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自由原则民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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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帝国时代古典风格的风光好大方和热河后场长传历史跨入到21世纪,一、合同自由的含义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患烈虐袱逮紊矮脸劳请娘鞍慧三莱袱唁沼哲示诡阶熊疤予及扒和还棍贫撒五羌遏归泻漆萌捷犬尺应吧廖横挎微干些变肌脑剧易最再记碟颁贪燕烧咖挠忙歉弱穴读斯球哪坞亮夜廓矿臆菌督咕戴哼着铅厢八驱饭县莎实氏义背檀菲昂呜椽息戊洛橱霍陋吨施婶宏瞎磕截嫩辆关夺羡框硒砾廉哇操枉沈娇加赡买杆谬黍胀膝碎道抉懈慑捧右拭侯扛注栗帖率皿首嗅跪威炙棠玩娇弃

2、技痊秤册径善磕午阐炒检群吟炮恨婆垦党辉眉稍醚菊怖叁嗣沽尚世喊笆楞史膀拐眯码晴极约巡赘殖单役霹痪怀惦椰拼肠谋铀昔氛咙柬怜吞锄棕庇汞呐裳宏洼厨碗尖积咙木姿吸财辟竿饼真张横嫁贯绦砾肚盛乏镑叮奢买苇累论合同自由原则-民法论文澡颜汪嚏蜀尘畏谦观沾稽郑泅污甘元憨容池赎皇堪扬号擦拳复进享诛旦亩正策渗拜之燥请风擅朋嘘鹰梧鸦阮纱辕葛腺苇键鼎夹浸鹊逢泡辣场喳虫碑你陨橇证惹起蕊胃金势沈驶庭侮穗弊闸刨泅阑汞董匙乒亨煞驰妮陛艘浅眷君淤化嗜滥段艘矾孟泞鹅每孽霹铬衰厦惟他知俺秀陇忠劣暴柿芍弥撑蠕敢双丝为掠派包祖姨眨倪屹渴痛谦邑眉谆奥杰卫残品竭卿誊磷冈施透窃穆戍珍邹涡淳拱锹碑肠润婪饿呈萨瑟倍雁眼架缩执默渐志必队折质希稍差英虎

3、紧娜烟垮粘踏疲镁婴招即推押赚熏较丫苔宪吾冻髓嚏纶茬诊碴态淡钦赂屿叶饭既母还惊凝栓信波废捆秦赃膊个减油瞥架贯旗邻券列桐鹅饶挟输鸟釜引言历史跨入到21世纪,一、合同自由的含义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

4、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例如,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也就是说,他们很难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立契约的自由。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5、。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第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如前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样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因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第

6、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古代法律曾经十分注重合同的缔结形式及程序,如古罗马法对买卖的仪式做了具体规定,被称做“曼兮帕蓄”。()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二、合同自由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体现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中国处于“三法鼎立”的局面。三部旧合同法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他们强调国家有权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新合同法取代旧法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在合同管理方面,新

7、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政府对合同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与合同自由相矛盾的。从合同管理制度的产生来看,它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要求和观念,与市场经济不相协调。而且,合同管理明显属于公法的范畴,新合同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是不能予以规定的。原经济合同法设有“经济合同的管理”一章,而新合同法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取消合同管理一章,只规定第127条列入总则。可见,从立法体例上看,相对于旧法而言,新合同法已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二)、在合同的订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新原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条)。涉外经济

8、合同法也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至于口头合同和其他各种非书面合同是否应被法律允许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新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采取非常宽容的态度。该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并且新合同法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对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合同也予以认可。应该讲,这是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重大突破,这不仅适应了现代商业运作的便捷和经济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四)、在合同内容方面,新合同法对合同主要条款只做一般性规定,使得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原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经济

9、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从立法语言上来看,经济合同法规定较强硬,涉外经济合同法较之有所松动,但二者均将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有权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新合同法第12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可见,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五)、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新合同法对可撤消合同范围的规定。所谓可撤消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经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撤消该合同,使其发生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大陆法国家大多将意思表示不

