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秦明重刑主义之得失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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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秦代重刑主义1.孝公时期(1)2.始皇时期(2)3.秦重刑主义之得失(2)二、明代重刑主义1.明朝法制概观(3)2.重典治吏思想(4)3.明重刑主义之得失(4)三、秦明重刑主义得失之比较(5)致谢(6)参考文献(6)论秦明重刑主义之得失 摘要:重刑主义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中占了很重要的地位,秦、明两朝均为行重刑主义之代表,两朝皆因之强,也因其衰。观其得失可知,重刑只是统治者治国的工具,正确使用可能事半功倍,而滥用则会招来大祸。关键词:秦明重刑主义;得失比较 “重刑轻民”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大特征,在刑律中,自中国法律形成的夏商周时期就体现出野蛮、残酷的特点,如炮烙之刑就是当时的产

2、物,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所主张的“重刑主义”在秦国取得的成功更将之推向了顶峰,而后历朝历代,不论是否以法家学说为本,皆不能去其影响,直至今日民众心中仍不乏重刑主义的成分,各朝行重刑,得失皆有之,秦能从一个后起的诸侯国成为战国时期的大国,最后统一天下,建立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的王朝,其明法令,厚赏重罚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严刑酷法也使秦二世而亡,明初统治者以重刑治国治吏,收到了一定效果,加之统治者的努力,出现了一番治世景象,但至后期,在多方因素综合之下,重刑成为统治阶级内部斗争及残害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致使明吏治败坏,农民起义不断,终亡于李自成之手。本文拟从秦、明两朝施重刑制度的得失探讨重刑主义得失,以史为镜

3、,展望未来。由于秦、明两朝在中国历史上的特殊地位,关于秦、明两朝的研究,历来为学者所重视,关于重刑主义的研究也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重刑主义,许多学者从宏观上切入,从整个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出发,在对整个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过兼对重刑主义进行研究,如沈家本先生的历代刑法考中便包含了沈家本先生的慎刑思想和其对重刑主义的看法。也有学者研究一个朝代的法制状况,当然的对该朝代的重刑制度也进行了研究。如曹旅宁的秦律新探。也有学者就重刑主义本身的产生条件、发展脉络及现今的影响进行纵向的研究,如高绍先教授的重刑考和重刑思想批判,更多的学者则具体从一朝的情况出发,对某个特定朝代的重刑制度进行研究,如杨

4、一凡先生的明初重典考等。这些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对于重刑主义的看法也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观点,大体上认可了重刑主义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总体上是弊大于利的。然在以往的研究中,将两朝的情况列于一起对重刑的得失进行比较研究尚不多见,但笔者觉得这是有必要的。对一种制度的研究若只从某一时期着手,难免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尤其是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因为中国在漫长的封建时期都是人治为主的国家,各种制度的效能或多或少都要受到统治者因素的影响,封建时代初期的秦和末期的明这种影响表现的更为明显,将这两个朝代放在一块,通过比较两朝的得失以进一步了解重刑制度在不同朝代的共性,获取更佳的研究视野,对我

5、们研究重刑主义和重刑制度,全面了解其优缺点,是有好处的。通过对比研究,我们可以得出,重刑主义的好坏不能一言以蔽之,它本身只是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的一个工具,在不同的时间、空间使用完全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效果,如同炸药可用来发动战争,残害生命,也可用来开山辟土,为建设服务。对于重刑之关键在于立法者如何驾驭好它,使它能发挥它的功效,而不是使它成为残害百姓的工具,又由于重刑制度本身具有残酷、繁苛、过度刑罚等特点,我们应本着人道主义之精神,谨慎处理好是否适用、如何使用重刑主义这一问题。关于秦、明重刑制度的研究问题在此便不再做过多赘述,以下开始分别对秦、明时期的重刑主义及其得失进行分析、探究。 一、秦代重刑

