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学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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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学探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欢迎浏览,yjbys小编为你提供的一篇关于关于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学探析的法学毕业论文  论文摘要:人类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侵权方式的多样化和侵害程度的增加使如何更有效地保护隐私权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但隐私权的保护与公共安全、信息自由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为此,有必要在充分考虑各种现实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一种最合理的方法来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隐私权;网络;公共安全;信息自由化 一、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

2、y)的理论,产生于美国。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第一次使用了隐私权的概念。从此以后,隐私权才开始受到学者们的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隐私权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个人私生活情况,指个人日常生活、社交生活等一切个人的、与公益无关的、私人不愿公开的活动和事实;(2)个人私生活领域,指个人居所、个人书包、旅客行李等私人空间;(3)个人数据资料,指有关个人的身体状况、收、档案资料、年龄、电话号码等情报资料和资讯。所以,隐私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个人私生活情况、个人私生活领域和

3、个人数据信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侵扰、获悉或披露的权利。 二、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特殊性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正处于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基础、以多媒体技术为特征的网络时代。网络时代的来临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扩展了人们交往的范围和空间,社会的信息化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众多便利的同时,也对人类生活提出重大挑战。隐私权受到深刻的影响即是其中之一。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交互性和虚拟性,使得在网络时代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隐私权的侵害更为简单和快捷 侵权人往往只需轻轻点击鼠标即可以实施对他人隐私的侵犯,这种极低的侵权成本和便捷的侵权

4、方式在网络普及以前是实现的,网络传播的迅速和传播范围之广泛滋生了大量的侵权行为。 (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日趋复杂,手段更为隐蔽 从目前的网络环境来看,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形式多种式样。主要有:未到和数据主体的同意而非法收集、利用他人的个人数据。最常见的就是对个人数据的商业利用,个人隐私被商业利润所践踏;其次,擅自在互联网上,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室、论坛等途径,公开宣扬、散布他人隐私;此外,非法拦截、篡改、监看他人的电子邮件。未经用户准许而发送不欢迎、难以退定的垃圾邮件也是常见的侵权方式之一。 (三)网络使隐私权被侵犯对象的范围扩大,危害程度日益严重 在网络时代

5、以前,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不需要他人的积极配合,只要简单地采取尊重的态度,不进行主动侵犯就能得到保证。而且被侵犯的对象通常是名人,这些人的隐私通常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更易受到侵害。而在网络时代,由于每个用户在因特网上寻求服务时,都要先提供可靠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住址、职业、婚姻状况等,这其中不乏个人隐私。一旦用户将这些信息输入因特网。实际上就已经失去了对这些信息的控制权。所以,在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侵犯隐私权的对象,其范围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仍在不断扩大。 三、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学思考 (一)隐私保护与公共

6、安全 这里涉及到一个个人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和公共安全之间的冲突问题。在现代社会,科技的迅速发展导致了高科技犯罪的日益猖獗,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国家安全机关、政府机构不得不投入大量的精力来调查和制止高科技犯罪。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也要利用网络,采取一些先进的追踪和调查手段。 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都应当优先于保护和尊重个人隐私权的需要。我们不排除政府的这些作法可能和作有效地对付各种各样的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即用作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目的。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在此类问题上,如果用户完全处于一种被动和弱势的状态的话,政府或政府的

7、法律执行机构往往会滥用这一权力,出于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忽视可根本不考虑是否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了侵害。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通过法律及法律的实施来保持二者之间的平衡,既不能因过分考虑社会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更不能仅仅从维护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出发,盲目限制政府或其安全机构对网络的利用。 (二)隐私权保护与信息自由化的冲突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大量的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送和交换。只要在互联网上输入你所要查询的关键词,就可以得到世界各国关于这一主题的所有相关信息,为我们的生活,学习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带来了巨大的便利,真正实现了资

8、源共享。 因此,我们认为,信息自由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发布信息的自由,一方面是指获得信息的自由,即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这两者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说和知的权利。而隐私权的立法宗旨则在于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防止任何人非法侵犯。人们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让别人知道,两者之间即产生相当的矛盾与冲突。 关于如何协调隐私权与信息自由化之间的冲突,学者提出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损害了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则应以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

9、nbsp;2、权利协调原则。即在隐私权和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应进行某种适当的协调,通过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 3、人格尊严原则。即公民或新闻报刊对于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必要时可以涉及某些个人的隐私,但不得以伤害人格尊严为目的。 (三)隐私权保护与经济发展 信息自由化对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推动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大量的商事活动和金融贸易都是通过网络开展的。多数商业组织和机构都清楚地认识到通过网络搜集信息的重要。 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持的一项抽样调查发现,在1400个被抽查的网站中,90%的网站收集访问者的个人资

10、料,而其中只有14%的网站告知到访者采集的信息将被如何使用。造成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因为由于没有正式法规的制约,许多商业网站得以通过不公布隐私保护政策的手段,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获取利润并且逃避制裁;另一方面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机制保证自我规范的实施。因此,有必要进行正式的立法规范以确保网络隐私权得到保护。 对于如何在满足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立法模式构想。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原则:1、知会——网络信息收集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何种信息将被收集以及这些信息将被如何使用;2、选择权——网络信息收集

11、者应当提供消费者选择的机会和有效的手段以限制个人信息的重复使用;3、“通道与参与”——网站应当提供消费者适当的通道以进入个人信息资料库,并使他们有机会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正;4、“安全与完整性”,网站应当采取有效手段保证所收集的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四、几点建议 信息时代的隐私权的特殊性决定了保护隐私权的原则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隐私权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隐私权是我国法律长期忽视的盲区,保障信息自由流通是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对

12、此进行法律约束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受到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条件的制约。 与我国的互联网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日新月异地发展的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法律在对与因特网有关的立法上的严重滞后。眼下我国在对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上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网络时代隐私权的保护: (一)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在民法典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对其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这是对隐私权予以保护的前提。 (二)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规。在法规中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收集、处理和处分程序,网络经营者和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权利义务,个人数据的使用,个人数据的披露和公开,以及侵权救济方式等。 (三)通过采取行业自律的措施来规范自己在个人资料收集、利用、交易方面的行为,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行业自律也是许多国家保护隐私权的一个重要原则。 (四)应提高网络用户的隐私保护意识,进行自我防范。每个网络用户者应当意识到自己拥有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受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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