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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辩权法理基础探析婉辩权溢理鎏础探张胜强王燕君抗辩,是对抗违约行为的一种救济手段,亦是当事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权利,它对于防范欺诈,避免交易风险,制裁违约行为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目前我国有关抗辩的制度和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因此,对抗辩权及其法理基础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加强抗辩权制度研究的必要性抗辩权制度在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这制度加以深入的研究是完善立法,丰富民法的理论体系,正确指导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从性质上说,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它具有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双方协作的重要作用,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其地位的重要性是显而
2、易见的.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不仅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法基本法中对抗辩权做出了规定,而且在破产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等商事立法中也不乏抗辩权的立法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关于抗辩权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或者对其规定的不够完善和合理,那么整个民事法律褂度也必将是残缺不全的.就实践的层面而言,对抗辩权制度的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则是公正,合理地解决民商事纠纷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故而,加强抗辩权的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相关理论和立法规定来说,一方面,理论界对抗辩权制度尚缺乏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往往仅限于对某种具体
3、形态的抗辩权的阐述,缺乏总体上的理论概括,没有形成关于抗辩权制度的系统理论.即使是具体制度的研究,还有很多方面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化.这种研究状况使得关于抗辩权的研究往往成为民法理论研究领域中几块零零散散的空地.另一方面,在立法规定上,虽然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立法时问上的不一致,立法时理论水平和社会情况的的限制及立法者指导思想的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关于抗辩权的立法规定之l可存在着一些冲突及在某些方面规定得不够合理,这种状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非常不相适应.二,抗辩权概念及性质(一)抗辩权的概念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
4、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其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抗辩权在理论上称为消灭的抗辩权,此种抗辩权因可以使请求权的行使永远被排除,故又称为永久的抗辩权.使对方请求权延期发生效力的抗辩权在理论上称为延缓的抗辩权,即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故又称为一时的抗辩权.(二)抗辩权的性质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抗辩权具有下列特性:1.对应性,即抗辩权是对应于请求权而言的.从立法上来说,抗辩权制度总是相对于请求权制度而设置的;在实践中,某种具体的抗辩权的行使也是因为某种相对应的请求权的主张而开始的.因此,抗辩权始终是与请求权相伴而发生和存在的
5、,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例如,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相对应而存在的一种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与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债务的请求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2-防御性,即抗辩权总是针对请求的主张而行使的,没有请求权的主张就不会有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请求权是一种要求对方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因此,从权利形态的角度看,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要求对方变更现状的具有攻击性的权利形态.例如,请求交付标的物,请求支付货款,请求赔偿损失,等等.相反,抗辩权的行使则是对请求权主张的被动反应,是在对方提出变更现状之请求权的条件下行使的.所以,从权利形态上来看,它是一种消极的主张
6、维持现状的具有防御性的权利形态.例如,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债务,但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未履行时却要求对方先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后者即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来进行防御.3.目的上的对抗性,即行使抗辩权的目的在于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阻止其发生效力或者使其消灭.例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就在于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使其不发生效力.又如,进行时效抗辩的目的就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4.可转移性,即抗辩权可因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而在不同主体间发生转移.例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债权转让的场合,债务人对让与人(即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主张.在债务承担的场合,新债务
7、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三,抗辩权的法理基础抗辩权制度对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和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而抗辩法律视角权制度在民法中的确立民法上的公平,正义,秩.F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体现.(一)抗辩权制度是含着信用具体民法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应当遵循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之价值准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原则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因此,公平原则实际上是指在民事立法,民事活动和民事司法过程中,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
8、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民事责任.贯彻这一原则,就必然要求民法中应当确立抗辩权制度,以便在一方当事人不当行使请求权时,对方当事人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予以抗衡,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平衡.例如,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自己没有履行债务却要求对方当事人先履行,在此情况下,倘若对方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救济手段,则显然是不公平.鉴于此,赋予其同时履行抗辩权确有必要.(二)抗辩权制度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
9、和曲解合同条款等.诚实信用条款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态度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必然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善意的形态去行使请求权,必然要求在制度上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使请求权的行为加以抑制,抗辩权制度的确立及其运作是对不当行使请求权
10、的行为进行抑制和矫正的合理而有效的法律措施.就合同关系而言,当事人双方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无论是在合同的订立阶段还是在合同的履行阶段,或者是在合同发生纠纷的过程中,都应当体现这一原则的要求,并且应当设立相对应的请求权制度和抗辩权制度来保障这一原则得到贯彻实施.(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原义为”禁止恶意权利之行使”,即权利之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并不等于”权利绝对”.允许权利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行使其权利,并不等于容许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可以不顾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社会公益,甚
11、至去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权利的行使采取放任态度,势必不仅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且结果也会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切实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近代法均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设立.前文指出,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广泛存在于债权领域和物权领域,它的行使能够使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得到实现,因而请求权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有权利就有可能导致滥用,为了防止因滥用请求权而给对方造成不公平的地位和结果,并给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造成破坏的行为发生,从立法上赋予请求权的相对人一定的防御手段,通过自我防御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稳
12、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正是这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因为,抗辩权是一种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制度的设立对请求权的行使形成制约或限制,当请求权人滥用其请求权时,抗辩权人即可以抗辩权予以对抗,从而达到防止权利滥用的目的.进一步而言,从抗辩权人的角度来看,抗辩权制度设立和运作的目的在于维护抗辩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从请求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抗辩权制度设立和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则在于防止请求权人滥用其请求权.故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成了抗辩权制度的另一重要法理基础.参考文献:【1】马克昌.比较民法学MI.武汉文学出版社,1998.【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一总则I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1.法律出版社,1997.(作者简介:张胜强(1982-),男,江西丸江人,九江学院政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教育.).132.