6、主义 (一)、孝公时期 秦孝公在整个秦的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孝公之前,“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 汉 司马迁.史记秦本纪孝公即位后,礼贤下士,招纳人才,并颁布了一系列吸引人才的法令,“卫鞅闻是令下,西入秦,因景监求见孝公。” 史记-秦本纪卫鞅既商鞅,他是法家思想在战国时期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张“重刑”原则,认为重刑则民不敢犯罪。商鞅入秦两年之后,在孝公的支持下,开始了一系列的变法措施,涉及经济、政治、军事、法制、教育等领域,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史记-商君列传将连坐这一残酷的重刑制度列入了秦国法律制度之中,

7、其所主张的轻罪重罚,强化法律意识,不赦不宥等观点也在秦国得到了施行,在重刑的保障之下,奖励耕织、奖励军功等一系列相应治国措施也得到了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当时争战不断一片乱世之下,秦国因新法竟出现“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於公战,怯於私斗,乡邑大治。” 史记-商君列传的景象,国力得到了极大增强,经济上实现了富国,军事上数次大败魏国。即使孝公逝后,商鞅遭车裂之刑,其变法内容还是保留了下来,直到兼并六国之时,秦国的内政制度,无论是政治策略,还是经济策略,无不是对商鞅变法内容的沿袭运用。 在这一时期,秦国任用法家人才,以法家思想治国,以重刑主义作为政策实施的保障,将当时秦国的力

8、量整合到了农业生产与对外战争上,加之商鞅本人的政治军事才华,使秦在群雄争霸的战国时代迅速崛起,从战国初期的“夷翟”迅速向大国转变,为之后一统六国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军事基础,在秦的历史上功不可没,也就是从此时起,法家思想成为了秦国正统思想,重刑主义得到秦国奉行,制定了一系列严厉刑罚,这些野蛮刑罚在当时确实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但也为日后秦王朝的灭亡埋下了伏笔。 (二)、始皇时期 “及至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敲扑以鞭笞天下,威振四海,南取百越之地以为桂林、象郡;百越之君,俛首系颈,委命下吏;乃使蒙恬北筑长城而守藩篱,却匈奴七百余里;胡人

9、不敢南下而牧马,士不敢弯弓而报怨。” 过秦论秦始皇二十六年,派将军王贲经由燕国往南进攻齐国,俘获了齐王田建,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将中国历史推向了一个新篇章,由于秦国的崛起到最后的一统天下,和商鞅在秦的变法及法家治国理念的实施密不可分,秦始皇在一统六国之后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都深深打上了法家烙印,许多措施也都是对商鞅变法的继承和推广,商鞅所倡的重刑思想也被保留了下来,作为对秦统治的保障,重刑思想之下的刑罚制度经过几代人的实践沉淀也已得到极大丰富。从史籍和云梦秦简的记载来看, 秦的刑罚名目繁多,大致有死刑、肉刑、徒刑、笞刑、髡耐刑、赀刑、赎刑、废、淬、收、连坐等

10、十二种,而且手段多样,仅死刑就有十余种,如族、夷三族、车裂、剖腹、腰斩等,手段骇人听闻,各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重复使用, 还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秦律中“耐为鬼薪”就是体刑与徒刑合并使用。这种不同刑种的交错重复使用,使本来就名目繁多、用刑苛严的秦代刑罚变得更加繁杂而残酷,过于严密的法网及过滥的连坐制度也使人民动辄触犯法律,致使“赭衣塞路,囹圄成市。” 汉书刑法志这些措施都是重刑主义之下的产物,在商君变法时便已有涉及,在孝公及秦始皇前期都取得了成功,但到了秦始皇后期及始皇之后的二世统治时期却激起了极大民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秦的灭亡,最后陈胜吴广便因不愿坐以待毙受重刑的处罚而揭杆起义,

