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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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省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证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稽核审计机构对所辖的单位和员工在业务经营和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 依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其他职能部门移送稽核部门对相关单位及员工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

2、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被稽核检查单位和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 (一)对单位的处罚 1. 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2. 收缴违规所得; 3. 罚款; 4. 通报批评; 5. 建议撤销有关荣誉称号; 6. 建议对违规单位给予停止或上收审批权限的处理; 7. 建议更换单位负责人。 (二)对责任人的处罚1. 赔偿损失; 2. 没收非法所得或给予罚款,收回不应得的奖金; 3. 建议撤销荣誉称号; 4. 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5. 建议缓期评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换和调离工作岗位,移送人事部门处理; 6.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司法部门挽回经济损失; 7.

3、其他应当给予处理。 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代替。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联社(含办事处、合作银行)稽核部门具体执行,在实施稽核处罚处理时,必须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第二章 违规行为处罚及处理 第五条授权业务违规行为处罚及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授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1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二)未经特别授权,从事超过或变相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经营管理活动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资金计划违规行为处罚及处理。 (一)违反利率管理规定,造成本社利息少收的,对单位按少

4、收利息的20%-100%处以罚款,并分别以下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 损失金额在10000元人民币(含10000元)以下的,给予有关责任人200元-1000元罚款; 2. 损失金额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上至50000元人民币(含50000元)以下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3. 损失金额在5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二)在上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报表中,弄虚作假编造数字、假报表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

5、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 2. 违反资金调度业务审批程序,调度资金的; 3. 未经授权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回购等债券融资业务的。 (四)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变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5%处以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收回,所得收入全额收缴,对单位处以20000元-10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账外发

6、放贷款的; 2. 挪用信贷资金炒股票、有价证券、房地产业务的; 3. 违反规定利用信用社资金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六)不执行大额现金审批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 第七条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处罚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上收该单位的信贷审批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未按规定建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的; 2. 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岗位)分离的; 3. 未按规定执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认定的; 4. 未按规定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的。 (二)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500元-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7、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1. 未按规定对客户所提供的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的; 2. 未按规定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机构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 3. 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的; 4. 对发现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5. 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调查严重失实的; 6. 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三)不按信贷操作规程办理相关手续的,对责任人每项罚款200元-1000元,形成风险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四)未按规定对客户测

8、定信用等级、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未坚持“先授信、后用信”原则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五)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2. 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3. 未经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4. 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六)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1. 未根据审查结果

9、,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利率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2. 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未按规定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3. 未对客户部门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4. 审查通过调查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七)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召开贷审会会议贷审会委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 违反贷审会复议制度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的。 (八)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

10、纪律处分: 1. 贷款审查委员会未实行例会制度的; 2. 投票表决后贷审会主任委员未在审议表上明确签署意见的; 3. 贷审会未按要求设立专用会议记录本,未设专人负责对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进行记录的; 4. 贷审会议后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纪要不符合规定。 (九)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2. 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3. 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4. 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5. 逆程序或

11、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6. 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十)违规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信用证业务或担保业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造成到期后垫付直至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直至终身赔偿,同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审批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或信用证业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 2. 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贷款的; 3. 未经特别授权,超过核定

12、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 (十二)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审查、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2. 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3. 贷款批复文件未明确信贷业务种类、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等贷款要素或与审批结果不符的; 4. 违反规定泄露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的; 5. 未严格执行信贷业务报备的。 (十三)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1. 未按规定测算抵(质)押物最高可抵(质)押贷款

13、额度,超过规定抵(质)押比例发放贷款的; 2. 未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和保险的,未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的。 (十四)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1. 未按规定对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认定、调整、登记的; 2. 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3. 到期不按时发出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的; 4. 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贷款使用情况、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的; 5. 未按规定执行经营管理责任人移交制度的。 (十五)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

14、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企业转制、改制、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未及时报告或未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指示及时处理,造成贷款损失的; 2. 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限制性条件不落实的; 3. 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 4. 违反规定办理借新还旧业务、发放贷款用于收回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垫款的; 5. 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十六)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或减收利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减免部分,并处

15、以300元-2000元罚款,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十七)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l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1. 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2. 擅自转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动用质押存款的; 3. 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十九)在贷款利息以外收费用于个人牟利或集体私分的,没收所得收入,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对企业贷款放松管理、失

