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二次质押法律依据及实务技巧专业律师制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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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二次质押法律依据及实务技巧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自己所持股权作为质押物设立质押权作为某些债务的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只有完成在工商部门的依法登记后才能产生质押权。股权二次质押是出质人基于新的债务将原已经出质的股权,经原质押权人同意,进行再次质押的担保行为。关于股权二次质押的法律依据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一、 内资企业股权二次质押的法律依据及实务操作物权法和担保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内资企业的股权二次质押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同时,物权法和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从未对该行为予以禁止。从操作层面的法律规章来看,国家工商总局于2008年出台的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2、“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根据该规定,作为质押的股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该股权应当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2、 未被人民法院冻结;3、外资企业的,应当完成前置审批。因此对于提交二次质押的股权,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中的前两条规定,就符合股权二次质押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当给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因此对于内资企业而言,股权二次质押不存在法律障碍。虽然股权二次质押并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但是部分地方工商管理部门仍然会基于股

3、权再次质押违反物权法、担保法规定为由拒绝办理质押登记。笔者建议在此情形下与工商部门做好沟通,采用以下方法完成质押再次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由于股权二次质押并未取消原股权质押权人的质押权,因此从操作上将与其说属于新设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不如说是变更原股权质押登记。变更的内容时在原质押权人基础上再增加一个质押权人,其他所有信息均未变。当然考虑到原质押权人的质押权益,可以考虑质押权人之间明确受偿顺序。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二次质押的法律依据及实务操作 相对内资企

4、业的股权二次质押登记手续而言,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手续反而更有明确的法律支持。 就法律依据而言,除了笔者提及的物权法、担保法、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之外,在2006年4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该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公司登记机关接受备案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可出具载明出质股东名称、出质股权占所在企业股权的比例、质权人名称或姓名、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的审批机关等事项的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 通过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质押权人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以就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做二次或再次股权质押。当然外商投资企业做股权质押登记需要进行前置审批,但显然本规定也是有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沟通的重要性 由于当前法律、法规关于股权二次或再次质押登记的规定较少,为及时完成登记手续。质押手续的经办人应当多和登记部门做好业务沟通,从法律、法理和企业经营的角度阐明该行为的合法、合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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