11、天下一呼而百应,最后灭亡了秦王朝,留给后人无尽的感叹。这一时期,秦的统制达到了顶峰,其所行制度较孝公时期并没多少变化,但却迅速从峰顶跌落,最终灭亡。秦灭亡的原因,历来是学者研究的一个焦点,各家观点虽不尽相同,但是大都承认法家思想和重刑主义在其中起到的作用,秦朝所行重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使秦迅速灭亡的直接原因,秦最后的失败,多少与其奉行法家思想和重刑主义有关,陆贾曾作出论断“事逾烦天下逾乱, 法逾滋而奸逾炽, 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秦非不欲为治也, 然失之者, 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三)、秦重刑主义之得失 秦国能从“夷翟”之邦在战火纷飞、弱肉强食的乱世立身,“以区区之地,致万乘之权,招八州

12、而朝同列”,成为战国霸主,建立秦王朝,得利于孝公的改革,商鞅的变法,得利于重刑制度的保障,使秦能上下一心,全力备于“农战”。秦王朝建立之后,所处时局要较战国时期缓和的多,国力也不可同日而语,但却亡于陈胜吴广之流,为天下之所笑,这与重刑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重刑何以在秦不同时期起了几乎完全相反的作用,究其原因,大致可总结出以下几点:1、所处环境的变化。秦孝公时期的秦国在战国的混乱环境中,可谓生死存亡之秋,各诸侯国之间征战不断,伤亡动辄上万,在此情况之下,对尚武尚战的秦国人来说,重刑的严酷是不值一提的,反倒是商君变法的另一些措施如“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史记商君列传、“用必出于其劳,赏必加于其

13、功。” 错法等却极大的调动了秦民的积极性,使民勇于农战甚至乐于战,以求取军功晋爵加俸,而商鞅出色的个人能力也使得民信法守法,为了使民信法,其甚至“法太子”,这些都使得他的措施取得了成功,也使秦国取得了成功。到了秦朝时期,秦统一了天下六国,局势已是大大不同之前的六国人从敌人变成了臣民,秦的制度也从一个诸侯国推广到了全国各地,大秦帝国希望能用以前成功过的模式继续发展壮大自己,立万世之基,而且统治者还为自己想了个好的称谓“始皇帝”,希望一个伟大的王朝从此开始,但他却忽视了一点,统一之前六国均有自己的制度,也有自己的刑罚体系,并非真是自此才始的,统一后强迫各诸侯国国民都来遵守严酷的秦律,原各国国民适应

14、不了是难免的,而秦的重刑制度在起初时是为了保障一系列农战措施实行而建立的,以之一起实行的还有一系列奖励措施,此时天下已定,主要通过军功晋升的奖励措施当然也就无用武之地了,重刑变成了九罚一赏甚至只罚不赏,人民对之抱怨频频乃人之常情,最终成为导致秦灭亡的原因之一也就不难理解了。2、重刑制度服务的利益变化。重刑主义一直是法家的主张,也是商鞅的主张,其一直主张重刑则民不敢犯罪,用重刑来保障其强国措施的实施,刑虽重,但确实是为秦国的利益,秦国人也可以从中获利。到秦始皇统一天下后,秦皇用重刑来维护自己的皇权,为他个人的利益服务,常以自己的喜怒行赏定罪,同时, 秦末连年穷兵黩武、大兴土木,国家的赋税徭役极其

15、繁重,本已使民苦不堪言,还靠重刑为主的高压政策来进行统治,繁刑严诛,吏治刻深, 赏罚不当, 赋敛无度, 诸多原因作用之下,原本并为巩固的统治崩溃也就不奇怪了。3、重刑制度本身的缺陷。世上没有无缺陷的理论,也没有无缺陷的制度,重刑制度中的许多刑罚本身就是有违背人性的,重刑的实施也导致了许多惨剧,主张重刑的商鞅最后也落的个车裂的下场,没有哪个朝代可以靠重刑稳稳固固的进行统治,重刑之下民也并非不敢犯罪,过重的刑罚甚至可能产生相反的作用,就如最后首先反秦的陈胜、吴光,既然逃亡也是死罪,反秦也是死罪,与其成为亡命之徒,不如起来反抗当权者,同样的成本,收益却是大不相同的,这些重刑本身的缺陷,导致了重刑的实

