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案例分析:业务操作规章应受法律制约——从一起银行因协助查询而被行政罚款的案件说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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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案例分析:业务操作规章应受法律制约从一起银行因协助查询而被行政罚款的案件说起案情介绍 年4月初,某基层人民法院到某商业银行分理处储蓄专柜查询李某、王某等两人个人储蓄存款。前来执行查询的法官出具了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和载明被查询人姓名及对应身份证号码的协助查询通知书。该分理处工作人员以“协助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按上级行制定的内部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须经本行负责人签字才能查询”为由,提出须请示行长。执行法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的通知早已明确规定,在执行法官出具“两证一书”即: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和协助查询通知书后,要求银行给予查询

2、是协助查询单位的法定义务,不需要经银行负责人签字批准。该行的临柜人员仍然坚持查询必须经该行负责人签字批准。由于当时行长外出开会,该行工作人员积极协助执行法官找到该行长,经行长签批后,该行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登录记载,执行法官签名予以确认,协查人员依据内部业务操作规程规章,收取两笔查询费(每笔5元)共计10元,并出具了收据,并在协助查询回执上注明查询结果,盖章确认。 年4月末,这一基层法院向该分理处下达了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指明在该院向被罚款人查询被告李某、王某的个人存款时,被罚款人要求本院工作人员必须等候其单位领导签字批准才能查询以及违法收取查询费用的事实,属行政违法行为,依照中

3、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行罚款三万元,限其在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处罚款的分理处认为,查询须经行长签批和收取查询费是完全按照上级行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的,协助查询本身并无过错,而且是圆满地完成了协助查询义务,并得到执行法官签字认可。所以对已送达的罚款决定不予理睬,只是向上一级行做了简单的口头汇报。 年6月初、8月末及2004年9月中旬,该法院又分别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先后变更县支行、市分行、省分行为被罚款执行人,并提出省分行如不主动履行罚款决定,将变更总

4、行为被执行人。法律分析 纵观本案的事实构成,银行的做法是否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关键因素在于银行协助查询的操作流程是否合法、收取查询费用是否有法可依、相关法律、法规与内部规章制度在内涵、外延上是否统一等问题。 一、从人民法院的处罚决定来看,是有相应依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该条第5款“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规定中,银行的做法当属此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又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

5、法院除责令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其中第1款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现实中协助查询行的做法虽然最终尽到了协助的义务,但协助迟延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法院的调查取证行为。 二、从上级分行制定的“操作流程”规定来看,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查询时须经“本行负责人签字”做法确有不妥之处。 明确规定协助有权机关查询义务的常用司法文件有二个。其一是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第356号)中关于查询须由银行行长或者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

6、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的规定;其二是2000年初制定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同时,该通知还明确规定:“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但是,2002年该分理处的上级分行却做出了与该文件相关内容抵触的内部操作规程,该规程第六章第三节第10条规定:“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应在

7、存款人开户的城市支行或县支行办理,并经受理行负责人批准,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事宜。” 据此我们可以归纳得出:首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356”号通知的效力要低于“21号”通知的效力,而银行内部规程的效力更无法与上述法规抗衡,因此协助查询须行长签批的规定不再适用;其次,两份文件在主体上并不一致,“356”号文件关于此项规定是针对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存款的,不适用对自然人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另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11号文件)第七条也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

8、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在这个规定中,也没有提出协助查询须经行长批准的要求。因此,银行关于协助查询必须经行长签字的规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内部规程的效力无法对抗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从银行是否有权收取查询费用的角度来分析,该分理处的做法也存在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存款等支付了成本费(这里的成本费是指复印、打字等支出的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但在本案中,作为当事人的该分理处并没有因查询支付复印、打字等相关的成本费用; 2、由于该分理处的上级分行制定的

9、个人金融业务核算操作规程第三节第11条规定“受理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的,要向有权机关收取手续费”,因此,该分理处认为依据上级分行制定的个人金融业务核算操作规程向法院收取手续费的做法并无不当;然而2004年该商业银行总行又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指出“关于协助人民法院等机关查询时不得收费。”的规定,由此可见,作为当事人的该分理处收取法院查询手续费的做法,实属错误。 从以上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我们可以看出某分理处上级分行制定的个人金融业务核算操作规程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误导了员工处理业务操作程序,把违法的规定,当成了合理的规章制度;把错误的做法,看成是遵章守

10、规;错上加错的是,某商业银行稽核监督部门还依据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操作规程”来稽核监督“查询操作规程”,把正确的作法稽核成违规事件,把违法违规的操作认定为“依法合规”。在本案中,某商业银行因在协助查询中操作有误,被法院行政处罚的案例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编后 通过对此案的深入分析,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无论是经营决策层、经营管理层、经营操作层,对法律法规都要有充分的认识,面对新的经营形势,要努力提升依法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保障依法经营,应该对商业银行内部有关制度、规定定期进行审查,将其中与法律法规相悖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废止,使有关规章制度在法律的框架下发挥作用,这才是规范依法经营管理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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