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送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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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送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论文关键字:工作 单位 法院 规定 组织 当事人 送达 法律文书 送达人 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保证。民事诉讼法第70条至84条对送达作了专门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法院改革的现实状况,送达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亟需完善,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一、送达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些送达形式难以实施。例如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但在实践中很难做到,留置送达邀请第三人到场,取决第三人配合程度及能否找到第三人。被送达人所在单位或组织由于

2、法律意识不强,对司法机关存在抵触情绪,以法律无明文规定其有义务协助送达为由而拒不配合。况且,实行大立案改革后,所有的诉讼文书都由立案庭统一送达,立案庭既要送达,又要立案,在此情况下,要求在每一个受送达人拒收时都邀请第三人,时间是不允许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由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面签名,说明拒收的情况。第80条规定对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但现实却是部分法院出于局部利益、地方利益的考虑,很少主动配合,对于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不积极送达,无故推托;有时委托异地法院十分方便的送达,而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得不驱车几百里进行送达。邮寄送达的过程中,邮局仅仅将法律文书交给被送达人所在

3、工作单位、基层组织,由这些单位签收后,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法律文书几经周转才达到被送达人手中,造成邮局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与当事人实际收到的日期不符。由于邮局并无留置送达的权利,当事人拒绝接受时,邮局不得不将法律文书退还原单位,即人民法院,这在客观上延长了送达时间。(二)送达效率低。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大部分都在工作时间内送达,由于当事人外出上班、做生意等原因,很难找到。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一般在被送达人的住所、居所进行,在送达地点的选择上,送达人选择的余地很小。送达签收过程中,签收人范围小,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只能交给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受送达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只能交给该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当庭宣判后,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早已心知肚明,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有时会自然失踪,找不着被送达人。法律对送达地点、签收人范围的规定以及城市的地址编制不科学、地址易名或者签发的诉讼文书中受送达人地址不清,当事人关系不明等给送达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使送达效率十分低。有时为了送达一份诉讼文书,送达人往返寻找了好几次,花费了好多时间但还不能送达。(三)送达不规范,个别情况下,对是否送达及送达效力存在争议。由于个别送达人员认为送达既不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又不处分其程序权利,对送达工作有一定的轻视心理,认识不到送达的

5、重要性,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不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留置送达不注明原因等现象。他人代收邮寄的送达文书时,邮递员一般不注明签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这些直接影响到送达的效力,甚至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以上简要分析了送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此,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正:二、送达工作的改革措施:1、修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删除第70条中关于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的规定,改为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对于第80条,应添加受托人民法院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送给受送达人,不能送达的应立即告知委托法院。赋予邮政机关的送达人地位,只要邮政

6、机关是在寄送法律文书,应享有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送达时的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但邮政机关不再适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规定。在未修改法律之前,对于在送达中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进行留置送达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录音录像,客观准确地记录下送达的全过程,并由送达人员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面签名。对于委托送达的,由上级法院对法院之间的委托进行规范,加强对受托法院的监督管理,对于邮寄送达的,应当加强管理,要求其直接将法律文书交给被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及其他组织负责收件人,将这作为应急措施。2、借鉴国外立法的规定,在送达时间、地点的选择上给送达人更多的选择权,扩大送达人的范围,确

7、立当庭宣判视为送达制度。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送达应在被送达人的住所、居所、营业所或事务所进行。德国、法国等国家还规定了随时送达制度,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只要看见被送达人,就可向其送达。我国应借鉴这些规定,在送达地点的选择上,不应拘泥于被送达人住所地、居所地,而应给于送达人员更多的选择,例如可在工作单位送达、在看见被送达人的地点送达。在送达时间的选择上,以在工作时间内送达为主,工作时间内,被送达人外出的,可利用作息时间进行送达。美国对送达签收人的规定是送给本人住所“适龄适智”的人、经授权的人、受雇人员。我国也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

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当然可以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前者也可进行部分民事活动。因此,送达时,不应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79条“同住成年家属”的规定,对于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可以向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送达,只要其智力水平达到相当阶段,就可以让其负责收件;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任何工作人员、受雇人员送达。从送达的目的上来说,送达是告诉受送达人一定的事项,让其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当庭宣判后,只要当事人到庭,其已知道法律文书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庭宣判与送达具有相同的效果。因此,当庭宣判后,当事人自然失踪的,可以不必送达,但应将失踪状况记录在卷。3、对送达工作要足够重视,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送达人员进行学习、探讨、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跟法院送达人员、邮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讲明情况,增强其责任心,要求其在寄送法律文书时,按要求去寄送。4、发挥原告协助送达的作用。原告在起诉时,可以让原告写清被告、第三人、证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家庭电话、手机、BP机等,以便送达人员联系,送达法律文书时,经过查找,仍无法送达的,除公告送达外,还可告知原告,让其协助法院送达。(作者单位: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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