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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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研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研究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要件,要讨论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首先要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内容进行探索。(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因对刑事责任的定义不同而不同,关于责任能力的本质,新旧学派有不同的观点。旧派认为:责任能力的本质是意志能力或犯罪能力,责任能力实质上是意志自由的问题。也就是说,人在具有从善去恶的意志自由的前提下,不决意从善,却决意从恶,因而应负责任。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具意志自由,具有意志自由的先决条件是:达到一定的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行为人能够认识其行为的价值或行为的善恶,具有这种认识能力的人就有了完

2、全决定自身行为的绝对自由的意志。而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道义责任的能力。该能力是指行为人辨别是非善恶和选择行为的能力,又由于具有这种毕业论文参考网lw61原创论文能力的人,才能实施犯罪,故责任能力可以说是犯罪能力。新派倡导的社会责任论,否定了人的相对自由。指出人的意识和意志完全受客观世界支配,无自由可言。认为“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从犯罪能力的观点看,完全是一样的,人之所以实施犯罪,是由许多个人因素和外部因素作用的结果。”所谓责任能力,就是通过科以刑罚实现刑罚目的的能力,即责任能力就是刑罚的适应能力。在此我想指出的一点是,在犯罪人中有年幼者和精神

3、障碍者,此理论抛开了行为人自由意志的作用,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辨别能力,均课以刑罚。可见在这种观点下的刑事责任能力本身不是犯罪成立的要件,与犯罪行为和犯罪主观要件也无关系。无论是新派还是旧派的观点,都有其局限性。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不能局限于行为人行为时的犯罪能力,更不能只是刑罚适应能力。前者不能发挥刑罚的功能,也不能达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是刑罚单纯性的报复性惩罚。后者使刑事责任能力脱离了客观上本来与之密切联系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主观要件,否定了刑事责任能力对定罪应有的意义。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提出: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客观现实对人的意志和意识具有根本上的决定作用,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所以人的意志是不

4、自由的。但是这种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人在社会生活中可依自己相对自由的意志进行选择为或不为某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人正是凭借这种选择作为和不作为进而构成犯罪。刑法也是根据行为人的这种选择和辨别行为的能力并选择了犯罪的缘故而对他追究刑事责任能力。故在中国的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犯罪能力和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毕业论文参考网lw61原创论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统一。2(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以上述理论为铺垫可知:犯罪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在他本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所以认定行为人责任能力的根据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对于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即行为人是否存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对于自己行为的支配能力,即行为人是否存在意志能力。辨认能力是前提,只有正确的对事物的性质,尤其是事物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则反映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有辨认能力。对于刑事责任能力来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缺一不可的,无论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同时丧失,还是二者丧失其一,均应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内容,对于两者的分析会成为下述关于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划分标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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