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拖欠法律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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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建设工程款拖欠法律对策研究学 院:888专 业:888学 号:888学生姓名:888指导教师:888日 期:88年88月88日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我国建筑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近年来,我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却越来越严重,拖欠工程款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还导致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扰乱建筑市场的重大社会问题,到了非整治不可的程度。本论文从深入细致的调查入手,探究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根源,从而寻求解决问

2、题的有效方法。重点研究如何建立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欠薪问题的解决机制。论文首先对我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现状、危害以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深入的社会调研和分析,并考察了国外预防工程款拖欠的先进经验;其次对拖欠工程款问题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和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从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对拖欠工程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为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成因和解决办法提供了经济学理论基础;最后从政府监管、建筑市场准入、建设领域相关法制建设、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企业管理、清收拖欠款措施等几个方面提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整体方案,其中还从利用银行信用

3、、政府结算、债权贴现几方面提出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其他举措。本论文的研究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恢复建筑市场诚信,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 拖欠工程款; 优先受偿权; 债权贴现 Abstract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n our country,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has made much progressBut in recent years,the question of construction payment in arrear

4、s has become seriously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The phenomenon of construction payment in a Tears has affected seriously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destroyed the economic order and the credit condition in society, but also led to the question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defaulting builder wageThe phe

5、nomenon of construction payment influenced on the society tranquilization and has become asocial effects of pollution,so,it is the time to punish this behavior.The paper investigated deeply the of phenomenon of construction payment in arrears,and tried to build the valid methods to settle this quest

6、ionFirstly, the paper investigated deeply the reason of the phenomenon of construction payment in arrears and jeopardize of its,summing up the research actuality on settle the question and collecting the overseas advanced experienceSecondly, the paper analyzed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reason of

7、the phenomenon and the reason of labors wage in arrears,and on the basis of Information Economic and Game Theory, analyzed some correlative questions with construction payment in arrears,providing the economical basis for the next analyzingIn the end,the paper put forward the whole plan of settling

8、the phenomenon of construction payment in arrearsThe whole plan include several aspects as follows:supervising and management by government,creating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admittance system,perfecting the correlative legal clause,creating the system of construction market credit management and cons

9、truction surety and assurance,improving the level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and so onBesides,the paper put forward other methods from Bank credit;Government settlement and Creditor rights discount to settle the question of payment in arrears.The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on this problem has important m

10、eaning for maintaining the benefit of people,standardizing the order of construction market,recreating market credit and improving the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healthilyKey words: Construction Payment in Arrears; Privileged right to indemnity; The Priority of Contractor Compensated 目 录1.绪论11.1 研究目的与

11、意义1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1.3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42工程款拖欠的基本概念42.1 工程款拖欠的特点42.2 工程款拖欠的法律界定52.3 工程款拖欠的现况53 工程款拖欠防治的必要性63.1工程款清欠问题的相关立法63.1.1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63.1.2建筑法中的相关规定63.1.3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73.1.4解释中的相关规定73.1.5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73.2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必要性83.2.1规范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83.2.2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83.2.3防止腐败蔓延93.2.4重建建筑市场的良好信用94工程款拖欠的基本问题94.1立法方面的问题94.2

12、执行方面的问题114.3 建筑业自身的问题115工程款拖欠问题的防治对策125.1以法律为视角的防治对策125.1.1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25.1.2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175.1.3完善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185.1.4完善执行措施215.2以其他为视角的防治对策225.2.1对合同实施的各个阶段加以有效的管理225.2.2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235.2.3培养复合型的建设监理人才246 结论24参考文献24致 谢251.绪论1.1 研究目的与意义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是我国建设领域出现的一种怪现象。它是指发包单位(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工程款的现象。应该

13、支付的工程款项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应支付的工程款项。进入新世纪以后,尤其是近几年来,更是愈演愈烈。尽管我国建筑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我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却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扰乱建筑市场,损害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威胁社会安定团结的重大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到了非整治不可的程度。目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乃至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先后对此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综合有效措施,研究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为此,

14、国务院多次要求彻底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彻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本论文的研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并以此为指导方向进行的。本论文从调查入手,探究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根源,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重点研究如何建立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欠薪问题的解决机制。因此,本课题的研究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多年来,巨额工程拖欠款已成为制约中国建筑企业发展的最大难题,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步履维艰。这一难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关系到进入中国建筑施工企业能否在国内外立稳脚跟,能否继续促进国民经济的

15、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生产之前的最后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应引起施工企业格外重视。我国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工程款清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力图建立有效的工程款付款体制和提出可操作的有效措施,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部分地方在实践中探索,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政府根据理论界的探讨和地方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并出台了一系列具体化、严厉化、配套化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所带来的效果也逐渐突现出来。由于国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一些农村施工队伍的迅猛发展,使本来就僧多粥少的建筑市

