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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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项目名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审批对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联系人:省国防科工委经济运行处 汪明华联系电话:037165907153审批程序:一、受理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1、法人资格; 2、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3、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4、健全的组织

2、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5、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和电子版文件。2、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一式二份:(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保密资格证书;(4)消防达标文件;(5)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6)环保验收达标文件;(7)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职责分工:1、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经济协调司)负责第一类许可(包括同

3、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审查受理工作。省国防科工委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1、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向申请单位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2、经审查,申请单位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武器装备许可范围或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3、经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

4、正。4、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6、经审查,发现申请单位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属于一类许可的,告知申请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事项告知书。二、审查 职责分工:1、国防科工委有关司负责第一类许可(包括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审查工作,并

5、提出审查意见;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现场审查:省国防科工委在对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做出受理决定后,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现场审查规则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开展现场审查。1、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将专家组成员名单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备案。2、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现场审查通知发至有关单位和专家组组长,同时抄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3、由专家组组长制定现场审查计划,在开始现场审查10日前将现场审查计划发至许可申请单位。4、根据专家所在地等情况,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编制现场审查费用预算表。5、组织专家组

6、进驻申请单位,开展现场审查。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专家组将审查意见及相关审查资料送交省国防科工委。三、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1、现场审查完毕后,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填写许可证申请书中“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意见”栏。2、将签署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意见的许可证申请书报许可证办公室。四、国防科工委批准1、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的意见,许可证办公室出具意见,拟写签报,与委内有关部门会签。2、报请委领导批准。五、许可决定的送达1、国防科工委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由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制发许可证发放通知,并将许可证发至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地方国防科工委(办)通知许可申请单位领取许可证。2、国防科工委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后,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制发通知,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告知申请单位。【说明】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10日”,是指自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寄出的日期止,专家现场审查应在受理后60日内完成,其时间不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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