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行政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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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行政权力清单(共107项)序号事项名称类 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 注1建设单位对未通过质量检测的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2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

2、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四十七条 违反

3、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安全级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

4、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4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5、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5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

6、付。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6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

7、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

8、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7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8交通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

9、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9交通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10交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令第279号)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0、;11交通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12交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13交通建设

11、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14交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5交通建设单位

12、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16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

13、下的罚款。17交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18交通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

14、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19交通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20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15、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1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

16、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17、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3交通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及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18、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4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5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交通工程设计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19、的;26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27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28施工单位

20、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9施工单位未对材料自检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

21、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0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1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

22、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32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

23、管理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3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24、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34对单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25、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新安全生产法36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等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

26、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37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27、,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

28、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

29、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38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39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0、告知安全生产事项,未按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31、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新安全生产法40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使用等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

32、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管理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国家应当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新安全生产法41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使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等行为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34、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42对道路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35、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43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其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44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

36、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37、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新安全生产法45两个以上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新安全生产法46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员工宿舍设置要求

38、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设置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新安全生产法47交通建

39、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4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

40、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49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

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50交通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42、)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51交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52交通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3、(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53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44、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54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45、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55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56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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