16、场竞争日趋激烈。(白思俊现代项目管理(下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导致拖欠工程款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建筑市场诚信缺失,而业主的行为不规范,使建设工程从一开始就埋下了诚信隐患,后面的种种失信行为就会连锁发生。(李义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及对策J建筑与工程)。随着改革开放西方经济理论的传入,人们的经营理念发生了转变,负债经营成为许多企业追求的目标。强制商业信用,认为多头举债、赖账不还,能拖一天是一天才是企业经营的秘诀,为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又添加了一个障碍。(白思俊现代项目管理(下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法律意识形态以及完善的制度规制正是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本与源,正本清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

17、欠工程款的问题。 (李清立:工程建设监理M.交通大学出版社)。工程款拖欠和“三角债”之所以成为老大难问题,是同当前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注意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法制还不够完善。二是人们法制观念淡薄,企业缺乏商业信用,即使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明确的政策,也不认真执行。三是招标投标法等建筑法规已经颁布和实施,但不少条款缺乏刚性,缺少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工程款拖欠问题更是如此。(何红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评析M知识产权出版社)。全国数千亿的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的社会问题的形成,并非建设领域中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体制的综合因素所致。(谭世贵中国司法制度研究M法律

18、出版社)。本文对工程款、法律对策进行一些研究。目前,建筑市场混乱,施工队伍繁多,僧多粥少,鱼目混珠。工程分包和层层转包现象严重,并出现了重大的质量事故。因此,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建筑市场及建筑队伍的清理整顿,尤其是那些经营管理水平差,质量低劣的施工队伍,应坚决予以清理。同时应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和文件,把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置于公平的交易环境中,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朱树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M法律出版社)。加强诚信建设,根本点在“诚”,切入点在“信”,这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特别是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社会信用主体的共同努力,其中。政府信用是先导,企业信用是重点,个人信用是重

19、点,个人信用是基础,法制信用是支撑,只有“四管齐下”加强信用建设,才能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社会信用的完善和发展。 (周济生法律援助:民生的真实体现J决策探索)。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约束机制,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李竣建筑法概论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施工单位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第一,加强客户资信管理,投标前对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制定相应的避险策略;第二,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第三,充分利用银行企业的信用评估机构的各种数据,掌握客户的资信情况;第四,制定相应的避险对策,以便一旦发生拖欠,及时处理。(郭军工程施工合同法律

20、适用与疑难释解M中国法制出版社)。优化财务管理目标,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为改善资产负债率,企业经营者应端正经营态度,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的最终目标,做到收益与风险兼顾,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林善谋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M机械工业出版社)。要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必须从体制的深层次予以研究。建议如下:启动政府决策机制的改革;推进政府财政制度的改革;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资本金制度;实行重大建设工程的阳光制度;强化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强化行政执法;启动并规范公共设施工程投资主体的改革;加快建筑、开发、市政企业的改制进程;强化司法审判职能。(李义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及对策J建筑与工程)。从理论上

21、,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安排:第一、业主与承包商之间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约定业主向承包商提交第三方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第二、政府强制命令业主向承包商提交工程款支付保函;第三、政府强制命令业主向政府提交工程款支付保函,保函的受益人为政府,但通过特定的安排,使承包商自动成为保函索赔权利人。(郭军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与疑难释解M中国法制出版社)。施工企业应该加强防范意识,依靠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灵活的清欠措施,如:签订清欠责任书;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清欠;借助社会力量协助清欠;对重点、难点项目由领导干部牵头、组织攻坚;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清欠;保全债权跟踪清欠。施工

22、企业清欠,重点在搞好预防。预防的措施主要有:建立自己的信息库;投标前要摸清情况;建立履约担保制度,预防拖欠工程款;强化合同管理,防止施工工程中的拖欠;加强企业的自律行为,不参与恶性竞争。(王建东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在发达国家,市经济的相关制度已经基本完备,各个领域一切有风险的行为的预防主要依靠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和保障体系来预防,如果发生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受损人保护。美国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Bond of Works)和工程保险制度 (Engineering Insurance)。工程保证担保和工程保险也是工程风险转移的两个主要途径。无论承包商、

23、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没有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或者没有取得相应的保证担保,就无法取得工程合同。建筑工程社会保障不仅成为强制推行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建设主体各方普遍遵循的惯例准则。 工程保证担保涉及三方契约关系的合同履行行为。 美国的工程保证担保除了主要包括由承包商提供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及付款保证。还包括要求业主提供的业主支付保证。业主支付保证是指业主通过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保证业主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如果业主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将由保证人代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业主支付保证的实行,为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解决找到了一条成功的途径。另外,还有一些保证形式,也

