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违规企业清理整顿政策解读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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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违法违规企业清理整顿政策解读讲稿各位领导、企业负责人,上(下)午好,下面我就环保最新政策及补办环保手续的各项要求来为大家作一个讲解,我讲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企业为什么要办理环保手续及法律依据,企业需要办理的环保手续;二、最新环保法律法规的解读,第三点也是我要讲的重点,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国家、省市各级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的工作政策,及肇庆市对环保违法违规企业的清理整顿具体方案,及企业如何完善环保手续,在座各位所代表的企业,也大都属于整顿的范围,这一点我将做为一个重点来为大家解读。首先我们来看第一点,企业需要办理的环保手续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

2、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就是我们常说的“环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就是我们所说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在座各位所代表的企业都是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基本上属于编制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类

3、别,具体编哪一种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来确定,环评报告需要由具备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编制,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后才可以开工建设,建设完成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才可以正式生产。环评文件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或环批通过审批未经验收就投产的,就是我们说的“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都属于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也是在座各位所关注的问题,下面第二点,我就对最近出台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对于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处罚力度上的变化和最新的要求做进一步的解读。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相对于旧环保法对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有了更严厉的规定,我摘主要的念一下:新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

4、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

5、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从以上条文分析,新环保法的诸多条文都

6、较旧法更为严苛,从企业角度来理解,尤其从违法违规处理的力度来看,环评未批的要被责令停建、罚款,甚至拆除设备,恢复原状;环保部门有权责令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企业停业、关闭;罚款金额更高,对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未批环评被责令停建,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或暗管、渗井、渗坑等排污的等情况,对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这些处罚是旧法里没有的或比旧法里处罚更重。自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再次明确“未批”不得“先建”,未批先建罚款原来最高为二十万

7、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也会在近期内正式颁布,届时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具体的处理规定也会更加严厉。以上讲的是最新的环保法律法规对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政策,可以看出较之前更为严厉,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新环评法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接连进行,“限产停产”、“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办法陆续推出,均对“未批先建”等项目提出严厉的处理要求。但由于历史原因,各地尚还遗留着一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针对这一现状,从国家到地方层面也

8、已出台相应的清理整顿政策,也是我开头时提的第三点,在此要重点解读的。针对存在的环保违法违规企业的历史现状,国家层面、广东省层面、肇庆市层面,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解决历史环保违法违规企业的清理整顿问题,从2015年9月国家转发最早开展环保违法违规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山东省工作方案,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开展环保违法违规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到广东省环保厅答复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已建成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再到肇庆市发布具体的环保违法违规企业清理整顿工作政策,分成三步,从国家级到省级再到市级,已经形成了一致的清理整顿政策。从国家级层面看,201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

9、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明确要求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2015年3月,环保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要求对环评违法项目进一步追究责任,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对新发现的环评违法项目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对按规定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不移送的,对未实施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未按规定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通过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责任。2015

10、年9月,环境保护部以环办函20151426号文件转发了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借鉴,要求各地对历史遗留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并后续出台多项政策,加快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5月,环保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6号),要求清理结果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省级环保部门网站公开。这是国家级层面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完善环保手续的政策。从省级层面看,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号)

11、答复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已建成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肇环报2015 82号),要求肇庆市环保局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地负责、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以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时间为界线,2015年1月1日之前的建设项目,依法取缔一批、整治一批、验收备案一批,2015年1月1日之后的项目,按新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在2016年底前完成。这是省一级层面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完善环保手续的政策规定。2016年6月,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处理意见的函(粤环商2016

12、465号),对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15年1月1日前的省级以上权限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全省共清理出338个省级以上权限(含环保部权限1项)“未批先建”项目,初步判定淘汰关闭类有73个项目、整顿规范类有248个项目(含环保部权限1项)、完善备案类有17个项目,省级以上权限的未批先建项目已基本清理完成。从肇庆市地方层面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政策来看,根据国家及省级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今年初肇庆市发布了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肇环函201628号),针对这一通知要求,肇庆市环保局发布了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

