记名公司债券

42、等债权性质的有价证券用作出资的,或用以出资的债权在一审庭审终结前已经实现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出资。4.2 股东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出资的,应当承认其出资效力,但未履行法定手续的除外。4.3 股东以在其他公司股权作为出资的为有效出资,但未履行股权转让法定手续或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除外。4.4 企业改制过程中,股东以其所有的、经过评估确认的企业净资产作为出资的,应认定其出资效力。,4.5 以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船舶等作价出资,已交给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转让法定手续的,不应认定其出资效力。但在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诉讼中,一审庭审终结前已办理有关权属转让法定手续的,可认定

43、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诉讼中未涉及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在权利人主张时已补办有关权属转让法定手续的,应认定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既未将上述财产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在诉讼前办理有关权属转让法定手续的,应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五、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承担,5.1 股东虚假出资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其中对因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导致的出资不足部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与该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2 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有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之间按照合伙关系对公

44、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补资前公司实有资本未达法定最低限额的,对补资前形成的债务,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补资前的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3 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有资本虽然没有达到公司章程记载的数额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其中对因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导致的出资不足部分,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诉请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以违反出资协议为由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45、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的比例承担责任。股东之间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股东之间的追偿诉讼与债权人诉公司和股东的诉讼应分案处理。,六、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承担,【案例】,小结,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有权诉请其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帮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诉请其在所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专题三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前提性诉讼,一、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意义与问题,1.1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如在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纠纷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

46、瑕疵出资责任的诉讼中,当事人都可能因此发生争议,可以说正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前提条件。1.2 解释第14-21条以八条试图回答:1)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2)隐名投资的法律解决规则;3)冒名股东的责任承担。,【案例3.1】隐名投资中的股权确认纠纷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外服公司”)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静安商楼(简称“静安商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简称“百乐门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城商业房产公司(简称“宝城公司”)【案情】“静安商楼”系“宝城公司”与“外服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联营企业,虽然“百乐门公司”对其具有

47、投资,但该投资系以“宝城公司”名义投入,“百乐门公司”系通过“宝城公司”间接享有“静安商楼”的股权。“静安商楼”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均无“百乐门公司”投资记载,“百乐门公司”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与“宝城公司”的隐名投资协议来实现的。“宝城公司”因自身债务而危及在“静安商楼”中的40%股权,进而影响到“百乐门公司”的隐名投资,“百乐门公司”要求确认其在“静安商楼”中20%股权,变隐名股东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纠纷引发的法律问题,1、什么是隐名投资?2、隐名投资协议可以对抗公司吗?3、如何判定隐名投资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联?4、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之际,追究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出

48、资人,还是共同追诉?,【案例3.2】关于股东未出资,亦未向股权转让人支付对价的股东地位如何认定?,【关于胡克诉王卫平、李立、李欣股东权纠纷一案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4号1993年,思达设备公司的原始股东胡克和科技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李欣等原经理层,但未约定如何支付股份对价,也从未主张过。公司变更了章程、通过股东会决议,工商年检报告中的“投资者投资情况”也予以记载。2001年,胡克起诉请求确认李欣等自始不具备股东资格,要求判令恢复公司股东原状。,河南省高院的三种意见,意见1,李欣等未实际出资,也没有支付对价,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资格,应判决予以否定;意见2,股东出资瑕疵只会导致相应的法

49、律责任,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以股东出资瑕疵否定股东资格,对社会经济稳定和交易安全不利。至于是否支付对价,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诉处理。意见3,不应否定出资瑕疵股东资格。但考虑到在李欣等未出资之际,公司1993年已经实现利润,在公司增资之际,李欣等也未出资,受让股权也未支付对价,基于公平原则,可判决调整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多数审委会委员支持第三观点。,二、认定股东资格的原则,2.1 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维护交易制度(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与公司制度(股东与公司之间)。2.2 维护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轻易否定公司成立、否定行为的效力或股东的资格;2.3 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当涉及第三人、

50、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之际;2.4 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相对人不应为公司外观特征不真实承担交易成本和风险;2.5 制裁法律规避行为:劝诱从事合法行为。,三、认定股东资格的思路,首先,分析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属于个人法调整还是属于团体法调整。个人法注重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团体法强调行为的外观特征。如名义股东、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确权争议,属于个人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探究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股东资格据实作出认定。而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股权受让人、公司债权人、股权质权人等)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的争议,则属于团体法的调整范围,无需探究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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