16、察,造成企业挪用贷款炒做股票、期货或挪作其他用途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1. 不执行贷款质量监测、分类、考核制度的,信贷统计报表不实的; 2. 由于虚放虚收,任意改变贷款形态造成少收利息的; 3. 假、冒、顶名贷款,信贷员自批自贷,互批互贷,内勤人员自行决定放款的; 4. 贷款被挤占挪用三个月内,信贷员未发现或发现未做处理的; 5. 违规出具书面经济担保的,限期撤回担保,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八条 风险资产管理违规行为

17、处罚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l0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1. 不良贷款收回后,未及时登记注销贷款账、应收利息及利息收入账的; 2. 实施以资抵债后,未及时登记注销贷款账、应收利息及利息收入账的。 (二)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因失职造成本社债权不能落实或导致贷款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1. 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款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

18、冲减或未足额冲减的; 2. 因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抵债资产损失的; 3. 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4. 未按规定及时处置抵债资产的; 5. 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 6. 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未按规定评估、审批或超越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2. 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3. 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

19、的资产的; 4. 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5. 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6. 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 7. 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五)在处置和监督管理经济实体及权益性工作中,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债权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六)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主张信用社债权,制止企业逃废信用社债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对单

20、位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1. 原贷款资料或有关核销资料未专户登记、入档和保管的; 2. 违反规定核销贷款呆账和利息坏账的,或对应当核销的呆账和利息坏账隐瞒不报、长期挂账,不予申报和核销的; 3. 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4. 为掩盖责任,对应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和其他损失,不申报核销、长期挂账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30000元

21、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采取化整为零分次申报或其他虚假手段,申报呆账贷款(损失类贷款)或其他损失核销的; 2. 违反呆账贷款(损失类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 3. 核销工作中超越权限审批业务的。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1. 核销工作中泄漏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本社利益的; 2. 核销后收回呆账贷款(损失类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第九条 存款业务违规行为处罚及处理。 (一)利用信用社信誉开具假的、空头的存单(折),责任人能按时追回存单的,对责任人处以空头额3罚款,每笔不低于10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部由责任

22、人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挪用库款能追回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挪用额的5%罚款,最低不低于1000元。对于情节严重的或不能追回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最低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人员变动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记载不详、登记有误的; 2. 不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账折(单)见面、当时记账、换人复核和当日结账、及时报账的; 3. 事后监督未履行岗位职责和发现问题不及时查询和纠正,营业网点接到事后监督查询书三天内不答复的; 4. 各种登记簿设置不全,内容登记有误,不全或有簿不用的; 5. 领取备用金不

23、履行审批手续,在处所部未预留领取备用金印鉴卡片的。 (四)对吸储不入账,被发现后能及时归还入账的,处以总额的5%罚款,最低不低于1000元,对于情节严重的或不能追回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未执行规定造成存款被骗支或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骗或透支款及占用利息,并按被骗、透支金额的10处以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或蓄意让客户透支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六)办理储蓄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1. 现金交接没有按券种登记的; 2. 未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 3. 违

24、反“实名制”规定办理储蓄账户开立手续或开户审查不严的。 (七)储蓄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违规使用操作员磁卡、储蓄重要空白凭证等账证卡,丢失重要凭证,限期查清的; 2. 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3. 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 4. 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托收、提前支取、续存等手续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擅自泄露储户存款秘密的; 2. 明知是单位资金,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3. 明知是个人资金,允许以单位名义开立账户存款

25、的; 4. 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 5. 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资金或存单(折),收缴有关责任人非法所得,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没有据实开立存款证明书的; 2. 虚开存单(折)的; 3. 利用工作之便,盗用客户存款,侵占客户利息的; 4. 套取信用社利息的。 (十)已接到并办理用存单(折)作为贷款质押止付手续的存款后,如被支取,对责任人处以质押额的1%的罚款,每笔最低罚款不低于100元,并承担其经济损失。 (十一)虚报存款、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存的,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存款

26、等违规操作的,人为调整存款结构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8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骗取荣誉和奖励的,收回单位和个人因此所得的奖金及奖励性收入,并建议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条会计出纳违规行为处罚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每(笔)处以20元-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1.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2.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内部凭证使用不合规的; 3.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4. 不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柜员制除外)

27、,当日核对账款,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实行柜员制的处所未执行监控录像管理制度、内勤主任检查制度、密码制度的; 5. 未坚持签退前核对现金箱余额与现金实物、凭证箱余额与凭证实物、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柜员流水清单与记账凭证的; 6. 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7. 临时离岗或午休时未办理临时签退并未将印章、现金、凭证、柜员卡等入箱上锁的;营业终了未将印章、现金、凭证、柜员卡等入箱上锁并交保管员或押运员并登记有关交接登记簿的; 8. 未按人民银行规定标准兑换损伤券的,未加盖全(半)额戳记和经办人员名章的;未按规定认定、没收、处理和上缴假币并加盖有关经办人、复核人(或证明人)名章及有