16、施是不能长久的,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始终奉行重刑的秦的速亡。 二、明代重刑主义(一)、明朝法制概观 在秦灭亡后,后世统治者总结秦朝灭亡的经验,把秦朝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视为罪魁祸首,纷纷抛弃法家学说,转而采用提倡“德主刑辅”的儒家学说来作为治国立国之本。直到朱元璋建立明王朝,不仅在明初“刑乱国用重典”,而且把重典治国确立为其治国方略贯穿始终。明朝在重刑政策的指导之下,统治中国竟达二百七十六年,与秦朝二世而亡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历来都是学者所感兴趣的一点。明开国皇帝朱元璋是历史上的一个传奇人物,他出生在一个贫贱的农民家庭,父母和长兄皆因天灾病饿而死,朱元璋甚至为生活所迫当过和尚,这使他成为一个曾饱受

17、官吏欺压、深知民间的疾苦的开国者,使他对贪官污吏有着本能的憎恶之情,而不幸的家庭,少时的悲惨遭遇和曲折的经历深深影响了他的思想的形成,参加起义,推翻元朝,称帝之后,朱元璋为了维护自己朱家王朝的统治,对一切危害到明王朝利益的威胁,不论是反抗朝廷的农民起义,贪污腐败的官吏,还是结党营私,削弱君权的权贵功臣,都毫不留情,坚决以严刑重法镇压。朱元璋在迷信重刑,认为加重刑罚可以起到“以刑去刑”的效用上是赞同商鞅看法的。朱元璋同意要制止犯罪就要加重刑罚这一观点,他用重典也是为了“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 明太祖实录明朝初时由于受元朝后期的影响贪污腐败之风盛,又由于天下初定,地方各种地主势力等对明王朝

18、威胁未灭,统治集团内部也问题诸多,朱元璋认为治乱世需用重典,于是制定了许多严酷刑罚,以维护其统治,朱元璋后,明朝的各个统治者所用刑罚虽较朱元璋时期宽松的多,但仍是重刑为主,如方孝儒遭灭十族案、袁崇焕案等。在朱元璋打下的坚实基础之上,明朝一度出现盛世景象,郑和七下西洋就是明国力强盛的有力证明,而到明后期,宦官专权,他们通过对锦衣卫、东厂、西厂的操纵来干预和控制司法, 利用了重刑政策,制造冤狱, 任意刑杀,甚至把持了官员的任用和军权等朝中大权,这直接导致了明朝吏治混乱,加上统治者的昏庸,造成了民不聊生、整个社会对统治阶级及法律及其不满、农民起义风起云涌的局面,大明王朝也在农民起义运动中走到了尽头。

19、整个明朝的法制,以明太祖朱元璋时期最重,也最能代表明的重典思想。 (二)、重典治吏思想 朱元璋的重刑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重典治吏”上,朱元璋的重典治吏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从洪武建元修订大明律到颁行明大诰期间,朱元璋的重典治吏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在洪武初期,朱元璋组织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来健全法制,希望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达到惩治贪官污吏的目的,这一时期的朱元璋“律外用刑”和大规模的滥杀相比较洪武后期都较少,但朱认为未达到预期效果。以“空印案”为开端,开始了朱元璋重典治吏的第二个阶段,即以“律外用刑”为特征的大规模的屠杀政策。洪武十八年至二十二年之间颁布的四编大浩更是把重典治吏、

