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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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初探 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一词,在我国古代早已出现。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前708一645年)就基于历史斗争经验,明确提出了这一概念,他说:“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虑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可见,当时已有了“法治”思想。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人类文明、民主发展的产物,是指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手段和方法.它要求以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置于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之上,是以法主治, “垂法而治”、&ld

2、quo;任法而治”、“缘法而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不同, 它要求一切经济要素都进入市场,并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来引导资源合理流动。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征途上的一次历史性飞跃。要实观这一目标,必须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因为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的实行需要一整套更系统、更全面的法律与之相适应,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以加强和规范国家宏观调控工作。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3、法治经济是指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都由法律确认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由法律来规范和维系,市场行为靠国家用法律来调整。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无论哪一种市场经济总是和一定的规范相伴随的。马克思谈到法律起源时,曾经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心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性质和规模不断发生变化,法律也随之进一步发展和完备。法律作为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往往是

4、“将经济生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º因而,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市场经济必然把该国内的法制建设推向现代化。尽管市场经济在现代各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历史、规模和速度等具体情况不同,但有一点是大致相同的,即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是与法制建设的完备同步发展的,基本上也是相适应的。这种情形,已为许多国家的发展历史所证实,同时也正被许多正在搞市场经济的国家实践不断证实。法治经济是相对于“人治经济”而言的。人治强调的是个别领袖、党派的权威,经济方面亦不例外,它要求依某个党派、个人的意志来治理经济、管理经济.法治经济是人治经济的对立面,它要求经济主体、经济运行秩序

5、、政府干涉经济的行为等一切均由法律来规范。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自由经济,一种契约经济,需要法律来保驾护航。市场需要法治、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市场经济运行主休的地位、权利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市场经济,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具有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这一主体体系是一种多元化、多层次的全方位主体结构。这些经济主体之间既各自独立、互不依赖,又互相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只有对这些复杂的经济关系加以法律规范,使各自的责、权、利明晰化,才能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必要前提。(2)市场经济是公平竟

6、争的经济,是契约经济,是信用经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早已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革命。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需要借助于合同形式,并发展信用制度。而信用、合同关系,只有得到法律的规范、确认,才能有效地实现。在市场,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经济活动都是通过契约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契约的订立、履行以及违反契约的行为如何处理等,都需要借助于法律,可以说契约法律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法律作后盾,任何契约都可能只是一纸空文。市场经济还是一种公平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充分发展要通过竞争来实现,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而竞争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要用法律来规范和调整,保证市场经济主体

7、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享有同等的机会和地位,并采用公平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保障市场竟争活动正当、公平、公开、合理地进行.(3)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妥通过法律来实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因此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的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并且主要以间接调控为主,只有在相应法律保障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政府活动的界限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式方法都需要纳入法制的轨道。二、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无序状态更需要加强法治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经济主体是模糊的,政府往往直接控制和替代企业行为,企业成了政府的附庸,因而企业在

8、经济活动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在这一体制下政府政策和政府行为是具有权威性的,它在经济运行当中尽管有许多缺陷和不尽人意之处,却起码可以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和行政机制来控制社会经济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以削弱政府以往的许多权力为前提的,目的是为了强化企业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的财产权利及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利。理想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实际运作中,应以法律为先行,以指导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象我们这样以政府力量启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政府应依靠法律来组织、培荞和发展市场,企业也需要依法规在充满风险的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遗憾的是.我

9、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管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至今仍处于严重滞后状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建立和完善还有相当的过程。已存的法律许多已不适应现时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呈现出无序状态,权.钱,情向法无情挑战,经济司法工作显得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具体表现在:(l)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备,法律空白很多,有的纠纷在处理时无法可依。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和生活方式日趋纷繁复杂,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市场发育日渐完善,人们的消费结构比例也发生了重大变革。我国经济

10、立法的规模和速度亦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经济立法成就显著,但总的看来.立法的规模和速度始终跟不上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市场经济关系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如我国一度拒于市场之外的客体,如技术、信息、土地、票据、证券等现在均进入商品市场,而我国有关方面的法律几乎还是空白,尤其是缺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因而在发生纠纷时,几乎是无法可依。(2)现有的法律法规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很多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难于操作。长期以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经济法律,一是太少,二是过于原则,因而在实践中运作的往往是依靠各行政部门和最高法院接二连三发布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办法、意见、规定等名目不一的规定,以弥补法律

11、的空白,对许多含糊不清的概念加以界定。而这众多的规定由于出于多门、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因而互相冲突、重叠。如合同法首先分而为三,即民事合同、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等各自由不同的法律调整。而同一类合同又有多个合同法规重复调整,如购销合同由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及有关部门规章进行调整。很多法律用语不统一,同样含义的不一定用同一个词,而同一个词不一定表达同一个意思,因而在使用中,又要反复地依靠有关部门的再解释。由于奉行“宜粗不宜细”的宗旨,我国现存法律规定普遍过于原则和简单,原则条款、弹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难以胜数,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

12、,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大批量地发布司法解释,而这又属内部掌握性质,因而使得法官在原则性规定上实际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无限制地从抽象原则中推导出运用于个案的具体规范,可在任意性条款中随意选择所运用的法律,极易导致司法专断、判决不公。权大于法、以钱压法、以情动法的现象日趋严重、屡治无效。(3)现代立法中不少法律条文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基本要求相悖。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确认不久,现行法律中与这一目标完全吻合的还不多,很多法律在立法时一是受左的、保守思想的影响,二是为了与当时的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因而不仅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甚至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和基本要求相悖,如现在在处理企业之间不经过银行拆借资金,买卖汽车、房屋等未办过户手续,承包未经上级批准等纠纷案件时,均按无效合同处理,甚至以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这些规定和做法,显然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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