13、肇环办201615号文),规定了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具体工作方案,按照通知要求,要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任务,清理整治实行“分类处理”的原则,针对环保违法违规项目的不同类型,考虑不同项目的性质、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实行补办一批、备案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整顿对象、适用措施以2015年1月1日为界线分情况进行区分。“未批先建”项目,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建设项目(包含已建成项目和未建成项目);而“未验先投”项目,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经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但超期试生产未办理竣工环

14、保验收的建设项目。而2015年1月1日后产生的违法违规项目不纳入本次清理整顿范围,将一律按照新环保法的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就是说整治的主体思路是补办一批、备案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进行分类处理,2015年1月1日前的建设项目,主要实施备案、整治、淘汰的工作方案,2015年1月1日后的建设项目,按照新的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也就是说,2015年1月1日前的企业,有专门的清理整顿政策,解决历史环保手续缺失的问题,这个政策最迟延续到2016年底,超出这个期限,就要按照新的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的违法违规处理条文进行查处。符合相关规划

15、和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按照备案流程进行备案,目前达不到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经过规划调整、产业升级、环保改造后可以达到要求的项目,整顿完成后进行备案,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实行淘汰关停。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跟据分级受理条件,确定省批、市批还是县批,由相应级别的环保主管部门受理,之后跟据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类型进行分类备案。在座的各位代表的企业大都属于整治的范围,也就是说目前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等方面还未能达到环保的要求,还需要整治达到要求后才能走备案的程序,整治企业需要委托环评单位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针对环保部门的整改要求和评估中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制定环保改进计划,并

16、保证按期完成改进工作,并向环保部门报送项目整改报告,环保部门核查已完成整改的,按照备案类项目完善手续,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按照取缔类项目处理。下面我介绍一下备案的流程,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整改整顿的企业,按照市批或县批的分级受理要求,向市环保局或分局递交备案文件进行备案。根据项目的环境影响大小及环境敏感程度等分两种类型进行“备案”。1.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后进行备案。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告书类)(编制参考提纲见附件2),并经专家技术评估

17、;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告表类)(编制参考提纲见附件3)。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递交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5),并附上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承诺函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经有权限的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后,认为符合环保有关要求的,出具备案意见,并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2.直接备案。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环保备案自查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内容及规模(含原辅材料、主要设施与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周围环境简况

18、、产排污情况及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递交申请表、环保备案自查报告、承诺函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经有权限的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后,认为符合环保有关要求的,予以“备案”,并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在座各位所代表的企业基本上属于原来要做报告书或报告表的,按照清理整顿的政策,原来要做报告书的现在编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告书类),原来要做报告表的现在编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告表类),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来编制,企业按照要求整改完成,现状环境影响评估达到环保要求后,递交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保承诺函和其他要求的

19、材料后,环保局会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通过的,环保部门会出具备案意见,直接发放排污许可证,完成环评备案手续,纳入正常的环境监管,具备环保合法的身份。相当于环评和验收一次性完成。这次的清理整顿政策,是生产企业规范完善各项环保手续的一个机遇,政策上出于尊重历史的原则,相当于是对历史环保违法违规企业专门开设的一个临时窗口,环保部门也是希望这些企业能这个窗口时间内,抓紧将环保的遗留问题解决掉,以此在环保上拥有一个合法的身份,这个政策从国家层面到省级地市的层面来看,最迟的时限都是2016年底,已经是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的企业最后的机会了,如果这个缓冲的期限内还没有完善环评手续达到环保要求的,时限过后可能再没有缓冲的机会了,从政策上来看就要被取缔,或是因为环保身份不合法而面临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更加严厉的处罚。这个政策的时间已经不多了,整顿类的企业需要抓紧时间委托环评单位进行环境现状评估,落实整改,完成备案,以此取得环保的合法身份。我讲的主要就是这些,谢谢各位。 都欣 201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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