20、法外用刑推上了顶峰,明大诰可以说是以贪官污吏为主要打击对象的特别刑法,是朱元璋用大肆屠杀手段整肃吏治的继续和发展,其中多用肉刑,如凌迟、袅首、别足等等,甚至规定,宫吏贪赃满六十两,处以剥皮实草的刑罚。即赃值满六十两以上的官吏,捉到专设的“皮场庙”剥皮,之后填上稻草,摆在官府公座旁边,使后继官员触目惊心,以起到惩一做百的作用。 怀效锋.明初重惩官吏则一罪浅论.中国法学,1984 2 130朱元璋还制定了专门法律铁榜来惩治王侯们的犯罪,附马欧阳纶因为擅自役使吏民贩运私茶而被朱元璋赐死,永嘉侯朱亮祖因在广东受贿枉法,被招入朝,鞭死在朝堂之上,对皇亲国戚尚且如此,朱元璋对其他官吏的严厉程度可见一斑。而

21、为了维护、强化皇权,朱元璋还创设了奸党罪,对臣下结党或官民勾结的决不宽容,仅洪武年间,以奸党罪被味杀的官吏就达几万,更为可惧的是,若皇帝认为该杀某个官员,则其他官员不得求情申辩,否则可以奸党论处,这使得皇帝可以以之为由,随意扩大株连范围。洪武十三年,朱元璋杀胡惟庸,株连达到三万余人,就是以奸党罪为由。此外,朱元璋为了强化吏治,使官吏尽忠职守,在明律中严惩官吏失职行为,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失职犯罪,如“事应奏不奏”,既法律明文规定应当以文书奏请的事项,没有上奏的,要按照应当奏请事项区别定罪,军官犯此罪比文官犯此罪的处罚要重,而如果所奏之事隐瞒事实、规避法律的话,则应处以斩刑,再如“变乱成法者,斩”。

22、在对待另一群有识之士即文人阶层上,朱元璋的态度也是严酷至极,他认为“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是自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既有识之士不能为君所用,那么把他们杀了也不是什么过分的事,这激化了矛盾,加上有些文人对朱元璋出生的谈论既微词,使朱元璋更加恼怒,于是乎大兴文字狱,文人因为对朱元璋此举有间或无意犯忌而被诛杀的不计其数,当时的惨烈状况可想而知。明初文字狱的施行不仅扩大了重刑政策的滥杀范围,而且严重禁锢了文化思想的发展,也加剧了社会矛盾,可谓百害而无一利。朱元璋在对待明朝普通民众时,虽宽松了许多,但还是实行重典政策,尤其是对于威胁到明王朝的行为,杨一凡先生在其著作明初

23、重典考中根据明太祖实录的记载,对被朱元璋镇压的农民起义做了一个统计,在洪武一朝朱元璋镇压了一百八十多起农民起义,每次被斩杀的人数都数以百千计。这些政策使朱元璋的重典治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三)、明重型主义之得失在朱元璋的重典思想指导下,明王朝在明初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政策与手段,重典治国虽然毁誉参半,但不得不承认在明初混乱的社会背景下,它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严酷的重刑制度肃清了吏治。元末官场贪腐现象积弊深重,明初时贪污腐败之风盛行,对明初的吏治有很大的不利。以重刑政策治吏,有一定的必要性,而在严刑酷法的威慑之下,官吏“不敢纵肆”、“一时吏治多可纪”。而且,朱元璋还施行了一系列配套的治

24、吏措施,如对学校人才的培养的重视,建立完善的官吏选拔和监督制度等。经过朱元璋几十年的治理,使得明初的吏治相对于明朝建国之初有了很大的改观,“几有两汉之遗风” 洪武典籍考证。其次,重典政策稳定了社会秩序。清明的吏治使国家机器能更好的发挥其效能,加强了对民众的统治,也增加了朝廷的税收。再加上朱元璋对豪强地主,奸顽之徒的打击,从地主豪强手中收回了大量的土地财产,增加了国库收入。而且均衡了赋役,从而笼络了民心,当时的社会秩序在这些措施下也得到了稳定。再次,加强了中央集权。朱元璋实施重典政策诛戮功臣,废除相权,肃清了统治阶级内部对君权的威胁,强化了中央集权,使权力牢牢的掌握在皇帝手中。另外,他以重典政策