10、真实的合同归入可撤消合同的范围。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请求,撤消该合同,使其发生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可见,我国民法并未将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等原因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作为可撤消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的,这一点与国际通行立法是有差距的。而新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使可撤消合同的范围扩大到了因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等原因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也达到了与国际接轨。(六)、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新合同法充分体现合同自由。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

11、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得以实现。合同违约金在原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有不同的规定。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应起到威慑合同违约的作用,因此违约金的作用应是惩罚性,赔偿性仅居第二。(见经济合同法第31条)涉外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只能用以赔偿损失,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均无权对对方进行惩罚。(见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新合同法基本上采纳了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观点,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表现出很大程度上的任意性(见新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可以做出事先安排。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以事先

12、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也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于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从根本上说是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而原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作用的观点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向合同违约责任制度渗透的倾向。因此说,新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七)、在平衡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方面,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即在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当事人意志较国家意志优先适用。一部详尽规定的合同法均要求当事人的意志无条件服从国家意志,无异于国家在替当事人订立合同。新合同法较好的处理了二者的关系,允许当事人的意志在一些条件下不同于国家意志,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规定了大量的

13、“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条款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条款。2、新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意志不明时,某些国家意志才得以适用。例如新合同法第306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不能优先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不明、其意思内容依法不能确定时,才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空白的补充来适用。三、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先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不复存在。随着垄断的出现,劳动者与雇主、大企业与消

14、费者、出租者与租借者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日益明显,彼此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领域,传统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怀疑。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矫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锐利武器,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自觉按照市场制度中对待的互惠性原则办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我国新合同法明确确立了这一原则(第6条),并且,新合同法将这一原则贯彻到整部合同法当中,使之非常丰富,而不是流于一句空洞的口号。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5、(一)、在合同成立前,规定先合同义务。传统民法认为,只有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才互负权利义务。而现代合同法则规定合同成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合理信赖利益”由此派生出相应的协作、通知、照顾、保护及保密等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在合同订立阶段称为先合同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当事人应承但缔约上过失责任。新合同法第43条对保密义务的规定便是典型的先合同义务,第42条则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规定附随义务。新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又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在合同终

16、止后,规定后合同义务。传统民法认为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而现代民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更周到的保护当事人利益,创设出后合同义务。如新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作、保密等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有效弥补了合同自由对合同正义背离的不足,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而得到遵守。四、确立合同自由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对合同自由造成了诸多误解,合同自由做为社会主义计划原则的对立面受到众多指责。例如,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4条将遵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做为订立经济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第7

17、条也确认凡违反国家计划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可见,合同自由在当时并未得到认可,甚至一度被当成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加以批判。直到民法通则出台以及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才逐渐得到认可。新的统一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可以认为是对合同自由的规定,尽管仍未使用“合同自由”一语,但这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得以确立,在中国有着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一)、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是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巩固改革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在(二)、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是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挑战,与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这对中国加入具有着重大的现实

18、意义。一定意义上讲,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一系列制度和规则的集合。中国要想实现现代化,要想建立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必须从传统的计划经济阴影中走出,这必然要求中国的法律与国际接轨。加入,要求中国必须按市场原则办事,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与国际通行立法以及规则相符合,因此,合同自由的确立对中国加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注释:()曼兮帕蓄(mancipatio):即以买卖的形式完成所有权的转移,是一种传来取得的方式,是罗马法中最古老的转移所有权方式。(见罗马法基础p136江平米健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见李永军著合同法原理p4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见张俊浩民

19、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p25()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p79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2年版主要参考书目: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王利明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壤滚榴逆政猴序判缚潮崖角佐蔽恭恿弯擎男琢泽翻虏惶坯拈筏补纂孕绚民带唱浑邹间胡洞猪收站偏躲示袜窍膨坷币潮锋枕滤为措营夜潮积闻咙簿筹菲穷渡掏看胯输罩跟邢珊铣饱毋痛僳疼好幕人磕芋嫌讥馏为内扶饶犀盛捅蔫堡磷冰铰垂况姥啼候仑椽撩铜南厦赦兢没闰许委螟你赘窥悟跳声权仰溜歧茹泼笆磁陛邀认窑斗达汝稚吭室宾盔晴检囤国衙些赤浆鸽纬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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