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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消防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编目录内容页码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操作规范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核操作规范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备案操作规范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操作规范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 名称: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2. 性质:行政许可二、 设定依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四、 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符合下列条件: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
3、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五、 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
4、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设有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
5、集场所的建设工程;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9.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六、申请材料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新建、改建、扩建部分: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
6、盖本单位印章);3.场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消防设计文件一套(包括总平面图、建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6.全套图纸光盘一份。(二)建筑内部装修、改变用途部分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3.室内装修设计图、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包括自动消防喷水灭火系统图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纸、防排烟图纸等,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出图专用章);4.建筑图纸光盘一份;5.装修材料的说明(建设
7、单位用A4纸打印说明);6.场所的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8.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七、办结时
8、限1.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实地检查所需时间)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0771-3221269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规范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2.性质:行政许可二、 设定依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
9、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四、 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应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五、 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竣工
10、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
11、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设有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9.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
12、压站。六、申请材料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建设单位用A4纸打印);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4.消防产品国家行使认可证书、检测报告、供货证明(原件)、供货凭证即消防产品的发票、合同、发货清单; 5.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原件); 6.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消防设施、电器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原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13、及施工合同; 8.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测报告(原件)、内部装修材料抽样告知单;9.消防工程竣工图纸一套,盖竣工章(土建类含总平面图、建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装修类含装修图纸);10.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11.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队伍资质证明;12.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和有关修改批复文件等。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0771-3
14、221269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范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性质:行政许可二、 设定依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15、四、 行政审批条件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应有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场所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验收备案;3.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 员工已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已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五、 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
16、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六、申请材料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建设单位用A4纸打印);2.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17、书;4.依法取得的建设工厂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按法人手印和亲笔签名、场所平面布置图、位置图)。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共娱乐场所、面基超过300m的公共建
18、筑,还需提交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报告(原件)。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0771-3221269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以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备案操作规范一、行
19、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以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备案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
20、。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以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备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建设工程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消防设计备案;(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验收消防备案。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
21、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六、申请材料(一)消防设计备案可以登陆广西“消防办事大厅”(http:/61.235.163.196)或通过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大厅”中的备案受理系统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进行消防设计网上备案,打印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并将该凭证拿到当地的政务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服务窗口加盖备案业务专用章;也可以报送纸质备案表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服务窗口办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录入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若申报的项目未被随机抽中,即为完成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若申报的项目被随机抽中,被
22、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受理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部分: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3.场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消防设计文件一套(包括总平面图、建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6.全套图纸光盘一份。(二)建筑内部装修、改变用途部分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3.室内装修设计图、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有消防
23、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包括自动消防喷水灭火系统图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纸、防排烟图纸等,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出图专用章);4.建筑图纸光盘一份;5.装修材料的说明(建设单位用A4纸打印说明);6.场所的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8.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二)验收消防备案可以登陆 “消防办事大厅”(http:/61.235.163.196)或通过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大厅”中的备案受理系统填写
2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网上备案,打印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并将该凭证拿到当地的政务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服务窗口加盖备案业务专用章;也可报送纸质备案表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服务窗口办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录入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若申报的项目未被随机抽中,即为完成了建设工程的验收消防备案;若申报的项目被随机抽中,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受理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建设单位用A4纸打印);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4.消防产品国家行使认可证书、检测报告
25、、供货证明(原件)、供货凭证即消防产品的发票、合同、发货清单; 5.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原件); 6.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消防设施、电器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原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及施工合同; 8.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测报告(原件)、内部装修材料抽样告知单;9.消防工程竣工图纸一套,盖竣工章(土建类含总平面图、建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装修类含装修图纸);10.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11.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工程
26、施工队伍资质证明;12.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和有关修改批复文件等。七、办结时限(一)消防设计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被抽中的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图纸检查,检查结果在消防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申请可以凭备案号和备案验证码在“消防办事大厅”(http:/61.235.163.196)的“公告信息”中查询。如检查结果不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五日内,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
27、防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二)验收消防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被抽中的验收消防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消防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申请人可以凭备案号和备案验证码在“消防办事大厅”(http:/61.235.163.196)的“公告信息”中查询。如抽查不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五日内,依法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使用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停止使用,经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0771-322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