25、镇压反抗朝廷的农民起义,大兴文字狱以钳制思想,打击了王朝的外部矛盾,巩固了统治秩序,内外矛盾的解决,于整体而一言,更有利于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朱元璋的重典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明初的局势,巩固了统治秩序。但是这种效果是依过重刑罚,滥杀无度的严刑峻法来维持的,难免弊端甚重。首先,株连无辜,冤狱丛生。朱元璋动辄法外用刑,不问情由,一味滥杀。许多无辜之人皆被牵连致死,导致许多冤案的发生,人心不服,而且也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朱元璋不但大量使用凌迟、族诛等重刑,并且恢复甚至自创了许多名目繁多的在历史上逐渐被淘汰的残酷肉刑,对后世的刑罚状况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其次,压抑了官吏从政的积极性。

26、贪官污吏是朱元璋重典政策的主要打击对象,从不手软。朱元璋为打击官吏贪污腐败和结党营私,株连广泛,在洪武一朝,被他杀掉的公侯、官吏近十万余人。滥杀大臣使得“当时以文学授官,而卒不免于祸” 二十二史札记,许多有才学之人不愿或不敢出仕,朝中几近无可用之人,人人心寒,朝不保夕。明朝的官吏在重刑政策之下,如履薄冰,以保命守成为要务,惟命是从,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凡事墨守成规,推诱责任,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样的心态又怎能为当时的朝廷尽心尽力。在重刑政策之下,刑罚滥施,善恶无别,导致官场弊病丛生。还有一部分官吏,为了取悦朱元璋,见风使舵,阿谀奉承,以重刑为务,致使刑罚越来越重。再次,重刑政策难以治本。封建

27、官僚贪污腐败的根源正是封建专制制度本身。不改变根本的制度问题,仅靠滥杀滥罚,只能收效一时,不能彻底根除。朱元璋自然不会改革封建专制制度,只会进一步通过高度的中央集权来强化专制,极端的专制又源源不断的孕育出贪官污吏,所以说一切腐败的根源来自封建制度本身,重典政策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总而言之,朱元璋的重典政策对中国历史发展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虽然在洪武时期,重典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最终结果是加强了对人民的专治,加强了封建统治的黑暗和残酷,限制了思想文化的自由发展,遏制了生产力的进步,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三、秦明重刑主义得失之比较 秦、明两朝是我国古代以重刑主义思想治国的代表朝代,而且两朝取

28、得的成就不可谓不辉煌。秦不仅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秦律所确定的官吏制度及立法中遵循的中央集权制等也为历代王朝所借鉴、沿用,秦虽仅传二世就遭灭亡之命,但对整个中国封建的社会还是起到了巨大的影响作用。明朝作为汉人建立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各放面都取得了骄人成就,郑和七下西洋的壮举极大的向外国展示了中国的国力,树立了中国的威望,至今为学者所乐道,明后期还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两朝虽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不能忽视这其中存在的问题,如秦的短命、明后期的混乱等等。在同一思想的指导下,在一样的制度下,为什么会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现象呢,对比两朝实行重刑制度的史实和实行重刑制度的成效,我们不

29、难发现有以下几点惊人相同:首先,两朝都是在乱世背景之下开始以重刑来治国的,都是利用重刑制度这一严厉的措施来求止乱自保,进而实现自身的发展,在此前提之下,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秦孝公时期,处在战火纷飞、诸侯兼并战争不断的恶劣环境之中的秦国就是任用商鞅变法,加以重刑保证,使秦国上下一心齐聚于农战之上,使得秦走上了强国之路,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中国第一个封建王朝。而明初朱元璋在吏治混乱、内忧不断的情况之下以重刑治国,如用了一剂猛药,整顿了吏治,维护了社会秩序,也巩固了明的统治,基本达到了他预期想要的效果。其次,两朝在乱世局面稳定住后继续以重刑主义治国,都遭受了巨大的打击,这种打击甚至是灾难性的。秦始皇在