28、关业务印章的; 9. 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上缴、下解、调运等未按规定办理出人库手续并登记有关登记簿的; 10. 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或冻结手续的; 11. 未按规定发送或收回对账单的; 12. 未按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间打印各种相关资料的; 13. 未按规定清理有关会计科目或资金项目的; 14. 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也不向单位负责人及时反映的,或者在抵制无效时,未按会计法规及时报告的; 15. 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账户的; 16. 错账冲正和挂账处理未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的,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17. 超业务权限办理业务的,办理重要业务未经严格授权的,跨柜员交易

29、未及时传递凭证和核销处理的; 18. 柜员及主管密码未定期或不定期更换的,随意泄露密码的; 19. 坐班主任、业务柜组负责人不按制度规定对临柜会计出纳业务进行监督,或不按规定查库,未记载坐班主任日记的; 20. 账簿组织不齐全,内外账务未达到六相符的; 21. 不坚持先记账后付款,先收款后记账、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进账的; 22. 取款凭证、借据缺单位或个人印章的,或其它凭证缺外部印章或用错章的印章用错未发现的; 23. 不认真执行印章管理办法,违背了人在章在,离柜收起规定的,丢失印章、钥匙的; 24. 因外出等人员变动,对保管使用的印章、压数机、报单、现金、重要凭证等人员,不做

30、交接或交接手续不健全的; 25. 不按规定日期结息、结息后不及时记账,欠息户有存款不收的,应记账外核算未记账的; 26. 错计利息,漏计罚息和复利,未及时更正的; 27. 积压会计凭证、信件、电报、报单等未能及时入账或不按日更换业务章日期的;不坚持按工作日结账的; 28. 现金付出凭证不折角核对预留印鉴卡,现金出入库不使用出入库票,现金收付凭证无券别登记或登记有误的; 29. 前日传票下班前尚未整理装订成册、总账和余额表未按月整理装订的; 30. 应入库的档案未入库、档案销毁、调出调阅无登记的,库内档案被损坏的; 31. 未按规定设立会计、出纳相关登记簿或登记不规范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有

31、价单证、代保管抵押品等,领用不登记,使用不销号,不按月清点结存,不进行表外核算,对责任人每项每次罚款200元。 (三)违反计算机业务管理和操作规定擅自修改应用程序、发生数据丢失、泄密,每次罚责任人100元;利用计算机玩游戏或搞非法活动的,每次罚责任人1000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四)有意违反报表规定弄虚作假,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罚款100元-1000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五)不坚持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同出同进,不坚持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金库转字长期不用的,每项每次罚款责任人100元,坐班主任50元。 (六)现金和有价证券短库,由责任人全额赔偿,私自动

32、用库款、营业款、联行资金、金银、有价证券和其它款项的,责令限期追回全部款项并承担利息,并按动用额20罚款,每次最低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七)信用证、保函、汇票等或有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或者不及时记账、对账和漏记账的,信用证、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担保项下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用其他科目核算保证金的,对有关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 (八)不执行先记账后付款,先收款后记账,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抵用的,对有关责任人每次处以50元罚款,造成透支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追回有关款项,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九)现金业务未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

33、、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离岗查库(箱)”原则的,未坚持“一日三碰库(箱)”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 (十)违反库房管理制度规定,未执行库款交接、钥匙两人分管、双线平行交接制度的,金库钥匙不随身携带的,管库员、出纳员因事离岗库箱不加锁的,查库期间未验证、出纳离岗、未复点的,未按规定保管备用库房钥匙的,对有关责任人每项处以50元罚款;丢失库房钥匙的,金库转字长期不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l000元罚款;违反库房调缴款管理规定,造成短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出纳错款的,除按出纳制度规定处理外,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 (十二)白条抵

34、库和票据抵库的,账款不符的,限期查明原因,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追回全部款项和应承担的利息,并按私自动用金额的10-100处以不低于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2.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项下垫款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50000元罚款,对 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编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2.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 挤占、挪用信用证、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保函项下的保证金的。 (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 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 2. 挪用库款、金银占款、有价单证的; 3.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4. 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搞账外经营的; 5. 将存款、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中轧差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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