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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协议书甲方:李忠玉,男,汉族,1974年02月27日,住址: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册亨路185号11栋2单元2室, 身份证号码:430411197402271536,联系电话:13668597294乙方:饶吉兵,男,汉族, 年 月 日,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2011年02月27日,中午1点30分左右,甲方骑摩托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乙方突然穿越公路,相互碰撞,使乙方受伤,甲方及时送乙方到顶效镇医院缝针治疗后,迅速转至兴义市人民医院治疗。现甲乙双方都有过错,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2011年02月27日至2011年03月03日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均由甲方李忠玉支付(已支付)。二、2011年03月03日以后,乙方的一切费用均与甲方李忠玉无关。三、甲方李忠玉一次性赔偿乙方饶吉兵人民币22000.00元(贰万贰仟元整)。(包括医疗费、生活护理费、营养费)四、2011年03月03日以后乙方饶吉兵不能再因此事追究甲方李忠玉的任何责任,乙方饶吉兵2011年03月03日以后出现任何方面的经济费用或者任何后遗症,均与甲方李忠玉无关。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通管理部门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2011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