30、建立秦朝之后,未充分考虑原六国民众的欲求,继续推行重刑政策,使得民怨不断,最终导致了秦王朝的短命。而明在其后期也出现了吏治混乱、刑罚过滥的局面,最终也被农民起义所推翻。而在这个过程中,某些暴虐无度的个人或团体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秦统治者对民的征用无度和明后期的宦官专权等。最后,无论是在重刑主义能较好发挥其功效的乱世时期还是局势已经稳定的时期,重刑制度之下遭到无辜追究、残酷刑罚的百姓数字都不容小视。资治通鉴卷二显王三十一年中就记载有“商君相秦,用法严酷,尝临渭论囚,渭水尽赤。”朱元璋时期的牵连更是不剩枚举,洪武一朝,被他杀掉的公侯、官吏就有近十万余人,让人唏嘘。这充分说明了重刑制度本生是残忍和

31、冷酷的,虽可用来治世,但也有很大的负面作用。秦明两朝在行重刑上,虽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不尽相同,否则也不可能出现秦朝二世而亡明朝却延续两百多年的现象。在这点上,朱元璋起了很大的作用,他虽动用重刑,但他也不是一个盲目推丛重刑的人,他曾说重典是“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常用法”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 明太祖实录,并且一再告诫其接班人朱允炆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一世,刑当自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明史刑法志从这可以看出朱元璋选用重刑也是在当时背景之下被动作出的选择,这也是朱元璋和商鞅在对重刑主义的态度上的一大区别。正是在朱元璋的这种态度影响之下,明后来的统治者们把重刑把握在了

32、一定限度内,并未严酷如朱元璋时期,这也是明王朝能长寿而一律应用重刑的秦王朝则短命的原因之一。通过于上论述及比较,我们不难看出,重刑主义其实就是统治者们用以治国的一个工具,统治者们希望通过靠实行重刑主义来维护自己的统治,使自己的政策得到实施,使社会可以保持良好秩序。重刑主义也非一无是处,在特别时期重刑主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实现的当权者意志的最直接方式,如重刑制度中倍受责难的连坐制度在北伐战争时期就被为北伐军所用,以督促前线将士奋勇作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虽然在特殊时期,重刑的威慑作用远比教化来的快,但对于重刑制度的实行,我们应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因为动用重刑治理国家虽然可以强迫人们守法,实现

33、法的秩序价值,但它破坏了法的正义价值,过重的刑罚显然是不正义的,也不符合现代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文明化,是过度报复这一落后的法律意识的体现,我们应该谨慎处理。在某些特殊情况出现时,如战时、灾时,我们或许可以一定程度上利用重刑制度这一无柄利器,但若过多、过频使用,必会伤人伤己。 致谢:在本人的写作过程中,指导老师马经教授给予了极大帮助,帮助我找到了立意方向,也指出了行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四年民大生涯,学校的老师们无论在学习还是生活上都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与帮助,借此机会,一并感谢,愿母校明天更加美好,法学院发展更上层楼,祝老师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参考文献: 1

34、 司马迁. 史记 M.北京:中华书局, 2008. 2 贾谊.过秦论 3 高亨.商君书注释M.北京: 中华出版局, 1974. 4 赵增祥 徐世虹.汉书刑法志注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 5 刘庆东.葛明岩.法家文化与秦朝的兴亡J.晋阳学刊2011年第4 期,77-80 6 杨一凡.明初重典考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 7 杨一凡.洪武典籍考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8 明太祖实录M.台湾: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 9 赵翼著,王树民校证.二十二史札记校证明初文人多不仕M.北京:中华书局,2001 10 怀效锋.明初重惩官吏则一罪浅论J.中国法学,1984 11 高其迈.明史刑法志注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12 刘乾坤.朱元璋的重典思想及其实践研究D.郑州大学.2010 13 毋冰.明初重刑辨析D.郑州大学.2007 14 张宏儒 沈志华.资治通鉴:文白对照全译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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