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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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2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相结合3维护社会公平4权利、义务与责任相统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服务于共同的经济基础: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区别: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法律属

2、性不同。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借助于公权力。1)两者都属于公法的范畴。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管理关系的共同特征是具有服从性。 2)两者在某些方面相互交叉、渗透。随着

3、经济法律部门日渐成熟,人们普遍倾向于将上述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但这些法律在具备经济法属性的同时,都具有显著的规范行政行为的特征,也是不能回避的事实。经济法与行政法在分化中的某些融合渗透,恰恰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对法律调整的客观要求。区别:1)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经济关系,其目的在于形成良性运转的市场经济秩序;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其目的在于有效约束行政行为,使之纳入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2)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是市场运行主体,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主,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经济法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行政机关以管理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法

4、律关系;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以行政机关为主,其他主体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 3)作用不同。在我国经济法的作用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并保障其有序运行;行政法的作用是促进政治体制改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是直接的、具体的,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则是间接的、宏观的。 4)调整的手段不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为程序,对违法的制裁形式包括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行为程序及其监督,对

5、行政违法的制裁形式主要是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及行政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清算:企业解散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对解散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依法分配剩余财产的过程。1投资人自行清算(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入伙条件和程序:1全体合伙人同意2订立书面入伙协议3告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人的权责:同等权

6、利同等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在入伙前承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另有约定,只是对内有效,不能对抗外部的第三人(债权人)。退伙类型:法定(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自愿(a协议。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b通知。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退伙,但应提前30

7、天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有限责任公司特别事项决议的法定规则: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1股东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2股东以外的人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起满30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8、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严格的资本充足原则: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人民币,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公司3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4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1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

9、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1主体资格都是企业法人2场所固定必要3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4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5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区别:1股东人数(有限150人,股份2人以上)2股份转让难易程度(有限限制严格,股份依法自由)3股权证明形式(有限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股票)4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有限可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可不公告,股份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

10、档以便股东查阅)6募集资金(有限不能想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只能由发起人集资,股份可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7注册资金(有限3万,一人的10万,股份500万)8公司资本(有限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份分等额股份)9权利义务(有限出资比例,股份所持股份)10公司章程的制定(有限共同制定,股份由发起人制定,大会通过)11名称机构(有限标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标明股份有限公司)12设立程序(有限简单,股份复杂)13权力机构(有限是股东会,股份是股东大会)14权力机构的设立(有限可不设,股份法定机构)15经营机构董事会(有限可不设,是股份法定机构)16董事会人员(有限313人,股份519人)17法定代表人(有限是董事

11、长或执行董事,股份是董事长)18监督机构监事会(有限可不设,是股份法定机构)19监事会组成(有限3或12人,股份3人以上)合同的终止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人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2诚实信用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

12、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代为履行: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两种情形: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

13、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1代位权制度: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二危害逗号债权人的债权是,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撤销权制度: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14、知情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行为2、限制竞争行为3、商业贿赂4、虚假宣传5、侵犯商业秘密6、倾销7、搭售行为8、不正当有奖销售9、诋毁商誉10、串通投标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

15、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执行进货验收制度(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4)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5)销售者所销售产品的标识应符合下述规定的要求: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6)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消费者权利的内容: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得赔偿权6.依法结社权7.知识获取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16、经营者义务的内容:(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不作虚假的宣传(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8)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9)经营者不得拟定“霸王条款”(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11)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时须由经营者收回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机构:1、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2、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3、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4、中国人民银行的需要分支机构业务范围

17、(主要职能为):1、发行的银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2、银行的银行。集中控制普通银行的存款储备金;提供贷款等。3、政府的银行。经理国库;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国际金融活动。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货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公开市场业务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商业银行的性质:1商业银行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2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18、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银行。业务范围: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提供保管箱服务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接管: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2、接管理由3、接管组织4、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

19、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接管终止的情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

20、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经济权利和承担一定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内容:经济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客体:财务,智力成果、经济行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自然人,且是中国人2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3有合法的企业名称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由两个以上五个以下合伙人设立2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4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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