24、有效的预防了拖欠工程款的发生,保证了业主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如:1) 工程抵押担保。即业主和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业主在不转移对工程占有的前提下,将部分或全部工程作为一项财产向承包商提供债权担保。若业主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商有权将该工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并从获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留置权可以成立于不动产。因业主违约,承包商拥有相应工程的留置权是法律所允许的。而我国担保法规定,留置只能成立于债务人的动产,工程留置必须寻求法律的支持。佛罗里达州颁布了工程留置法 (Floridas Construction Lien Law)以保护承办人的利益。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 ICE 制定

25、的 新工程合同文件(New Engineering Contract缩写为 NEC)选项中得到了确认。在这种模式下,业主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基本不会发生,很好的保障了承包商的利益。2) 工程留置。留置属于法定担保,工程留置是解决业主拖欠款问题最为直接有效的担保形式。当业主拒付或拖欠工程款时,承包商可针对已完成的建设工程或业主的机械设备保持留置权,直至业主付清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承包商有权将属于业主的工程或机械设备折价、拍卖或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美国的佛罗里达州就颁布了工程留置法 (Floridas Construction Lien Law)以保护承办人的利益。任何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都会经历

26、一个出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制度-预防及杜绝问题发生的反复过程;才能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发达国家的建设领域风险保障和法律法规保障模式经历了长时间的实践检验,因此,他们的经验也是值得我国学习并借鉴的。 1.3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本论文在对工程款拖欠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之上,针对性的提出了防治的对策。其中,本文根据对拖欠款原因的分析,逐条提出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整体方案,主要解决建筑市场供求失衡状况;健全相关法律;加强企业管理;发挥政府作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措施;解决已经拖欠的工程款等问题。本论文采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探索研究对象基本规律的同时,注意研

27、究方法体系的形成。特别是从信息经济学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经济学层面的解决办法并落实到实际当中;最后针对某些关键问题: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何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如何通过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防范拖欠工程款的风险等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措施和实施办法。2工程款拖欠的基本概念2.1 工程款拖欠的特点我国拖欠工程款有如下一些特点:从行业上来看,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问题十分突出。从地域上来看,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较之其他地区拖欠现象更为严重。从拖欠的类型上来看,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比较严重。当前,在“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吸引”下,很多政府甚至采取负债式的发展模式1。因

28、此,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现象较之其他更为严重。从拖欠的主体上来看,在当前“拖欠有理、拖欠有利”风气的影响下,再加上民营企业自身资金相对缺乏,导致了民营企业拖欠工程款呈上升趋势。从拖欠对象上来看,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缺乏市场意识,更缺乏工程风险防范意识,再加上其自身管理体制的落后,自然成为被拖欠的主要对象2。2.2 工程款拖欠的法律界定根据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工程款拖欠是指:已经竣工的工程和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标准认定:1

29、)已竣工结算。(1)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工程欠款。(2)已经订还款协议,未按计划时间偿还的工程欠款。(3)在合同约定的款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在工程竣工结算28天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2)已竣工未结算。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56天后),发包人尚未按合结算支付的工程款。3)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承包人已经按合同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42天后,发包人尚未组织验收,已经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合同未作约定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

30、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尚未投入使用的,要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办法认定的工程欠款。4)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对已完成工程量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3。根据上述定义,工程款拖欠主要发生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实践中,也将发包人称之为“业主”、“甲方”或“建设单位”,将承包人称之为“施工

31、人”或“乙方”。我国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一般认为发包单位即指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则涵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但是,基于在现实生活中,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影响范围更大,被拖欠者遭受的破坏程度更严重,而在这方面法律的保护又尚不完善4。故本论文主要以现有法律为研究对象,研究的工程款拖欠也仅发生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2.3 工程款拖欠的现况建筑业在美国一度被称为“夕阳产业”的行业,在我国却是“朝阳产业”。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的今天,更是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但在这繁荣景象

32、的背后,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大量的工程款被拖欠,甚至频繁出现民工讨薪的悲剧事件。2003年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提出3年内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从此,拉开了由国务院牵在全国范围内整治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序幕。2004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庄重承诺:“当前要抓紧解决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决定,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的企业和经营者,要坚决查处。要建立健全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 截止2005年1

33、2月10日,全国累计清偿2003年以前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1620亿元,占拖欠总额1860亿元的8708。虽然,整治拖欠工程款问题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已经形成的工程欠款最大限度的清欠以及如何防治新的拖欠的产生,依旧是个问题。3 工程款拖欠防治的必要性3.1工程款清欠问题的相关立法3.1.1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

34、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旋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易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

