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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论文题目: 郭某故意撞击他人汽车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专 业 法律事务 年级班级 10级法律事务2区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情况登记表学生姓名: 专业:法律事务年级、班级: 10级法律事务2区 学号:104010220题目:郭某故意撞击他人汽车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指 导 情 况指导时间指 导 内 容指导次数指导教师签名2012年10月22日论文题目1杨晓玲2012年11月14日论文内容1杨晓玲2012年11月21日论文内容1杨晓玲2012年11月25日论文格式1杨晓玲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说明: 1、此表由学生负责保管,论文定稿后,同学将此表和论文一起交给指导老师。2、“学生姓名
2、、专业、年级班级、学号、题目”栏由学生填写,其他由指导老师填写。3、指导老师每次指导都必须在此表上签名,期末统计论文指导次数以此为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考核登记表学生姓名:黄毅 年级、班级:10级法律2区 学号:104010220专业:法律事务过程评分(40分)指导教师评语:评分指导教师签名评分时间 年 月 日内容评分(60分)评阅教师评语:评分评阅教师签名评分时间年 月 日总成绩百分制系部意见学校意见等级制郭某故意撞击他人汽车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17日下午,刘某(被害人)因所购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来到4S店,要求4S店予以更换。期间,刘某曾与4S店的经理郭某(被告人)发
3、生争执。郭某在刘某离开4S店后,为了达到不予更换汽车的目的,于当晚19时,郭某驾驶汽车尾随刘某进入高速公路,郭某在双方汽车都处于高速行驶的状态下,故意对刘某驾驶的汽车进行撞击,导致刘某的汽车受损,经估计损失达14000多元。二、分歧意见随着社会日益的发展,汽车成为了人们物质和精神的依赖。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交通事故源源不断的发生,其中故意撞击他人汽车的行为更是极为恶劣,对此类的犯罪现象,本文选取一个案件进行分析,对此案的定罪,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使刘某(被害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郭
4、某(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郭某为了达到致使刘某(被害人)不能到4S店更换汽车的目的,故意撞击刘某驾驶的汽车,导致刘某的汽车受损,损失达14000多元,数额较大,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第三种意见认为:郭某(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郭某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危害,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评析意见要体现立法的目的和精神,那么就要正确给郭某(被告人)的行为定罪。正确认定其行为的关键在于准确了解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一)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
5、要件分析郭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客体内容:本罪的客体为公路或者水路的交通运输安全。其中,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本案中,郭某(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对刘某(被害人)驾驶的汽车进行撞击,引发交通事故,他的行为侵犯了公路的交通运输管理的安全,危及到公共交通中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2、客观方面内容: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6、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方面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要有公路违章,公路违章包括: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章行驶、错发信号、疲劳驾驶、驾驶无制动装置的车辆上路等。本案中,郭某(被告人)故意撞击行驶中的汽车的行为不仅会危害到他人的生命、财产权利,还会影响公路交通运输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因此,其行为属于违章行驶。第二方面:交通肇事必须造成严重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
7、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责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私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本案中,郭某(被告人)故意撞击刘某(被害人)的汽车,造成刘某的财产损失。由此可知,郭某(被告人)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是造成刘某(被害人)14000多元的损失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规定的30万元的数额标准。第三方面: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起的,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刘某(被害人)的汽车损毁的损失是由郭某(被告人)的故意撞击行为造成,所以郭某的故意撞击行为与刘某的损失后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
8、系。综上所述,尽管郭某(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刘某(被害人)财产损失,并且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损失的数额未达到30万元的最低标准。所以郭某的行为不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内容。3、主观方面内容: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表现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而在本案中,郭某(被告人)在本案中是故意撞击他人汽车,其行为动机是使刘某(被害人)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以达到4S店不给予刘某更换汽车的目的。因此,郭某的行为不符合本罪的主观方面要件。4、主体内容:在本案中,郭某
9、(被告人)既然为4S店的经理,显然他是成年人,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郭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的内容。综上所述,因郭某(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刘某(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损失较大,同时,郭某又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体和主体的内容;但是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其主观上也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要件过失。所以郭某(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二)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郭某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
10、是行为人侵犯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但是如果侵犯的是刑法另有规定的特定物,如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要件。在本案中,郭某(被告人)驾车撞击刘某(被害人)正在使用的汽车,使刘某财产遭受损害,客观上郭某是侵犯了刘某的财物所有权,但实质上郭某侵犯了公共安全的利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此可知郭某(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2、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毁灭”是指用焚烧、
11、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本案中,在客观上郭某(被告人)撞击刘某(被害人)的汽车,刘某的汽车的部分零件必定会丧失一定价值或使用价值,刘某已损失14000多元,符合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但刑法上规定: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相当性质的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本案中,郭某的行为对不特定的人或物的安全产生威胁,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利益。所以郭某(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主观出于故意,这
12、里说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毁灭或者毁坏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私人财产,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在上述的案情中,郭某(被告人)是故意撞击刘某(被害人)的汽车,是为了使刘某发生交通事故,使其汽车受损坏,因此4S店就可以不给刘某更换汽车。郭某明知他的行为会给刘某带来财物损失,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他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综上所述,郭某(被告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郭某(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刘某(被害人)财产损失较大,主观上也是故意的,人们一般会认为郭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实质上郭某的行为不仅
13、损害刘某的利益,而且也会给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造成潜在的危害,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罪名定性,所以郭某(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三)通过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分析本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危险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从客体方面分析: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郭某(被告人)故意撞击他人汽车的行为能否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关键在于撞击他人汽车的行为是否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即是否危害到不特定人或者是不特定物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其中,不特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对象的不特定;危害结果的不特定。
14、众所周知,在高速公路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后果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确定的侵犯对象或侵犯目标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为依据,而是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即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上述案例中,虽然郭某(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后果仅是侵犯刘某(被害人)的财产权,但是,郭某行为实质上对不特定的其他人或物产生威胁,危害的结果可能很严重。因此,郭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利益,他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2、从客观方面分析: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
15、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刑法第114条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行为构成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但是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即为只有行为人所实施的方法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危险方法的性质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的严重程度,就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在本案中,郭某(被告人)在双方所驾驶的汽车都处于高速行驶的状态下,故意对刘某(被害人)驾驶的汽车进行
16、撞击,高速公路上的车特别多,而且行车的速度又极快,郭某的撞击行为可能会引起其他车辆相互追尾,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其行为的危险性威胁到路上行驶的其他人员和车辆的安全,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利益。此外,郭某(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故意撞击刘某的汽车的行为,对不特定人或不特定物造成的危害性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是相当性质的危险方法。郭某(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内容。3、从主观方面分析: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本案件中,郭某(被告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尽管他不希望会造成其他事故,但是他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犯罪意图,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意孤行,他应当有所预见而放任其危险行为发生,他将刘某(被害人)的汽车撞损,其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综上所述,在本案中,郭某(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故意撞击他人的汽车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对不特定的人或物造成危险,他主观上出于故意且他又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和主体的构成要件。因此郭某(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