35、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1.2建筑法中的相关规定建筑法第15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3.1.3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破产法第131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

36、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1.4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照约定支

37、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付计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38、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经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5。”3.1.5建筑工程价款结

39、算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2条(二)中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2条(三)中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的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3条(三)中规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

40、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2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必要性3.2.1规范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市场是发包人的市场。改革开放30年的今天,我国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大幅度增加,进入了快速增长期。据统计,“八五”期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预计完成

41、616万亿元,其中建筑业完成382万亿元,占同期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2。12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繁荣现象的背后,并没有改变建筑市场发包人的情形。承包人常常为了承担建设项目,急于“垫资”施工,甚至去签订“阴阳合同”,导致大量资金不足甚至根本没有资金的项目上马。于是,出现以下这一系列的“债务链”:发包人拖欠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引发多头债务纠纷,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只有通过综合性、系统性、操作性强的法律,有效的治理工程款拖欠这一顽疾,才可能有效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中的各个环节,解决由工程款拖欠引发的聚众讨债、集体上访、围堵政府主要部门等恶性事件。从而对从源头上规范建筑市场的正常

42、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7。3.2.2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这句话几乎是我们走到任何一个施工现场都会看到的醒目的大标语。可见现场的安全、工程的质量,一直以来都处在建筑生产最重要的位置。在“414”玉树大地震中,一座座房屋的倒塌使许多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同时,再一次唤起了我们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关注。在那么多倒塌的建筑房屋中,除去地震自身破坏的原因,除去因结构设计、抗震设计本身不符合规定的原因之外,施工过程中质量不过关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而质量不过关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发包方在建设施工之初,建设资金就不到位。在工程建设中,再恶意拖欠承包方大量的工程款,这对于本身就处在不利地位的

43、建筑企业而言,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压低造价,偷工减料,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使工程质量严重降低8。曾有报道,在台湾地震中,居然从台中县大里市倒塌的天朝大楼和东势大楼的梁柱内看到的用沙拉油桶甚至一捆捆报纸代替钢筋的严重偷工减料的现象。由上所述,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这一现象对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只有有效的根除了工程款拖欠这一顽疾,才能真正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这八个大字。3.2.3防止腐败蔓延和谐社会的构建,民生工程的顺利开展,需要有一个廉正的社会环境。有效的解决工程款拖欠这一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不难设想,一边是发包方为了迟延支付或者

44、干脆少付不付所拖欠的工程款,用一些不符合程序和法律的方法求助于有关领导干部;另一边是承包方为了减少必要的诉讼程序,可能采取同样的手段去讨好有关领导干部。而身在其中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往往经受不住这种双重好处的“诱惑”当前,在解决工程款拖欠的法律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下,很容易让这种不良风气大行其道。因此,如何用法律手段真正有效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我们当前杜绝腐败现象的蔓延,进一步加强廉正建设是十分必要的9。3.2.4重建建筑市场的良好信用工程款被大量拖欠,尤其大量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存在,不仅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市场经济法则和市场交易信用环境。在“前清后欠,边清边

45、欠”之风盛行之下,导致了大量的“三角债”、“多角债”充着建筑市场。目前,一方面是承包方被大量的拖欠工程款,另一方面承包方又拖欠分包企业的工程款、材料设备的购货款、农民工资和国家贷款、银行贷款。承包方也将拖欠货款作为经营手段,作为降低经营风险的手段。不讲信用,不讲合同的事情在建筑业时常发生10。因此,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对重建建筑市场的良好信用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在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今天,建筑业自身又涉及到多种行业多个部门。因此,也可以说建筑市场信用的好坏,可以影响到全社会的信用。4工程款拖欠的基本问题4.1立法方面的问题虽然,大量的工程款被拖欠这一社会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46、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否、现有法律法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用语的规范程度等,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体现着法律自身的水平,更影响着法律法规在现实中的执行情况。而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执行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意识。正因为存在着这样的一个“关系链”,所以,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是造成拖欠工程款一个最主要的原因。(一)相关法律分布分散,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法条分散在多部法律中。如合同法、建筑法、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而散见于这些法律中的条文,都是一些基础简单的原则性的规定,并且这些

47、法条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协调与配合,有的对基本概念的规定都不一致,加之多数法条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致使工程款拖欠这一现象一直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的不明确在合同法第286条中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易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上面所列的关于工程款清欠方面的法条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条文应该是最直接和似乎是最有效的解决工程款拖欠这一顽疾的。然而,仔细读来会发现本法条依旧有很多地方十分的模糊。如,所谓“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易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如何确定?“垫资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承包人是否可以放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理由何在?这个看似能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条文,操作执行起来却不那么容易。(三)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平衡建筑法第2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在建筑法这样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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